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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 再起波澜 [打印本页]

作者: 35808890    时间: 2010-9-23 09:53     标题: 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 再起波澜

本帖最后由 35808890 于 2010-9-23 09:54 编辑

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原告“静心”(化名)在状告用人单位败诉后,又将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告上法庭。昨日,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静心”请求法院确认贵医附院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两对半)及将检查结果违法泄露给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医院以书面形式道歉,并赔偿“静心”维权损失费8500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静心”的代理律师称,“静心”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非肝炎患者。医院的诊断错误,导致“静心”未被录用。且医院未经本人同意,就强行将“乙肝两对半”作为体检标准,泄露给用人单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该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为此,贵医附院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庭上,贵医附院完全不认可医院侵犯了“静心”的隐私权,并称医院也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其代理律师称,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到医院进行集体体检,医院与该单位形成合同关系,并不与“静心”有任何单方面合同关系。故检查结果会统一提供给用人单位,不存在“泄露”。国家出台文件禁止检查乙肝“二对半”是在今年2月,当时国家并没有强制性提出对“两对半”不予检查。
    贵医附院体检中心一位负责人也在庭上辩称,对方单位可自主选择决定使用体检中心的健康套餐,其中套餐A类包含了检查乙肝二对半项目,并非医院故意去强行检查。体检中心只对医疗项目做出了客观结论,并未对是否能正常就业下结论。出具的体检结果是真实、客观的。
    法院将择日判决此案。   


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10日,“静心”与我省某事业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24日,“静心”参加了单位举办的考试,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同年9月1日,“静心”到贵医附院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10月10日,“静心”被医院诊断为“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并出具一份疾病证明书。同年10月14日,医院门诊医生张某向“静心”个人出具了疾病证明书:诊断“静心”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10月17日,单位书面通知“静心”,因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
    “静心”不服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单位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平等就业权。经法院终审认为,“静心”被认定是“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是医院体检后出具的,加盖有公章,无违法行为。而其私自找医生张某所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是个人行为,没有医院公章,程序不合法等,判决“静心”败诉。


http://www.gywb.cn/news/guizhou/news/gznews/2010/922/news_109221123535141H8286GE5HCDA0AAK.html    来源金阳时讯-贵阳晚报

作者: 35808890    时间: 2010-9-23 09:57

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再起波澜 大学生告体检单位侵犯隐私
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已签了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本报曾作报道)。当事者小琦(化名),以体检单位未经其许可,擅自检查原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及将违法检查结果泄露给第三方(用人单位),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一纸诉状将体检单位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
  2007年12月,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琦(化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于2008年6月到该单位报到。2008年7月,该单位上级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小琦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小琦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用人单位认为小琦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此案经云岩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小琦的诉求被全部驳回。随后,原告提起上诉,贵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隔两年,小琦认为体检单位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此证明书转给用人单位,侵犯其隐私权,遂将体检单位告上法庭,并索赔58500元。
  庭审直击
  昨日,在法庭上,原告律师称,被告体检单位未经原告许可,检测原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被告未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的规定标准,而出具了原告为乙肝肝炎的体检报告,并向用人单位提供此报告,致使用人单位作出不予录用原告的决定。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正常就业权利,并对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维权损失58500元。
  被告方则称,体检单位有多种套餐形式的体检项目,用人单位选择了套餐A,其中含有检查乙肝二对半项目,体检单位与用人单位体检合作均由体检单位提供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自由选择,商定后决定进行。
  被告方表示,体检结果是真实客观的结论。对原告提出的体检单位侵犯其隐私权不予认可,因为用人单位与体检单位存在合同关系,而与参与体检的个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原告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提供给用人单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且原告对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所以认为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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