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做公益和科普不能没有“隐私已经得到保护”这个前提。
[打印本页]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8-4 22:19
标题:
做公益和科普不能没有“隐私已经得到保护”这个前提。
对于HBV人,做公益需要、做科普也需要,但这都应该是在隐私已经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的呀,否则岂不是变成了唱衰?HIV人不也是在隐私受保护的前提下做公益和科普的吗?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8-4 23:00
是的,支持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8-6 08:27
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受总理委托对乙肝歧视进行调研,与其在这里愤怒,何不向国家级部委反映乙肝歧视,给国家的决策者提供建议,劳动保障部的电话:010--84229121 。不甘受迫害的话就去抗争一下!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