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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人权至上和614老师维权思路到锄头观点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1-22 11:21     标题: 从人权至上和614老师维权思路到锄头观点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42 编辑

人权至上战友集七年维权之功底,历尽数年的维权,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三部委《通知》出台机修改等大型依法维权过程,终于为我们探索出一条在国家法制范畴内的合理、合法维权,在维权中体现爱党、爱国同时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大众维权之路。
总的来说,这条路就是通过我们依法积极向国家提出建议,把我们的声音送上去,使国家高层了解情况,使国家领导在日理万机中了解我们的情况,知道我们的诉求;把我们的具体建议送上去,使国家领导在最短的时间内能拿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毕竟,做为受害者,谁也没有我们对这些感同身受。
614老师做为一个6年的老战友,多年来以自己的智慧及勤奋,通过大量高质量的维权文章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把人权至上战友的维权思路变为现实;把人权至上战友的维权诉求变得更具有说服力。
对于我们的维权来说,无非有两种方式:以狗蛋为代表的英雄式的;以人权至上和614老师为代表的大众式的。但是,无论哪种方式,结局都是一个,通过我们合理合法的行为使国家了解我们的诉求,最终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解决我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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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1-22 11:22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1-23 16:04 编辑

世卫组织指出,在一些国家,存在着对慢性肝炎病人的歧视。在中国,人们对病毒性肝炎的传播方式存在的误区可以追溯到1988年发生在上海的一次甲肝大流行,这次疫情影响到31万人,中国由此设立了法规,将乙肝检查定为入学和就业的体检内容。尽管2009年8月,中国卫生部取消了将乙肝检查列入此类体检的要求,但执行情况却参差不齐。乙肝病人倍感羞辱,社会上错误信息盛传,而且治疗昂贵。http://www.humanrights.cn/cn/dt/gjbb/tt/t20101110_668693.htm
总之,乙肝问题因法律法规而起,必将以法律法规而终。我们从今天就开始付出,把受到的不公正,依法向敬爱的温家宝总理反映,相信国家了解情况后会有一个合理反映,争取从法律上有一个清晰明了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目的。
如果把维权误认为就是专门到这里打听“哪里不歧视?”的,可以这样说:那就是误人误己,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保护个人身体隐私的情况下,一切皆有可能!今天这个人不歧视,明天呢?复辟就在别人的一念之间。靠别人的施舍,休想安度一生。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6656-1-1.html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79543-1-2.html
             躲过初一,就一定能躲过十五吗?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1-22 11:22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2-25 09:53 编辑

人权至上和614老师的维权思路到底是什么?从层次上来说共有两种;1,政策层面、2,法律层面。
人权至上和614老师的维权目的到底是什么?无论从政策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一个目的:保护我们的隐私,保护就业权,使我们有尊严的就业。
锄头战友的观点是什么?锄头多年研究日、欧、美等国的入职、就业体检规定,得到以下结论:1,入职体检、健康福利体检是必须的,但是可以规范。2,我们的维权诉求要结合国情,不可要求过高、过滥。否则,只会给反对者提供反对口实。只会使我们的维权功败垂成。近年的维权结果也证明了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前者不忘后事之师,提请各位战友注意。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1-22 11:23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2-25 09:30 编辑

近期诉求:共有两个方面:
1,修改三部委《通知》、
2,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方面国务院部委就可以解决,不需要经过人大程序,相对比较容易。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督促有关部委对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加以修改。避免《通知》表诉不严格而导致的漏洞、避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罚则过低而缺乏威慑力。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权利 的意愿落到实处。
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性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由个人单独参加体检。”同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健康体检信息交受检者本人。否则,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议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建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除经卫生部核准的入职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1-22 11:23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2-6 16:17 编辑

远期诉求
共有两个方面:
1,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法律解释,2,推进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出台。这方面内容国务院部委不可以单独解决,需要经过人大程序,相对比较复杂。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世界通行做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将保护从业者隐私纳入就业歧视立法范围。以彻底杜绝我国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遭遇隐性就业歧视现象。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对以下法律条款进行法律解释: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进行法律解释。并在法律解释中明确:“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二,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进行法律解释,并在法律解释中明确: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1-22 11:24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2-19 14:00 编辑

自人社部12号文件下发以来,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虽然通知明确了三大亮点:1,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2,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但是,由于通知存在着漏洞,体检机构为了利益,对于“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的先决条件视而不见,放弃了核实才可以检测的责任,只要有人交钱,立刻开单检测乙肝。所以,截至目前,以上三个亮点仅仅停留在纸上。修改《通知》堵上漏洞,以取消体检经营资质来制约体检医院的肆无忌惮检测行为,就是我们写信内容的重点之一。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2072-1-1.html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1-22 11:59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12-27 12:09 编辑

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而且对于职工体检结果要进行保护,防止体检结果遭到“泄密”。
卫生部领导诺言何时能兑现?我们是消极等待还是积极争取?
只要用人单位有权把你带进医院去体检,你就会面临着三种下场:1,强制抽血。2被自愿抽血。3,偷查+电子版+隐性歧视。
尤其是第三种,使你投诉医院无门;使你与用人单位打官司无证据。
人权至上的新思路是唯一既可以从源头上遏制用人单位侵犯个人隐私;又不侵犯大部分人权益的方法。

http://www.jwb.com.cn/jwb/html/2010-01/06/content_431539.htm
按照人权至上战友观点,福利体检的危害更大。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67032-1-1.html
乙肝信息一旦泄露,结果可以想象:以国企为例,每年的考评、考核,按照规定,这些考核都是在基层进行的,如果在年度考核中被扣分达到一定数量,你就可以记过、下岗回家了,还要别人歧视吗?撵你走,还要你灰溜溜的,档案里背着记录走。去年的那位高学历战友从办公室到扫地者最后自己主动离开的事历历在目!
我们的入职体检、福利健康体检必须都要抓住,否则,悔之晚矣!
投诉,就要勇敢面对就行,我们不是羔羊;争取法律,只要几元钱寄信即可,维权人前赴后继,必定成功。







作者: 成都的    时间: 2010-11-22 12: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0-11-22 12:37

2009年早已过去。悲惨的2010年应该有更新的思路出现。休息吧,长江后浪推前浪。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1-22 19:44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11-22 20:17

楼主是位好战友!
作者: 维权马甲    时间: 2010-11-23 16:22


作者: jean1999    时间: 2010-11-23 23:13

理性维权,合理表达战友的心声才是最终的出路!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1-24 08:45

回复 jean1999 的帖子

我们现在的维权诉求已经达到了合理,合法.我们的所有建议中没有任何违宪成分,我们依照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依照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没有损害其他人群的权利.比如,前些年有些战友动辄就高喊: "禁止福利体检,禁止抽血"就非常不合适,因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毕竟,大部分人希望得到,有权利享受这些东西.现在,我们把诉求变为"禁止用人单位要求体检"就包括了,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福利体检的待遇,但是不得"要求"从业者集体去,一定去.我们有权选择个人去参加,也有权选择不去参加福利.这既不影响其他人群的年度福利体检,也不影响体检机构挣钱,也易于被卫生部接受.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我们的诉求已经成熟起来.
作者: jean1999    时间: 2010-11-24 17:11

大别山林 发表于 2010-11-24 08:45
回复 jean1999 的帖子

我们现在的维权诉求已经达到了合理,合法.我们的所有建议中没有任何违宪成分,我们 ...

非常同意你的观点,现在重点应该转向如何落实国家的通知,对偷查乙肝项目的医院进行从重处罚,对保护乙肝病人的公平就业尽快立法!
作者: rgj1986    时间: 2010-11-24 17:24

好贴!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2-4 17:43


作者: 维权马甲    时间: 2010-12-19 14:01


作者: zongguo    时间: 2010-12-19 14:29

请求美国解放中国人权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19 20:38

回复 zongguo 的帖子

维权要靠自己,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2-22 20:07

拧成一股绳,才有力。。。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2-25 09:55

请继续合理合法维权!
作者: 维权马甲    时间: 2010-12-27 10:11

本帖最后由 维权马甲 于 2010-12-27 10:57 编辑

回复 0123456789lisir 的帖子

如果我是属于大部分的正常人群。我要求抽血,你有权力禁止吗?在“福利”的、“关心”的外衣下,你这样一刀切的“禁止”岂不侵犯了我的权利!
如果,你不一刀切的“禁止”,岂不又进入“被自愿”的怪圈?
希望你认真研究人权之上及614,现在观点,了解人权至上为什么从"禁止"退回来一步.
一个侵犯别人权益的建议,只会给反对者提供反对口实.
我理解你的想法,我个人也对这个想法满意,但是这个想法有违宪之嫌!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2-30 09:08

回复 0123456789lisir 的帖子

各国的国情不同,宪法有别,按照我国宪法,我们的维权诉求合理,合法.我们的所有建议中没有任何违宪成分,是促使别人接受的前提,我们依照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依照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不得在诉求中损害其他人群的权利.比如: "禁止福利体检,禁止抽血"就非常不合适,因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毕竟,大部分人希望得到,有权利享受这些东西.现在,人权至上把诉求变为"禁止用人单位要求体检"就包括了:用人单位可以入职体检,但是不可以肆意违规检测;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福利体检的待遇,但是不得"要求"从业者集体去,一定去.我们有权选择个人去参加,也有权选择不去参加福利.这既不影响其他人群的年度福利体检,也不影响体检机构挣钱,也易于被有关方面接受.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显示出我们的诉求已经成熟起来.
我们并未要求取消一切体检,我们并未与国家现有体检政策有根本冲突,我们并未影响体检机构挣钱,各方阻力较小,没有给利益集团提供反对口实,卫生部接受可能相对较大。
如果修改宪法,如果完全推翻国家现有体检政策,无论从时间、财力及物力上都不现实了,别的不说,这些东西都要大量的信件向上反映,可是这些事由谁来干?你没有看到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连一封信都不愿意寄的现实吗?如果争取更难、更高的目标在这个一毛不拔的群体里可能吗?在这个稍有挫折就一蹶不振的人群里你的目标需要三思而行。关于欧、美体检问题,锄头战友曾用大量精力研究,你的“禁止抽血”思路不妨和他交流一下,毕竟你的提法已经不是一日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12-30 10:27

大别山林 发表于 2010-11-22 11:23
近期诉求:共有两个方面:
1,修改三部委《通知》、
2,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方面国务院部委 ...

"1,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性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由个人单独参加体检。”同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健康体检信息交受检者本人。否则,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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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一条其实在广东省已经成为了现实,广东省卫生厅8月份发布的 粤卫明电【2010】49号文件禁止了医疗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乙肝检测,这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测行为及“被自愿”乙肝检测行为。
但是,“被自愿”这个问题太复杂了,由于中国的医疗体系很难界定公民的体检行为是属于哪一类型的体检,就算是实质属于入职体检、就业体检、福利体检,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机构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入职体检、就业体检、福利体检“当成”是“个人健康需要的体检”,用人单位不要劳动者的“入职体检报告”,而是要“个人健康体检报告”......这就是乙肝问题无法彻底解决的最主要原因。
要彻底解决乙肝问题,防止“被自愿”,必须从保护隐私角度作为突破口,禁止用人单位窥视劳动者与工作及公共卫生安全无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简而言之,就是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或要求劳动者提交体检报告(和一些国家规定不得询问年龄的道理一样),若特殊工作需要需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的话,可由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健康评估证明。(这就类似食品从业健康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一样道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12-30 11:04

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开展体检,不等于禁止劳动者个人的体检,
如果把体检信息当作是个人隐私,就很好理解了——
企业有权知晓员工性生活是否和谐吗?
企业有权知晓员工交有个女朋友、有个几情人吗?
企业有权知晓员工是否玩股票、是否玩游戏吗?
企业有权知晓员工的债务情况吗?

深层次想一下,我列举这些实质是和企业无权知晓员工的体检信息道理是一样的!
有人也许会说,员工的身体状况会影响工作质量,
但员工情人多熬夜多同样也会影响第二天工作质量;
员工玩股票同样也会分散精力影响工作质量;
员工负债多也会影响工作情绪......
难道企业也要求员工一一提供"清白“证明?

更何况,稍微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中国大陆那些几十元的的所谓入职体检能诊断什么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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