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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修改《传染病法》, 把乙肝从乙类传染病删除是维权方向 [打印本页]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10-14 20:52     标题: 修改《传染病法》, 把乙肝从乙类传染病删除是维权方向

本帖最后由 心凉了 于 2010-10-14 21:09 编辑

89年制定的传染病法中将乙肝列入乙类病,是一切歧视的源头!!!
其它一切政策的制定时都是以传染病法为参考依据的!!看看乙类传染病中都是啥病,为何将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划入乙类???丙类可能造成的危害都比乙肝病毒携带者大得多!!
请大家献计献策,推导这堵害人的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请见
http://www.tiedong.gov.cn/tdzf/News.asp?type=content&id=895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流行性乙型脑炎等。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10-14 20:52

rt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10-14 20:52

本帖最后由 心凉了 于 2011-9-28 22:28 编辑


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直接将乙类传染病列入禁止状态!!!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64069-1-1.html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0-14 21:06

怎么办才能达到修改的目的呢?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10-15 21:31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10-19 23:40

最近论坛人气很差。
等我有时间了。我也会慢慢整理修改《传染病法》的建议。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10-20 09:22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0-10-20 09:22 编辑

不知类别划分依据,懂医学的战友可以讨论
病毒性肝炎的统称应尽量从正式文件中消除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1-9-28 22:30

今天再读这个帖子,就发现医师注册时就是将乙类传染病列入禁止状态的。
大家商量一下怎么吧这条歧视的源头去除掉。。。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1-9-29 18:30

人气太不旺了,顶一下
作者: 614    时间: 2011-9-29 19:15

感谢楼主建议。我建议:
一、懂医学的同胞们,我们应该建议将乙肝(也包括艾滋病)放入哪一类传染病,
二、应该集中力量向哪个部门建议,
三、希望懂医学又懂法律的朋友写一个样榜,以便战友们参考。达到尽可能多的战友参与。

作者: elelonger    时间: 2011-9-30 01:54

顶。。。。。。。。。。。。
作者: 卧儿马    时间: 2011-10-1 10:37


作者: jkada    时间: 2011-10-1 19:25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1-10-7 20:32

614 发表于 2011-9-29 19:15
感谢楼主建议。我建议:
一、懂医学的同胞们,我们应该建议将乙肝(也包括艾滋病)放入哪一类传染病,
二、 ...

恩,急需懂医学,又懂法律的朋友完成614的意见
作者: 刚强伍六一    时间: 2011-10-7 20:34

应该改为粪口传播的甲肝,而不是乙肝!  是HAV 不是hbv。88年上海的肝炎是甲肝引起的。乙肝不会这样传播,列为乙类完全没有必要!
作者: 刚强伍六一    时间: 2011-10-7 20:36

还有HIV 也没有必要放入传染病法规里!
作者: liuli123    时间: 2011-10-8 23:24


作者: 614    时间: 2011-10-9 09:28

刚强伍六一 发表于 2011-10-7 20:36
还有HIV 也没有必要放入传染病法规里!

这是不讲道理的说法了,乙肝是传染病,并且我们多数人都是被传染的。
问题是,这种血液传染的传染病该放在哪一类。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1-10-17 18:16

回复 614 的帖子

同意614看法。。。毕竟我们修改后是期望得到大多数人认同

作者: abbgfd    时间: 2012-4-15 15:52

支持,消除歧视...
作者: 寒夜    时间: 2012-4-16 01:00

楼主是一种无知而又违反科学的提法,建议大家不要反科学去提出这种建议!否则适得其反!
作者: 寒夜    时间: 2012-4-16 01:05

真的好无知!看清楚点,乙类指的是肝炎,没说是携带者!
作者: 寒夜    时间: 2012-4-16 01:16

分类是根据传染的强度、危害程度等等经过科学划分的,其目的是预防、控制、治疗传染病……不要盲目呼吁乱作为!
作者: sutton    时间: 2012-4-19 19:52

这法律怎么不能与时俱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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