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改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机会同时到来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6 15:31     标题: 【改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机会同时到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公布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瑢 高婷
联系电话:010-84202537  84202539(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说明此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次,《通知》也同时规定在3月10日前修改或废止与《通知》相矛盾的规定。
因此,在对《通知》提出修改建议的同时,也要强调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详见下贴第9楼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54480-1-1.html


中广核、中海油拒录乙肝携带者揭示法律无威慑力



      中广核、中海油身为国家企业,理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充分证明只有具备强威慑力的法律规定,方能破解就业歧视难题:
    《通知》中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显然,对于上亿资产的企业,罚款1000元还不是九牛一毛?

     十大最守信用的“紫金矿业”的污水事件暴露的不仅仅是环保问题,之所以“隐瞒”,是因为上杭县的60%以上的税收来自该矿,因此,更是制度上的问题。要使《通知》对用人单位有效,就必须有高效的法律作后盾。

     因此,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删除“强行”二字等,与《通知》相符;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人社部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8-18 11:36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16 15:4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法律效果远高于 《通知》!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现就三部委《通知》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一些大型国企如 中广核、中海油等国家企业仍公然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为国家企业理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这些大型 国企的侵犯从业人员隐私行为使得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如同一纸空文。尽管《通知》中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但对于上亿资产的企业,罚款1000元还不是九牛一毛?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4432-1-1.html
这也充分证明只有具备强威慑力的法律、法规,方能破解就业歧视难题。
二,根据三部委《通知》规定在3月10日前修改或废止与《通知》相矛盾的规定。
建议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予以修改。以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的“不得强行”表诉为“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留下借口。

建议一: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删除“强行”二字等,与《通知》相符。
建议二: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
                                           李辉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17 08:37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6 15:52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8-16 15:42 发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法律效果远高于 《通知》!

我感觉也是,《通知》不是说与通知规定相冲突的都要修改或废止吗?
再说,他们有权修改,一并提出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作者: 何谓公平    时间: 2010-8-16 17:00

禁止不了用人单位是因为罚款过低;
禁止不了医疗机构是因为漏洞过多,且管理者的默许!

二者都能解决,自然将使代检公司解散。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10-8-16 17:02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6 19:34

大家都来发邮箱呀
作者: afug    时间: 2010-8-16 19:36

是的, 这次真的要象年前, 那样大量的发送邮件.
作者: 对不起自己    时间: 2010-8-16 19:53

已发送!做点事!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8-16 20:02

已发
作者: ABC007    时间: 2010-8-16 20:03

已经发了好几个!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8-16 20:22

我准备打电话和发传真,要是这条规定能修改好,对我们的帮助可太大了。
谁能帮忙给出有关修改该规定的电话和传真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公布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瑢 高婷
联系电话:010-84202537  84202539(传真)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点击下载:
http://www.shaanxihrss.gov.cn/do ... 416313290100158.doc

我已经发送传真,请见如下。大家请用我签名档中的网页发送传真,请注意,发送完后登陆您右边填写的邮箱确认!!!

[ 本帖最后由 心凉了 于 2010-8-16 23:07 编辑 ]
作者: dgz2008    时间: 2010-8-16 20:23

有道理!!已发邮件!!
作者: 天行健君    时间: 2010-8-16 20:24

还冀望这个破部门吗,他不是告诉大家上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就好吗,和他有什么关系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10-8-16 20:49

顶起来,已发!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8-16 21:40

已经发了,两个邮箱,发了六个
作者: 对不起自己    时间: 2010-8-16 21:49

已经发了!!
作者: 雷雷春风    时间: 2010-8-16 21:49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8-16 21:54

已发,

邮箱地址是否区分大小写字母?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6 21:57

原帖由 西北草原狼 于 2010-8-16 21:54 发表
已发,

邮箱地址是否区分大小写字母?

不分,不过最好用复制可靠些。
作者: ascman    时间: 2010-8-16 21:58

行动起来,邮件已发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8-16 22:07

发了
作者: 何小    时间: 2010-8-16 22:07

614老师好样的,我已经发了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8-16 23:03

已发送传真,大家请利用我签名档中网页发送传真!!!

[ 本帖最后由 心凉了 于 2010-8-16 23:05 编辑 ]
作者: nnys    时间: 2010-8-16 23:22

已转发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8-16 23:23

大好消息啊!!!已发送,战友们一起来赶紧发啊!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0-8-16 23:25

处以五万以上罚款都够企业受,两万以上都好--一千块被罚的企业都没看到几个…唉,一声叹息。支持楼主。
作者: future2009    时间: 2010-8-17 06:16

借助于部门之间的力量制衡,

可以通过向人社部反映:要求卫生部尽快公布须检测乙肝指标的职业列表!
                      要求加大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检测的处罚力度!

向卫生部反映:要求人社部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要求检测的处罚力度!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8-17 07:45     标题: 不要规定要法律,这是我的提案。

1)医院和雇主这兄弟俩不得参与“体检”的讨论。讨论由科学家、隐私受害者、立法的人大代表三方共同进行。
2)立法写明需体检的职业、岗位。避免上面和医院、雇主互相“踢皮球”。
3)侵犯隐私属刑事案件,是犯罪不是违法,侵犯者需判刑而不是罚款。
作者: 歧视可恶    时间: 2010-8-17 13:33

战友们赶紧发邮件啊!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7 15:09

大家都用不同的邮箱发呀,改改内容.
也可以表达禁止用人单位的体检行为!
作者: afug    时间: 2010-8-17 17:50

顶起,马上发出。。。。
作者: qzhd    时间: 2010-8-17 18:43

该修改了。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7 19:19

今天用不同的邮箱发了9封邮件,一封传真。
时间紧迫,大家抓紧啊!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0-8-17 22:08

已发 换用不同邮箱 发送2封了~~抓紧最后时间 大家一起加油
错过这次机会 或许就没救了...
作者: 614    时间: 2010-8-18 10:45

有更改,更符合通知规定.
作者: 大桶水    时间: 2010-8-18 13:56

邮件和传真都发了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10-8-18 15:04


作者: 小草321    时间: 2010-8-18 17:20

已发邮件!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18 17:50

把握时机提建议,在论坛里发牢骚无用!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8 19:40

已发,

作者: 携带忧伤    时间: 2010-8-18 20:43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9 06:47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8-19 10:47

换一个邮箱,再发这个!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9 12:47

用不同的邮箱发了8封,大家快快行动吧!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9 16:29

最后一天!
作者: kewangkangfu    时间: 2010-8-21 05:14

尊敬的人保部领导: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今近六个月。《通知》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只要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体检乙肝项目。
  时至今日,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就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
客观地说,从表面上看,各省市中大医院的体检套餐,大部分含有“就业、招工、招聘、入学”等类似字眼的体检都基本上取消了乙肝项目,这是无须质疑的。卫生部督导组在广东、四川、天津检查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时,都取消了乙肝项目,似乎各基层卫生局、医院都没有违规。
但是,现在面临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怎么样认定医院开展的体检性质属于就业体检?体检医院干脆不设置就业体检了,或将“就业体检表”字眼该为“健康检查表”、“个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A\B\C”等之类的样式。这种要求受检者签名,貌似不违规但是又可以轻易鉴别乙肝携带者身份的情况,使三部委《通知》继续面临着毫无实际操作性的窘境。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之名而行入职体检之实的做法及体检医院推出“自愿书”要求个人签署,并在此基础上变相强行检测身体、然后把福利健康体检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的做法,使保护个人隐私的所有法规条款无法发挥作用。
二,建议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建议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乙肝检测不得由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
建议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3: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时,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谢谢
                                                                                                               李辉
作者: 望闻问唱    时间: 2010-8-23 12:27     标题: 这情况没有问题吧?请前辈指点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望闻问唱    时间: 2010-8-23 12: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8-23 23:58     标题: 请问你们的邮件都发给了谁?

寄信不要寄错对象了。昨晚我连这个论坛都上不了了,不知跟写信有没有关系。

[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0-8-24 00:00 编辑 ]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9-2 22:38


作者: jkzever    时间: 2010-9-11 00:33

收件人                 发送状态                 时间
[email protected] 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 2010年9月11日 00:30 (星期六)
--------------------------已发送邮件,内容如下----------------------
尊敬的负责人:
       您好!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2010年8月份在深圳瑞格尔体检时,发现很多公司(比如中石化深圳片区)都让员工签字同意检查两对半。这是目前已出台政策的漏洞。不签字意味着承认自己是携带者,签字了就意味着体检结果出来后被拒绝。另外,深圳华强文化集团和五洲中西结合医院沆瀣一气,体检有乙肝两对半等等很多选项。而且体检结果直接寄给公司的。
      因此,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法规,禁止在入职和福利体检时以任何形式的检查两对半。
      感谢您抽空阅读邮件,祝您工作顺利!
                                                                                                   一名饱受歧视的HBV携带者
                                                                                                           20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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