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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什么叫投诉?悲情英雄随风的启示 [打印本页]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2     标题: 什么叫投诉?悲情英雄随风的启示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44 编辑

投诉就是我们每个人幼儿时都做过的事情,当我们被人欺侮后,[比如,被打的鼻青脸肿时]去找他老子哭诉。
一,投诉有效吗?
答:不一定!这要看看他老子的态度及环境,我们得到最多的答案往往是:“我知道了,回头我打他!”不过,你不要指望老子能对儿子痛下杀手,
更多的时候,我们得到的是敷衍。下次你依然被打的鼻青脸肿。如果没有别的措施反制,我们就只好在这种循环中苦度岁月。
现在,我们长大了,我们再受到欺侮怎么办?当我们被人欺侮后,被打的鼻青脸肿时还依靠这种方式吗?请你看看这个世界吧,在这个星球上你能找出一个社会问题靠投诉解决的先例吗?
我们何必这么幼稚?何必怎么书生气?何必一条道走到黑?
我们为何不寻求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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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2

二,法律有效吗?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作为行为规范体系。法律对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明确了:这件事情你该不该做,你做这件事情以后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这就是法律向社会释放出的信号,这就是法律的威慑力根本所在,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3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0-7 06:58 编辑

三,法律和法规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看一下《立法法》就可以解决了。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3

四,法规和规章有什么区别?
1、行政法规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的总
称。有广狭两义:①广义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调整国
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
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
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②狭义的行政法
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
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的总称。简言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2、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是行政规章的一类,就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3

五,规章和通知有什么区别?
(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 比如: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人社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通知适用于转批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转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的下行文。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前的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
意见提出意见和解决办法的公文,可以下发意见,上报意见,平行意见。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文件。
决定一般以领导机关或者团体的名义做出,要下级机关,团体知道或执行。
公告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
通告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时使用的周知性文件。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4

六,通知到底算老几?
通知仅仅是公文的一种,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天壤之别,不具备法律效力。连通告也算不上!
我们如果用通知作为法律起诉依据,合理结果就是:法院拒绝受理,我们自找难看!因为这是老子管儿子内部公文,与法院无关。
我们只能拿通知干什么?
答;只能去找他老子去哭诉、投诉,至于他老子管不管,如何管,一切都要仰人鼻息!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5

乘十月机遇,为何不去努力争取一部法律?难道一辈子就靠 去找他老子投诉?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7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本身就意味着:只要不作为体检标准,但是可以检测!用人单位检测乙肝不违规,不可处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并未提“不准检测!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并未提“不准检测!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4 07:40

没有法律支撑,从业人员的隐私不受保护,隐性歧视永远无法解决!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10-4 14:05

楼主说得太多了,说再多也是宛然。
你知道对拈弹琴吗?你就是弹琴人。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09:40

提起随风,在我们这个版面无人不知,在前两年的大规模维权行动中,无论是大规模的寄信,争取通知出台,还是在促使地方政府落实通知,随风作为一个维权人,一直都冲在第一线,可是通知毕竟就是一个内部公文,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在我们这个国家,政府机关讲究的是依法行政,各位可以看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那个政府部门敢于挑战法律,坚持不办健康证?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10-5 09:44

你就是一个傻逼 自己自言自语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09:46

可是,我们的勇士随风,对于通知寄托了太大的希望,这一点当然可以理解,毕竟,这个通知是几百人打电话、寄信,共同努力争取来的。当随风对有关政府机构提起行政诉讼时,悲剧开始了 ,为什么?通知不是法律,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诉讼主要理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10-5 09:47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你懂个屁!当事人都没说话你放什么狗屁!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09:50

当随风一次次的去到人大办公室理论时,悲剧就此开始!我们的政府有投诉机构,我们有权去到那里投诉,我们无权去政府办公机构去直接高调反复交涉!后果可想而知!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09:54

如今随风离去了,但是我们要吸取经验教训:维护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依据宪法,我们有信访的权利,我们可以寄信,可以电话,合法、合理的行使我们的权利,为自己争取一部法律。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0:00

面对一些侵犯从业人员隐私,并进而导致直接,或隐性歧视的现像,我们决不可以集体失声,我们有义务把情况反映上去!
如果认为维权就是在这里空喊,顶贴,无疑于自杀!
因为,国家领导不会到这里来看帖子!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0:03

回复 Guest from 113.5.0.x 的帖子

你就是一条利益集团的疯狗!知道你会来的!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0:08

回复 Guest from 113.5.0.x 的帖子

疯狗又来咬人!我不是614老师,你来骂人等于自找难看!还你一句;沙比!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0:11

我知道你已经成为利益集团的狗!可怜虫,在这里,你永远就是一个小丑!你有614老师那样的本事吗?你有随风的实干精神吗?疯狗!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0:12


跳梁小丑,丑恶嘴脸总归要大白于天下!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0:20

向你这种弱智的幼稚家伙除了接马甲,除了出风头,除了攻击别人,除了破坏,还有什么?与你对话简直不屑!难道你就长不大了?永远弱智!幼稚可笑!
作者: 谬Z    时间: 2010-10-5 10:28

Guest from 113.5.0.x 发表于 2010-10-5 09:47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你懂个屁!当事人都没说话你放什么狗屁!

专门来捣乱的吧。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1:06

看看我们写信的作用,媒体皆是我们的信件观点:
人社部调查乙肝就业体检与歧视
http://www.hbver.com/Article/ygqs/ygqs/201009/7116.html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1:07

抓住机遇,力争一部法律!
作者: 乙人忧天    时间: 2010-10-5 11:15

觉得什么有用就去争取什么,光说不练有何用?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5 11:25

回复 乙人忧天 的帖子

我已经寄信!
作者: 指马为驴    时间: 2010-10-5 11:3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zb123    时间: 2010-10-5 11:42

随风是个好英雄,是咱的好榜样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10-5 12:13

1)希望“包青天”能左右这一切。
2)希望上面有心去做这件事。
3)希望上面不是故意躲着我们。
总之,我们“以君子之心度上面之腹”。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9 19:11

回复 Guest from 113.5.0.x 的帖子

你们这些利益集团的疯狗一再破坏,说明什么?对于你们这些为了狗食可以出卖亲娘的家伙,如何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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