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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州转发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fssdcc    时间: 2010-7-12 12:54     标题: 广州转发的通知!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

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991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各市属学校、民办全日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对本单位现行规定进行清理整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各类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落实。

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要按照省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专项检查,并在9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汇总后,由市教育局、卫生局9月7日前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上报。

投诉、举报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市教育局:22083721

    市卫生局:81088806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广 州 市 卫 生 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处室:就业处,电话:83318519)
作者: 刘德华2007    时间: 2010-7-12 14:52

无语 这个有什么意义和几年前一样放屁
作者: fly_away    时间: 2010-7-12 15:07

看通知里日期,9月7号,看来是要对中央汇报准备的,10月该是乙人对他们的大决战了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7-12 15:57

看通知里日期,9月7号,看来是要对中央汇报准备的,10月该是乙人对他们的大决战了
作者: mjy240    时间: 2010-7-13 10:14

这种文件通知一点意义都没有!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7-13 10:54

有行动才会有结果,支持雷闯,我们要如何行动? 把他做成全国性的运动,推翻这压在我们身上的这座歧视和不公平的大山。。。。
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10-7-13 10:56

大陆当局放这种屁已经很多年了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7-13 11:00

实在不堪忍受老狐狸老瘟鸡的忽悠了

[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7-13 11:32 编辑 ]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0-7-13 17:30

没有新意
作者: 乙人三三    时间: 2010-7-13 17:4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在广东打12333老说话务员正忙,打卫生局的电话,像踢皮球一样,一个推一个,打了n个电话,还是没能找到管事的,实在是无语了啊
作者: 锄草    时间: 2010-7-13 17:50

锄草活动预告:

7/22-7/28    广东医学院大学生乙肝科普活动
7/29-8/3 青岛锄草活动
8/4-8/9 济南锄草活动
作者: y2w3    时间: 2010-7-13 23:55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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