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法院裁定起诉医院查乙肝不属立案受理范围 [打印本页]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0-7-15 09:47     标题: 法院裁定起诉医院查乙肝不属立案受理范围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0:29 编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日前裁定,起诉医院违规检测乙肝标志物并泄露给第三方,不符合案件受理范围,不予立案!

现已联系媒体,近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法院开始为医院检测乙肝提供间接法律保护的时候,乙肝病毒感染者注定会活得更艰难!

司法保护是最后的救命稻草,丧失了这根稻草,其余的一切都是枉然!无论你的表演是多么的精彩!

起诉医院是我对大家的承诺,我会说到做到,也会坚持到底!这和我不赞同论坛管理模式是两回事!


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医疗机构违规检测乙肝标志物并泄露给第三方是否能提起民事诉讼做出司法解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专门作出司法解释,以避免各级人民法院找各种借口拒绝就医疗机构非法检测乙肝标志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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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静心才情 于 2010-7-15 1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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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jy240    时间: 2010-7-15 10:09

司法的天平在这里就不是水平的!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7-15 10:21

不争取一部法律,我们将永远处于受侵害却被迫止步于衙门之外的尴尬!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10-7-15 10:46

太TM恶心了,,这帮鸟人。。。。
作者: 燕七七    时间: 2010-7-15 11:30

真的很恶心。7月1号的《侵权责任法》看来都是空谈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7-15 11:43     标题: 回复 5# 的帖子

侵权责任法的““患者”我们属于吗?
作者: 苹果有农药    时间: 2010-7-15 11:47

垃圾法院。
上次有个专家被采访“就业促进法”时,慷慨陈词,说,以后可以以“个人诉讼”的方式,来纠正违规单位的违法行为。
因为,诉讼的人多了。 用人单位就要重新决策。
现在看看,“诉讼”这条路都断了。
杯具。
作者: 614    时间: 2010-7-15 11:51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7-15 11:43 发表
侵权责任法的““患者”我们属于吗?

我曾问了有关律师,患者就是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
侵权责任法对"签署知情协议书"的侵权行为同样有效,但严格地讲,侵权责任法是从7月1日起实施,对之前的侵权行为可能不适用该法.
作者: 614    时间: 2010-7-15 11:52

原帖由 燕七七 于 2010-7-15 11:30 发表
真的很恶心。7月1号的《侵权责任法》看来都是空谈了。

不会的,法就是法.再黑暗,都得做表面工作,形象工程.
不要太悲观.
作者: ylk0000    时间: 2010-7-15 11:53

只有要纠纷矛盾,司法部门都有责任吧。。。。。
作者: ylk0000    时间: 2010-7-15 11:55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百姓苦    时间: 2010-7-15 12:02     标题: 王法何在啊??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黑大人    时间: 2010-7-15 12:16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7-15 12:22

原帖由 614 于 2010-7-15 11:51 发表

我曾问了有关律师,患者就是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
侵权责任法对"签署知情协议书"的侵权行为同样有效,但严格地讲,侵权责任法是从7月1日起实施,对之前的侵权行为可能不适用该法. ...


嘿嘿,我曾经以关东浪人的嘴脸就《侵权责任法》跟你表示过我的担心,现在通过才情的情况看,几乎应验了。
我们以后该怎么办呢?

[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7-15 12:32 编辑 ]
作者: 王震宇    时间: 2010-7-15 12:28

侵权责任法

和以往最大的区别是
谁主张,谁举证

过去病人主张医院举证倒置的老办法---------------废除了!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7-15 12:46

立一个法,还得配上什么司法解释,为什么不在法律条文里就给予明确呢?这也是中国特色?
司法解释是什么?又能说明什么?
难怪冤假错案横行,难怪有法不依盛行。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7-15 13:21

书记员和日期排版都倒置编排,按常理逻辑日期落款应该在最后一行,
这是连小学生都知道语文常识,没有想到这么低级错误竟然发生在人民法院,由此可以想象其判决是儿戏的,更讽刺的是还在错误的地方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请问学法律的人,法院的审判文书落款是否按以下排版?
审判员
日期
书记员

??
作者: 415211156    时间: 2010-7-15 13:29

最高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民意沟通邮箱里的邮件,分门别类加以梳理后将有见解、有价值的群众意见和建议报送院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7-15 15:13

原帖由 614 于 2010-7-15 11:51 发表

我曾问了有关律师,患者就是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
侵权责任法对"签署知情协议书"的侵权行为同样有效,但严格地讲,侵权责任法是从7月1日起实施,对之前的侵权行为可能不适用该法. ...

的确不适用啊,新旧法律交替是这样的。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10-7-15 16:46

举证倒置废除了。。。。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7-15 18:07

这顺序倒没错,我在别处也见过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7-15 13:21 发表
书记员和日期排版都倒置编排,按常理逻辑日期落款应该在最后一行,
这是连小学生都知道语文常识,没有想到这么低级错误竟然发生在人民法院,由此可以想象其判决是儿戏的,更讽刺的是还在错误的地方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0-7-15 19:41

禁止歧视的颁布还不是无济于事?…立
作者: hbver-guam    时间: 2010-7-15 20:15

ZHE 他妈的就是推卸责任呀
作者: 西门吹雪615    时间: 2010-7-15 20:43

现在也只有 侵权责任法 这根稻草了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7-15 21:50

静心,这次一定要用上<侵权责任法>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7-16 09:18

推动国家尽快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与世界接轨已经到了最关键时期,我们每个战友应该携起手来,齐心合力为这个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子孙的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
     至于我们应该怎么做,论坛里有很多精英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各尽其能,各显神通,不畏艰险顺着方向坚持不懈地走下去,必能走出险恶的大泽,踏入一马平川的乐土。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7-16 09:24

推动国家尽快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与世界接轨已经到了最关键时期,我们每个战友应该携起手来,齐心合力为这个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子孙的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
     至于我们应该怎么做,论坛里有很多精英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各尽其能,各显神通,不畏艰险顺着方向坚持不懈地走下去,必能走出险恶的大泽,踏入一马平川的乐土。
作者: 绿色的小树    时间: 2010-7-16 20:19

佩服静心的勇气和智慧,加油!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7-16 20:55

支持,无论结果如何,得让他们知道我们惦记着呢。

歧视我们的时候他们很爽;被我们惦记的时候,估计就没那么爽了。
作者: zw185510036    时间: 2010-7-17 09:28

正义总会有到来的一天,我现在在贵阳出差。听说这里比较乱
作者: 杨家将    时间: 2010-7-17 11:07

悲愤的关注中!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0-7-17 18:44

原帖由 王震宇 于 2010-7-15 12:28 发表
侵权责任法

和以往最大的区别是
谁主张,谁举证

过去病人主张医院举证倒置的老办法---------------废除了!


这个对患者非常不利,因为很多材料和证据都保留在医院方
作者: 天行健君    时间: 2010-7-17 19:59

中国的进步是半步半步的,还不时倒退一步.
法律?你没看大清晚年可是立了不少法的.比共和国前30年多的多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0-8-2 15:47

云岩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后,我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由云岩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谢谢各位的关注和支持!!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0-8-2 18:28

前几天湖南木石告三一歧视的时候貌似也因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范围 属于就业纠纷问题而予以驳回。
我拿着报纸看了好几次 愣是没弄明白老百姓被人无辜欺负了 不着法律讨公道讨说法找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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