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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浪:医院泄露隐私 [打印本页]

作者: ccbzou    时间: 2010-9-23 21:57     标题: 新浪:医院泄露隐私

乙肝携带者状告医院违规将体检结果通告单位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3日17:0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贵阳9月23日消息(记者孟海)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原告在状告用人单位败诉后,又将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告上法庭,认为正是因为医院违规将自己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果通告用人单位,导致了自己未被录用的结果。近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贵医附院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两对半)及将检查结果违法泄露给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医院以书面形式道歉,并赔偿原告维权损失费8500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为此,贵医附院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庭上,贵医附院完全不认可医院侵犯了隐私权,并称医院也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其代理律师称,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到医院进行集体体检,医院与该单位形成合同关系,并不与“原告有任何单方面合同关系。故检查结果会统一提供给用人单位,不存在“泄露”。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9-23 22:13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9-23 22:13 编辑

无道的国度催生无道的理论、制度。
作者: w13355691873    时间: 2010-9-23 22:17

强烈谴责!!并支持战友的官司。希望全国来个乙肝官司潮!!!吓死那些医院!
作者: ccbzou    时间: 2010-9-23 22:18

医院的辩解法理上占不住脚:
1、虽然医院与用人单位有合同关系,但是乙肝被列为隐私是国家确定的,用人单位的非法行为医院不得为之背书;
2、医院明知是公务员招录体检,使用违规的套餐,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24 10:05

根据合同法,违法合同。无效!
作者: 百害无益    时间: 2010-9-26 13:01

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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