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违规查乙肝,举国无人受罚,言出要法随,万民建言陈竺 [打印本页]

作者: 为生埠    时间: 2010-10-10 18:56     标题: 违规查乙肝,举国无人受罚,言出要法随,万民建言陈竺

本帖最后由 为生埠 于 2010-10-10 20:12 编辑

违规查乙肝,举国无人受罚,言出要法随,万民建言陈竺

尊敬的陈竺部长:

  今年2月10日,国家卫生部会同人社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通知”。随后卫生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卫生部“禁查乙肝”令下达半年之久的今天,上述两个文件执行的效果究竟如何呢?据人民网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公益机构益仁平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结果,从通知规定生效的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查乙肝”政策。中国劳动保障网称:“三部门新规实施6个月收效甚微,反乙肝岐视任重道远”。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国家卫生部的文件成为一纸空文呢?许多网友纷纷在肝胆相照论坛上发表文章刨根部底,绝大多数网友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卫生部言出而不法随所致。有网友说,卫生部是光说不做,下发文件后不检查、不督促落实,对全国普遍存在的违规查乙肝案例不闻不问,是十足的官僚主义。还有网友说,卫生部对成千成万的违规查乙肝的医疗体检机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到目前为止,全国竟没有一家违规查乙肝的医疗体检机构受到卫生部相关规章的处罚。造成全国违规查乙肝泛滥,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也有网友批评卫生部说,对违返卫生部文件规定,违规查乙肝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体检机构,给予一定的处罚,是国家卫生部的本职工作。而这一本职工作对卫生部来说仅是举手之劳,而举手之劳却不为之,难道卫生部文件是用来忽悠党和政府,忽悠全国人民的吗?更有网友痛心的说,面对全国成千成万的违规查乙肝案例,国家卫生部只要处理其中那么一、二起,给予相关的涉案人员适当的行政组织处分就足以威慑那些昧着良心赚黑钱的不法医疗体检机构。我们真想不通,如此简单易做而又事半功倍的事情,为什么卫生部就是不去做呢?而更多的网友则是寄希望于国家卫生部。他们强烈要求卫生部的领导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抛去本不该要的本集团利益,忠实的覆行自己的职责,做到言出法随。把自己下发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文件落实到实处:

  1、少数省(市)卫生厅(局)漠视卫生部的领导权威,对卫生部的文件迟迟不予转发,还有部份省(市)卫生厅(局)虽然转发了文件,但并没有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对上述不负责任的厅(局)相关负责人,卫生部理应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适当的处分,以树立卫生部的权威。

  2、广东等省(市)的卫生厅(局)在向各市卫生局转发的文件中,制定了很好的、具体的实施细则,他们明确规定:(1)、在所有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2)不论受检者是否签署了检测乙肝知情书,医疗体检机构都不得提供乙肝检测项目。(3)受检者主动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单进行乙肝检测。检测的结果只能交给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对广东等省(市)卫生厅(局)这一积极做法,卫生部理应全国通报表扬,大力推广。以此来推动全国其他省(市)禁查乙肝政策的落实。

  3、对拒不执行卫生部文件规定,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体检机构,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理应对相关违规当事人给予严厉的查处。

  4、对在健康体检中要求受检者签署检测乙肝知情书,从而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体检机构的不法行为。卫生部理应进行严厉的谴责和纠正,对违规的当事人给予严肃的行政组织处分。

  5、对少数医疗体检机构把责任推给用人单位,胡说什么只要用人单位提出进行乙肝检测的要求,医疗体检机构就有权提供乙肝检测服务的奇谈怪论,国家卫生部理应给予公开的有力的驳斥,重申凡是用人单位组织的任何身体检查,只要受检者不主动提出进行乙肝检测,医疗体检机构就不得为用人单位对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否则就是违规。

  如此,禁查乙肝政策将大见成效,广大乙肝携带者将喜见天日,则党甚幸,国家甚幸,卫生部甚幸,全国人民甚幸,乙肝携带者甚幸。

  以上如有不妥,请批评指证。


作者: HBV猪    时间: 2010-10-10 19:30

好贴
作者: 我爱种花    时间: 2010-10-10 20:08

写得不错,支持支持!
作者: raul0624    时间: 2010-10-10 20:15

写的不错
作者: yexiaochai    时间: 2010-10-10 20:42

写的很好,一针见血,强烈支持!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0-10 20:51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10-11 21: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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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面这位是干人事儿的吗?



作者: steven-li    时间: 2010-10-10 21:19

现在深圳市沙井人民医院附近的一家体检保健所还是查乙肝,只要用人单位让求职者签名自愿查,他们照样查。这到底是求职者的错,用人单位的错,还是医院的错?求解
作者: 断崖人    时间: 2010-10-10 21:38

为生埠 发表于 2010-10-10 18:56
违规查乙肝,举国无人受罚,言出要法随,万民建言陈竺尊敬的陈竺部长:  今年2月10日,国家卫生部会同人 ...

        建议楼主把这个信邮寄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
作者: dcbox    时间: 2010-10-10 22:44

好,但语气应该再温和一些。也许会更好。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10-10-10 22:47

好贴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0-11 06:42

请楼主注意:通知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无强制力。

国家部委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并非领导关系,不具备人事任免权、处分权和财政权。
http://info.biz.hc360.com/2006/11/08095052450.shtml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0-11 11:57

没有法律支撑,只靠在政策里打主意,我们永远跳不出自己给自己挖的陷阱。看看我们的英雄吧,狗蛋面对着日照市行径,投诉有用吗?打官司有用吗?没有具体[法律]责任条款,法院也无可奈何!l
老子就这样,你咋地!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10-10-11 12:01

回复 大别山林 的帖子

要寄信叫上我一份。近段时间 我有空。
作者: 苹果有农药    时间: 2010-10-11 12:26

找他有P用?
不如找温 总理。
作者: linjun0630    时间: 2010-10-11 13:21

宁夏也在查 怎么办 国家法规 只是一纸空文 哎  好难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10-11 16:38

回复 周新韵 的帖子

每次大规模维权行动,都有你积极参加的身影!谢谢好战友!
作者: xnmd123    时间: 2010-10-11 20:5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10-11 21:09

恩,写的很好,可以寄到国务院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10-10-11 22:54

回复 大别山林 的帖子

    我一般吧?我有时想使力,但使不上力。感觉无从下手。还有工作环境也不怎地,所以上网不多。我能尽力的尽量尽力吧。
   我觉得你比较积极,我经常上网都能看到你这个  大别山林 。我都认识你一年了。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10-10-11 23:13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yexiaochai    时间: 2010-10-12 21:59

本帖最后由 yexiaochai 于 2010-10-12 22:14 编辑

回复 周新韵 的帖子

楼上网友说“所以汤也要慢慢煮”,我百思不得其解这句话的意思,是指解决当前违规查乙肝问题要慢慢来吗?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倍受岐视的水深火热之中已经生活很久了,这个问题的解决还能慢慢来吗?是只争朝夕的解决,还是等到我们这一代乙肝人死了才解决呢?不知道您发这篇贴子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其意义又在哪里?

以法律的形式来禁止违规查乙肝是广大乙肝携带者期盼已久的愿望,然而,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各级政府的条例、规定、意见、通知等等所有红头文件都要言必行,行必果。切实做到言出法随,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作者: txtp    时间: 2010-10-14 15:37

写出来真实与心声,支持!
作者: ccbzou    时间: 2010-10-14 21:47

顶到卫生部
作者: chysx    时间: 2010-10-15 13:08

建议楼主把这个信邮寄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
作者: 为生埠    时间: 2010-10-16 09:09

本帖最后由 为生埠 于 2010-10-16 09:12 编辑

回复 大别山林 的帖子

敬请大别山林注意:


1、我写给卫生部的信(原贴)的意思和目的与广大肝胆相照的网友的目前是一样的:就是希望、建议、督促国家卫生部能够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言出法随,对违规查乙肝的各级医疗体检机构给予应有的处罚,确保把国家“禁查乙肝”的政策落到实处。望您对我所发贴子不要有什么误解!由于本人水平低,实在看不懂你所回贴的意思是什么,亦弄不清楚你所回的贴子究竟有何意义。


2、“通知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无强制力”


  您所说不差,但“通知”是话语,是用文字表达的话语,是卫生部代表国家下发的红头文件,因此卫生部必须无条件的做到言出法随,切实执行。否则发通知就没有任何意义。试问:如果卫生部以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执行了卫生部的文件,依照《职业医师法》37条、《护士条例》31条对相关违规查乙肝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了严厉处罚的话,那些违规查乙肝的机构敢如此嚣张、肆无忌惮吗?想必那时全国“禁查乙肝”的形势又是另外一番景象吧。再则,即便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要政府部门、政府、法院等等相关机构言出法随,切实执行,否则同样是一纸空文。


3、“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仅仅是一种监督和业务指导的关系,并非领导关系,不具备人事任免权、处分权和财政权”


  所说也不差,但是国家卫生部对不执行卫生部文件的省(市)卫生厅(局)有批评权,有问责权,有向省人民政府建议对其进行行政组织处分的权力。如果卫生部不履行上述自己的职责就是失职,就是行政不作为。任何人想以卫生部对省(市)卫生厅(局)没有任免权为由替卫生部推卸责任都是徒劳的。


作者: stephen1001    时间: 2010-10-16 09:27

已经证明写多些东西没多大用处。。。唯一作用是缓解一下自己的焦虑。。
作者: sh365    时间: 2010-10-18 22:01

唉,他估计还是考虑卫生系统的利益的。。。
作者: 绝世赢贼    时间: 2010-10-19 00: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中国怎么了    时间: 2010-10-19 20:42

好贴,顶下
作者: qiuyou102    时间: 2010-10-20 18:56

回复 我爱种花 的帖子

写得不错,支持支持!
作者: vincentlwx    时间: 2010-10-20 19:13

要寄信叫上我一份。近段时间 我有空。
作者: stivum    时间: 2010-10-20 22:45

好贴!支持!
作者: 渊博    时间: 2010-10-21 00:01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wwwzhengzhihu    时间: 2010-10-21 09:06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yexiaochai    时间: 2010-10-21 21:46

楼主好贴,再顶一次.
楼主和论坛上的许多网友向国务院、卫生部等国家部委写信、发邮件是遵照风雨不动版主、614等论坛前辈的维权思路,为全国乙肝携带者争取正当权利而战斗的举动,是干实事,而不是空谈,符合全国一亿多乙肝携带者的根本利益。论坛上极个别人口口声声说楼主写给卫生部的信件是空谈,那我真不知道到底怎样做才叫干实事呢?您难道不知道,不是网友数以万计的信件寄给国务院、卫生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怎么会有一个崭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诞生呢?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10-10-23 23:51

回复 xnmd123 的帖子

那你看我空间图片有没寄给温总理的快递    。我敢说我绝对向战友那些捐过款。我又不是搞软件开发的。我也没那么多时间天天泡论坛。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10-10-23 23:55

回复 yexiaochai 的帖子

   我理解你心情,我也试过混得连饭没得吃的滋味。法律这东西是人造出来的,有些人也当然会钻空子。好了。我不想打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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