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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本法2010年7月1号实施 [打印本页]

作者: wlb198388    时间: 2010-6-10 18:10     标题: 本法2010年7月1号实施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2:03 编辑

这是侵权责任法,请看本法62,63条,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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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星空无极限    时间: 2010-6-10 18:40     标题: 好法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10-6-10 19:51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作者: metome    时间: 2010-6-10 19:54

支持,   到时候打官司能有法可据
作者: cloudswallow    时间: 2010-6-11 10:11

不能早些实施吗? 到7月1日, 不知道耽搁多少人呢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6-11 10:25

有投诉就会有效果,有反抗才会有进步。希望大家不要灰心,继续努力。
作者: 一生的斗争    时间: 2010-6-11 10:48

有法律支持了,不再只是以前的什么规定、通知了。又是一条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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