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张文思 2010-10-10 07:30:04 共0条跟帖 进入论坛
本报讯(记者 朱晓露 通讯员 白法) 应聘者在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者认为,公司得知体检结果后,给她增加了面试环节,试图不予录用。于是应聘者以单位就业歧视为由告到白下法院。
今年1月,市民王美华(化名)到我市一家大型公司应聘,通过了笔试和复试。几天后,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已被录用,还要求她最迟要在1月20日到岗上班。
1月14日,王美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岗前体检。结果查出她是名“大三阳”携带者。王美华说,当时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公司不聘用“大三阳”携带者,让她20日不用来上班了。2月3日,这家公司向王美华发出录取通知书,要求她来报到,但还需进行面试,王美华便拒绝面试。
今年7月,王美华将公司告上法院,称国家劳动部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入职体检检测乙肝标志物。而公司要求她检查此项目,还为此不予录用,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要求法院判决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各项损失共3万元。庭审中,王美华当庭出示了工作人员称“我公司规定‘大三阳’携带者不能录用”的录音,但因是手机录的,内容不太清楚。
对此,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他们并没有因王美华是“大三阳”携带者就拒绝录用她。王美华显然误解了公司的意思,后公司在要求她来办理报到手续时,但她逾期未到视为主动放弃。
近日,白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表明王美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王美华没有按时报到,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此外,王美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因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的事实。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美华的诉讼请求。因不满判决,王美华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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