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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乙肝歧视呼吁完善法律基础 [打印本页]

作者: 何谓公平    时间: 2010-9-13 18:37     标题: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乙肝歧视呼吁完善法律基础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05 编辑

三部门通知收效甚微 乙肝歧视呼吁完善法律基础
http://www.labournews.com.cn/html/report/28690-1.htm

[导读]  十多年来,不少人因为乙肝歧视已耽误了美好的青春;因为乙肝歧视,他们中的部分人并非死于乙肝疾病,而是死于乙肝歧视。今天,他们已感受了政府消除乙肝歧视的决心和信心,盼望消除乙肝歧视的这一天终于就要到来。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消除乙肝歧视必将向世界展现中国政府最强大的公信力

乙肝歧视仍然严重

  自8月4日在《劳动保障网》头版刊登《三部门新规实施六月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一文后,收到来自社会公益人士及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大量邮件,反映乙肝歧视仍然严重的现实。

  自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在公务员招考中,因小三阳遭遇乙肝歧视连杀二人而导致一死一伤的惨案后,至今已七个年头。此后,政府先后出台为维护乙肝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多达四个之多,2007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因“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被医疗机构和有排斥心理的用人单位利用宣告无效。也在《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为由拒录乙肝携带者;特别是今天春节前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后,为什么乙肝歧视仍然不能得到遏制?
  一位网友来信说:每到福利体检时,他人的“福利”却成了自己的“刑场”,只好花一千元至四千元请“代检枪手”过关。这样的日子就像过街老鼠一样惶惶不可终日。在与他们的交流中不难发现,乙肝携带者的就业不得不依靠花高价请“代检枪手”或朋友帮助,这正是乙肝歧视虽然严重,但能够起来反抗的人员并不多的真实原因。
  《通知》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不仅被医疗机构利用,甚至还被广东省某市卫生局于4月转发通知时利用,这也是该市继2007年转发《意见》后再次为“被自愿”提供方便之门。“非因受检者要求”成为医疗机构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前提下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项目结果的“合规”外衣。
  值得欣慰的是,深圳市在上级对《通知》进行调研前于8月3日对三部门通知再次补充规定,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饱受乙肝歧视之苦的深圳网民在邮件中对此提出质疑,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乙肝两对半结果,又如何应对?珠海一位网友给我发来的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开始生效的“员工入职管理规定”的一份邮件中写道:新员工入职手续需提供“乙肝两对半体检表一份”。
 
  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之所以配合密切,是因为前者害怕乙肝传染或需要更强壮的劳动者,后者却是利益的驱动。如何斩断这一利益链?笔者认为,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忽视任一环节,都将可能使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是维护公民公平就业的必经之路。然而,就三部门《通知》的落实而言,同样可以充分应用现有法律,在《通知》中补充规定适用的法律。

  建议修改《通知》中不严谨的描述

  一方面,《通知》中“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的提法并不科学,因为体检的概念并不明确,如卫生部针对《通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38号文件中又给出一个“职工健康体检”,今后是否再出现其它新的“体检”概念?因此,禁止非医学乙肝项目检测才能打破“被自愿”瓶颈,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单进行。
  自《通知》生效以来,医疗机构违规体检乙肝的行为到处可见,为什么没有关于医疗机构受到相应处罚的报道?广东省某市两次转发《意见》或《通知》时的规定已给出标准答案。因此,要真正遏制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依靠行政处罚远远不够,更需要法律作后盾。那就是将《侵权责任法》写入《通知》内: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加大乙肝歧视的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为什么用人单位视法律不顾,公然要求员工提供乙肝项目结果?显然法律对他们完全缺乏约束力。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对有乙肝歧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对一个小型的私营企业都谈不上震慑的作用,更何况对中广核、中海油等财大气粗的国企?并且还只是“可以”。
  《通知》规定: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显然与《通知》极不相符,不少网友强烈建议修改。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违规处罚。使该规定既符合通知要求,又能对违规用人单位具有威慑力。
  因此,有网友提出: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多年来,不少人因为乙肝歧视已耽误了美好的青春;因为乙肝歧视也让他们中的部分人并非死于乙肝疾病,而是死于乙肝歧视。今天,他们及其家属盼望消除乙肝歧视的这一天终于就要到来。他们已感受了政府消除乙肝歧视的决心和信心。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消除乙肝歧视必将向世界展现中国政府最强大的公信力。

原文地址: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55157-1-3.html

同志们,努力吧。我所做的一切,不是你所想像的寄一两封信那么简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修改的诚意,如果大家再推一把,让总理重视,问题肯定能迎刃而解。改变命运靠的是齐心协力!还等什么?
曾经在《中国劳动保障网》头条刊登的《三部门新规实施半年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还被《农博网》转载。
同一天(8月4日),在劳动保障网还刊登我写的《取消用人单位体检是维护就业公平的最佳选择》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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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卟轻易放弃    时间: 2010-9-13 18:40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10-9-13 18:47

消除乙肝歧视必将向世界展现中国政府最强大的公信力。

作者: 何谓公平    时间: 2010-9-13 19:00

同志们,努力吧。我所做的一切,不是写一两封信那么简单。改变命靠的是齐心协力!还等什么?
曾经在中国劳动保障网头条刊登的《三部门新规实施半年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还被《农博网》转载。
同一天(8月4日),在劳动保障网还刊登我写的《取消用人单位体检是维护就业公平的最佳选择》一文。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9-13 20:10


作者: eyoue    时间: 2010-9-13 20:41

好文章
作者: fornewjob    时间: 2010-9-13 20:47

可惜那些握有公权力的人都瞎了眼或者根本就是想闭着眼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9-13 21:34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9-13 21:36 编辑
处刑人 发表于 2010-9-13 20:55
作为功勋会员的马甲,也太无耻了!现在视马甲如生命了!你麻痹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0-9-13 21:41


作者: 我爱闵艳红    时间: 2010-9-13 22:01

立法迫在眉睫
作者: ttb12    时间: 2010-9-13 22:06

回复 处刑人 的帖子

即使是马甲又如何?
小路你又何必一直在这个问题上纠结呢?

作者: ttb12    时间: 2010-9-13 22:06

本帖最后由 ttb12 于 2010-9-13 22:08 编辑


。。。。。。。


作者: 独立团长    时间: 2010-9-13 22:29

感谢楼主的努力
作者: 马甲军    时间: 2010-9-13 22:36     标题: 请一堆马甲不要排挤战友,更不要对版主软暴力

本帖最后由 马甲军 于 2010-9-13 22:40 编辑
ttb12 发表于 2010-9-13 22:06
回复 处刑人 的帖子

即使是马甲又如何?


更多真相见下面链接
更多无耻行为自己论坛搜索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61559-1-1.html

[attach]171456[/attach]

自从凌肖当版主以来,被一堆马甲软暴力不少,又是搞投票,又是玩截图,这样排挤版主以后谁还敢当版主呢?
凌肖打官司,被诬陷成骗子,讲这个话自己感觉无耻不?扣帽大王


论坛现在被排挤的都没人敢来了,不断的指责,软暴力对新来战友冷嘲热讽,羞辱可怜的战友。
有人不总喜欢要别人编号吗?自己一个编号都没有。



作者: 614    时间: 2010-9-13 22:44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9-13 22:44 编辑

继续努力,争取在十月能有一个大的调整。
说不定还真能给出一个《反就业歧视法》。那时,我们都一起离开权益版,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9-13 22:48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9-13 22:49 编辑


作者: stlx    时间: 2010-9-14 10:21


作者: 朵朵花    时间: 2010-9-14 10:30

感谢大家的努力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10-9-14 13:54

是啊,写这么一篇好文章,得花费多少时间。坚决支持楼主,所有真心、积极维权的战友,都是英雄!
作者: hhszhbv    时间: 2010-9-14 14:18

非常有良知有胆识的记者,支持!!!!!
作者: xkd_2012    时间: 2010-9-14 14:19


作者: 乙肝2010    时间: 2010-9-14 17:35

我们自己不能麻木了
作者: 614    时间: 2010-9-14 22:53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9-14 23:04

有一句话叫一半天使,一半魔鬼。
我们现在的前景则是一半天堂,一半地狱。
只有奋斗,才有未来,感谢楼主
作者: D0CH    时间: 2010-9-15 11:01

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已看到人社部有消除乙肝歧视的诚意。但要改变卫生不的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不会那么简单。
作者: 祈祷的女孩    时间: 2010-9-15 11:13

像楼主这么坚持反歧视的人值得敬佩!
作者: xkd_2012    时间: 2010-9-15 12:39

好贴
作者: 丑子    时间: 2010-9-15 13:12

感谢有良知的媒体!!
作者: paobuzhe    时间: 2010-9-15 13:23

感激涕零!
大家努力在推推,大家没把诉求传达上去的话,搞得上层以为我们没诉求
争取这一两个月能出新结果!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9-15 20:26


作者: bulvo    时间: 2010-9-15 20:37

匿名也能看到你是哪个马甲。
作者: 500万    时间: 2010-9-15 21:04

楼主干干的,支持啦先
作者: gzweiquan    时间: 2010-9-15 21:28

感谢楼主,是不是建议这样的文章多在一些媒体转载,让国人多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另外我们的战友斗争了这么久都没有结果,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立法基础、行政手段及司法监督,离开了这三样都是一纸空文。每每那些法律或法规出台都是在应付上层,都能服务那些蛀虫。。。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5 22:22

讲了一千遍一万遍还在说“就业歧视”这四个字,简直是无可救药啊!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5 22:23

歪曲事实叫做有良知?
作者: 614    时间: 2010-9-15 22:30

areuok 发表于 2010-9-15 22:23
歪曲事实叫做有良知?

你研究很久了,最终要拿出方案,并给出指导意见,
过了十月,饭菜都凉了.

作者: 肝为职狂    时间: 2010-9-15 22:32

积极鼓励原创!好贴!
作者: 614    时间: 2010-9-16 13:16

回复 肝为职狂 的帖子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9-16 15:46

行动吧,失去这一机会,我们将不知再等多少个三年。您的青春能有几个三年?不能等别人去做啊,如果都是这一心理还谈什么维权?再等下去您的青春必将毁于乙肝歧视!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9-16 19:42

同志们,努力吧。我所做的一切,不是你所想像的寄一两封信那么简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修改的诚意,如果大家再推一把,让总理重视,问题肯定能迎刃而解。改变命运靠的是齐心协力!还等什么?
曾经在《中国劳动保障网》头条刊登的《三部门新规实施半年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还被《农博网》转载。
同一天(8月4日),在劳动保障网还刊登我写的《取消用人单位体检是维护就业公平的最佳选择》一文。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0-9-16 22:08

写得不错,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7 21:20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0-9-17 21:22 编辑

回复 614 的帖子

  我研究什么了?我只不过来发泄一下。我能有什么方案?就算有也未必可行,但我起码不会做一颗老鼠屎。我有资格给出什么指导意见吗?我又不是诸葛亮。就算是,老前辈会听吗?十月是什么截止日?饭菜凉了还可以再煮,我们天天都要吃饭菜。你好像在转达某人给我们的最后通牒一样,让人听后很不舒服。我感觉我的斗志在内外交困中慢慢被消磨。

作者: 614    时间: 2010-9-17 21:54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9-17 22:11 编辑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根据通知规定,十月可能有一次对通知修改的机会.
过了十月,“饭菜”很难再上锅了.
不要谈“我们”,我只代表我自己看法,信不信由你。

我本次厚着脸皮写了不少文章,是希望能给那些工作较忙或刚接触论坛的战友一个参考。
有没有价值,让人去评说吧。
本次本不想再写了,但考虑到快要到口的肥肉不想轻易放过,还是写了。
坚持一两年时间,整天泡在电脑前,写呀、写呀,太累了,好想休息。
也相信论坛中会更多的人能为战友提供有一定价值的内容。

过了十月,就得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工作了.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7 22:13

回复 614 的帖子

  事已至此,那你就出出主意修改那个糊弄人的通知吧,我不太清楚那个通知的具体内容什么,希望不是谈“反歧”的。
写文章用得着厚着脸皮吗?这里谁都可以畅所欲言。我也很累,我也不想把精力全部投入到这个地方,可是实在很气愤,我忍不住要去棒喝那些愚蠢的思想没有现代化的老百姓,包括战友。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9-17 22:15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看了一下你说的,随便说说别介意,“就业歧视”这个概念不是由我们来定的,是外部决定,不是你觉得它是隐私不该这样说就不这样说。你觉得这种说法提都不要提,能行吗,是我们在歧视吗,不是,外界就是要查你,要歧视你,你强调这个概念,有什么用?
作者: 614    时间: 2010-9-17 22:16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你看我这个贴吧,里面有链接,不看通知具体内容,也就谈不上正题.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8438-1-5.html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9-17 22:19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抓不住重点,搞不清形势,光有想法有什么用?我记得好像以前跟你说过,表达自己的观念是没有问题的,攻击别人强加自己的观念,就是你的不对了。
还是强调一下,我随便说说,别介意


作者: 614    时间: 2010-9-17 22:22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再请你看看下面是与中国劳动保障网某记者的电话内容纲要吧,你就会领悟到修改通知的难处了.算了,说多了没用.想改变现状的,不说也会认真去研究.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62582-1-3.html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7 22:29

明天再跟你们俩会一会,我先告退了。
作者: 614    时间: 2010-9-17 22:36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有时间你慢慢去看吧.我谈不出大理论.也不想多谈无用的话,得好好休息.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9-17 23:18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哈哈,你先拥有控制那些单位、医院、社会大众思想行为的能力再来在这个弱势群体中宣扬你的理念吧

作者: 心态平和1    时间: 2010-9-18 09:34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9-18 10:28

支持!!!!!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8 15:44

回复 RealWorld 的帖子

    那我们也可以和他们对着干啊,我们对他们对牛弹琴,也要让他们对我们也是对牛弹琴,坚决不说“就业歧视”这几个字,他们说他们的,我们说我们的。我们就是要将“侵犯隐私”的卑劣行径唱响全球,让大家看看中国人对自己的同胞是怎么光明正大地“耍流氓”的。外界硬要查,我们就硬要唱衰他们,让大家瞧瞧中国人愚昧、下流的臭嘴脸。

作者: D0CH    时间: 2010-9-18 15:48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典型的自慰,什么东西也没看,顺口开河。算了,你一个人去自言自语吧。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8 15:49

回复 RealWorld 的帖子

  我有攻击错哪位战友吗?请指教。如果我错了,他一定来找我而不是躲着我,到目前为止没有人来找过我说我错怪他了,证明我是对的。你们反歧反了那么多年了,换来了什么,你也看到了。得到那样的结果,你满意吗?能有那么多漏洞,你还认为是歧视的问题吗?还不作反省吗?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8 15:53

回复 RealWorld 的帖子

  亏你笑得出来,控制雇主、医院和百姓思想的能力在谁的手上,我已经说得很清楚。先宣传再去控制的次序没错。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9-18 20:38

本帖最后由 RealWorld 于 2010-9-18 20:39 编辑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我是在笑你的自慰行径
楼主不好意思,在这个帖子里写了一堆废话,抱歉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18 22:14

你难道不也在自慰吗?你所谓的行动带来了什么成效,请问?你的奏折里不也写了一大堆废话吗?你怎么知道人家一定会去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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