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做公益和科普不能没有“隐私已经得到保护”这个前提。 [打印本页]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8-4 22:19     标题: 做公益和科普不能没有“隐私已经得到保护”这个前提。

对于HBV人,做公益需要、做科普也需要,但这都应该是在隐私已经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的呀,否则岂不是变成了唱衰?HIV人不也是在隐私受保护的前提下做公益和科普的吗?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8-4 23:00

是的,支持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8-6 08:27

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受总理委托对乙肝歧视进行调研,与其在这里愤怒,何不向国家级部委反映乙肝歧视,给国家的决策者提供建议,劳动保障部的电话:010--84229121  。不甘受迫害的话就去抗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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