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写给大别山林、公平公正、随风参考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10-10-1 10:54     标题: 写给大别山林、公平公正、随风参考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14 编辑

今天回家,再看论坛时,发现有人在我背后象评论家似的对我进行了“公正”的点评,感谢大家。确实没时间再在这里耽误自己工作,谢谢你们长期以来支持我的观点(非614)!

《通知》尽管有漏洞,但比过去2007年出台《意见》已有很大改进,但为什么仍然不能遏制乙肝歧视?
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供战友们参考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的的处罚无操作细则(可向总理建议要求给出司法解释或实施条例);

二、所有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中,只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可处罚1000元罚款,三年后的今天在江苏首次开出罚单。显然,建议总理督促人社部修改——做到违者必罚,罚款必重;

三、通知规定的违规行为适用《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但因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虽然有无计其数的违规医院,但未见有关医院机构或医生受到处罚的报道,深圳4月转发的通知和卫生部医政处的38号文件等都说明需要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写入《通知》内,用法律规范医院机构行为;

四、取消就业体检的表述不准确,什么叫就业体检无法界定:就业体检也可用“个人体检”,“职工健康体检”等不同体检取而代之;建议将禁止非医学体检禁止乙肝项目;

五、就业中的健康歧视频频出现,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以下是公正强音参照我的内容书写的两封书信,可参考:
给总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利的一封信.doc
给总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利的一封信20100923.doc

你也可顺便发发邮件,要求修改有关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法律法规: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2053-1-4.html

附:
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 ... a8&tid=Cms_Inf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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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14    时间: 2010-10-1 10:59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10-1 11:50 编辑

《就业促进法》
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并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通知》规定不符, 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内容见下贴2、3楼(这是我原来归纳的,由公正强音转发到中国社会保障网的)
http://www.labournews.com.cn/html/bbs/30483-1.htm

《侵权责任法》
建议对侵权责任法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的表述: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行为。

建议将《侵权责任法》写入《通知》内的表述可以为
在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体检中,除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不论受检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应聘人员或职工体检乙肝项目,医疗机构不得提供乙肝项目体检,也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结果。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下贴中已提供不少文章供参考,适合初来者写信时借鉴: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2072-1-1.html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10-1 11:18

先过好节吧老师!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10-1 11:19

分析很精避
作者: 614    时间: 2010-10-1 11:27

回复 西北草原狼 的帖子

谢谢,也祝一起奋斗的朋友们节日快乐!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10-1 11:54

老师从没放弃过,这种精神令人敬佩!
作者: 500万    时间: 2010-10-1 13:26

敬仰啦

作者: D0CH    时间: 2010-10-1 17:51

这的确对于刚上论坛的战友提供了一个参考内容。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10-1 18:22

回复 D0CH 的帖子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08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本身就意味着:只要不作为体检标准,但是可以检测!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10

不作为体检标准,与不准检测大不一样!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并未提“不准检测!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18

法不禁即为合法!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20

当我们遇到以下操作:1,检测  2,隐性歧视  几乎无解!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22

1,检测乙肝不违背任何法律,2,隐性歧视无法可制!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25

有人一再打官司不受理,为何?
以上两点不违法,缺少法律客体,不构成法律关系!法院没有任何错误!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29

有人说:三部委通知不是禁查吗?为何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检测我的乙肝项目了!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34

请记住:通知不是法律,仅仅是政策,不具备直接法律效果,法院是依照法律不是依照政策来确定法律关系!
我们可以根据禁塑令去起诉:**用塑料袋!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37

没有法律支撑,我们今生就只有依靠政策来投诉,依靠他老子来管儿子!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42

投诉政府招聘或可见效,投诉企业有用吗?我就是检测了,但是我违反那一条法律?你要处罚吗?根据何在?
我要你被福利是关心你,我可以检测,但我没做标准!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47

没有法律,仅仅靠某次投诉见效,就一叶障目,理所当然的认为投诉可以解决一切,无疑于现代版的守株待兔!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1 20:51

坚决支持楼主观点!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保护,今生必将蹉跎坎坷,躲过一时,躲不过一世!
作者: D0CH    时间: 2010-10-1 21:38

1960215 发表于 2010-10-1 20:51
坚决支持楼主观点!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保护,今生必将蹉跎坎坷,躲过一时,躲不过一世! ...

老兄呀,遗憾不?
你急他不急,这个通知说有用就有用,说没用就没用。
在利益的驱使下,哪还会有百姓说话的份?
有人还死抱着这个通知是个宝,以为他们会有良心发现。
兄弟,少看看论坛吧,真正有能力的人会有去处的,让他们在论坛里喊吧!
吃亏的还是那些只有半桶水的大学生,休息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10-2 08:53

辛苦啦
作者: 614    时间: 2010-10-2 11:42

受到论坛某个别人的侮辱后,早想离开这是非之地,但看到多年的努力即将开花结果时,又不忍心放弃。为防止有人对614的攻击破坏维权气氛,从8月4日注册“何谓公平”再次投入战斗。
记得我当时在版主交流版发贴说有一文章被中国劳动保障网头条刊登时,锄头战友一眼就识破是我所写。看来,用心维权与根本不介意维权的人眼光就是不同。

没有亲身经历的人不会去珍惜他人的劳动!
珍惜这一次机会吧,这也是我最后一次提供信的模块。
作者: 614    时间: 2010-10-2 11:48

如果你们有些人认为这是为了个人功劳而为,请你把ID和密码给我吧,我都以你的名义发贴。把所有功劳都归你所有。

作者: 希望和失望    时间: 2010-10-2 11:56

614老师,支持你!你的所做所为使本来己经麻木的我好像重新找到了方向!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10-2 17:05

他们自己都没管好,有资格说别人吗?假惺惺地,做个样子地查这查那,把你们的国家单位管好了,天下就太平了。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0-10-2 17:07

过节休息下吧,
作者: zankoo    时间: 2010-10-2 18:08

政府的软弱让我们失望,虽然最近推的很多文件都有改善,但对于我们,还是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现在我们不但要政府做事,在另一方面也要让长期以来的在很多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歧视改变过来,才有可能最后还我们一个真正的生存空间。可能要改变思想比改变政府难得多啊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10-10-2 20:04

老师从没放弃过,这种精神令人敬佩!

作者: killer_oo88o    时间: 2010-10-2 20:29

请不要抛弃我们,我们依然会和你并肩作战。我们的信会像雪片一样的发出去。希望每个人都能自觉的为自己战斗,起来吧乙肝斗士!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10-10-2 20:44


作者: 何时能平等    时间: 2010-10-2 21:14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说得我心坎里去了。
此种处境要到何年何月啊。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2 21:50

佩服坚强的614不懈努力,可怜614老师,那些小人以己之心,度你之腹!
作者: so_so    时间: 2010-10-2 21:52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10-2 22:02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10-3 12:21

信已于今天寄出,但愿各位都能将通知执行的真实情况汇报给敬爱的总理,能出台有一个真正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咱们的正当权利!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66586-1-1.html
作者: 以乙为名    时间: 2010-10-3 14:09

两年前在论坛上得到了帮助,支持楼主,虽然我已经放弃在求职的路上面试--放弃--在面试--麻木了,自己做点小生意,但是乙肝歧视是中国社会的一大病,战友们向我一样的沉默可能是在大的环境下失去了斗志,刚刚想起我都没有注册过,没有加入组织,汗颜!!取消歧视大势所趋,我们共同推动,我寄信!
作者: Allen_China    时间: 2010-10-3 14:59

辛苦了,614!
作者: D0CH    时间: 2010-10-3 22:12

怎么置顶,也不如我的作弊策略下载多(已下载1700多次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8193-1-1.html
作者: 歧视可恶    时间: 2010-10-4 07:51

楼主,不要寒心,我也不想懒惰了,手写,写完后寄出!
作者: chiyueok2010    时间: 2010-10-4 15:32

回复 614 的帖子

      老师,您好!怎么几次人力资源与保障部里留言,他们都没回啊?谢谢
作者: chiyueok2010    时间: 2010-10-4 15:47

[attach]177559[/attach]
作者: 断崖人    时间: 2010-10-4 16:43

给温总理、李克强副总理等5个总理的秘书发出了五封挂号信

                     控诉乙肝体检的不合法性,危害性,对我个人的影响等等以及建议。

我认为温总理是收不到我们的信的,只有秘书才能收到,秘书长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因为他们背后每个人都是对接的一个副总理以上的头头!总理的信没有他们过目是不可能到总理手上的!
                    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 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100071
收信人分别是:
分别是国务院办公厅秘书长马凯  邮件编号XB14634725311

国务院办公厅副秘书长邱小雄  邮件编号XB14634724011

国务院办公厅副秘书尤权  邮件编号XB14634723611


国务院办公厅副秘书汪永清  邮件编号XB14634722211


国务院办公厅副秘书王勇  邮件编号XB14634721911

花钱23元RMB


我能做的就这些了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0-6 12:01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10-6 12:13

回复 walm 的帖子

614的马甲,还有推土机等都是614的马甲。你们该管管了,不要允许马甲出现!一个个体户会搞得出一个什么名堂吗?还说是老师。小路的签名说得很对,我很赞成,就是要把614等人从论坛内清除!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0-6 12:33

Guest from 212.42.236.x 发表于 2010-10-6 12:13
回复 walm 的帖子

614的马甲,还有推土机等都是614的马甲。你们该管管了,不要允许马甲出现!一个个体户会 ...

在你的不正常的或者已经变态的视神经里,凡是个总理寄信的人都是614的马甲了。你这个显然不懂计算机的人,到这里乱吠只能是搬起石头轧自己的脚。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10-6 13:32

614休息吧,没有你,地球照样转,没有你,论坛照样办,有了你,就有了小路,小路就会没完没了地制造矛盾,走吧!你不过是一个大学毕业后搞个体卖包子的小贩吗?又何必放下生意到论坛里写什么乱文章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10-6 13:46

614是口号寄信,自己从来不寄信的,但是喜欢把寄信的战友的说成是自己的
论坛很多整天喊寄信,而从来自己不寄信的,一般是614的马甲。
614马甲也喜欢把战友的编号拿来说是自己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10-6 13:47

游客发言,真好玩,不要负责任。支持小路把614赶出论坛!你的签名还要再更有特色一点!让他看了就不想来!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0-6 15:02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0-10-6 15:02 编辑

利益集团的疯狗又来破坏!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10-7 11:01

本帖最后由 西北草原狼 于 2010-10-7 11:23 编辑

维权不分方式,合法就行。要全民皆兵,寄信是最现实的一种方式,有志于维权的战友,包括我在内,都已感受到他提供内容的指导作用。614不再来的话,是论坛的一大损失。时间可以检验我这句话的是否正确,请先不要下那么多结论。寄信是有目的的,一封目的不明确的信,寄与不寄一个样,这个目的就是方向,我记得614有一句话叫做:维权就要得寸进尺,步步深入!所以,有些人的对614的评价要一分为二看待,如果614是那种心胸狭隘的人,他应该早就不再在论坛花那么多时间去分析歧视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

我、随风、大别山林、正义何在、614等战友都是一起走过来的,只要能为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呼喊的都不应该用刻薄的语言攻击,对这些有理性的维权坚持者,我们都应该尊重,尊重他们的劳动,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可侮辱!

我记得金戈铁马在何谓公平的贴后回复,何谓公平(614)的行为令人敬佩;ADMIN在随风的贴后也曾回复:随风是一位很不错的战友。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10-7 11:29

我相信614不会计较这些的,他已经把维权当做了自己的事业,最近是有点爱唠叨的毛病,那也是因为他消除歧视的心情太着急的原因,这跟他对维权的奉献、维权的精神比起来,那是微不足道的,想把614老师赶走的人,就是利益集团。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0-8 06:50

回复 Guest from 212.42.236.x 的帖子

睁开你的疯狗眼看看,我已经寄信了。你这条利益集团的疯狗!
作者: 莱恩    时间: 2010-10-8 11:33

9月底出了一封EMS和两封平信,今天没事,每个信封加邮票1.3元,花13块买了10个信封,上次都寄给了温家宝。听说他今天正与意大利总理会晤,所以决定寄给他的秘书们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10-9 18:22

614引用的是我的两封信,没看出614什么地方居高临下的地方。我不想评价614如何,因为有人认为我就是614的马甲。
但我要说,他是有责任心的真男人!他来不来,对于我说无所谓,我现在个体到底。因为我懂得,依靠这个论坛想要做出点什么大事,不可能!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10-9 18:29

再请凌肖先生对老前辈们放尊重一点,还没轮到你评头论足的时候,你在任版主时做的几件事,无非就是上海好消息加精、加亮。你无非就是想利用版主这一特殊身份搞点收入吧?不要将我的行为嫁嫁祸于614的头上。你也没机会攻击我的。因为我很少上论坛的。
作者: hwgl    时间: 2010-12-13 17:30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1-2 23:01

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更说明:
用人单位不怕-------罚款1000元以下。
医院机构不怕-------管理他们的是他们的老板:卫生局!
作者: 614    时间: 2011-1-2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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