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给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的一封信--请教师朋友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leana1983
时间:
2010-8-31 18:48
标题:
给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的一封信--请教师朋友支持!
给广东省教育厅厅长写了一封信,但是登录教育厅网站的公众互动栏目后根本就提交不了到厅长信箱,不知网站出了什么故障.信内容如下,希望有办法发出去的战友帮帮忙,其他战友如果是教师,也可以改动下投到当地教育厅厅长信箱,我会再继续投,大家一起努力,谢谢!
尊敬的广东省教育厅厅长及各位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中看我的邮件。我想向您反映一个广东省省教育厅一个不合理的规定,即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中对乙肝项目检测的相关规定。
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建立以来,广东省在2001年第一次教师资格认定便着手制定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该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教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该体检标准相对滞后,需要在总结以往体检实践经验,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以及在医学科学等的基础上,修订新标准。第一次修改始于2004年,并建立在有关医学专家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2004年将有关乙肝问题申请教师资格的规定修改如下:“患急性肝炎已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合格”(粤继教[2005]27号),也就是说教师资格认定向“小三阳”放宽了标准。第二次修改始于2006年底,继2005年放宽对“小三阳”的标准后,照国家公务员新标准,省教育厅组织医学专家对2004年标准进行重新修订;2007年初,正式印发《关于征求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新修体检标准意见的通知》(粤教继[2007]2号)至21个市教育局和相关高校广泛收集意见。同时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在网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随后共计收到各市教育局和相关高校以及社会人员有效反馈意见或建议近百件。本着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吸收了反馈意见与建议中合理部分的同时,听取了医学专家的分析论证意见,修订《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2号,相关问题修改后表述如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只要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均为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通知》明确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现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虽然规定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只要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均为合格,但是体检项目中仍包含了乙肝两对半检测,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在省教育厅指定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医院进行体检时,仍然被要做乙肝两对半检测,这违反了三部门“除卫生部认定的特殊职业外,应当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乙肝检测”的规定,有悖于《通知》的精神,严重侵害了我省高校教师的隐私权,并使他们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产生了很多顾虑,对于他们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江西省、山西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等省份教育厅已经取消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中关于乙肝项目检测,详情请见:
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教发〔2010〕09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浙教办师〔2010〕30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作为广东省各高校的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更一方面应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同时,省教育厅有义务致力于宣传先进、科学的思想,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人社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乙肝病毒携带者公民与非携带者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希望省教育厅尽快就12号文件精神,废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中关于乙肝项目检测的相关规定,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建议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体检时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应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我真诚希望贵厅能够认真研究以上建议,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权利。
此致
敬礼!
一名普通的高校教育工作者
2010年8月31日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8-31 18:54
教育先行~~否则毒害下一代~~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