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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教师资格认定歧视乙肝 [打印本页]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1-1-4 14:02     标题: 重庆教师资格认定歧视乙肝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5:55 编辑

渝教人〔2010〕5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委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五月五

主题词教师
学校
△体检
△标准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


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

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9.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10.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11.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2.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13.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14.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暴露部位)纹身等。

1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三、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医院及以上负责体检。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三)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

(四)体检过程中,体检表(附后)、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员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五)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规范填写。

(六)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七)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八)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九)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十)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本标准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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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1-1-4 14:03

按照上述标准及解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乙肝病毒感染者均无法通过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
作者: 成都的    时间: 2011-1-4 15:2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MZGXT99999    时间: 2011-1-4 21:15

我给重庆的市教委发了投诉的邮件。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4 21:43

够阴毒的。
事实表明三部委联合通知真的是用来忽悠的,国家那班人真坏透顶了。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1-1-5 08:57

比上海做的更赤裸!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71118-1-1.html
作者: ilwnissan    时间: 2011-1-5 13:18

在2010年8、9月的时候,已经有人就这个问题向重庆教委和重庆其它政府部门反映过,最后的结果是体检标准还像改了。

请当事战友出来说明一下!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1-1-5 14:35

顶起来,静心才情 加油!!
作者: syhsyj    时间: 2011-1-5 21:25

10月份的时候,《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了一下,去掉了第二部分第4条。教委给我来过电话,说乙肝携带者可以通过体检。但是没有明确不查乙肝。我目前还没有参加教师资格体检。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作者: 哈哈大侠    时间: 2011-1-7 21:54

我是四川的,我们这里虽然也要检查两对半,不过只要肝功能正常就能过关的。我就是这么过了!
作者: huangyuanlang    时间: 2011-1-8 09:47

教育部的单位也歧视,这充分说明,三部委在集体的,很不要脸的向国人放屁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1-21 17:41

已经跟重庆市教委人事办公室联系,对方表示已经通过发文(51号文)将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了修改,把“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一条删除掉了。体检标准已修改后为准。大家不用过于担心。
作者: zongguo    时间: 2011-1-21 17:47

huangyuanlang 发表于 2011-1-8 09:47
教育部的单位也歧视,这充分说明,三部委在集体的,很不要脸的向国人放屁 ...

顿时发觉现在所有网站论坛评论的,95%以上的人痛恨政府行为,无论哪方面。
看来改朝之日不远了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1-26 10:46

本帖最后由 玉魔头 于 2011-1-26 10:47 编辑

                                           经战友投诉,重庆教委删除乙肝歧视性规定
                                      “有错就改”值得鼓励, 消除乙肝歧视需上下合力
                                                郑州亿人平机构    2011年1月25日

    2011年1月4日,“肝胆相照论坛”一篇《重庆教师资格认定歧视乙肝》的帖子引起我们的注意。帖子里提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教委”)在【渝教人〔2010〕51号】通知文件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而在《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明确规定:“(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这显然与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的“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精神相悖。
    发现这一情形后,我们迅速联系重庆市教委人事部门。对方表示,此前已经有人向他们反映过同样的问题,而且他们也意识到了这条的规定的错误和严重性,并且很快做出了修改。经过我们的查证,修改后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已经将该条删除。
    重庆教委能够认真对待公民的投诉和建议,并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体检规定的条款删除,我们对此表示赞赏。我们认为,重庆教委的态度和做法正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维的具体体现,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去年2月份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们欢迎重庆教委能够继续秉持执政为民理念,在为民服务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另外,我们也希望重庆教委能够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标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在入学、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消除乙肝歧视。而且还应就修改后的体检标准扩大宣传、广而告之,以消除因前面错误的规定带来的疑问和误解。
若在教师体检项目中发现有DNA、乙肝表面抗原等涉及乙肝标志物检测的战友可拨打重庆教委电话(023)63862437、63865672投诉举报;需要免费提供法律支持的战友请拨打我们的“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邮箱,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并提供帮助。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发现至少有两位战友曾给重庆教委写信投诉反映违规体检的过时规定。正是这些战友的主动纠错行动推进了相关部门加快修改过时的、违规的体检政策进度,把中央政府“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政策落到实处。若遇到此类情况,我们乐见更多的战友站出来、积极行动。
    最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关注乙肝歧视领域、为消除乙肝歧视做出更多努力!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1-1-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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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梦影01    时间: 2011-2-5 22:59

大家一起努力,我们一定会成功
作者: jiang2008    时间: 2011-2-6 11:37

加油啊,如果可以我也可以去当老师的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1-2-6 12:34

真棒,加油!!!
作者: haoyz    时间: 2011-2-8 14:37

强烈支持玉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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