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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州市已下发穗卫医[2010]8号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5 09:38     标题: 广州市已下发穗卫医[2010]8号文件

http://www.lab.ac.cn/index/?action-viewthread-tid-2281
通知:规范体检项目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相关权利,根据人社部发 [2010]12号及穗卫医[2010]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康管理中心要认真清理“体检套餐”。即日起除以下情形外,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在健康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1. 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2. 体检者提出在套餐基础上增加乙肝病毒相关检测申请(检测结果仅提供给被检测人本人);3.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发现异常,建议进一步筛查,并经体检者同意。

其他科室不得接受相关单位的入学和就业体检委托。

二、符合上述情形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医生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知情同意书由科室自行设计,4月16日前报医务处备案。

三、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
                                                                  
                                                                    南方医院医务处
                                                                   2010年4月14日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5 09:39

穗卫医[2010]8号文件原文没有找到,
但从南方医院医务处的文件看来,也许有个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5 09:42

“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在健康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但体检者可以提出在套餐基础上增加乙肝病毒相关检测申请(检测结果仅提供给被检测人本人)”
创新的表述方法
作者: tiezhuliu    时间: 2010-5-5 09:47


作者: 特深沉    时间: 2010-5-5 09:50

没有投诉电话,又是共军骗人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5-5 09:55

至少医院有所顾忌了,所以要大胆维权!!!
作者: hhszhbv    时间: 2010-5-5 09:56

还是被自愿!!!!!!!!!!!!!!!!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5 10:00

从上述的信息看来,
比卫生部12号文件及38号文件更明细话,有进步,但没有湖北、河南文件那么完美,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依然可以很轻易地乙肝检测。
该文件虽然对单位委托的福利体检有一定的阻止作用,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医院的文件没有提到入职体检、就业体检的字眼,或许医院根本就不去区分体检者体检的性质和用途,也不会设置就业体检套餐,全部以健康体检套餐ABC进行分类,求职者去医院进行入职体检,选个健康体检套餐C+签名同意就轻易可以进行乙肝检测了,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时乖乖地交给用人单位~~~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5 10:09

回顾下我在三部门《通知》征求意见期间发表的帖子,
今天看来有非凡的启示意义——

就业体检无法界定!《通知》思路要全盘否决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7461-1-1.html
质问:就业体检如何界定?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
质问卫生部:
    公民去医院体检,医院会不会认真核查公民去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有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医院一定要设置《就业体检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通知》规定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该条款就是废话!因为“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后者的“就业体检”就无法认定。

质问人保部:
    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普通行业时必须要进行入职体检和福利体检?有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用统一格式的《入职体检表》?有没有法规约束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向劳动者索取个人健康报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招工、招聘、福利等就业体检就是一个无形的概念,根本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更是废话。

最后,留给卫生部、人保部思考一个关键问题:
用人单位不要医院统一的《入职体检报告》(何况没有法律规定要用统一格式的《入职体检报告》),而是明确或暗示要求应聘者持《个人健康报告》办理入职手续,就算是国家明令禁止了招工、招聘、福利等就业体检不得乙肝检查,但前提是“就业体检”都无法界定,《个人健康报告》又不属于“就业体检”范畴。这样,92%的非乙肝应聘者都会惯例地提供含有乙肝项目的《个人健康报告》,剩下8%的乙肝应聘者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在当前国情及隐私、反歧视法律体制不完善的背景下,
只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即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乙肝问题。

具体建议如下:
【版本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建议

尊敬的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有关领导:
    欣闻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目前正在就《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我作为乙肝群体的一名维权代表,亲历见证了十多年来各种各样乙肝歧视问题,首先,我对该《通知》的内容表述漏洞百出深表震惊,对卫生部漠视群众呼声深表失望和遗憾!

    近年来,国家也相继出台一系列保障乙肝群体权益的法规政策, 但乙肝歧视事件依然屡见不鲜,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转变成“隐性”,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卫生部应当重新审视其制定的法规政策,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央政府三申五令要清除乙肝歧视大背景下,为什么国家近年来出台清除乙肝歧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如果一个法规政策,反反复复地去制定而不能有效地执行,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这次卫生部规范乙肝检测的规章文件在清除乙肝歧视问题上是“一步到位”?还是“温水煮青蛙”?该规章文件的框架思路及内容的表述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关系到乙肝歧视问题是否能彻底解决。

本人反对《通知》的内容表述主要原因是:
1、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福利体检没有列入禁止乙肝检测范围;
2、即使《通知》禁止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查,乙肝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主要原因是该《通知》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该《通知》极易成一纸空文。因为个人的健康体检检测乙肝没有得到有效规范,该《通知》实施后的后果是:用人单位不统一组织招工、招聘、福利体检了,求职者报到时出示个人的健康状况报告,医院也不统一设置招工、招聘、福利体检套餐了,体检的项目ABCD任君选择,就算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非乙肝的求职者一般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乙肝检测,因为中国的“招工体检=乙肝体检”已经是市场的潜规则,95%以上的招工体检套餐能诊断的无非是乙肝和肺结核,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健康报告”如果不含乙肝项目的话,该健康报告也失去了意义。因此,92%的非乙肝求职者的健康报告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了乙肝检测,剩下8%的乙肝求职者也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再说,中国大陆的大部分企业招聘时让求职者自带体检报告这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招工、招聘体检了,也不存在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了。我们公司就是一直以来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求职者持体检报告入职,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要进行乙肝检查,但我看过大部分人的体检报告都有乙肝检测。

因此,要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将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必须由医生开单注明乙肝检测的合法用途方可检测】。
否则,乙肝歧视就不能从根本上清除

具体规章文件建议如下:

关于《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入托等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作出一些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对体检者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四、除医学需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乙肝检测的情况外,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其他理由(如招工、用工、入学、入托等)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五、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在体检者没有持有效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的情况下实施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5 10:18

严格来说,健康体检包含有乙肝项目并没有错,国外估计也不会特别规定健康体检套餐不得含有乙肝项目,但是,中国的国情不同,乙肝检测被误导和泛滥,在健康体检的用途无法界定和健康体检隐私无法保障的的前提下,政府部门依据国情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健康体检的手续程序,使乙肝检测避免“被自愿”,是乙肝歧视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政府行政的“防患于未然”,这是政府科学行政、以人为本行政的重要体现。这就类比于消防安全的防患,发生火警了才去救火已经太晚了,政府应该在消防安全审批手续程序上设置一定的门槛,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所谓“入职体检、就业体检、福利体检、在职体检、职工健康体检”等是很难去界定的,因为除公务员和一些特殊职业外,国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入职、在职必须要或不得体检,是否体检是市场的自主行为,因此,要比较彻底地防止漏洞、防止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钻空子致使乙肝歧视无法清除,最主要的是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乙肝检测的流程和程序上加以规范和引导,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任何禁止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健康体检套餐剔除乙肝项目,并不等于个人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只是在健康体检手续程序上设置一个小小的门槛,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被自愿的乙肝检测。
作者: xydx    时间: 2010-5-5 10:22

对比浙江\湖北\江西\河南的文件,这个文件算垃圾了,广东的战友,要加油.
作者: NaturalRights    时间: 2010-5-5 10:2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5-5 11:01

关于《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入托等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作出一些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对体检者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四、除医学需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乙肝检测的情况外,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其他理由(如招工、用工、入学、入托等)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五、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在体检者没有持有效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的情况下实施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5-5 11:02

这个很好,建议向国务院反映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5-5 11:05

看看广州市卫生局2007年底出台的文件,
为什么会一纸空文?就是因为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根本无法界定,被自愿的乙肝检测将文件成空文!

http://www.gzmed.gov.cn/portal/s ... amp;categoryId=3183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
作者: 管理员 日期: 2008-01-10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5-5 20:24

原帖由 0012345 于 2010-5-5 11:01 发表
关于《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5-5 23:07

人权大哥的贴,一定要好好看。按照他的思路来维权,才能真正杜绝歧视!!
作者: zhiji120    时间: 2010-5-11 19:23

不相信这些所谓的什么什么部门,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没一个办正事的,逼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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