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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半月谈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打印本页]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37     标题: 半月谈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17 编辑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2010年07月04日 10:30:14  来源: 半月谈
    尽管中国社会在反就业歧视领域,特别是健康歧视领域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和进步,就业促进法也已经在去年开始实施,但在就业压力持续高位运行的现状下,反就业歧视道路仍然十分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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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荒唐的就业歧视

  某省人事厅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要求:无严重鼻炎、鼻窦炎、鼻息肉;某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45周岁、50周岁、55周岁以下;某省曾出台《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要求“女性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后因媒体曝光而修改。

  根据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歧视即指政府或私人组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和优惠。这种区别、排除、限制和优惠对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基本权利具有消除或减损的危害。

  与歧视相伴随的往往是政府部门或私人机构不合理地拒绝录用和差别对待员工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指出,所谓不合理,就是提出与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无关的条件和理由。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指出,长久以来人们所承认的歧视形式,包括性别歧视、种族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社会出身歧视、种姓歧视等,新近出现的歧视形式则包括年龄歧视、性倾向歧视、残疾歧视、艾滋病患者歧视等,甚至还出现了基因歧视、生活方式歧视等。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对就业歧视现状进行调查时发现,当前就业歧视普遍,85.5%的公众认为目前就业领域存在歧视,在应聘和工作中,有54.9%的人认为受过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过严重歧视。

  在遭受就业歧视时,权利救济困难的现状反映了人们在追求平等权利中的无奈和困窘。在调查中,仅有3.2%的被调查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采取过行动。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小姜,小儿麻痹症致腿部严重残疾,投出28份简历均被拒,小姜总是礼貌地对对方说:“没关系,我可以理解。”

(1)http://news.xinhuanet.com/2010-07/04/c_12295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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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38

为什么要反就业歧视

  “歧视不但在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存在,而且在一些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这表明我们的社会缺少平等机会的就业观念和意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对记者说,“反歧视涉及人格尊严,关系到人的幸福和发展。人格尊严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平等对待。歧视会影响到人的潜力的充分发挥,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社会歧视严重还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律,政府也没有类似专门的机构设置。反就业歧视的理念,最初主要伴随张先著案而逐渐提高了社会认知度。

  2003年6月,安徽芜湖人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某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体检报告显示其属乙肝患者,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1月,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全国1.2亿乙肝患者就业的关注。随后,广东、四川、江西、浙江相继在公务员招考中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今年3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通知称,今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检测中,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2)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39

民间公益组织活跃在反就业歧视前沿

  目前中国反就业歧视的动力,主要来自受害者。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已经有一批民间公益组织活跃在反就业歧视第一线。今年5月12日,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了5万余字的《深圳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该项调查研究历时5个月,通过对深圳103个行业1560家用人单位招聘信息进行的网络调查及电话调查发现:被调研企业在不考虑学历情况下,仍有近6成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状况。

  公益律师于方强,已经连续3年在北京一家民间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以法律援助负责人的身份致力于反就业歧视工作。于方强对记者说:“反歧视是一场纠偏运动,具有社会性,仅有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民间公益组织、媒体一起努力。”他举例说,2007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出台一部以上的法令规范乙肝检测,但根据益仁平最新调查,全国29个省份208家医院,完全执行国家禁止检测乙肝规定的医院只有17家。

  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以后,益仁平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帮助乙肝病原携带者提起健康证诉讼。这项工作成效显著:2009年8月,杭州中率乙肝歧视案中,携带者办下了国内第一批“健康证”。根据益仁平最近作出的一周年统计,在多数省区,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依法在食品加工行业实现就业。

  在反歧视法律诉讼成本高昂的现状下,于方强等人为了提高歧视问题的社会认知度,进行了多次反歧视行为艺术的尝试,如“乙肝女征人吃饭”、“乙肝抱抱团”等,均被媒体广泛报道。

(3)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40

反就业歧视,我们需要补哪些课

  尽管中国社会在反就业歧视领域,特别是健康歧视领域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和进步,就业促进法也已经在去年开始实施,但在就业压力持续高位运行的现状下,反就业歧视道路仍然十分漫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公益律师于方强等均向记者表示,从全国范围来讲,中国需要有一部反就业歧视法,明确什么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应受到哪些处罚。目前,该专家建议稿已经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家指出,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应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法国就专门设立了“歧视罪”,可处3年监禁。目前我国只有对乙肝歧视设立了罚款1000元的规定,对歧视企业的震慑力太小。国外还有一点值得借鉴的地方,就是国外的就业歧视案件败诉风险非常之高,有惩罚性赔偿,有物质补偿,有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们看到国外的就业歧视案件赔偿款都是上百万,但在我国只有几万元,企业违法成本太低。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很重视平等就业的法制保障和观念倡导,不仅体现在大量的反歧视立法方面,而且许多国家设有促进平等就业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专门负责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工作和反歧视宣传工作。专家建议,目前我国应考虑建立专业化的机构来解决由谁认定和处理歧视的问题,制定扶助弱者或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此外,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下,应强调企业或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半月谈记者 许小丹

(4)http://news.xinhuanet.com/2010-07/04/c_12295398_3.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42

调查显示:众多红头文件 助长就业歧视  
2010年04月09日 07:16:39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北京生源2010年应届毕业生;北京地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2010年应届毕业生,列入参加考试人员范围。”这是前不久公布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各级机关2010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关于报考北京市公务员资格的规定。

  “按照这个延续了多年的红头文件,众多和我一样没有在北京上大学或者没有北京户口的大学生,还是无缘报考北京市公务员。”正在中国政法大学上研二的小李,提起3年前的经历,依然愤愤不平,当年正是因为自己就读于京外高校,既没有北京户口,也不属于京外高校中的北京生源,无法报考北京市公务员,只好选择读研。

去年下半年进行的2010年国家公务员招考吸引了146万名考生报考,报考人数7年间增长了十多倍。长期致力于推动反就业歧视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对2010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于近日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调查显示,我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比较严重,其中地域歧视和户籍歧视成为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各级各类红头文件将这些就业歧视制度化。
(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4/09/c_1223836.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42

公务员招考,就业歧视五花八门

“反对就业歧视并不代表排除用人单位在录用中所有的区别对待,例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等对报考人员的身体状况提出更多要求,但是警察这一特殊行业对于身体做出特殊要求是合理的,因此我们的调查中就没有把这两个红头文件中的规定作为健康歧视。”报告执笔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介绍说,调查中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严格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基于与职业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作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是否合理是判断的核心,合理的判断标准乃是这种规定是不是招考职业的内在要求”。

在这种判断标准下,报告列举了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中五花八门、有些甚至听起来很荒唐的特殊要求,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业务监管岗位要求只招收男性,因为“该岗位出差较多,适合男性”,这种对于性别上的要求在公务员招考中屡见不鲜。“经常出差并不是女性不能完成的工作或者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因此以出差为由排除女性就业就可以被认定为性别歧视。”刘小楠说。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户籍政策要求和引导下,公务员招考中的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已经成为最严重的歧视之一。云南省昆明海关下属盈江海关侦查岗位要求“入学前户籍在云南的考生”,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国税局基层分局从事计算机应用与维护的科员岗要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户口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源”。

此外,报告特别提出了我国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对于年龄的要求随意性很大,譬如在人民警察岗位的招录中,各地年龄要求缺乏统一标准,并且不区别具体工作性质,采用“一刀切”方式,中央机关公务员中的警察职位要求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黑龙江省和浙江省则要求18岁~20岁。

(2)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43

红头文件成为就业歧视的制度推手

报告指出,在梳理公务员招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对于报考者的年龄、户籍等方面存在诸多歧视性规定,规范性文件成为就业歧视的制度推手。

报告列举了一些红头文件,《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录取公务员公告》报考条件第二款规定: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人员具有报考资格;《黑龙江2010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同样规定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人员才可报考。北京、浙江和广西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对年龄的要求没有客观考虑考生的能力与工作职位之间的实际联系,其年龄的设定具有很强的任意性,这样的规定对35岁以上的人群是极不公平的。

黑龙江省在发布的《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安机关报考人民警察(公务员)条件的公告》中规定,男性报考者身高不得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我们无法证实身高一米七的男性与较矮者之间有何差异,另外,对于不同警察职位之间也应区别对待,如果是作为计算机系统管理的警察职位,身高与能力更无直接关联。”刘小楠说。

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要求,妊娠期内考生不能录用,但是作为妇女的基本权利,我国诸多法律中对女性妊娠权利作出了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提及。

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由于红头文件造成的户籍歧视也有很多,《201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社会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必须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或是浙江省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或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类似的规定还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度录用公务员简章》中,简章中对非本地生源要求较高学历。

“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要求实际上严重违背了公务员录取规定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更不利于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说。

(3)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43

我国亟须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律

“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有了一些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已有的规定多是权利宣示性、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差,关于就业歧视的基本概念甚至还没有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蔡定剑认为,弥补相关法律上的缺失势在必行。

据介绍,目前我国有关就业歧视方面法律条文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诸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但究竟什么叫就业歧视,遇到相关纠纷该如何认定就业歧视,举证的责任在谁?我国现在亟缺一部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律。”

其次,现有的救济机制非常有限,缺少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要建立全面而有效的反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例如,制定企业责任手册,发挥非政府组织监督和推动作用,建立社会平等就业委员会等。”蔡定剑表示。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进行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建议,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最根本的,首先是要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把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来说都是有利的,解决类似的劳动纠纷也就有据可依了。”

杨伟程认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还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用人单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义务。“政府应该在市场监管中起到一定作用。”杨伟程建议可以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督查,促进平等就业的落实。此外,还可以建立救济制度,完善相关的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制度,保护求职者的权利。(北京4月8日电/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欧阳骆沙 孙毛宁)

(4)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4/09/c_1223836_2.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47

根据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歧视即指政府或私人组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和优惠。这种区别、排除、限制和优惠对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基本权利具有消除或减损的危害。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50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指出,长久以来人们所承认的歧视形式,包括性别歧视、种族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社会出身歧视、种姓歧视等,新近出现的歧视形式则包括年龄歧视、性倾向歧视、残疾歧视、艾滋病患者歧视等,甚至还出现了基因歧视、生活方式歧视等。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51

“肝功能不正常就查乙肝”是伪科学!是谬论!
作者:雾都遗孤
现在的体检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肝功能不正常,或是转氨酶不正常,就要加查乙肝。”

这是伪科学,是谬论!让我来扒掉这个虚伪的伪科学的谬论。
第一,这样的规定严重侵犯个人的公平就业权,违法。每一个人的公平就学、就业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具有、生来平等的,而且神圣不可侵犯,连上帝都不可以。一个人的肝功能即使不正常,他也享有平等的就学、就业权利,这不容侵犯与半点否认。
第二,这样的规定漠视最基本的人的生存权利。试问,当一个人身体极其需要治疗的时候,而这时,却要断绝他的就业权利、斩断他的物质收入来源,那他怎么办??连生存都成困难,治疗身体都成遥远幻想的时候,必然招致反抗,招致社会动荡。
第三,这样的规定违背法律的精神本质,侮辱立法的动机。法律的精神、灵魂和本质,是应该来保护所有人的平等权利的,所以所有的立法动机都应着眼于此。但是,这样的规定,就明显的显示了它的动机错误,因为它的动机依然还是要筛查区别对待乙肝。
第四,这样的规定逻辑错误。当一个人的身体影响到他不能正常工作的时候,应该首先是他自己来申请暂停工作,并需要得到单位的补贴。这才是真正的逻辑。但是,这样的规定,把逻辑搞错了。它把剥夺人的平等就业工作的权利授予的单位,这是极为荒谬的。甚至退一步讲,即使是肝功能不正常,距离失去工作能力还有很远的距离。
第五,这样的规定是伪科学。既然科学技术已经表明乙肝的传播途径,和不通过日常生活工作传播。那为什么要加查乙肝?这不是反科学的吗?

退一万步讲,即使一个人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由于身体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失去工作能力,也不应该通过体检把他们筛查出来。
因为,一个人,不管他怎么样,他都属于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几乎所有的人都能为这个社会做出产出贡献,但是当他失去工作能力的时候,社会却要抛弃他。这是不对的。因为,整个社会在获得收入的时候,就必须为支出买单。在获取了人的贡献成果后,在他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抛弃他,把所有的支出成本都抛给他个人。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说得再深一点,全面的体检制度本身就是违反人类文明、违反法制精神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外不存在中国这种全面体检制度的原因。(相对很了解了我国的反乙肝歧视的现实状况,觉得,真正在所有乙肝人群层面了解这种法治精神的人还是很少的,缺乏这种启蒙。这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有关。我的意思,第一,要对尽可能多的乙肝人普及这种知识,让他们知道自己原本就应该得到的是什么?反歧视的目标是什么?第二,仅仅只反检查乙肝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这种没有确定正确的法治精神的现实情况中,歧视还会无穷无尽的下去。)

看来中国还有遥远的路要走。(我准备从法律、法制精神的角度,结合医学知识,来写一篇反对体检制度的文章,准备写很详细很长,然后上书有关部门和人大的那些专门给中央出立法建议的人。我需要法律方面的战友的详细支持。)
链接: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id7664145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54

笔者发给有关部门的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信件: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领导同志:

您们好!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拓宽广大群众参与的渠道,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你们于2010年6月9日,通过网络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让全体人民都了解到法律草案的内容,让大家都参与其中!这可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在此首先多谢你们,多谢你们做了一件非常好的大事,从而也证明了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逐步走上正轨@!!

全国13亿人民最关心和最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这次卫生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已删去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歧视乙肝携带者的内容,确切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国家的开明,更和温总理、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领导及相关人士的努力分不开!全国人民感谢你们!!1.2亿人民感谢你们!我们普通市民在此也再次多谢你们!!
但我们认为,该《实施细则》第十条和《食品安全法》限制疾病的病种规定一样,也就是说从事接触食品和从事公共场所工作的体检项目也一样,是没有科学根据的!也是十分错误的一刀切!!难道“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治愈前不能安排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吗??这不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的规定产生了矛盾了吗??
我们认为,一般的非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已没有有存在的必要了!理由如下:

1.取得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是否能保证在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旧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但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只能证明体检时是健康的,不能保证其后的一年或二年内不患职业禁忌症,不致于成为传染源,健康仅具有时点概念。在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有效期内即使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职业禁忌症也难以发现。而经营单位的义务仅每年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应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按规定调离患职业禁忌症人员。因此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缺乏可操作性。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如何认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如酒店)的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机修工、技工、文员、工程师、保安员如何执行体检规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初加工人员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单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小店、超市的从业人员也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对公共场所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二线人员如技工、工程师、会计、文员等等有否必要体检?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建立健康档案,也就是要求凡入职者都要参加体检!但不可避免地均有为本部门多创收多赚取体检费而扩大体检对象之嫌疑!例如现在各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均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工作,全体从业人员都被要求参加防疫站的体检,拿取健康证合格证,无健康合格证不能上岗—也就是不能入职或被除名!!,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其不满!人民群众都说:卫生防疫部门只是借体检的名义行赚钱之实!!这些体检实际上是造成乙肝歧视乃至其他就业歧视的源头之一!!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3.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也就是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4.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5.因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而传播痢疾、伤寒、肝炎等传染病的可能性极少,且全国范围内尚未报道此类事件。乙肝和甲肝都有相应的疫苗,只要全程接种注射,产生免疫力,即使是和甲肝、乙肝患者接触,就如夫妻一般,也是没有问题的!!何况只是一般性的工作和生活接触!!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248万,而尚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则更多,另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的巨大流动,全国各地的民工已达数千万,仅对这248万人群实施健康监管对全国13亿人口而言意义不大。

6.每年体检都照X光,对人体十分不利,而且肺结核有相应的卡介苗疫苗预防接种,只要接种好疫苗,产生好抗体,完全没有问题!!
现在防疫站(疾控中心)体检中,公共场所行业从业人员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和内容完全相同,收费一样,是极端不合理的!完全可以说是为了收费而收费!其实公共场所行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体检项目最多可查下“非典等没有疫苗的通过飞沫传播的急性重大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就可以了!其他体检内容(如插屁股等)完全没有必要!
  7.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要消耗大量的卫生监督资源,这极大地束缚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则更甚。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食品行业390.8万户,从业人员1108万,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业分别占43.7%和25.68%。这使基层的卫生监督资源大量地耗在“健康证”上,极大地限制了卫生监督机构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如近日安徽阜阳EV71肠道病毒感染事故)以及其他一些还未知名病毒等极其重要的影响极大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的研究和控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却不受此束缚。震惊全国的假酒事件、有毒火腿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广东乙肝免疫球蛋白事件更是暴露了这一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实践证明不发健康证、许可证照样也能管,且不受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束缚,这些部门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的职能逐年加强,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这不能不引起卫生监督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关部门确实应客观地进行反思! 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上,加强相关疫苗的研究开发工作,不要再为了那一点子体检费而检了芝麻丢了西瓜哦!
   8.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不应成为卫生系统创收的途径。如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天限制体检人数为1000人,每人体检费100元左右(现在已上升到一百多元),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0万元!那么1个月\1年的营业额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么?有什么工作比这来钱快的呢?怪不得各医疗卫生机构都争着抢体检、治疗这块肥肉哦!!这些体检费用要是都拿来全民推广普及乙肝甲肝甲流卡介苗等疫苗(每人的全程接种乙肝疫苗费用才几十元,远比体检费用100多元低!!)的接种多好呀!就象大禹治水,堵水不如导水,防治爱滋是如此,防治乙肝更应如此哦!
    9.各级政府部门对从业人员健康监管的要求脱离实际。国家爱卫会的“创卫”指标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指标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均要求达100%,由于从业人员是动态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杜绝无证上岗使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均达100%是不现实的。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是不可能满意的,为应付考核迫使各地虚报持证率。因此国家卫生部和全国爱卫会应取消此类脱离实际的指标。
   10。国际劳工组织早已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故而,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经科学证明确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进行入职体检!!!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条文中"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等字眼也应删节掉@!!因为已有甲肝和乙肝疫苗,打了甲肝和乙肝疫苗,可终身免疫!不必害怕再感染甲肝和乙肝,且甲肝是一次性的,不会变慢性,可治愈。建议增加“入职公共场所行业,凡未有证明证实全程注射甲、乙肝、卡介苗等预防性疫苗者,需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2)条款中提到:"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该条要求所有从业人员体检,十分不妥,应该修改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建议条文明确介定哪些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哪些是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建议在第六章 附则中
增加一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为服务员、售货员等,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如工程人员(技工、工程师)、保安人员、财务人员(出纳、会计)、经理、文员、仓库管理员等;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不需持健康合格证明”,否则又是换汤不换药,又只能是给防疫站一个借机赚钱的好机会@!!进而造成新的就业歧视!
修改意见:第十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在特殊时期,凡患有非典等没有疫苗可预防的通过飞沫传播的急性重大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建议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合理定位,同时取消“持证率”等脱离实际的指标!

4) 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分步取消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首先可以取消未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批发零售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等食品生产加工业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特别是取消从事一般性工作的体检!!进而将所需体检费用改为实施全民普及乙肝、甲肝、卡介苗疫苗等预防性疫苗的接种!这对于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全民普及乙肝等预防性疫苗的接种,消除乙肝歧视和其他隐性就业歧视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更有助于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最后衷心希望卫生部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倾听民意,多做实事,为全体人民着想,排除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反对,彻底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过时的不科学的限制人民群众就业的条文! 另外,请卫生部加强乙肝等传染病的科普工作,在全国推广普及甲肝、乙肝、卡介苗、甲流等疫苗的接种!从而造福千万人民! 不要再为了一点部门小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生存就业的大权利哦!! 身体状况根据所入职行业和工种判定合格与否,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中只打印"合格"或"不合格"就行了!!只要做到这简单的几点,人民群众就会感到满意!!希望伟大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一定能早日到来!!谢谢你们了!!!
祝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领导同志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广州市民
……。。。***,···等

                                     2010-6-20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56

发表于 2010-7-2 21:50  
该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靠歧视的源泉!!希望修改!!难道从事公共场所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会通过普通接触传染给其他人吗???希望你们拿出科学证明!!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38000-4-1.html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3:57

原帖由 日剑 于 2010-6-17 22:51 发表
本人几次入职单位,身居高层,都是不用体检的!!如果说要体检,当时情况下,肯定不合格,可能到现在还在失业!!所以我支持入职禁止体检!! ...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4:00

原帖由 日剑 于 2010-6-18 22:49 发表
考公务员歧视贫血基因携带者?
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今日起诉
佛山人事局拒录地贫基因携带者被起诉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12月29日
     在今年的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中,多位考生在体检中因被检出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而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今日,佛山的三位考生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附后),禅城区法院接受了案件材料,并将于7日内作出答复。考生们认为佛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佛山市人事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体检进行了错误的操作并对体检结论进行了错误的判断。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并未规定基因检测的项目,在全国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基因检测也极为罕见,而考生因为基因检查出问题被拒录进而起诉,这在中国应属首例,此案或将成为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

这些考生2009年4月参加了佛山市的公务员考试,均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2009年6月参加了公务员体检。在公务员体检中,他们被发现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偏小,被要求进行复查。2009年7月,考生们按人事局要求进行复查,检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该检查认定这些考生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体检不合格。2009年8月,经考生申诉,人事局安排其进行了复检,检查项目依然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复检结果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最终这群考生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他们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

在起诉书中考生们认为人事局进行的体检的项目和操作不符合国家规定。他们认为人事局在体检项目中增加了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测,该项目并不属于血常规的必检项目,人事局对该项目检测血液病的必要性也未做任何说明,其所依据的《佛山市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既无法律效力事先也未在招考中公布。而人事局正是在在考生血常规五项必检项目都合格的情况下,以其非必检项目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查数值偏小为由要求其进行了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该操作不仅违反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考生的身体隐私。
考生们同时指出他们的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检查的各项数值均在正常范围内,未有《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中所描述的任何贫血症状。考生呼吁人事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要对血液病范畴做出过宽定义,给予地贫基因携带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他们认为,携带地贫基因是他们本身无法避免也无法改变的,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而使一个健康的无任何临床症状的人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这将是对这一类考生极大的不公。

据地贫研究专家、广州南方医院儿科主任李春富教授介绍:“地贫基因携带者在广东本土人中占近12%,人群非常庞大,且他们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公务员考试体检判定为不合格是不对的!”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国家人事部于2005年、2007年相继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范了体检项目,消除了公务员招录中的多种健康歧视和生理歧视。“超出中央政府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显然是一种中央政府所禁止的歧视行为”,陆军这样认为。
长期从事反歧视研究的四川大学的周伟教授认为人事局的行为涉嫌歧视,他表示将为考生们提供法律援助,此前周伟教授曾代理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生命歧视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反歧视案件,他指出该案或将成为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
相关链接:
“地贫”即地中海贫血病,临床上常分为轻型、中间型和重型;中重型地贫症状明显,但轻型地贫和地贫基因携带者基本没有体征表现,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这种病在北方罕见,而在南方较多,特别是两广地区。
http://www.yirenping.org/article.asp?id=301
         从上可知,解决此类歧视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向先进国家学习,除了经科学证明,确切有工作禁忌的,禁止入职体检!!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4:07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4:38

没有附加任何限制的入职体检称得上合法吗?
大山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8日----国务院参事室
1994年开始,一场涉及一亿二千万乙肝患者的毫无根据的歧视愈演愈烈,甚至在各种法律上明文颁布了“歧视条款”。广告为歧视煽风,医院为歧视造势,而各级政府对此缺少监管和规范。
    真正的标志性变化是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与标准》规定,在中央直属 、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必须强制检测乙肝。尽管规定中确定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虽不合理,但还算近人情。而各地公务员条例纷纷仿效中央时,不可避免地因缺少科学常识而变形,至少有21个省市自治区公务员体检条例不仅规定强制检测乙肝指标,而且规定只要是乙肝携带者不论大小三阳一律不得录取。绝大部分公务员的就业大门向乙肝病原携带者关闭了。
   《中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餐饮工作,并且将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是抄了这一条。中国人民以食为天,食品这一巨大的行业向“携带者”关闭。
   2006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28条规定,肝炎病毒携带者不能在公共场所就业,于是象售票员,售货员,保洁员,美容,美发,按摩等行业都向“携带者”关门了。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卫生部第41号令),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和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实行健康证。“携带者”又失去了这些工作。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担任教师。这条笼统不科学的规定又挡住了讲坛之路。
  歧视从体检开始
  可怕的是强制体检成了风气,众多体检机构上门拉生意,而雇主开始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违反了人权的一个原则:任何组织没有了解别人身体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出台)第八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却没有附加任何限制,这使得入职体检合法化,同时,这种知情权将极易被用人单位所滥用。
http://www.counsellor.gov.cn/Item/2947.aspx
作者: G马甲    时间: 2010-7-4 14:41

国家应该赔偿我们。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4:44

翡翠丝带关爱每个人—国内首部由志愿者拍摄的肝炎宣传照各界合影
[attach]160732[/attach]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10-7-4 14:44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5:18

笔者2009年在央视网提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69条回复

尊敬的尹部长:
您好!!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是完全个人的事情,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 重。
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更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
请问尹部长,什么时候才与国际接轨?什么时候才下令禁止医院和各疾控中心对入职入学入托者查乙肝呢???什么时候才实现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呢????...

发表于:2009-09-09 01:36
http://space.tv.cctv.com/act/com ... ODC1242788293564540
作者: lz7012350    时间: 2010-7-4 15:32

顶起
作者: xnmd123    时间: 2010-7-4 15:3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7-4 15:53

与世界接鬼
作者: 天行健君    时间: 2010-7-4 17:17

看到个新闻某地招公务员要求是科级干部的子女才可以报考.
这个和入职要查乙肝一样实在,喜欢.
最怕来阴的,明说都可以来考,最后还是科级干部子女进去,多浪费人的金钱和时间.
明说不查乙肝,最后不要你也没有明确理由,这个也浪费时间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8:16

原帖由 天行健君 于 2010-7-4 17:17 发表
.........最怕来阴的,明说都可以来考,最后还是科级干部子女进去,多浪费人的金钱和时间.
明说不查乙肝,最后不要你也没有明确理由,这个也浪费时间 ...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除了经科学证明,确切有工作禁忌的,否则,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体检!!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21:41

专家指出,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应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法国就专门设立了“歧视罪”,可处3年监禁。目前我国只有对乙肝歧视设立了罚款1000元的规定,对歧视企业的震慑力太小。国外还有一点值得借鉴的地方,就是国外的就业歧视案件败诉风险非常之高,有惩罚性赔偿,有物质补偿,有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们看到国外的就业歧视案件赔偿款都是上百万,但在我国只有几万元,企业违法成本太低。
作者: 不落叶    时间: 2010-7-4 22:21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除了经科学证明,确切有工作禁忌的,否则,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体检!!
----------------------------------------------------------------------

完全正确!严重支持!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0-7-4 22:30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除了经科学证明,确切有工作禁忌的,否则,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体检!!
作者: stlx    时间: 2010-7-4 23:28


道理很清楚,但让政府官员们这样做很难,他们大多数只是为自己考虑,很少想到我们这样老百姓。
作者: 599    时间: 2010-7-5 12:25

认认真真地读完!!!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7-5 13:06

全面的体检制度本身就是违反人类文明、违反法制精神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外不存在中国这种全面体检制度的原因。(相对很了解了我国的反乙肝歧视的现实状况,觉得,真正在所有乙肝人群层面了解这种法治精神的人还是很少的,缺乏这种启蒙。这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有关。我的意思,第一,要对尽可能多的乙肝人普及这种知识,让他们知道自己原本就应该得到的是什么?反歧视的目标是什么?第二,仅仅只反检查乙肝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这种没有确定正确的法治精神的现实情况中,歧视还会无穷无尽的下去。)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5 22:08

原帖由 tktktk 于 2010-7-5 13:06 发表
全面的体检制度本身就是违反人类文明、违反法制精神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外不存在中国这种全面体检制度的原因。(相对很了解了我国的反乙肝歧视的现实状况,觉得,真正在所有乙肝人群层面了解这种法治精神的人还是很少的,缺乏这种启蒙。这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有关。我的意思,第一,要对尽可能多的乙肝人普及这种知识,让他们知道自己原本就应该得到的是什么?反歧视的目标是什么?第二,仅仅只反检查乙肝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这种没有确定正确的法治精神的现实情况中,歧视还会无穷无尽的下去。) ...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10-7-6 21:22

处罚力度太小,导致违法成本太低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7-6 21:59

大陆特色歧视!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7-6 22:16

看过汤姆汉克斯主演的《费城故事》,里面的律师事务所因为歧视艾滋病人,被判罚500万美元,这是美国真正的民主!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7 21:08

原帖由 并不和谐 于 2010-7-6 22:16 发表
看过汤姆汉克斯主演的《费城故事》,里面的律师事务所因为歧视艾滋病人,被判罚500万美元,这是美国真正的民主!

罚得好!!
作者: xblue    时间: 2010-7-8 13:50

原帖由 stlx 于 2010-7-4 23:28 发表

道理很清楚,但让政府官员们这样做很难,他们大多数只是为自己考虑,很少想到我们这样老百姓。


它们自己保养小3,贪污腐败,出国娱乐还不够时间呢。
我们这等P民,会管才怪呢。
当年一条人命换了公务员体检变革。
中国不是人呆的,全是无脊椎动物。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8 23:51

原帖由 广东工作组 于 2010-7-6 21:22 发表
处罚力度太小,导致违法成本太低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7-10 06:45

#

http://sinaurl.cn/7MyaV 半月谈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2010年07月04日 10:30:14 来源: 半月谈 尽管中国社会在反就业歧视领域,特别是健康歧视领域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和进步,就业促进法也已经在去年开始实施,但在就业压力持续高位运行的现状下,反就业歧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12 21:53

希望《反就业歧视法》早日征求意见并出台!!
作者: sunyanzhu    时间: 2010-7-14 04:45

这个SB国家
没前途的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16 20:26

只要我们大家都来共同努力,我们国家、我们自己的前途就会无限光明!!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18 17:11

原帖由 admin 于 2010-7-10 06:45 发表
#

http://sinaurl.cn/7MyaV 半月谈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2010年07月04日 10:30:14 来源: 半月谈 尽管中国社会在反就业歧视领域,特别是健康歧视领域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和进步,就业促进法也已经在去年开始 ...

谢谢管管!!
作者: wt21    时间: 2010-7-18 17:21     标题: 政府关注

希望政府给我们这个群体越来越多的关注!
作者: xinkai213    时间: 2010-7-18 19:08

各种各样的歧视,我好想逃离我可爱的祖国
作者: t123456    时间: 2010-7-18 19:12

我们乙人就业就是比较困难,大部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要求肝功5项的。。。。。。。就业没门,法律狗屎而已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20 00:17

原帖由 wt21 于 2010-7-18 17:21 发表
希望政府给我们这个群体越来越多的关注!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10-7-24 13:12

《半月谈》是中宣部委托新华社主办的、面向广大基层读者的重要党刊。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10-7-27 11:24


作者: 天天晴    时间: 2010-7-27 17:19

这就是河蟹的天朝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8-1 09:27

原帖由 t123456 于 2010-7-18 19:12 发表
我们乙人就业就是比较困难,大部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要求肝功5项的。。。。。。。就业没门,法律狗屎而已

都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10-8-2 10:01

没有一马平川的路,经历过风雨才能见彩虹,乙人的明天会再经历磨砺后更加绚烂的!
所以,加油!
作者: suzhouSY    时间: 2010-8-2 16:27

哎。看了。顶。这个世界仿佛就是这样。我也不得不说。没有法子。汗。但愿社会早日消除歧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8-3 18:44

原帖由 奔跑者 于 2010-7-24 13:12 发表
《半月谈》是中宣部委托新华社主办的、面向广大基层读者的重要党刊。

说明了中央相关部门已在关注此事!!
作者: 杨一帆    时间: 2010-8-4 00:23     标题: 总政治部、公安部坚持查五项没有道理

从国家文件发下,总政治部、公安部坚持查五项是没有道理的。我认为,国家要害部门(军人、警察)都歧视乙肝携带人群,连起码的科学知识都不懂? 那么,企业和民营都要利润,更不敢接受乙肝携带群体?国家单位的人都带头歧视,一概而论的说怕传染,不讲科学,那人家企业公司自负盈亏,还要养着上千上万的职工,医药费用肯定考虑了。他们不愿意为“可能的传染病”买单呀!有没有道理? 所以,反歧视要找准目标,向国家要害部门要尊严,要工作,只有这些地方率先不再歧视,才说服众多企业(无论国企和私企)不再有歧视发生。 乙肝携带者的优秀人才不能缉毒吗?不会救火吗?不能是一个机敏的侦查员吗?不能上高速执勤吗?不能干片警吗?以上部门为人民服务就不和携带者们打交道吗? 关键是疫苗!!!军人警察既然是人,是必须和各种人打交道的人;是人就不能不和外界接触,能说艾滋病人就不犯罪啦,犯人若有病怕传染就不去抓吗?肺结核犯罪若怕传染不抓吗?乙肝带毒犯罪你最好别抓啦,不然就传染啦!!否则,就应该打疫苗,尤其军人既然强调集体生活,为什么不打疫苗?而是强调病毒存在地球上啊?预防各种传染有的是办法,现在幼儿园都不查了,食品行业都能宽容了,试问:军队、警察还不如幼儿园的小朋友抵抗力?难道因为食品卫生解禁就不吃饭了吗?有一些小人物掌握实权,具体办事的人以讹传讹,一乍传乍,弱肉强食,夸大事实,弄权。就因为乙肝带毒人想了这些岗位,就被指责脸皮厚不自量力,道德有问题?就可以说什么“也不怕坏了名声。”传染啊,什么什么!到底是谁在不讲道德?歧视人?难道他们生下来没打过“卡介苗?种牛痘?吃小儿麻痹丸?....”他们没和细菌、病毒共存过,接触过?真诚希望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为我们伸张冤屈,给个生存机会。好人们、好报社,“好人好报”!帮我们向人民的好总理陈词吧,向总书记报告吧。乙肝携带应该入伍,所有人都要打乙肝疫苗,军队作为国家机器,国家把官兵注射乙肝疫苗应该列为议事日程,而不是歧视乙肝病毒携带的人群!!!
庄辉院士指出,乙肝病毒传播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传播。一般的日常生活接触如聚餐、工作等,都不会传播乙肝病毒。预防乙肝的最好办法是注射乙肝疫苗。
作者: 杨一帆    时间: 2010-8-4 00:24     标题: 总政治部、公安部坚持查五项是没有道理

从国家文件发下,总政治部、公安部坚持查五项是没有道理的。我认为,国家要害部门(军人、警察)都歧视乙肝携带人群,连起码的科学知识都不懂? 那么,企业和民营都要利润,更不敢接受乙肝携带群体?国家单位的人都带头歧视,一概而论的说怕传染,不讲科学,那人家企业公司自负盈亏,还要养着上千上万的职工,医药费用肯定考虑了。他们不愿意为“可能的传染病”买单呀!有没有道理? 所以,反歧视要找准目标,向国家要害部门要尊严,要工作,只有这些地方率先不再歧视,才说服众多企业(无论国企和私企)不再有歧视发生。 乙肝携带者的优秀人才不能缉毒吗?不会救火吗?不能是一个机敏的侦查员吗?不能上高速执勤吗?不能干片警吗?以上部门为人民服务就不和携带者们打交道吗? 关键是疫苗!!!军人警察既然是人,是必须和各种人打交道的人;是人就不能不和外界接触,能说艾滋病人就不犯罪啦,犯人若有病怕传染就不去抓吗?肺结核犯罪若怕传染不抓吗?乙肝带毒犯罪你最好别抓啦,不然就传染啦!!否则,就应该打疫苗,尤其军人既然强调集体生活,为什么不打疫苗?而是强调病毒存在地球上啊?预防各种传染有的是办法,现在幼儿园都不查了,食品行业都能宽容了,试问:军队、警察还不如幼儿园的小朋友抵抗力?难道因为食品卫生解禁就不吃饭了吗?有一些小人物掌握实权,具体办事的人以讹传讹,一乍传乍,弱肉强食,夸大事实,弄权。就因为乙肝带毒人想了这些岗位,就被指责脸皮厚不自量力,道德有问题?就可以说什么“也不怕坏了名声。”传染啊,什么什么!到底是谁在不讲道德?歧视人?难道他们生下来没打过“卡介苗?种牛痘?吃小儿麻痹丸?....”他们没和细菌、病毒共存过,接触过?真诚希望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为我们伸张冤屈,给个生存机会。好人们、好报社,“好人好报”!帮我们向人民的好总理陈词吧,向总书记报告吧。乙肝携带应该入伍,所有人都要打乙肝疫苗,军队作为国家机器,国家把官兵注射乙肝疫苗应该列为议事日程,而不是歧视乙肝病毒携带的人群!!!
庄辉院士指出,乙肝病毒传播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传播。一般的日常生活接触如聚餐、工作等,都不会传播乙肝病毒。预防乙肝的最好办法是注射乙肝疫苗。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8-4 22:47

放眼世界,对于反就业歧视,目前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在内,法律都明确规定除特殊职业外,禁止一切入职和入学体检,患有任何疾病都被视为个人隐私,受隐私法保护,不能因此受到任何歧视。

  值得一提的是,在欧盟国家,只要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有歧视行为,法官就一定假设歧视行为存在,并要求被告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不存在。这些国家通过诉讼反对歧视,保护平等就业权的效果是很明显的、也是很有效的。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9-11 14:32

就业歧视何以被视而不见  
2010年09月11日 08:29:27  来源: 新京报  

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就业歧视,无论表现在种族、性别或者地域上,都是不能被允许的。如果有个用人单位,无论国企还是民企,敢实施任何一种歧视,被人告发,就会大祸临头,政府部门对歧视的敏感度就更高,一丝一毫都没有可能。

    然而,在我们这里,这种事情却司空见惯。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前不久北京市公务员考试,面向全市招考740个名额的公务员职位。但是,主持此事的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却明确规定,参加考试人员范围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的人员,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并特别注明“不包括2010年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8月16日新华网)

    这种歧视性的公务员考试,不是第一次,也可能不会是最后一次。“北京市常住户口”和“人事行政关系在京”这样两个门槛,意味着什么呢?第一是地域歧视,排除了所有非北京户口的人。第二是人的类别歧视,排除了所有非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人员。类似这样的歧视,还有一些是隐形的,比如公务员和国企职员的录取,非党员不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男性优先(有特别关系者例外)等。无疑,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宪,而且违法。

    在这里,笔者不是在讨论公务员招考中的黑箱操作,也不是在讨论这类考试中的种种潜规则,以及种种关于“官二代”优先的报道。笔者要说的是,何以在北京这样的地方,公务员招考还会有这样公开的歧视。而媒体也好,报考的大学生也好,都没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涉嫌违法。要知道,这次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对的是80后一代人,而这代人公认是权利意识最强的一代。

    对政府部门违法熟视无睹,甚至在涉及自己利益被侵害的场合,虽然心怀不满,却依然听之任之,这种现象,已非一日了。说实在的,这也是为何这种歧视能畅行无阻的原因之一。强力部门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法外行事,是一种自发性的惯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在所难免。连美国这样成熟的民主国家,前一阵还发生了洛杉矶边上一个贫困的小城市的市长、副市长、警察局局长,操纵议会给自己加高薪的丑闻。严格来说,政府行为的守法边界,是民众维权的结果。没有维权,政府就没有约束。

    这些年来,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觉悟,总体上在提高。不仅一些著名的环保事件,市民的维权有所成效,一些网上的事件,违法的政府官员,也因网民的抗议,得到了惩处。至少,现在网络上的“文字狱”事件在减少,没有多少地方官员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跨省追捕了。但是,在就业歧视方面却很少听到反对的声音。

    也许,这些学生尽管已经毕业成人,依然是受家长支配的。而这些家长,已经习惯了接受政府的安排,习惯了把一切政府的安排视为当然。没人想过政府这样做是否合法,更没人想到要抗争一下。他们的心思,也许更多用在如何挖门子钻营,通过运作,让儿女符合招考条件,而非对招考条件提出质疑。(张鸣)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0-09/11/c_125412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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