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命运关键时刻,最关键一搏!诸位自救吧!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5 19:34     标题: 命运关键时刻,最关键一搏!诸位自救吧!

各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的官方网站上有表达诉求的渠道和联系方式,诸位看着办自救吧!
三部委的《通知》是一纸张空文?!还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强的《通知》文件?!只在乎我们是否愿意花10分钟的时间做举手之功的事情,别小看这10分钟时间,也许影响上亿人的命运。否则卫生厅下发无可操作性的《通知》文件,惯例地转发三部委的《通知》文件,将死路一条!
广东省卫生厅官方网站:
http://www.gdwst.gov.cn/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厅也很重要,是牵头拟文件的的部门)
http://www.gd.lss.gov.cn/gdlss/sy/index.htm

广东省卫生厅有关科室和领导的信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其他省市请各位跟帖补充)

特别说明,同一省份表达诉求的内容不要雷同,以免影响表达诉求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和代表性,不要让官员们认为是有组织的“惯投”行为,不约而同的表达诉求才有说服力的!
简单说明下“希望**省卫生厅效仿浙江省卫生厅落实三部委12号文件”的主题即可,其实内容也不需要太多,也不一定要有什么文采。
方便的战友最好打电话、寄特快、当面XING访、找媒体记者帮忙,这样效果就更好了!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25 20:27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5 19:34

紧急呼吁促成各省市效仿浙江省卫生厅的文件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浙江省卫生厅的文件在全国率先取得突破性规定:“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这一规定很大程度遏制了“被自愿健康体检”的行为,是目前全国最完美的文件版本,趁各省卫生厅还没有下发文件,特此紧急呼吁各地战友向卫生厅表达诉求,效仿浙江卫生厅的文件,遏制了“被自愿健康体检”的行为!

    时间非常紧迫,我个人估计若我们不紧急表达诉求,其他省市卫生厅的文件都不会超越浙江省的了,浙江省文件的相对“完美”是很多战友投诉争回来的!
若我们不紧急表达诉求,各省的文件陆续“惯例”地转发三部委的文件,势必死路一条!!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的名义进行乙肝检测,文件将一纸空文!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5201-1-1.html
作者: 614    时间: 2010-3-25 19:36

共同努力,推荐浙江。

湖南卫生厅厅长信箱:
http://www.21hospital.com/gzxx/

其它省卫生厅厅长信箱:

便民通道>>>>各省卫生厅厅长信箱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3-26 12:53 编辑 ]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3-25 19:39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08449-1-1.html
安徽卫生厅 厅长信箱:
http://www.ahwst.gov.cn/tzxx.asp
安徽人社厅 厅长信箱:
http://www.ah.hrss.gov.cn/Root/w ... olumnContentId=9224

目前各地情况来看,许多医院纷纷公开推出“自愿乙肝检测知情书”,以此免责。
希望引起各地战友的足够重视,立刻行动起来。
敦促出台一个完善的地方文件意义重大,而时间紧迫!

[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0-3-25 19:58 编辑 ]
作者: juewang2007    时间: 2010-3-25 19:40

已经在四川卫生厅厅长信箱发了,不知有用没?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25 19:45

各位战友把各地的卫生厅的链接贴到这里,并且附上简短的写信内容,我每个都去留言。
全国各省级卫生厅,我有一半的都去留过言了。呵呵
作者: 289    时间: 2010-3-25 20:03

吉林省卫生厅已给厅长信箱多次反映,但都没有结果,东北歧视依旧
作者: 289    时间: 2010-3-25 20:05

吉林省卫生厅长邮箱
http://www.jlws.gov.cn/JlsWst/site/wsnew/biaodan/tzxx.html
作者: okone    时间: 2010-3-25 20:05

北京卫生局医政处电话,主管落实三部委禁查乙肝通知,希望北京战友能每天电话表达关切,因为医政处的人说已经有好多人要求检查乙肝了,说不要总考虑你们乙肝群体,人家健康人也想查呢,现在有三点:
1.福利体检是否属于就业体检。就业体检范畴
2.就业体检签署体检自愿书规避通知。这个如何解决。
3.以个人体检代替就业体检
解决办法:禁止一切体检套餐含有乙肝。检查乙肝。要检查乙肝必须要去门诊单独开单。浙江就是这样。
医政处最新电话:01083970641 83970633 83970640 83970637
互相帮助,乙人自救,效果已经出来了。就差一点了。拜托了战友!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25 20:13

"zxxx"<[email protected]>北京市卫生局信箱,发不进去。

[ 本帖最后由 齐欢畅2 于 2010-3-25 23:29 编辑 ]
作者: lanseyu5201    时间: 2010-3-25 20:27

江苏省的卫生厅长信箱
http://www.jswst.gov.cn:8083/wst ... ?mquery.mailtype=1a
作者: lanseyu5201    时间: 2010-3-25 20:48

已发发给江苏省 星期六寄信去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0-3-25 20:50

广东省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作用!也是最顽固的分子,攻克它,其他的身份就好办了。攻克广东的关键在人保厅。其原因可看我发的贴!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0839-1-1.html

[ 本帖最后由 心凉了 于 2010-3-25 20:53 编辑 ]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3-25 20:51

上海卫生厅http://wsj.sh.gov.cn/ 有局长信箱,网上投诉,网上咨询,信息公开等
上海人保局http://www.12333sh.gov.cn/ 有局长信箱,网上投诉,信息公开等
上海市政府http://www.shanghai.gov.cn/ 有局长信箱,网上(敏感词),信息公开等
上海的战友们,赶紧努力!上海各医院都开始口头上说的好听但实际操作都是听单位的,卫生部门也表态即将出台文件但到现在还在制定中,大家赶紧一起努力!再不自救错过这个好时机可能就又难啦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5 21:00

这次真的很关键了,可以说是生死关头的重要时刻,通知文件中多加上一句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强的话,比那些反复研讨三四年时间的《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律的效果要好很多。比如,就业促进法强调不得歧视、不得拒录、不得辞退,这样操作性不强的法律用处有多大?用人单位根本不会以乙肝理由来拒绝录用,现在各用人单位和医院以健康体检理由来进行合法的乙肝检测,这样连证据都无法找到!法律又能怎么样?什么法律都是空文!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5 21:56

还有一点大家不能忽略——
用人单位叫你持个人的健康体检报告办理入职手续,90%的非乙肝求职者都很惯例地体检含有乙肝的个人健康体检报告,不提交含有乙肝的个人健康体检报告就表明有乙肝了!此地无银!
在国家没有统一就业体检表的情况下,
这样,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根本没有违法违规的前提!
这样投诉、起诉的证据都不存在!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3-25 22:10

我已向安徽的记者群发邮件,邀请其就乙肝检测“被自愿”漏洞问题采访安徽省三部门。
并告知我的建言行动,强调浙江文件的重大突破与表率作用 和目前得到政府的一些回复。
作者: 415211156    时间: 2010-3-25 22:29

"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这是浙江版的最大创新突破!希望大家把最重要这点加红加粗显示出来!向卫生部表示这一点对于消除乙肝歧视的重要性!
作者: 614    时间: 2010-3-25 23:10

各地可以将卫生厅,人社厅等的联系方式贴于此贴后,便于更多人参与。
作者: goaboard    时间: 2010-3-26 08:44


作者: 415211156    时间: 2010-3-26 11:06

顶起!广东是最顽固的地方,也是就业人数最多的地方!一定要先将其攻下来!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3-26 11:25

我修改后再致省卫生、人社厅的紧急建议信
不必在乎文采,关键引起他们重视,诉求清晰明确。

-------------------------------------
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日期        2010年3月26日 上午11:05
主题        紧急建言-安徽转发三部门《通知》的建议信
邮送域        gmail.com
      
隐藏详细信息 11:05 (6 分钟前)
      
尊敬的安徽卫生厅领导:

目前各地乙肝体检现状是,许多医院纷纷推出“自愿乙肝检测知情书”,以免责。渐成常态。
参见人民网报道:乙肝检查“被自愿”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1172910.html

而按三部委《通知》的表述对这个情况仍然难以界定违法。正如我从前所指出:“就业体检”与“个人、健康体检”根本无法界定。

而浙江省今天出台的三部门文件在全国率先取得突破性规定:“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这一规定很大程度遏制了“被自愿健康体检”的行为,是目前全国最完美的文件版本!(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地方通知文件中多加上一句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强的话,比那些反复研讨三四年时间的《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律的效果要好很多。比如,就业促进法强调不得歧视、不得拒录、不得辞退,这样操作性不强的法律用处有多大?用人单位根本不会以乙肝理由来拒绝录用,现在各用人单位和医院以健康体检理由来进行合法的乙肝检测,这样连证据都无法找到!法律又能怎么样?什么法律都是空文!

我真切盼望安徽出台的文件能如浙江一般,彻底杜绝“被自愿”乙肝检测的现象。
无数乙肝携带者将铭记,并感谢你们的辛勤工作!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3-26 13:49

什么帖子重要,战友看不清吗?
为什么只有我在顶。。
作者: 乙蚁族    时间: 2010-3-26 14:25

广东卫生厅的发了,md人保那个破信箱老是发不上,不知是不是故意的?
作者: minelover    时间: 2010-3-26 20:59

北京卫生局" <[email protected]>, "广东省卫生厅姚志彬" <[email protected]>, "海南省卫生厅" <[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人社厅" <[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卫生厅 厅长信箱" <[email protected]>
作者: 人在乙途    时间: 2010-3-26 21:12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6 21:34

昨天还为浙江的文件感到的高兴,因为浙江的文件不但禁止了入学、就业体检的乙肝检测,还规定健康体检套餐取消乙肝检测,个人要检测乙肝的话必须去找医生单独开单。这样,被自愿健康体检问题就基本解决了,
但是,
今天卫生部又下发文件了,提出了个“职工体检”的概念,
意思就是说福利体检不属于就业体检的范畴,签名后可查乙肝。
看来,今后五花八门的规避现象将层出不穷了
解决乙肝问题的路子还很坎坷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3-26 22:21

云南省网上xinfang系统,有省卫生厅的,我现在就发。
http://xfservice.yn.gov.cn/xinfang/main.jsp

xinfang件号:201003260000094125
查询密码:JHU693

[ 本帖最后由 天使1987 于 2010-3-26 22:32 编辑 ]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3-27 08:10


作者: 雪人1983    时间: 2010-3-27 11:16

谢谢风雨不动提供的模板,已发!
作者: 富贵数字    时间: 2010-3-27 11:19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26 21:34 发表
昨天还为浙江的文件感到的高兴,因为浙江的文件不但禁止了入学、就业体检的乙肝检测,还规定健康体检套餐取消乙肝检测,个人要检测乙肝的话必须去找医生单独开单。这样,被自愿健康体检问题就基本解决了,
但是,
今天卫生部又下 ...

这GCD就是喜欢搞游击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对这个就好比治疗性疫苗 特效药一样  还要难~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7 12:41

38号文件出台之前,很多卫生局官员、医院、用人单位都理解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一切体检都不得查乙肝,从北京、福建、江苏等地战友反馈的情况来看,医院都拒绝用人单位的委托在年度福利体检中查乙肝了,现在看来38号文件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作者: Flowers1314520    时间: 2010-3-27 13:34

福建省卫生厅邮箱是什么啊??
作者: tygy    时间: 2010-3-27 15:13

先发了邮件,用词很愤怒的那种
作者: hong201314    时间: 2010-3-27 15:51

http://www.fjphb.gov.cn/fjphb/Co ... 8-9af1-0fe8709fe0de
福建卫生厅厅长信箱
作者: 奶茶2010    时间: 2010-3-27 16:38

顶起,,已发江苏省卫生局
作者: chenrui222333    时间: 2010-3-27 18:54

广东省三部门是顽固分子!大家集中力量攻克它!
作者: 冰冰的雨    时间: 2010-3-27 19:37     标题: 上海市卫生局网址:http://wsj.sh.gov.cn/website/category/jdts.shtml

上海市卫生局可直接投诉或投诉给局长
上海的战友加油呀,发邮件投诉吧。。。。。。
网址:http://wsj.sh.gov.cn/website/category/jdts.shtml
作者: 冰冰的雨    时间: 2010-3-27 19:43     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网址:http://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hdpy/jzxxfk/index.sht

上海的战友把它收藏起来,可以给局长写信,每天督促,胜不胜利看我们自已的了。。。
作者: 想死了    时间: 2010-3-27 22:18

我信寄了,邮件发了,总理都发了,我是个学生,整天为八月的体检愁,大家的方法我都试了,寄信我都没有生活费了,可觉得一点作用都没有,累了,真的想死了,以这种方式为大家争取那么大官们的一点点关注,努力吧。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3-28 09:01


作者: arsenal1986    时间: 2010-3-28 10:37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祖国光荣    时间: 2010-3-28 14:39

我们打的不是电话,是呐喊!
建议把这个地址发到自己的每个群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6038-1-1.html
不自救,明年就是亲人祭奠我们
再不自救,明年就是亲人祭奠我们
我们快要被逼疯了,再不自救,明年就是亲人祭奠我们
强烈要求追究陈竺责任,废止38号文件,促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一起行动起来,是乙人就29日上班时间打电话
主要打下面的电话:
卫生部办公厅:
综合处               电话:010-68792079       传真:010-68792082
新闻办               电话:010-68792084       传真:010-68792087
xinfang处              电话:010-64018651       传真:010-64033116

一定要让出38好文件的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及处长下台。
否则咱们誓不罢休,(敏感词)国务院办公厅,甚至温总理,让陈竺部长让位,如果还不行,大家就全国各地搞行为艺术,甚至不幸牺牲我自己的生命。

本来三部委意见让大家看到了希望,但38号文件让大家掉进了深渊。

一起行动起来,再不行动,咱们就是死期已到。
作者: 蝴蝶飞不过    时间: 2010-3-28 15:36


作者: YCONG    时间: 2010-3-28 15:39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3-29 08:17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3-29 12:13

大家赶快行动起来!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9 17:52

感觉很多战友都麻木了....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3-29 18:21

现在努力在各省推行浙江省的文件是最重要的
但现在对卫生部38号文件表示不满,希望卫生部支持浙江省的做法并推广,是个好的做法。

隐私保护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应该争取多绕弯子,多设门槛。
作者: qqad    时间: 2010-3-29 21:41

我发了,但我发觉救不了自己,希望尽自己的努力救救别人吧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3-30 11:03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3-30 18:24

已经尽力了,成功与否由他去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30 19:55

38号文对各地执行12号文产生极其负面影响
近期要卫生部收回、撤销38号文件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如果实施过程中这个“职工体检”漏洞显现出来,群众反映强烈,也不排除卫生部效仿浙江省的做法发个补充通知。
再者,就业体检如何定义?卫生部把职工健康体检排除在就业体检之外,在法理许可上还是值得争议的,这需要法律学者和媒体等去推动。

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很多地方的卫生局都认为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包括福利体检)都不得进行乙肝检测,但38号文件出台后,各地卫生局就会默许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自愿的乙肝检测,卫生局设置的投诉热线或许都不会受理入职后的乙肝检测的投诉,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入职体检或隐私泄密。因此,38号文件对各地执行落实12号文件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及时地表达我们的诉求是迫在眉睫的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抗争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3月出版的《食品安全法释义》就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同时也披露了《食品安全法四审草案》删除“甲型”两字的原因,4月份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也没有明确细分“病毒性肝炎”,但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发挥了群体力量的作用,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批示,最终才得以扭转了乾坤。试想,如果当时我们坐以待毙不强烈地表达我们的诉求,会有今天的成就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
作者: 415211156    时间: 2010-3-30 19:58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发挥了群体力量的作用,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批示,最终才得以扭转了乾坤。试想,如果当时我们坐以待毙不强烈地表达我们的诉求,会有今天的成就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3-31 08:11


作者: wzhaizi    时间: 2010-3-31 08:26

努力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4-2 10:27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4-3 11:33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4-3 19:36

三部委《通知》已经明确指出:“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已经明确界定了乙肝检测行为的完全个人自主化及乙肝检测资料的绝对个人化。剩下的只是各地卫生部门的具体落实问题了。浙江省卫生厅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地方具体实施细则之际。卫生部下发38号文件,文件将《通知》关键条款改成“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为“被自愿”交出乙肝检测资料预留下了空间,我们对38号文件公然违背《通知》精神的开倒车行为深表震惊,对卫生部漠视群众呼声深表失望和遗憾。对卫生部到底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还是维护利益集团的利益深表怀疑!
近年来,国家也相继出台一系列保障乙肝群体权益的法规政策, 但乙肝歧视事件依然屡见不鲜,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转变成“隐性”,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清除乙肝歧视大背景下,为什么国家近年来出台清除乙肝歧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反反复复地去制定而不能有效地执行?以2007年《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为例,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但被身为管理者的深圳、广州、杭州、宁波、西安等地的卫生局相继出台与《意见》配套的文件,巧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形式使《意见》沦为一纸空文。医疗体检作为一个经营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形成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卫生部作为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政府部门,其行政不作为是形成中国大陆乙肝歧视一个主要原因,38号文件的下发仅是其行政不作为的一例。
对于体检医疗机构来讲,我国的体检机构的业务对象主要就是我国三亿就业者和学生。由此形成了蕴涵着巨大经济利益的体检市场。而卫生部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对于与形成了乙肝歧视社会问题有重要关联的、敏感的体检行业,其有关的政策、经营规范本应当由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卫生部来制定。以充分国家政策公平、公正性。而卫生部却把这个自己应承担的职责和权利授予市场经营受益者,按照世界通行做法,对于敏感商品,大到国家间军火交易,小到个人网吧的经营,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对经营受益一方的经营行为是否损害社会负有监管责任。卫生部对体检经营机构的授权显然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卫生部把《卫生部健康体检目录》交由市场经营者获利者制定 是极不负责的。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医疗机构对就业人员,学生这个特定的人群(包括以各种借口)进行乙肝检测或人群乙肝鉴别,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种检测可以为实施检测的利益集团以外的整个社会带来实质上的益处。母庸置疑,中国卫生部授权体检经营机构制定体检政策,授权他们从数十种甲、乙类病中实际上专门检测乙肝,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也是形成乙肝恐怖的重要原因,事实证明,体检必查乙肝,除了从实际上可以为利益集团提供巨额利益,从实际上为我国的乙肝歧视提供源头,形成了世所罕见的乙肝歧视以外,没有其他的社会益处。1976年度诺贝尔医学与生理学奖,被人称为“乙肝之父”的布林伯格先生2006年访华期间听说后感到非常惊讶,曾遗憾地说:“没想到我发现了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检测的技术,却导致这么多中国人面临如此境地。”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也指出:“体检中如果发现肝功能检测指标结果异常,则可以反映出被检测者目前的身体状况可能不够健康,能否承受相应的工作、学习,用工、招生单位应征求医生意见。“假设肝功能相关指标超过正常值上限的两倍了,那他肯定是病人,治病都来不及,哪会先去上班?若体检者发现自己肝功能结果异常,再追根溯源,看是因乙肝感染所致还是其他疾病导致,这比检测乙肝指标更有实际意义。
正如贾继东教授在接受《东方时空》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只要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很难做到不歧视。今后出现以其它非乙肝歧视的理由将乙肝携带者赶出校门,用人单位的隐性歧视将让他们更找不到证据。

卫生部必须正视由于中国体检必查乙肝的恶习,进而导致的乙肝恐怖现象。彻底摒弃年年查、反复查乙肝的中国特有错误做法,收回对体检机构肆意检测乙肝的授权。带头落实《通知》精神。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才能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4-7 18:41

广东省卫生厅就12号文件问题的回复
您好!来信获悉。
    我厅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后,厅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尽快转发该文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由省人社厅牵头转发,我厅已积极主动与省社保厅联系,争取尽快转发各地贯彻执行。另外,我厅已将此文件发至各市卫生局,要求遵照执行,同时,并已将此文件在省卫生厅公众网上公布,加强宣传教育。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监督检查,监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特殊行业除外),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为此,让我们大家为促进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共同作出努力!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4-13 09:21


作者: 锄草    时间: 2010-4-13 11:59

自助者天助也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4-13 14:40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4-19 16:39

人权至上的呼吁、湖北战友的努力,现湖北文件已学习浙江做法。
其他省市还需努力,战友们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10-4-19 16:43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4-19 19:58

让广东等省市向湖北学习是维权当务之急!
对比一下广东深圳和湖北的文件,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简直是天与地之比,广东深圳的文件将使“被自愿”的乙肝检测成为今后的主流,要杜绝此现象,必须让广东省等其他省市卫生厅学习湖北、浙江卫生厅!目前趁很多省市卫生厅都没有转发文件,扭转卫生部38号“被自愿”文件的负面影响还是有很大可能的,因此,我认为,向广东省等各省市卫生厅表达向湖北、浙江学习的诉求是我们现阶段维权的主要方向,否则,也许之前的维权行动都前功尽弃,后果不堪设想。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4-20 11:50

已向本省卫生厅发送了邮件。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4-23 09:14

从江西转发38号文件过程来看, 38号文也是我们敦促地方发文要求“个人检测,单独开单”的契机
各位战友要把握,有能力的战友可以写个针对38号文转发的建言范文,供各地战友参考。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4-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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