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创意】如果你还没有受歧视怎么办?看我的邮件! [打印本页]

作者: 何谓公平    时间: 2010-8-17 22:25     标题: 【创意】如果你还没有受歧视怎么办?看我的邮件!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45 编辑

只要你是乙肝携带者,都有可能遇上乙肝歧视,要想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就要抓住机会,要求政府有更强硬的政策消除乙肝歧视。

这是我利用论坛中搜索得到的信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建议,供参考。

敬爱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您好:

   附件部分是由湖南一公益人士于4月30日对湖南长沙12所医院调查《通知》落实情况的电话录音。只有一家医院不接受用人单位要求的乙肝检测,其中有部分医院由省卫生厅直接管理,显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只有法律才能奏效。曾将该录音多次向湖南医政处反映,但仍发生三一重工的乙肝歧视案。

   《通知》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不仅被医疗机构利用,甚至被深圳等卫生局利用,“非因受检者要求”成为医疗机构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前提下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项目结果的“合规”外衣。

   因此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的提法其实是一大错误,因为体检的概念并不明确,如卫生部针对《通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38号文件中又给出一个“职工健康体检”,今后是否再出现其它新的体检名词?只有彻底取消乙肝检测,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单进行。

  为防止医疗机构泄露个人隐私而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通知》规定:
自接到《通知》之日30日内修改或废止与《通知》相冲突的有关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显然与《通知》不符,建议修改。并加大对违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罚款1000元对于小型的私企也无任何威慑力,对于上亿资产的国企更是九牛一毛,使此规定形同虚设。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难道乙肝携带者的公平只值1000元吗?

  因此,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删除“强行”二字等,与《通知》相符;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我们相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积极推动下,一定消除乙肝歧视,使他们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刘剑
                                                                      2010年8月17日

附件:长沙市医院调查录音

[ 本帖最后由 何谓公平 于 2010-8-18 10: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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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谓公平    时间: 2010-8-17 22:50

希望大家不要失去建议的机会。努力才能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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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何谓公平 于 2010-8-18 11:01 编辑 ]
作者: manego    时间: 2010-8-17 23:18

有些企业单位根本就无视这种法律的存在,就因为企业有个食堂就一定要做这项检查~~
甚至有些公司都写入员工手册

[ 本帖最后由 manego 于 2010-8-17 23:25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8 00:03

原帖由 manego 于 2010-8-17 23:18 发表
有些企业单位根本就无视这种法律的存在,就因为企业有个食堂就一定要做这项检查~~
甚至有些公司都写入员工手册

可将引证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
作者: 被排挤的人    时间: 2010-8-18 06:1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8 08:06

有人很在乎光环,有人为了维权,根本就不在乎光环,真不知谁再丢功勋会员应有的尊重。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8 10:11

又有一个内容作为参考,作为根本不会受到歧视的人来说,内容是多么的重要。
作者: 何谓公平    时间: 2010-8-18 10:52

修改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建议,抓住最后两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去更迫切的修改建议!
作者: afug    时间: 2010-8-18 11:33

很好!!!
作者: yixie1984    时间: 2010-8-18 13:42

再接再厉,接着发邮件
作者: 歧视可恶    时间: 2010-8-18 15:39

我发了4封邮件。
作者: 小草321    时间: 2010-8-18 17:24

我把我受歧视的单位和在医院体检的实际情况发了过去。
作者: 415211156    时间: 2010-8-18 17:37

为guan者最怕纪委也,特别是行政不作为,投诉反映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文件修改!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举报网站: http://www.jubao.gd.gov.cn/site/index.jsp
深圳市纪委:http://www.szol.gov.cn/             电话:82104384   
            http://www.szmj.gov.cn/tsjb/zfts/   电话:82001579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18 17:48

抓紧机会!最后再努力!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8-18 18:49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18 18:50

又发了8个!
作者: 携带忧伤    时间: 2010-8-18 20:44

抓紧机会!最后再努力!
作者: manego    时间: 2010-8-18 21:10

原帖由 614 于 2010-8-18 00:03 发表

可将引证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


已经发了邮件了,还向本地纠擦部门反应了,据说会按这个线索去查,不知道结果会如何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9 06:59

发了,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8-19 10:46

发了,顶起!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9 12:41

传真截图发上来了,我知道没得到真正确认,可有战友说现在都自动确认了,因我不认识英语,里面说的什么,一概不知。懂英语的人给看一看,我还有没有必要发,如果没必要我就不浪费时间了,如果有必要,我就多发几封。谢谢了!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9 17:40

谢谢一位战友告诉了我,我要抽出时间多发一些邮件,争取最后的努力!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8-24 23:41

刘剑同志也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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