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投诉常州市继续在美容美发公共浴室领域制造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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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10-9-19 10:48
标题:
投诉常州市继续在美容美发公共浴室领域制造乙肝歧视!
本帖最后由 正义何在 于 2010-9-19 11:06 编辑
常州市市长信箱:
http://218.93.16.142:8000/szxx/login.jsp
各位战友,希望大家对各种乙肝歧视现象,不仅仅是只会在论坛上愤怒一下.................一封邮件,相信对每一个正在上网的人,都是举手之劳!
尊敬的居市长,
您好。
国家三部委在今年2月份就联合出台了消除乙肝歧视的《通知》,卫生部也在2月份对涉及乙肝歧视的诸多法规就行了修订,然而时至今天,我市竟无视国家规定,继续在美容美发公共浴室领域制造乙肝歧,制造误导和偏见,实在令人痛心!
国家三部委于2010年2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通知》明文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于2010年2月12日发布《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zcjd/201002/46002.htm
),《通知》中将涉及乙肝的一系列歧视性规定进行了更改,也就是说在公共场所领域,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已完全放开!
综合国家一系例规定,可以说目前国家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的行业仅为献血、军队、武警、公安特警,其它的行业暂时国家还没有任何限制。
然而,在我们常州市,至今在美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还在制造乙肝歧视,(
http://www.changzhou.gov.cn/CZPortal2008Web/Default/InfoDetail.aspx?CategoryID=c7584b5c-71da-4f3e-9d3d-917dd26df65f&InfoGuid=298b5529-c1a6-47a5-8bea-394bbafdc657
#),真不知道是一些部门或人员不清楚国家最新的一系列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还是知道了有意不执行,真是令人痛心!因为他制造的不仅仅是歧视,更是对大众的严重误导!
因此,希望居市长能及时责令相关部门或人员,让他们认真学习国家最新的一系例消除乙肝歧视的文件,提高业务素质。不要再发生这种与国家政策、科学常识格格不入的大笑话!并希望这种错误能尽快地得到改正,严格落实国家政策,避免误解和歧视!
祝好。
作者:
D0CH
时间:
2010-9-19 10:51
请楼主把可以发邮件的地址放在一楼,我们也来发发。
作者:
Allen_China
时间:
2010-9-19 14:09
抗议撒,就见你们几个在抗议!还有人反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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