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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10-28 08:25     标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7:36 编辑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http://lilun.fznews.com.cn   2010/10/27 15:03:28   来源:卫生部网站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 76 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http://lilun.fznews.com.cn/gcgz/qwjx/2010-10-27/20101027ke8re+kyba152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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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宝宝弟弟    时间: 2010-10-28 09:44

对宝宝们是好事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10-28 14:23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10-28 16:18

但没有说不检乙肝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10-28 17:22

在文件中多次提到传染病,在检查表格中提高肝炎,在检验项目中列了其他。估计还是要检的
作者: huchulian    时间: 2010-10-28 19:51

看来以后小孩上学是个大问题,还好我的小孩不打算上学,我自己教,什么都体检,有个毛用啊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0-28 20:46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10-28 20:46 编辑

对于携带病毒的小朋友和求职者来说,绝对是个坏消息。
作者: 太久太久    时间: 2010-10-28 21:14

本帖最后由 太久太久 于 2010-10-28 21:17 编辑

估计这个执行得快,又是一个体检的好借口。我的愿望太美好,没谁对我们发慈悲啊!这是个令。2.10才是个通知
作者: rgj1986    时间: 2010-10-28 22:34

哎,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
作者: waitforspring    时间: 2010-10-28 23:02

zf你怎能这样,全当人民的呼声是放屁.看11月1日后怎样,不行接着轰油炸。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10-29 11:58

是一个特大利好消息!
该办法废除了“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的《办法》有乙肝检测项目,这次修正后的《办法》废除了体检表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10-29 12:02

体检表中抽血化验只有ALT项目,明显剔除了乙肝项目,
该办法的修正是积极响应了12号文件精神,做出了重大的调整!!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10-29 19:12

是一个特大利好消息!
该办法废除了“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的《办法》有乙肝检测项目,这次修正后的《办法》废除了体检表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从哪里看出来的呀,我怎么没看出来
作者: zw185510036    时间: 2010-10-30 08:06

那里可以看到体检表
作者: 心海承舟    时间: 2010-11-1 08:49

到卫生部官方网站可以看得到,www.moh.gov.cn;从通知来看应该是乙肝五项取消了,从官方的做法来看,不可能会跟2.10 的通知精神相违背。
作者: waitforspring    时间: 2010-11-1 12:47

希望如此,否则zf就太不人道了
作者: SAMEIKA    时间: 2010-11-3 14:38

关键是要看执行力,一纸空文有啥用呀。
作者: waitforspring    时间: 2010-11-4 21:18

啥时才能切实的看到阳光?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1-5 13:48

我看到的确实是一把寒光闪闪的刀。
作者: psby    时间: 2010-11-5 13:52

大的不给工作  小的不给上学,,,,,,,,,,,,  
作者: waitforspring    时间: 2010-11-8 23:34

到市卫生局网站看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文件,不知道是没挂,还是还没下发到市一级?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真是“高”啊?
作者: www2010www    时间: 2010-11-13 20:45

社会很残酷呀
作者: waitforspring    时间: 2010-11-15 21:53

卫生部的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不查了,请坚决执行。不要自己在扇自己的脸。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11-16 14:42

要从根本上遏止和消除包括就业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现象,有必要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平等法”或“反歧视法”,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明确化和具体化,从而为政府、社会和公民提供最权威的反歧视行为准则,更好地维护公民平等权利,避免出现“歧视合法”的司法尴尬。
作者: waitforspring    时间: 2010-11-22 12:36

顶一个
作者: waitforspring    时间: 2010-11-22 12:39

zf让我们等到心力交瘁,也看不到有什么实际行动,真不知该怎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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