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新年新行动,大家积极参与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写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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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lingzhi
时间:
2011-1-2 14:44
标题:
新年新行动,大家积极参与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写信、留言
这是刚发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信,愿广大战友积极行动,新的一年里,为维权胜利,奋斗不息!每人每天写信、留言一次,一个月下来,关于携带者维权的信件、留言上万条!领导们不会不重视,正值3月初两会在京召开,可通过媒体将此问题反映到会上讨论。战友们齐心协力,不要错过每个可争取得机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
尊敬的党中央领导:
我国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亿多人,由于党中央的重视,出台一系列文件,乙肝携带者在社会中的受歧视现象也不断减少。
然而,在政府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有部分的用人单位、学校顶风作案、违法违规。尤其是在就业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开始采用隐性体检、隐性歧视的做法,部分医院为谋取经济利益,依然为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一亿多乙肝携带者的利益,使人身隐私和就业平等权利得到极大损害,严重违犯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爱政策,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
希望中央领导重视广大乙肝携带者的就业、生存权利。出台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
此致
敬礼!
祝领导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吉祥如意!
2011.01.02
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2 14:47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2 14:52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2 14:52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1-1-2 14:54 编辑
楼主以实际行动维权值得我们学习,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2 15:03
我也发了:
尊敬的法制办领导:您好。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虽然通知明确了:1,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可是由于体检经营机构与用人单位的私下勾结而形同虚设。体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用人单位为了掌握从业者身体隐私侵权,没有任何一家愿意为这一规定负起责任。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偷偷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直接或偷偷的以电子邮件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这种行为使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投诉都无法提供证据。请你们设法解决。
谢谢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2 15:07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1-1-2 15:08 编辑
建议楼主的留言推出两点:1,反映体检的偷查+偷偷以电子版泄露隐私,2,要求取消用人单位强制体检,为三月份的两会写信作准备。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 18:26
很好的建议,支持并参与~~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1-1-2 18:28
顶起来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 18:33
已发国务院法制办!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 18:49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
再一次写信, 无论结果,我们要以行动~~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1-2 18:58
通知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保护下,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受到处罚。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1-2 18:59
通知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保护下,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受到处罚。
作者:
暴动的羔羊
时间:
2011-1-2 19:52
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 争取两会期间立法
作者:
海豚音
时间:
2011-1-2 19:58
顶…每个人都贡献自己的一份微小的力量,这个世界就会有所改变~
作者:
chilingzhi
时间:
2011-1-2 21:29
回复
walm
的帖子
2010年2月10日,虽然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但“通知”与“立法”有根本的区别,因为我不是学法学的,在百度中搜到的关于
法律
中“
通知 规定 意见 办法 条例 通报
”的区别:“中国只有
全国人大
及其
常委
才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主要为行政法规;省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为地方法规;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制定的为部门规章;省和较大市制定的为地方规章。以上几种形式中,一般只有法规才能称为条例,因此它在这几种形式中效力最高;规定、意见和办法能是法规或者规章,效力其次;通知、通报有可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可能属于大的法律范畴,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最低。”
大家集思广益、更需要法学界人士的帮助,全国的战友们搜集各单位、医院体检违规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体检单、录音、甚至视频,到时候统一交由我们战友中有领导才能的领军人物,为三月份的两会,提交全国人大议案,要求立法来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和就业权利,使歧视得到根本解决。
作者:
certainn
时间:
2011-1-2 21:45
主要要陈述,现在虽然有了禁止查HBSAG的文件,但是根本没有改变对我们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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