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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三厅转发三部委文件,与广西一样,无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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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5-14 09:30
标题:
福建三厅转发三部委文件,与广西一样,无举报电话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3:44 编辑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厅 文件
闽人社文[2010]115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认真贯彻、宣传12号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对贯彻落实12号文件作出专门部署,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二、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12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政府发布的,其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或修改工作。
三、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市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教育厅、卫生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乙肝 就业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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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yaoshenghuo
时间:
2010-5-14 12:33
政府~~~~~
作者:
绝世赢贼
时间:
2010-5-14 13:59
标题:
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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