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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生儿育女 存档 1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能否收入托儿所成幼儿园? (ZT) ...
楼主: Christ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能否收入托儿所成幼儿园? (ZT)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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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5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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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5 08:11
不光是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甚至参加工作都要体检的吧
让孩子在歧视中背着精神负担长大,多不好啊!
爱丈夫!爱孩子!爱生活!善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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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5 08:58
以下是引用SUCOSE在2003-3-4 14:31:00的发言:
可孩子长大后会觉得:我的童年没有幼儿园
我的童年就是没有幼儿园的,不是HBV,而是没机会上。好像是有点遗憾。
声明:论坛之言,仅参考,遵医嘱!!

签名1、生儿育女版关于“父、母、婴”常见36问之简明回答<------如你初来,如带很多问号,点击先看看。

签名2、已知阻断结果的妈妈请到这里报到<------阻断个例收集,你也来参与。(参照1楼格式)

不做HBV的奴隶,谈情说爱,生儿育女,天经地义!
------论坛网络彻底恢复之前,不要短信给我,收不到啊,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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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6 03:57
如果因为我们而让孩子背上阴影,  是不是太自私了?
dodo玩具吧,来看看,多多折扣哦http://shop33200291.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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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6 04:03
听说深圳不让入幼儿园,知情的人能否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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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7 02:03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颁发部门:卫生部
发布日期:1985-12-07
生效日期:1985-12-07
一、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不同年龄的小儿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一般可按下表分配时间。7岁以内小儿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 
(略)
  各园(所)可根据幼儿不同年龄及季节,具体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要注意动静结合,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对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提出质量指标。

  二、婴幼儿的饮食

  (一)饮食管理

  1.婴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伙委会(园、所领导,炊管人员,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及孩子家长代表),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伙食费要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3.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婴幼儿年龄(1岁内、1—3岁、4—7岁)的代量食谱,定期更换。

  4.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5. 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伙食。

  6.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量。保证儿童的进食量。蛋白质摄入量占应供给量的80%以上。

  7.按时开饭,儿童进餐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保证儿童吃饱每餐饭。

  (二)科学喂养

  1.婴儿喂养:母乳的营养成份最适合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要提倡母乳喂养。母亲在喂奶前要洗手,脱掉工作服,患有呼吸道疾病时,喂奶时要戴上口罩。每隔3—4小时喂一次,每次20—30分钟。

  对人工喂养儿要做好配奶工作,每餐奶具要严格消毒。

  无论人工喂养儿、母乳喂养儿都要及时增加辅食,补充维生素D制剂和含铁食物。根据孩子生长发育需要,统一制作婴儿饮食,保证儿童营养(婴儿喂养详见附表一)

  2.幼儿饮食

  (1)一岁半以后幼儿按三次饭一次点心定食谱(整托幼儿睡前再加一次点心),食谱要适合幼儿的年龄,使儿童能吃到多种多样的食物,把一日的食物定量标准恰当地分配到食谱中,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见附表二)。

  (2)要注意调配花样,增加幼儿进食量,科学烹调,尽最大努力保存营养素,特别要防止维生素的损失。

  (3)少吃甜食:晚饭不能以吃甜食、菜汤和面汤为主,要尽量吃些炒菜。

  (4)加强体弱儿饮食管理。

  (5)特殊饮食:根据病儿病情做病号饭。

  (三)饮食卫生

  1.要保持厨房的清洁,经常清扫。

  2.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厨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食具一餐一消毒(若用水煮则需在水开后15—20分钟,若用笼屉蒸则水开后至少要蒸30分钟),食物要有防蝇设备。

  3.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买来的熟食要加热处理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搞好儿童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儿童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用肥皂水或碱水揩洗干净。

  5.要培养儿童不偏食,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6.水果要洗净削皮后再吃。

  7.炊事员要坚持上灶前洗手,入厕所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操作时不抽烟。

  三、体格锻炼制度

  1.要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婴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尤其要重视一岁半以下婴幼儿的体格锻炼,给婴儿每天做一至二次被动操和主被动操,幼儿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 在正常天气下,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3.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4.锻炼要经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要适合各年龄组的特点。对个别体弱的幼儿要给以特殊照顾。

  四、健康检查制度

  1.入园(所)检查:婴幼儿在入园(所)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必须做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必须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所)。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


  园(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

  2.定期体检制度:一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一次。一岁至三岁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上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缺点。每个入托小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健康儿童身高、体重的正常值见附表三、四。)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1.要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蚊、蝇、蟑螂等害虫。

  2.婴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3.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要有防蚊、防蝇、防暑和取暖设备。

  4.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儿童用的便盆,每次用后要立即倾倒,刷洗干净,每日用消毒液浸泡。三岁以上幼儿要提倡用蹲式厕所

  5.小儿桌椅高度应符合要求。

  (二)个人卫生

  1.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洗手,早晚用流动水或干净水洗手和脸,经常保持清洁。

  3.饭后要漱口,大、中班幼儿每日早晚要刷牙。

  4.定期洗头和洗澡。

  5.每天洗脚、洗屁股,洗屁股巾要每天消毒。

  6.每周剪指甲一次,每两周剪趾甲一次。

  7.手绢要专人专用,每日换洗。婴儿尿布要勤换,洗净后用开水烫或日光暴晒。

  8.保持儿童服装整洁,衣服、被褥、床单要勤洗勤晒。

  9.保护幼儿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10.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和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和幼儿接触时不抽烟。

  (三)消毒隔离制度

  1.各园(所)要设立保健室,要根据本单位条件建立隔离室或观察床(全托园、所必须建立隔离室)。隔离室用品要专用。

  2.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要彻底消毒(肠道、呼吸道传染病消毒方法详见附表五、六)。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所)或班。

  3.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对患传染病的婴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婴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儿童,园(所)儿童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幼儿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6.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所)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常见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检疫期限详见附表七)

  六、预防疾病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

  2.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所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要求麻疹、脊髓灰质炎的接种率在95%以上,白百破、卡介苗接种率在90%以上),建卡率达100%。凡有禁忌症者不应接种或暂缓接种(儿童基础免疫有关问题详见卫生部颁发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3.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实行及时正确的检疫措施,对所在班级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按各种传染病规定的检疫期进行检疫。检疫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托手续。积极采用各种办法防治疾病,降低发病率。杜绝脊髓灰质炎、白喉、麻疹、猩红热、百日咳的发生,控制肝炎的暴发和续发。

  4.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5.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七、安全制度

  1.各项活动均要以孩子为中心,工作人员要注视儿童的各项活动。

  2.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的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

  3.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保管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

  4.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要建立健全各种记录、登记、统计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记录表、簿:出勤登记表、传染病登记表、疾病登记表、晨间检查记录表、预防接种记录表、体弱儿管理记录表、体格检查记录表、缺点矫治记录表、膳食调查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意外事故登记簿、家长联系簿。卫生统计要求做好: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评价、出席率、缺点矫治率、各种常见病患病率、传染病发病率、预防接种率等项统计。

  九、家长联系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同家长加强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开家长会,经常向家长宣传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儿童如无故缺席,要及时和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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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7 02:05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 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兔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儿童人园所要求:

   (一)儿童人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2)。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腔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汁(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尽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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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7 02:08
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
  沪卫妇儿(96)字第2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托幼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石化地区卫生局、文教局,各有关局:
  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育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ll号《托儿所、幼儿园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保健室设备标准
  附件三:隔离室设备标准及要求
  附件四: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表
  附件五: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附件六: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常规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落实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类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观察室。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并符合《隔离室设备标准及要求》。(见附件三)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收托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全日制托儿所收托儿童75名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75-l00名设专职保健人员1名,以后增加50名儿童增设兼职保健人员l名,l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人员1名。
  (二)寄宿制托儿所(包括寄宿班)收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夜间值班须有医务人员)
  (三)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四)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达到中级保健员以上,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五)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保健人员。


  第八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和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供给儿童平衡膳食,有哺乳室的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
  (三)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对体弱儿童进行管理。
  (四)协助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安全制度,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安全、健康的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制定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做好环境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设安全、整洁,符合年龄特点的优美环境。工作人员及儿童做好个人卫生,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
  (九)对保教人员、家长及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引导儿童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建立保健资料的登记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与统计,以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对儿童健康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要求:
  (一)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四)托儿所、幼儿园在接受儿童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取儿童的健康档案。入园所后应定期体检。
  (二)在托在园儿童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返回者要重新体检,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并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有其他传染病接触史者也应检疫相应的潜伏期,并体检合格后才能返回。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进园所工作前,工作后每年一次必须到本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进行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五)。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区(县)妇幼保健院(所)签发由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见附件六),其中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由妇幼保健所到所在地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换取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持证上岗工作。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包括急、慢性期),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患精神病的不得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所)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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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版主写了这么多,我看就是不让有HBV的宝宝入园?   治愈入园明摆着就是不可能的嘛!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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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7 02:45

我想,如果宝宝传染上HBV,就算他一辈子不发病,平平安安地活到7、80岁,但心理上的伤害却是要伴随他一辈子的。这样对他太不公平了!
就算他什么都不在乎,对周围人的伤害也是随时潜在,对别人也不公平啊!
所以我们一定要争取,尽量生个健康的宝宝!就什么都不用担心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3-6 12:46:11编辑过]


爱丈夫!爱孩子!爱生活!善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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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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