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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维权斗争已经取得彻底胜利 [打印本页]

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10-10-28 07:41     标题: 维权斗争已经取得彻底胜利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7:44 编辑

欣喜地看到,维权斗争终于取得彻底的胜利。现在全国范围内明目张胆的强制体检已经没有了。如果愿意抗争的,都有广泛有效的渠道抗争。找媒体的找媒体,找卫生部的找卫生部。打官司的都得到了赔偿,找当地政府反映的都已得到解决。连老大难的中海油等都停止了强制体检。现在只要愿意争取斗争的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我们持续几年的乙肝维权斗争终于取得了彻底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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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10-10-28 07:42

以后搞个什么纪念仪式来永久纪念一下这个艰难的斗争过程。
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10-10-28 07:44

以后找个地方建一个纪念雕塑怎么样?
作者: 第十位    时间: 2010-10-28 09:22

不是我在做白日梦就是你在做
作者: 宝宝弟弟    时间: 2010-10-28 09:44

打官司赔的多少呀 !要是赔的多 我就去造假
作者: gzlzc    时间: 2010-10-28 11:00

只要还有一歧视~战斗未算胜利~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delying    时间: 2010-10-28 11:03

楼主在做梦吧
作者: YirenPhD    时间: 2010-10-28 11:47

貌似没那么乐观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10-29 11:33

老特不要那么乐观。
从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来说,乙肝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但是从执行层面、从社会对乙肝认识层面来说,解决乙肝问题只能说是一个开端,

比如,国家禁止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从法规政策角度来看这毋庸置疑,国家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
但是,从执行层面来理解,只是说禁止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怎么样才能认得用人单位和医院的体检行为属于“就业体检”?绝大部分劳动者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乙肝检测再主动提交给用人单位,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要衡量是否彻底解决乙肝问题,就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共识:用人单位窥探与工作及公共卫生无关的劳动者健康状况是违法的,体检报告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知晓。
要达成这样一个共识,首先必须从隐私方面立法保障,再以法律依据转变人们的观念。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29 11:58

要衡量是否彻底解决乙肝问题,就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共识:用人单位窥探与工作及公共卫生无关的劳动者健康状况是违法的,体检报告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知晓。
要达成这样一个共识,首先必须从隐私方面立法保障,再以法律依据转变人们的观念。
作者: 永远的beyond    时间: 2010-10-29 15:56

经常有人出来说抗战胜利了
  可经常都会有广大的群众不同意
作者: 又一战士    时间: 2010-10-29 15:58

也太乐观了吧,全国环境可没你说得那么好的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10-29 17:41

不立法保护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如何能够预防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相互勾结,让战友被自愿??
乙肝歧视复辟只是时间问题。
作者: 亭亭如盖矣    时间: 2010-10-29 18:38

比起以前来,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这点谁都不能否认
可以肯定的是——以后的情况只会越来越好
乙肝歧视是以往10年逐渐形成的,不可能一夜消除,只要有了政策,只要能有获得解决的渠道,最终的彻底胜利已经不会遥远。

作者: 绝世赢贼    时间: 2010-10-29 19:0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wwzhengzhihu    时间: 2010-10-29 21:39

LZ真是一个天真单纯的小孩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0-10-29 22:03

黎明之前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10-30 00:33

好久不上又看到这么给力的帖子,特深成版主还是这么牛
说实话,很想问你在社会混了多久了
当然情况已有很大改善,政策角度已经很不错了,但必须争取到法律高度才能得到有力的控制,行政手段可以说是中国所谓法治的一个驳论,会随着社会的进程发生很大变化
咋说呢,说努力,如何努力才有效;说胜利,也绝对是扯淡,坐在家里说话的专家,是会被拍砖头的;希望乙肝歧视早日成为历史吧······
作者: bluesky911    时间: 2010-10-30 10:00

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彻底"还谈不上!
作者: 亭亭如盖矣    时间: 2010-10-30 12:49

最近8个月,全国在制度层面禁止查乙肝,医院已经不敢明目张胆的查乙肝,大型国有单位基本都认真贯彻相关文件,某些私营单位及医院查乙肝的投诉基本都能得到积极受理并处理,和乙肝有关的诉讼基本都能胜诉,乙肝抗病毒药物进医保,虚假广告正得到治理,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不能否认。
我的单位及下属单位过去每年都大规模的筛查乙肝,携带者可能面临失业,但现在单位已经不再查,且福利体检都是密封给个人,最近1年再也没有同事因为这个原因而失业;过去同事们谈乙色变,三天两头的谈论这个话题,但最近一年来这个话题已经消失,只有一次有个同事讲锄草的故事,然后说乙肝不通过吃饭传染,大家都很高兴,我的一个乙肝同事过去很受冷落很压抑,现在却成为我们几个下属单位争抢的人才。
同时也必须清醒的看到,现在在一定范围内也确实仍然存在乙肝歧视问题,尤其是私营企业;但这个问题需要辨证看待:乙肝歧视是在过去十几年中逐渐形成的,已经成为许多普通人群的固有思维,如果想在一夜间改变是不可能的,相关部门也不是神仙,他们可以做很多工作,但如果让他们在一夜间就把所有隐性歧视都消除了,那是不现实的,这点需要一定时间的冷处理,逐渐淡化人们思想上“乙肝传染”这根弦。
目前正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普通人群及相关部门对这个人群的态度越来越宽容,所以希望大家珍惜这个好局面,现在各省都有了投诉电话,而且根据反馈,这些投诉电话也确实在努力做事,是管用的,并不是摆设。当你遇到歧视时,你应该打这个电话去投诉并得到解决。
乙肝本不是敏感话题,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却变成了敏感话题,这点也需要大家反思——为什么非要用那些敏感话题人为的把乙肝问题复杂化呢?当问题被复杂话以后,不敏感才怪。现在乙肝正逐渐变成非敏感话题,希望大家珍惜,不要再次人为把它复杂化。
发牢骚是没有用的,现在需要做的是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巩固成果,医院或者单位违法检查乙肝的时候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我也帮助别人投诉过,结果该医院立即改正),继续合法推动立法进程,当人们的思想逐渐统一的时候,“反就业歧视法”也就顺理成章的出台了。
我曾在前年预言过乙肝歧视消除的进程及时间表,到目前为止,事情的发展已经证明我当初的预言很准确。
总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当自己受到歧视的时候果不敢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投诉,那么歧视永远都消除不了。
不要指望别人替你做什么,只有你自己才能救你自己,法律是最好的利剑,最近的诉讼结果已经充分证明。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10-30 20:57

回复 亭亭如盖矣 的帖子

你说的很对,前面的观点都很正确,只是最后一句很有问题,现今正缺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律是最有效的途径!最近的诉讼,我一直未发一言,因为其实是狗屎,根本没有从本质上取得成果。但是已经尽力了,不可能一触而就,继续努力吧
作者: stoic    时间: 2010-10-30 23:05

LZ真正表达的是什么?估计LZ看了大家的回贴,唯有苦笑
作者: chiyueok2010    时间: 2010-11-1 14:24

什么都不能以篇盖全哦.
作者: tianxia1145    时间: 2010-11-1 15:31

还有很多路要走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11-1 16:40

缺的并不是法律,严格来说缺的而是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等这些法律都有“不得歧视、不得拒录、不得辞退”等类似条款,乙肝歧视清除了吗?!

相比之下,12号通知文件虽然不是法律,但这“小小一个文件”却使全国乙肝检测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纸通知文件促成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健康证发放标准》、《公务员体检标准》、《教师体检标准》、《警察体检标准》、《幼儿园体检标准》、《医药从业体检标准》等规范性规章的修改。
虽然12号文件还存在很大的漏洞,但它相对《就业促进法》等而言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因此,我们下一阶段的核心,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反就业歧视法》之类的,而是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引导性的法律或法规,甚至是规章文件。
比如可以在保护隐私、入职手续程序、社会医疗保险等方面入手,从而清除乙肝歧视,
归根结底就是:限制用人单位窥探劳动者隐私,保障个人隐私。


作者: 朵朵花    时间: 2010-11-1 16:48

是有了进步,但是彻底就说不上了
作者: 王震宇    时间: 2010-11-2 23:23

我又发了
你去删吧
看你能不能坚持一个星期
现在是11月2号
作者: 墼洞中    时间: 2010-11-2 23:29

确实是进步不少,今天去防疫站年度体检换健康证,已经不用检查乙肝各项{广西贺州}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1-2 23:33

回复 亭亭如盖矣 的帖子

你摊上好单位了。。。。。。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1-2 23:38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11-3 00:01 编辑
人权至上 发表于 2010-11-1 16:40
缺的并不是法律,严格来说缺的而是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等这 ...


“不得”一词用在法律条文里给人的感觉像汉奸。
中国的法律条文喜欢用“不得”,“可”。这样的词摇摆不定,具伸缩性,比如“可”也可以理解为“不这样也行”。“可处以死刑”这句,给人的感觉就是“不处死刑也行”,由此一来,同样一种罪,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就有福了,平头百姓就只能引颈受戮了。。。。。。。


作者: 06047    时间: 2010-11-2 23:48

:希望真的再也不查了哈哈
作者: 寒夜    时间: 2010-11-4 23:59

楼主太阴了!
作者: 心路2009    时间: 2010-11-5 0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作者: oneself    时间: 2010-11-5 10:12

不知道楼主是什么心态 不过乐观向上的心态还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 中原绿竹    时间: 2010-11-5 16:37

前面的路还有很长;
作者: 海里的鸟    时间: 2010-11-5 17:06

只要墙不倒我们一直要推。
作者: 原色人生    时间: 2010-11-5 17:22

我认真看了几遍,确信自己没看错。然后可以肯定,楼主一定是打错字了。
作者: ylp1332    时间: 2010-11-5 17:28

特深沉 发表于 2010-10-28 07:41
欣喜地看到,维权斗争终于取得彻底的胜利。现在全国范围内明目张胆的强制体检已经没有了。如果愿意抗争的, ...

现在说彻底胜利太早了,还差了十万八千里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0-11-5 18:02

参考四楼,广东重灾区。
作者: 乙人丁    时间: 2010-11-5 22:35

bluesky911 发表于 2010-10-30 10:00
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彻底"还谈不上!

同意
作者: heysung    时间: 2010-11-17 20:29

这个。。。
用官话说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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