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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凤凰---大学生赴京工作 身患乙肝被拒绝状告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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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vyl_2006
时间:
2010-4-16 00:11
标题:
凤凰---大学生赴京工作 身患乙肝被拒绝状告用人单位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0415/2056280.shtml
大学生赴京工作 身患乙肝被拒绝状告用人单位2010年04月15日 16:23中国法院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中国法院网讯大学尚未毕业的学生袁某参加学校招聘会与一家企业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年后赴京到用人单位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因体检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单位拒绝。4月15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11月23日,原告袁某(男,1988年出生,南京人)还是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一名学生的时候,被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邀参加学校召开的2009年毕业生招聘会。当天通过协商,原、被告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种、工资标准、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事项。
原告未出庭,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诉称,2008年原告、被告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9年8月11日,原告毕业后持报到证到公司报到,2009年8月12日到18日原告参加了入职培训,被安排在八车间任工艺员一职,8月24日原告到公司拿了自己的体验报告后,被认定为乙肝病携带者。8月24日被告给了原告1400元,要求原告于28日搬离公司宿舍,拒绝原告袁某在其单位工作。原告认为双方已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并未对原告身体状况做出特殊要求,即使在体检中查出原告为乙肝病携带者,也不能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法律明文规定“携带乙肝病毒”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由;被告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要求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4万余元。
被告辩称,2008年原告、被告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属于双方意向协定,双方并不因此产生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根本没有录用原告,更谈不上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果原告患有传染病等疾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该协议书,另外原告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致使协议无效,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10-4-16 07:00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作者:
599
时间:
2010-4-16 07:44
关注中,
战友,加油哈!
作者:
国进民退
时间:
2010-4-16 07:44
作者:
如果这样做
时间:
2010-4-16 09:48
我为什么就得告诉你我是乙肝病毒携带!难道这就是所谓公民隐私权。难道我进入你公司就一定要脱光衣服裤子让你检查。
三部委通知明文规定要保护隐私要保护隐私,支持再告下去!
作者:
wufeierhao
时间:
2010-4-16 10:04
关注中...
作者:
有你更坚强
时间:
2010-4-16 10:12
标题:
“身患乙肝”
听起来好吓人哦!
作者:
我爱闵艳红
时间:
2010-4-16 17:52
他妈的,用人单位竟然学猪八戒倒打一耙。
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因为乙肝而拒绝录用。
作者:
summitmna
时间:
2010-4-16 18:23
这说明当前的社会现实,乙肝携带者仍然遭受着巨大的歧视压力!
作者:
yang.chun
时间:
2010-4-16 18:35
战友,加油
作者:
我是马化腾
时间:
2010-4-16 18:49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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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想死了
时间:
2010-4-17 13:09
关注中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0-4-17 14:30
被告辩称,2008年原告、被告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属于双方意向协定,双方并不因此产生劳动合同关系
前几天一直在想,就业协议书在法律上面到底认可不,看来协议书的确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意向协定!
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我来这单位后立即签订了五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现在看来是明智的,
作者:
z0h0k
时间:
2010-4-17 20:19
毕业生签的三方就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作者:
shuzu
时间:
2010-4-17 20:48
支持维权,
作者:
吴歧
时间:
2010-4-17 23:35
向所有勇敢维权者致敬!为自己就是为大家!
作者:
坎坷人生8
时间:
2010-4-18 13:07
支持维权
加油
作者:
fangliwei521
时间:
2010-4-19 10:41
支持维权,一定要让公司知道,歧视是没有好果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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