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应聘被拒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yyx36
时间:
2010-7-20 19:50
标题:
应聘被拒怎么办?
今天去一东莞电子厂应聘临时工,公司要求体检,体检时化验二对半。这个当时也没多想就进行了体检,结果是大三阳,医院将体检单交于该电子厂,应聘人员看后直接说由于有大三阳本公司不录用,让他们签下拒绝理由,可他们不愿意。难道这不是对乙肝的歧视吗?我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lyjlyilove
时间:
2010-7-21 13:06
LZ,你提到的这个电子厂和医院太明目张胆了,现在不仅不让查两对半,而且体检结果也是要密封交给体检者本人的,LZ如果有充足的证据,建议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可参考
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7.doc
如有需要可以联系益仁平在东莞的工作组。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10-7-21 15:22
东莞被拒数次的飘过,最后一次大三被接受~~现离职继续找自己要做的工作
作者:
长袖短舞
时间:
2010-7-21 19:04
太过分了,可以联系在那边的乙肝工作者来维权。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0-7-21 19:54
不要只找用人单位的麻烦,医院更可恶。
现在可以从医院得到一笔可观精神补偿费的。
作者:
jinzai7668
时间:
2010-7-22 05:32
惠州多次被拒飘过..........
作者:
雷雷春风
时间:
2010-7-22 16:06
作者:
雪月宝宝
时间:
2010-7-22 17:55
联系在那边的乙肝工作者来维权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10-7-28 15:50
有需要有关乙肝的法律咨询的,可以加QQ:601569372(请注明是法律咨询)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10-7-28 15:51
2.1 求职遭拒录
求职时因乙肝携带的原因而被单位据录,就是典型的歧视行为。
例如,2005届应届大学毕业生凌云(化名),毕业求职时,因乙肝携带而遭到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的拒录,凌云委托公益律师李方平起诉至法院,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凌云两万多元。
2008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更明确禁止这种歧视行为。
2.2 辞退、劝退、强制病休
已经进入单位工作,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单位辞退、劝退、强制病休,也明确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规定》。
例如,2007年1月,深圳富士康欲将一名乙肝携带者员工解职。该员工在“肝胆相照”论坛、“爱肝连线”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与公司交涉,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公司赔偿该员工三万一千元。
2.3 体检中检测了乙肝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如果体检中检测了乙肝,也属于违规的歧视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4 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
很多单位都会对在职员工进行福利体检,但是,体检结果只应交给员工本人,如果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就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10-7-28 15:52
第四章 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
我们的原则是以最低的成本来争得最大的权益。所以,如果事先未能预防歧视,还可有如下选择:
4.1. 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手册第八章)、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4.2. 如果公司依然拒绝录取,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补偿包括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三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4.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当事人可以自己按照本手册所述的维权途径依法维权,可以先向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3——10万元。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