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还投诉个吊呀,所有都是做秀,这是什么法律? [打印本页]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24 22:58     标题: 还投诉个吊呀,所有都是做秀,这是什么法律?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54 编辑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人社部的摆设!
广东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同样是做样子,欺上压下。
没有法律保护,永远摆脱不了受歧视的命运!
大家都来发吧,不要在这里做游戏了,不要把青春赌在这个伤心的论坛!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无任何威慑力。这也是长期无法遏制用人单位的乙肝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都来发,不要在这里做游戏了!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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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24 23:03

本帖最后由 公正强音 于 2010-9-24 23:12 编辑

就业促进法就是一种摆设,到处都是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有作用吗?
有人天天在权益版,就是做一些无聊的事。要开心,可找开心版玩玩不就得了?
难怪很多人走了,作弊成功还没有任何愤怒感,反而会感到自豪

人大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用人单位之所以于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强行以乙肝五项作为用人的重要筛选指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暂无强硬的措施制裁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为追求最大的体检利润,成为乙肝歧视的帮凶,也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制裁他们的侵权行为。为消除在中国长达十多年的乙肝歧视,敬请人大给相关法律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
   ①、《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24 23:07

本帖最后由 公正强音 于 2010-9-24 23:36 编辑

上论坛没事时,管它有没有用,先发一次再说,不要把这些事情看成是小事,也不要希望别人去完成,都是希望别人去完成,恐怕没有人发这样的邮件。

有人写好了,就是要我们点点鼠标,有什么难?
没有付出的人也不会知道珍惜他人的劳动!
作者: 花花02    时间: 2010-9-24 23:20

从不心存侥幸 我辈当团结一致 共同抗争!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24 23:2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人社部的摆设
广东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同样是做样子,欺上压下。
没有法律保护,永远摆脱不了受歧视的命运!
作者: 花花02    时间: 2010-9-24 23:32

其实我现在没被歧视!!!麻木的人太多了  苟且偷安有意思么?正当有一天被其实了 别寻死觅活的就好了!
自己不争取 没人会帮你改变!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24 23:40

老子虽然过得很好,但老子就是不服。比我差老远的也成了部门经理!
作者: 锄头    时间: 2010-9-24 23:45

公正强音 发表于 2010-9-24 23:40
老子虽然过得很好,但老子就是不服。比我差老远的也成了部门经理!

消消气,消消气。
你已经努力了。
这就是现状。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24 23:45

难道你们会服吗?
这样好的机会,五秒钟跟一贴,你还做了个吊呀。
你以为论坛热闹是好事?跟贴越快,证明无聊的人越多,看热闹的人越多。
作者: 锄头    时间: 2010-9-25 00:03

公正强音 发表于 2010-9-24 23:45
难道你们会服吗?
这样好的机会,五秒钟跟一贴,你还做了个吊呀。
你以为论坛热闹是好事?跟贴越快,证明无 ...

我确实已经服了。
邮件发了。

留言没有成功。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9-25 01:37

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walm    时间: 2010-9-25 20:28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0-9-25 20:30 编辑

支持楼主!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9-25 20:32

发了!支持楼主!

尊敬的尹部长:您好!
      过去的几年里,政府为消除乙肝歧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文件解决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问题,但有关文件几乎无有效罚则,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任何无保证手段的规范只能是一句空话。如,国家三部委在今年2月份就联合出台了消除乙肝歧视的《通知》,但用人单位以“福利健康体检”为幌子,先侵犯从业者身体检测资料隐私,进而实施隐性歧视的现象在全国比比皆是。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无任何威慑力。这也是长期无法遏制用人单位的乙肝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招聘工作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不得以任何方式摄取劳动者身体检查的信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健康体检一律个人自主进行。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外实施身体检测,摄取劳动者身体检测的信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感谢政府为消除乙肝歧视所做努力之余, 恳请部长关注侵犯从业者隐私进而导致隐性歧视的现象。以充分体现出政府的公信力。
谢谢
                                   李辉即日拜上
作者: ccm2368    时间: 2010-9-25 20:49

放心吧,等乙肝携带者全部消灭了,乙肝歧视自然结束了。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9-26 17:37

这人步要钱的东东,来了就发!
作者: 500万    时间: 2010-9-26 18:28

要相信这么一句话,盛极必衰,衰极必盛,等歧视加重的时候,暴风雨会来的
作者: 守候冬季    时间: 2010-9-26 19:15

我发了

作者: D0CH    时间: 2010-9-27 12:52

每天发一次,发到十月止。
作者: 烦烦    时间: 2010-9-28 15:08

各省各市统一各派一二百名代表到北京信访才有作用,第一次没有起作用就来第二次人员翻倍的信访,第二次不行就来第三次……我们也非常需要一个有政治智慧的领导团体和政府对话。
作者: D0CH    时间: 2010-9-29 12:33

游戏人生,顶你。发邮件!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29 17:53

向政府部门投诉已经失望,大不了“批评”了事。
投诉就当成做做游戏吧,欺上瞒下,纸上谈兵是某些部门一贯的工作作风!
作者: oneself    时间: 2010-9-29 18:37

我感觉什么都没有用 这个社会就是用极端才能推动样 你看看共产党不是极端才打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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