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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有进步,但不容乐观 [打印本页]

作者: 枯木春    时间: 2010-8-20 13:03     标题: 深圳有进步,但不容乐观

深圳在检测乙肝方面一直处在落后阶段,但在卫生部门受到多方压力下还是有稍许进步,多数医院已明令禁止入职体检两对半。但真正能够维护乙肝携带者合法权利之路仍然坎坷而漫长。
    深圳有多家大中型企业有自己的医疗中心,新员工必体检乙肝两对半后才确定录用,体检前是不承诺录用的,但查出为乙肝携带,公司会已其他理由拒绝之。作弊也为无用之功,年年的福利体检,年年的乙肝两对半检测。所以像此类企业所属医疗机构如何规避检测乙肝违规?
    另外深圳多家知名企业在录用新员工前会要求以个人名义检测乙肝两对半,此检测结果是办理入职手续必须资料,虽然在确定录用前会说明并非歧视,但是否乙肝携带也是是否录用重要依据。对于乙肝携带者而言,若提供则仍会以其他理由拒绝。不提供更会拒绝。
    所以尽管有各种文件规定禁止因乙肝携带拒绝录用,效果甚微。
    近期朋友提供:顺丰集团招聘仍要求新进员工提供两对半检测(以个人名义检查)
                  深圳航空公司要求乙肝两对半检测(所属医疗中心,直接检查)
作者: windows8    时间: 2010-8-20 13:46

好想自己做老板,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8-20 15:53

支持铁马!关注幼儿园的孩子
作者: uki8888    时间: 2010-8-20 22:30

都是ZF执行力的问题,吃的纳税人的饭,无所事事
作者: gdszsz    时间: 2010-8-21 00:52

深圳大族激光   深圳视维科技 等都要求查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8-21 09:03

个人意见:举证责任不倒置的话,企业怎么都有办法开除你。只有举证责任倒置,企业才不敢查。
希望不同意见的别骂人。
作者: 415211156    时间: 2010-8-21 13:46

楼上说的对,前天看过一本就业歧视研究书籍,提到了诉讼时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问题。
作为劳动者本来就属于弱势一方,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应当让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比如,只要单位对劳动者检测了乙肝且不予录用,劳动者起诉乙肝歧视,应当由单位举证自己检测乙肝的理由,举证自己不存在歧视。
单位都不会傻到以乙肝携带为拒绝录用的理由,举证责任倒置的话,单位需要对自己检测乙肝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既然禁止查乙肝你偏要查,试问单位怎么证明自己不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意沟通邮箱: [email protected]
请在邮件标题写明:乙肝就业歧视应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单位查了乙肝,应由其证明自己没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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