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讨教一下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管^_^    时间: 2010-7-26 22:03     标题: 讨教一下

发现很多菜都有这么一道工序,很多大厨些也是这么做的,油加热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放入姜,葱之类,这道工序是何用意,过程中应该如何对其做精准的把握,想知道一下比较深入的理解把握。先谢过哟。
作者: 管管^_^    时间: 2010-7-26 22:04

治大国如烹小鲜,不要小看一条菜……
作者: 芝兰    时间: 2010-7-26 22:29

你准备改行?
作者: 风舞连环    时间: 2010-7-26 22:30

用油把葱姜蒜的香气爆出来。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一般我个人习惯,油到五六成热的时候就可以放了,不能太晚,晚的话容易糊,用六成热的油,不要太大火,稍微炒出香味,然后开大火下别的菜……
作者: 管管^_^    时间: 2010-7-26 22:49

管管大厨,嘿嘿,谁让杂尖馋酸懒呢,就是心情不好的时候自己调理一下子…这半年心累,兰丫头你也教我下下,比如说菜下到锅的时候姜葱的成色几何额,楼上的哥哥好用心哟
作者: 芝兰    时间: 2010-7-26 23:01

原帖由 管管^_^ 于 2010-7-26 22:49 发表
管管大厨,嘿嘿,谁让杂尖馋酸懒呢,就是心情不好的时候自己调理一下子…这半年心累,兰丫头你也教我下下,比如说菜下到锅的时候姜葱的成色几何额,楼上的哥哥好用心哟 ...

俺不会看成色,就是爆香,不焦就OK了
作者: 管管^_^    时间: 2010-7-26 23:07

兰妹妹,看斗没,这个贴子里现在额官最大,你的努力勒,Hoho,w兄弟喊额出去喝酒,带你去嘎
作者: 芝兰    时间: 2010-7-27 10:17

原帖由 管管^_^ 于 2010-7-26 23:07 发表
兰妹妹,看斗没,这个贴子里现在额官最大,你的努力勒,Hoho,w兄弟喊额出去喝酒,带你去嘎

谢谢,妹妹俺不会喝酒
作者: 管管^_^    时间: 2010-7-27 10:58

不喝也好,饮酒伤身又伤心,芝兰是个好同志哈,你们家地主婆呢,走丢了丫
作者: 芝兰    时间: 2010-7-27 11:06

原帖由 管管^_^ 于 2010-7-27 10:58 发表
不喝也好,饮酒伤身又伤心,芝兰是个好同志哈,你们家地主婆呢,走丢了丫

地主婆暂时休息
作者: 管管^_^    时间: 2010-7-27 11:12

芝兰不是地主婆,人衣判断有错误
作者: A善解人衣    时间: 2010-7-27 14:15

地主婆每日克扣我的干粮,哪能认错人
作者: ring0124    时间: 2010-7-27 20:21

这问题太深奥了!
作者: 管管^_^    时间: 2010-7-27 21:09

原帖由 ring0124 于 2010-7-27 20:21 发表
这问题太深奥了!

晕…取笑本大厨
作者: 芝兰    时间: 2010-7-27 22:14

原帖由 A善解人衣 于 2010-7-27 14:15 发表
地主婆每日克扣我的干粮,哪能认错人

我啥时克扣你干粮了?
作者: A善解人衣    时间: 2010-7-28 09:47

对,是我无故中伤、恶意诋毁了地主婆。
作者: 芝兰    时间: 2010-7-28 10:01

原帖由 A善解人衣 于 2010-7-28 09:47 发表
对,是我无故中伤、恶意诋毁了地主婆。

精神赔偿金呢?
作者: A善解人衣    时间: 2010-7-28 10:02

需要多少?
作者: 管管^_^    时间: 2010-7-28 10:20

芝兰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地主婆并未给予支持,难道有第三个马甲?委托人衣查明。
作者: A善解人衣    时间: 2010-7-28 10:37     标题: 关于芝兰同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的回复

接群众举报,芝兰同志存在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经过调查,和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现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按《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4条修正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二条规定,芝兰因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适用以上两种规定。另外芝兰与地主婆之间的关系属于私人关系,并不在侦查之列。此案件己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审理。

肝胆纪律检查委员会  肝胆监察局
2010年7月27日

[ 本帖最后由 A善解人衣 于 2010-7-28 10:43 编辑 ]
作者: xj19860712    时间: 2010-7-28 15:58

爆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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