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光明日报--就业歧视:顽疾如何寻良药? [打印本页]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10-15 13:47     标题: 光明日报--就业歧视:顽疾如何寻良药?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30 编辑

就业歧视:顽疾如何寻良药?
2010年10月15日 08:00:30  来源: 光明日报
因体检显示他们有地中海贫血基因,小周等三人失去了公务员录用资格。三人因不满对他们的健康歧视,将广东省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从2010年2月2日到8月11日,经过跨越半年多的一审、二审后,三考生终审败诉,此案被称为“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基因缺陷在就业歧视中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就业歧视,一个讨论多年的老话题。但最近几年,就业歧视花样翻多,从身高性别歧视、乙肝色盲歧视到血型基因歧视,媒体专家对此报道研究很多,公众关注也越来越多,但是情况却不容乐观。

  就业歧视背后是社会公正的缺失

  王女士,26岁,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毕业,受《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这本书的启发,对销售充满梦想,但在参加北京一个软件公司的销售岗位招聘时,却因为身为一名女性被拒之门外。多次碰壁后,王女士只好去一家公司做了办公室文员。

  王女士的经历相信很多女性求职者都遇到过。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较长、问题较突出的。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要求应聘者为男性,或者有言在先地说“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 女性经常因为性别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此外,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招录人才时考虑得更多的是应聘者的家庭背景、学历文凭等条件,而不是唯才是用。这种唯家庭背景、学历文凭等条件是取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歧视行为,而这种歧视背后是社会公正的缺失。

  健康歧视方面,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一些病毒携带人群同样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但是现实中许多单位仍然在体检中进行检查,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进行工作限制。还有对色盲的歧视, 中国目前有大约4000万名色盲患者,在合情理的范围内,只有美术、纺织、印染、化工以及特种兵等对对色彩辨别有很高要求的行业对色盲患者需要限制,但是众多行业却一概将色盲者拒之门外。

(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0/15/c_12661465.htm





6.合.彩/足球/篮球...各类投注开户下注

第一投注/现金网:招代理/年薪10万以上:558812.co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10-15 13:48

[attach]180198[/attach]
社会紧张、排斥和对立伴随歧视滋生

  “期待”是著名乙肝论坛“肝胆相照”里的网友,据这位网友发帖说,他在武汉分别应聘了两家单位,都要两对半(又称“乙肝五项”,其检查意义在于检查是否感染乙肝及感染的具体情况),看是否感染乙肝,而且指明只要两对半的检查单子,“要命,我还以为国家出了政策就不会查了哦,还是要查,怎么办?想找个人代替,周围的人都不知道,我也不想让他们知道,哎!”

  近年来,各种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案例越来越多,比如,反乙肝歧视的,反相貌歧视的,反婚姻歧视的,反色盲歧视的等等。这些表明,在我国就业市场中普遍存在着的歧视导致了社会不公平感的扩大,在不断滋生着社会紧张、排斥和对立,并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

  比如上面提到的基因歧视,有专家指出,如果禁止疾病基因携带者的人做公务员,那么糖尿病、冠心病、癌症、高血压等基因携带者该如何?如果容忍基因检测技术的滥用,那么更多人将可能成为基因歧视的受害者,社会安全感何在?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平等就业权利的求职者不多,”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张丽说,一方面是由于“谁主张,谁证明”的举证责任,求职者证明就业歧视往往比较困难,特别是隐形歧视;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维权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求职者往往因为耗不起而放弃维权,选择默默忍受,长此以往不免产生社会抵触情绪。

  “人们在歧视我们,我们何不到人群广众中去,要吃大餐饭,要挤公共车,要进电影院。甚至对着那些歧视者偏去摸他们的手脸,对他们打哈欠、吐唾沫。那么,我们就是他们中的一员,他们就和我们是一样的人了!”这是患乙肝的作家贾平凹在他的散文《人病》表达的对“排斥感”的抗争。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就业歧视带来的社会紧张、排斥、对立在不断滋生蔓延。

  “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还不够”

  杨先生,27岁,硕士毕业,在参加某市银行招考时,初试分数排名第一,在面试的时候却被刷了下来,对方的理由是这份工作只录取本地人,而在招聘之初,招考信息上并没有这样的说明。后来得知,该岗位录取了当地一局长家的孩子。

  虽然近几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几部重要劳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相继实施,但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撰文指出,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还不够,推动制定反就业歧视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

(2)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10-15 13:49

还有专家指出,让市场发挥作用是最根本的办法。即当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平衡或供不应求的时候,就业歧视问题才会得到根本好转。另外,随着用人单位在市场上的优胜劣汰,用人单位观念趋于理性,就业歧视现象才会逐渐减少。因此,政府应当努力增加就业机会,以缓解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同时,也要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如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改变企业不理性的用人观念;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国统一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等。

  在当前,由于社会建设相对滞后,造成了许多社会领域的问题比如就业歧视,都要上升到政治层面来解决,这在很多方面都给反就业歧视带来了新的问题。苏州大学社会学教授高峰认为,在反就业歧视的治理中,我们还应该发挥社会领域和民间的力量。

  “应该从政府(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劳动监察机制、建立适合各类就业群体的利益诉求和维权平台)、企业(转变用人观念、规范用人机制)、社会(民间组织支持)、个人(提高自身职业技能水平、增强维权意识)四个方面来破解这个难题。” 张丽说。

  刘小楠指出,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就业歧视现象,联合各种力量,同时强化行政措施、改善司法救济,并加强对反歧视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全社会意识,公民的就业机会平等才有可能实现。(记者 李 可)


   (3)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10-15 13:52

就业歧视“显性化” 阻碍人才辈出:破解路在何方
[attach]180199[/attach]

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提出户籍地域、身高、长相等明显要求

    有关调查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这项歧视主要针对女性。43.27%的高校毕业生被访者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是男性,6.16%的高校毕业生被访者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为女性,而这种要求背后最主要的考虑是——用人单位考虑到女性在生育期间可能给单位增加经营成本。调查中发现,户籍地域、身高、长相、未婚或生育方面、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要求,是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求职者的明显歧视。

一些地方红头文件将就业歧视制度化

调查显示,我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比较严重,其中地域歧视和户籍歧视成为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各级各类红头文件将这些就业歧视制度化。 >>>详细

    知识女性的尴尬:只要男生?

“很多单位明确说只要男生”,刘莹气愤地说,“我不明白许多单位招文员为什么不考虑女生,一些机关单位居然宣称招公务员只限男生。” >>>详细

年龄歧视:读书让我白头 谁聘我?

35岁,原本是人生中最富激情、最富创造力的年龄。然而,现实生活中,35岁却似一道无情的坎横在中国众多年轻的“老”求职者面前。尤其当越来越多的大龄研究生们被多种职业拒之门外时,他们的就业正遭遇无形的年龄歧视。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0-08/10/c_12425295.htm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0-15 13:58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10-15 14:00 编辑

回复 日剑 的帖子

本来这个内容我比你先发十六分钟,但是为了你我决定把我的帖子撤了,你得给我加五十分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10-15 15:26

可以再邮寄!给各大媒体转载
作者: 永远的beyond    时间: 2010-10-15 15:46

不用说你报纸曝光  你就是写进法律也没用  说一套做一套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10-15 22:35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撰文指出,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还不够,推动制定反就业歧视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0-15 22:56

回复 日剑 的帖子

你是一位好版主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10-16 08:47

推土机 发表于 2010-10-15 22:56
回复 日剑 的帖子

你是一位好版主。

呵呵,谢谢推土机战友!!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彻底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10-16 22:15

tktktk 发表于 2010-10-15 15:26
可以再邮寄!给各大媒体转载

好!
作者: t123456    时间: 2010-10-18 17:23

悲情中国,生活如常,歧视继续,无奈中国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