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本法2010年7月1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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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lb198388
时间:
2010-6-10 18:10
标题:
本法2010年7月1号实施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2:03 编辑
这是侵权责任法,请看本法62,63条,
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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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星空无极限
时间:
2010-6-10 18:40
标题:
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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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10-6-10 19:51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作者:
metome
时间:
2010-6-10 19:54
支持, 到时候打官司能有法可据
作者:
cloudswallow
时间:
2010-6-11 10:11
不能早些实施吗? 到7月1日, 不知道耽搁多少人呢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6-11 10:25
有投诉就会有效果,有反抗才会有进步。希望大家不要灰心,继续努力。
作者:
一生的斗争
时间:
2010-6-11 10:48
有法律支持了,不再只是以前的什么规定、通知了。又是一条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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