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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出台维权乙肝携带者就业和入学权利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yangergao    时间: 2010-5-10 23:41     标题: 广东省出台维权乙肝携带者就业和入学权利的通知!

连接入口: http://www.gd.lss.gov.cn/gdlss/zcfg/zxzcfg/t20100509_117347.htm
请各位解读一下此文件怎么样!
作者: yangergao    时间: 2010-5-10 23:42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属技工学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相关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通知》各项要求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政策宣传,督促各类学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法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根据《通知》及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按《通知》要求进行惩处。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地要结合实际,设立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省级投诉、举报电话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333

省教育厅:020-37627943

省卫生厅:020-83710724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处室负专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情况,密切合作,共同推动《通知》的落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通过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区基层平台以及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通知》和乙肝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正确看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类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地要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 本帖最后由 yangergao 于 2010-5-10 23:43 编辑 ]
作者: yangergao    时间: 2010-5-10 23:44


作者: 携带三阳    时间: 2010-5-11 00:00

——强烈要求版主置顶!!!!!!!!
作者: 携带三阳    时间: 2010-5-11 00:00

广东很顽固,就看落实了········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0-5-11 00:13

估计执行力不行
作者: duncan12000    时间: 2010-5-11 00:26

广东没有执行力,国有企业带头歧视的,我明天发几个劳动局下面的劳动派遣中介公司,带头违规,投诉也没用
作者: 平凡到卓越    时间: 2010-5-11 00:29

有总比没有好啊,恭喜啊.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11 02:29

广东文件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差,没什么实质性突破,不但连湖北、江西、河南都比不上,还暗示可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健康体检,对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健康体检乙肝检测行为没有条款约束!
对广东当局毫无诚意解决乙肝问题深表遗憾和失望!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11 02:41

要是广东当局有诚意解决乙肝问题的话,就不要在就业体检上玩文字游戏,直接了当地规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不得进行乙肝检测!从而杜绝类似深圳文件的被自愿的乙肝检测!
作者: 13469    时间: 2010-5-11 03:24


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10-5-11 05:45

看情形不好 ,广东地方当局没打算执行。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10-5-11 06:49

我最讨厌的省份,,,广东
作者: 丛林狼    时间: 2010-5-11 07:08

一点用都没有,太失望了……
作者: duncan12000    时间: 2010-5-11 07:23

想知道执行力如何,打省级投诉、举报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333

省教育厅:020-37627943

省卫生厅:020-83710724


试一下
作者: dagege    时间: 2010-5-11 07:55     标题: 大家看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对我们不利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条 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5-11 08:16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5-11 08:29

提出《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也是一大进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


说明:职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在健康体检之列!!!!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5-11 08:33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职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在健康体检之列


广东通知不提健康体检也并不是坏事
作者: xxxxxx    时间: 2010-5-11 09:00

职业人员健康检查:指从事或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特殊工种四类人员健康检查,其健康检查项目依据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确定。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是指领“健康证”那一类体检。

这些都不是指日常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11 09:12

原帖由 hao0123456789 于 2010-5-11 08:33 发表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职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在健康体检之列


广东通知不提健康体检也并不是坏事 ...

别高兴太早,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指的是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饮用水行业国家强制性的从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检查”指从事或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范围之列。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5-11 09:18 编辑 ]
作者: 绝世赢贼    时间: 2010-5-11 09:17     标题: 执行才是最重要的。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yssp    时间: 2010-5-11 11:27     标题: 就看执行了

谢天谢地,看以后了,终于有政策依据了
作者: duncan12000    时间: 2010-5-11 18:57

广东卫生厅不是一早已经转发文件,转发之后怎样了,部分市级医院和所有区级医院,不是一样在入职时提供两对半检查。
作者: chenrui222333    时间: 2010-5-12 10:43

出是出了,就看执行力度了!!!终归是有法可依!
作者: duncan12000    时间: 2010-5-12 11:01

涉及利益的事,哪有医院跟你说法,省卫生厅转发文件之后,所有区级医院,部分市级医院还提供两对半入职套餐。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0-5-12 16:42

广告?
作者: 携带三阳    时间: 2010-5-12 16:52

我所在的镇医院还在查乙肝,说福利体检可以查乙肝······
作者: jj674258    时间: 2010-5-12 19:14

我们只为生存
作者: 阳关Boy    时间: 2010-5-12 19:23

还是在玩文字游戏,唉,不动暴力不行了。
作者: daylg    时间: 2010-5-12 19:30

没有执行力的话始终是废纸一张!!!强烈要求所有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体检报告都应该认定为就业体检!!!还说什么什么福利体检!!!出来了那么多文件全是废纸了,现在看来这一份也只能成为废纸之一吧!!!我对政府的执行能力极度怀疑!!!!权利??我们还有什么权利可言???投诉??投诉过了也是没结果的,还投个屁的诉阿!!就连政府也是在违法体检的,还要怎么要求他执行??
作者: ziai    时间: 2010-5-12 22:20     标题: 很好!大家都辛苦了!

现在只是取得初步的胜利,接动的工作是推动政策的执行力度。努力!
作者: ziai    时间: 2010-5-12 22:22

我们不能再抱怨什么了,只有努力推动!
作者: 乙人当自强    时间: 2010-5-12 23:10     标题: 建议大家去找韩寒申述!

建议大家去找韩寒申述!
各位战友,现在韩寒的博客影响力非常大,点击率有好几亿,何不跟他反映一下我们遭受的不公,为我们乙肝人争回我们该得的权利和尊严!只要他肯帮我们发声,那一切的不公`歧视将会迎刃而解,他刚刚上了时代周刊的封面,在外国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作者: 广州--阳光    时间: 2010-5-13 10:01

没有处罚就没有执行力!
当然只有我们在受到违法对待时都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够威慑他们,使法规迅速普及!
作者: 星语心愿ˋ    时间: 2010-5-13 11:26

作为一个广东人并不看好
作者: dream634    时间: 2010-5-13 19:21

好歹也是出了文件了``比没有的好```就看以后的执行力度了
作者: tiezhuliu    时间: 2010-5-13 20:01

文件从字面上看起来不错,但关键是执行力度。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5-13 22:08


作者: yjfetg    时间: 2010-5-14 02:45

5月12号我打了12333要么叫我打各区~打了只接叫我在那等。。。。。说他有事等等~一等就一个多小时。。。。
作者: yjfetg    时间: 2010-5-14 02:45

5月12号我打了12333要么叫我打各区~打了只接叫我在那等。。。。。说他有事等等~一等就一个多小时。。。。
作者: duncan12000    时间: 2010-5-14 08:15

5月12号我打了12333要么叫我打各区~打了只接叫我在那等。。。。。说他有事等等~一等就一个多小时


我早说过12333劳动局是最腐败的。根本不是做事,只是拿文件出来应付一下你们。还高兴什么?
作者: duncan12000    时间: 2010-5-14 08:16

我早就打过12333投诉.他们是直接推给法院
作者: shadowliver    时间: 2010-5-14 14:09

其实可以去哪里投诉12333?应该是检察院吧?最好录音
作者: duncan12000    时间: 2010-5-14 17:24

全国各地的12333都是这样,如果要投诉,找国务院
作者: daylg    时间: 2010-5-14 21:26

仍然不安心,大家拭目以待吧!!这几年出的文也不少了!可是都是让人失望的!
作者: 13469    时间: 2010-5-15 00:16

你不会操他妈呀、、垃圾们只欺软怕硬的。下次哪位战友打电话。要是还这样就直接操他妈、
作者: woyaogongping    时间: 2010-5-15 12:14     标题: 大家关注执行

一起努力,为了我们的公平
作者: 流浪打工仔    时间: 2010-5-15 15:37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我们真的希望能实施啊!大家也要加油啊!不知道东莞,深圳地区有没有能干的人出来主持维权啊!我们会大力支持的啊!现在还是有很多很多的公司要体检乙肝啊,并且医院也是一样的啊,投诉有没有用啊!有人出来组织就好了啊!利用媒体来报导这些公司单位。
作者: 乙男乙女    时间: 2010-5-15 15:57

我们有一亿战友,不说多了,有一千人出来战斗就是好大个事了。为什么这个问题这么久了还是没有解决,就是战友们基本都是各自为战,没有整成群体。雷闯这种敢于站出来的,太少了
作者: 乙男乙女    时间: 2010-5-15 16:00

大家基本都是还可以马马虎虎过日子,还没有达到那种不能生存的地步。所以,这个问题才会托这么久。不知,大家听说过青蛙的故事没有?
作者: 乙男乙女    时间: 2010-5-15 16:02

记得在做生物实验时,把一只青蛙放在装有沸水的杯子时,青蛙马上跳出来, 但把一只青蛙放在另一个温水的杯子中,并慢慢加热至沸腾,青蛙刚开始时会很舒适地在杯中游来游去,直到它发现太热时,已失去力量跳不出来了。我们是属于慢性这种吧!
作者: 中国人zmq    时间: 2010-5-19 17:33     标题: 处罚力度不够

历史证明,无论国家的政策如何好如何严,但到了基层的执行时就会变色变味甚至会无影无踪。这是因为县、区级甚至是市级部份官员官员习惯性工作不负责所致。更有一部分官员在利益面前可以忘却一切。
国家的好政策好规定要想真正得到落实,必须要对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才会真正有效。我认为现有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还是远远不够,三部委2月10日所发的“通知”的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
我认为,要真正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一定要国家立法,不要让规定一层层变味,而且要对违法者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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