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云南的战友注意了:投诉取得成效,请大家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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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抛弃,不放弃
时间:
2011-1-2 14:56
标题:
云南的战友注意了:投诉取得成效,请大家积极参与!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07 编辑
大家新年好!
去年年末我曾号召大家积极投诉违规医院和用人单位,我也把自己的投诉的结果告诉你们,成效还不错。
投诉途径:云南省网上信访系统(
http://xfservice.yn.gov.cn/xinfang/main.do
),投诉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康复医院)
网上很快有了回复,还给我打了电话,把他们(卫生局)调查的经过和结果告诉了我,并把医院方面的改正措施也告诉了我。后来经我的个人调查,二院确实进行了整改!
下面是网上给出的答复:
办理部门: 昆明市卫生局
**您好,欢迎来信反映问题。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市二院确实存在工作不到位、政策落实不严等问题。我局已第一时间责成市二院立即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再次学习宣传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给您带来的伤害表示歉意,我们一定加强监管,使乙肝监测工作更加规范化,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感谢来信,祝一切顺利!
希望大家充分利用好这个信访网站,既可以匿名也可以实名,真实的反应问题,有关部门肯定是要重视的!
云南省网上信访系统(
http://xfservice.yn.gov.cn/xinfang/main.do
)
希望全国的战友也一样,积极投身到自身维权上面来,各种途径都是可以的。只要去做就能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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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2 15:07
作者:
不抛弃,不放弃
时间:
2011-1-2 15:15
大家踊跃支持和参与,相信一定可以成功的
作者:
淡雅贤者
时间:
2011-1-2 16:58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 18:22
好样的!!!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1-2 18:56
感谢楼主,投诉不可少。但我们还要建议卫生局对泄露隐私的医护人员进行处罚。
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作者:
钟山紫气
时间:
2011-1-2 21:2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不抛弃,不放弃
时间:
2011-1-2 23:52
回复
goodbridge
的帖子
要对违规人员进行惩罚,最难的就是取证了,我们一起努力!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1-24 16:41
好样的!
作者:
曌空
时间:
2011-1-26 13:02
给力,战友好样的!
作者:
canary
时间:
2011-1-26 15:11
要勇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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