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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战友们,38号文件可否这样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fy2010    时间: 2010-4-18 13:10     标题: 战友们,38号文件可否这样理解?

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这里明确的规定只要不是经过生卫部核准的特殊行业,体检时最多检测转移酶项目

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这里却提到了一个“主动”的问题,第一条已明确规定只能检测转移酶项目,那么这里的“乙肝项目检测”只要不是特别行业,就是指转移酶项目。

而现在大部医院却是只要“知情同意”就检测乙肝五项,不是明显的违反38号文件的精神吗?
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如果是这样,我们也可以拿这个却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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