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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认定教师资格证,不再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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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丫丫1
时间:
2010-11-6 13:25
标题:
广东省认定教师资格证,不再查乙肝?
关于2010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0〕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我省将于今年9月份开展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对象包括:
1.从未认定教师资格的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在编正式教师。
2.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3. 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粤教继〔2007〕14号,取消其中第七条相关乙型肝炎项目检查条款),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在职在编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其他地区的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我厅指定的33所高校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可作为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两学”有效成绩。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附件1)。
(3)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或补修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0月8日凌晨至10月23日凌晨(网上报名网址:
http://jszg.gdhed.edu.cn
的“网上报名”栏)。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现场确认报名时间由各市认定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申请人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名并完成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补修及体格检查等。
(二)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认定收费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278号)精神,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按有关规定应缴纳认定费用120元。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
2.认定费不含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及学历鉴定等费用,申请人(包括师范生)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本市资格认定报名时间以及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补修“两学”课程、体检及学历鉴定等工作。
(三)各认定机构要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审核网报数据,并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教育部将根据12月1日零点前系统所显示我省已生成的编号数发放证书。
五、其他
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我厅委托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认定中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咨询该学院,联系人:温志浩;联系电话:18819280473,传真:020-87218126。
本通知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均可在我厅主页(
http://www.gdhed.edu.cn
) “教师资格认定”栏及广东省教师资格网(
http://jszg.gdhed.edu.cn
)查询与下载。
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下载点击此处
2. 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下载点击此处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有战友能证实下,文件的落实情况吗?
作者:
丫丫1
时间:
2010-11-6 13:49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的通知
(粤教继〔2007〕1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均按此标准执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稿)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燉L,女性高于80g燉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本体检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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