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求职者实施乙肝歧视,江苏省吴江市一家企业前不久被罚款700元。据悉,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国首个对乙肝就业歧视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0年6月25日,江苏省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到了一起在就业中遭遇乙肝歧视的行政投诉信件,经过调查确认相关事实后,于8月5日,给中粮地产控股的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罚款700元整的行政罚款决定书。
记者了解到,9月5日,吴江市法院还对这起乙肝就业歧视的索赔案件进行了调解,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晓娜(化名)支付了3000元赔偿金。
乙肝检测后被要求离职
李晓娜是一位已经工作十几年的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今年4月16日,她通过网络了解到国有企业背景的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吴江同里的项目中,急需造价工程师,而她的各方面条件都基本符合该公司在网上公开的岗位招聘条件,在寄出个人简历后不久,就获得了该公司的面试通知。
经过几轮面试,李晓娜顺利地被正式录用了,并接到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4月19日开始上班。4月28日,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她第二天到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当时是我个人去医院体检的,所以只做了普通的入职体检,公司人事部门拿到我的体检单后,通知我说该体检未做乙肝两对半,需补做。”李晓娜说,5月19日,人事部门再次通知她必须和又一批新进的员工一起去医院补做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结果显示1、5两项显阳性。
虽然只有两项指标不合格,连“小三阳”都不是,从医学上说,传染性极小。但得知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5月24日该公司通知她要解除与其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并提出了她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才作出此决定。在李晓娜的质疑和询问中,该公司最终承认是因为她乙肝两对半的体检不合格,才导致她被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他们明知是违法的,所以给我的一份准备好的辞退报告上写的是不胜任这项工作。”李晓娜说,当时她一直坚持不肯签字,但人事部门的人说无论签不签,结果都一样,不用来上班了。迫于无奈,李晓娜在6月18日与单位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后离开了单位。
“当时我简直都要疯了!”李晓娜认为单位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6月25日,李晓娜向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了投诉信。
人保局开出700元罚单
李晓娜说,房地产行业并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禁止从业范围,强迫体检乙肝两对半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何况还在双方已经建立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之后。
令人欣慰的是,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投诉信进行了详细调查,确认了相关违法事实,并于2010年8月5日向房地产公司正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7名招用人员的体检项目作出了700元罚款的处罚。
为了获得合理的赔偿,李晓娜委托律师于7月中旬向吴江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后,9月5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苏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了3000元的赔偿金。
乙肝歧视依然盛行
“这个处罚决定意义重大。”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法律咨询版版主杨占青认为,这个罚单表明了当地劳动部门贯彻执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心,也警示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中要充分尊重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据人民网刊登的一份北京益仁平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三部委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
从今年3月30日开始,该中心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而目前全国至少还有20多个省市并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清理乙肝相关政策。
国内著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罚款额度太低,对用人单位而言只是非常低的违法成本,歧视乙肝求职者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不仅仅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需要采取对医疗单位的相应体检规定和明确一定的处罚措施,以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检测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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