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继续向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推荐浙江版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25 17:24     标题: 继续向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推荐浙江版的通知!!

继续向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推荐浙江版的通知!!
继续向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推荐浙江版的通知!!

事实证明,向各地推荐浙江版通知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我们继续发给各地卫生厅、人保厅、教育厅吧!

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5 13:41:51 信息来源:厅医政处 访问次数:65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投诉、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71-85115082

省教育厅:0571-88008765

省卫生厅:96301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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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齐欢畅2 于 2010-5-3 15:35 编辑 ]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5 17:26

赞!!!发往各省仿效!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25 17:28

先写封感谢信过去,然后向各地卫生、人保部门群发,不放过一个县(区)级卫生厅,哈哈哈哈哈
作者: 马甲的乐趣    时间: 2010-3-25 17:29

希望能认真贯彻落实,大家继续努力哈!
作者: 望2010    时间: 2010-3-25 17:31


作者: 望2010    时间: 2010-3-25 17:32

好像没提到处罚力度!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25 17:39

原帖由 望2010 于 2010-3-25 17:32 发表
好像没提到处罚力度!

处罚力度是那个狗日的什么规定,歧视乙肝者,处罚一千!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3-25 17:43

处罚是什么:完全可以打个电话问下卫生厅就行
我想应该是按照通知来:吊销医生执照
毕竟这个处罚 是卫生局 卫生厅说了算
作者: 南昌风    时间: 2010-3-25 17:45

照搬苏州的 呵呵 苏州 不是前段时间都这样规定了吗
作者: 人在乙途    时间: 2010-3-25 17:46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3-25 17:46

值得向全国卫生厅转发,并要求其学习浙江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3-25 17:50

原帖由 南昌风 于 2010-3-25 17:45 发表
照搬苏州的 呵呵 苏州 不是前段时间都这样规定了吗

苏州的通知你看过吗?我觉得你就是一个看客 但是看客不看内容 怪了
作者: loveffbb    时间: 2010-3-25 17:52

太好了。。。。接下去看医院的执行力了。
作者: 望2010    时间: 2010-3-25 17:54

我的观点是:这个文件最值得推崇的地方时规定很明确,虽然佛山、苏州的也不错,但是这个文件简单明了,违不违规一看就知道,不像其他的那么含糊,方便维权、打官司,还是很不错的。
作者: 醒着睡着    时间: 2010-3-25 17:56

不错!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25 18:01

已经致信卫生厅局长信箱,表示感谢,并要求严格执行文件。
作者: freshnail    时间: 2010-3-25 18:07


作者: qwebnm    时间: 2010-3-25 18:10     标题: 杭州还是查的

发了文件又没用照样查的,
作者: loveffbb    时间: 2010-3-25 18:11     标题: 回复 22# 的帖子

举报,
作者: qwebnm    时间: 2010-3-25 18:17     标题: 省立同德就在查

省立同德就在查
作者: loveffbb    时间: 2010-3-25 18:21

这个通知今天才出,看看后面的执行情况吧
作者: xinxinzhihuo    时间: 2010-3-25 18:41

堪称完美
已转发
作者: s_slan    时间: 2010-3-25 19:47

谢谢您的努力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0-3-25 20:02

好消息啊,顶一下。
作者: qwebnm    时间: 2010-3-25 20:40     标题: 福利体检能不能两对半呢

福利体检能不能两对半呢
作者: hetoucun    时间: 2010-3-25 20:42

福利体检当然不能,健康体检都不能查!
作者: qwebnm    时间: 2010-3-25 20:44     标题: 福利体检能不能两对半呢

我们单位好像要福利体检了,上个星期新员工还是查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5 21:05

这次真的很关键了,可以说是生死关头的重要时刻,通知文件中多加上一句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强的话,比那些反复研讨三四年时间的《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律的效果要好很多。比如,就业促进法强调不得歧视、不得拒录、不得辞退,这样操作性不强的法律用处有多大?用人单位根本不会以乙肝理由来拒绝录用,现在各用人单位和医院以健康体检理由来进行合法的乙肝检测,这样连证据都无法找到!法律又能怎么样?什么法律都是空文!
作者: god__luck    时间: 2010-3-25 21:08

已经发致谢信,向所在区发送通知!!
作者: 闷闷猪    时间: 2010-3-25 21:17

浙江实在太好了·
作者: 清补凉    时间: 2010-3-25 21:25

不要高兴那么早,管不管用尚需时间来证明!
维权的意识和准备还得随时准备好!
作者: 乙路平安    时间: 2010-3-25 21:39

从这个文件的落款就知道这次又被他们忽悠了,NND,出的什么文件,两个都是教育厅,没有卫生厅
出文件的人都没有仔细看他们的文件,拿出来就知道骗骗我们
作者: wzhaizi    时间: 2010-3-25 21:44

赞浙江省卫生厅守承诺。

[ 本帖最后由 wzhaizi 于 2010-3-25 21:47 编辑 ]
作者: wzhaizi    时间: 2010-3-25 21:51

楼主速度好快,我4点多上浙江省卫生厅网站还没看到文件呢。
作者: mingbai    时间: 2010-3-25 22:02

看来浙江的政府比较开明,这样的政府我们要大唱赞歌,最好让全世界知道,那么其他的省份会参照。中国的官场,需要赞歌和面子。
作者: 携带快乐    时间: 2010-3-25 23:48

顶浙江战友一个!!
作者: 乙蚁族    时间: 2010-3-26 00:04

无论如何应聘时都应做录音取证的准备,以防“被自愿开单体检”。
作者: 599    时间: 2010-3-26 07:30

原帖由 乙蚁族 于 2010-3-26 00:04 发表
无论如何应聘时都应做录音取证的准备,以防“被自愿开单体检”。

防患于未然
作者: loveffbb    时间: 2010-3-26 10:16

卫生厅网站上的落款有问题啊
作者: miynr88    时间: 2010-3-26 12:04


几年来从来没笑得那样甜过.
只可惜了我那几年本应更具前程的青春.
作者: xblue    时间: 2010-3-26 14:31

原帖由 qwebnm 于 2010-3-25 18:10 发表
发了文件又没用照样查的,

杭州不是省会吗?傻冒了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6 14:39

原帖由 乙蚁族 于 2010-3-26 00:04 发表
无论如何应聘时都应做录音取证的准备,以防“被自愿开单体检”。

今天卫生部又出台了关于乙肝检测的文件,“被自愿的健康体检”已经合法化了,呜呜
作者: 浙之乙    时间: 2010-3-26 14:48

为了生活我们都不容易!
作者: xzlibing1005    时间: 2010-3-26 15:2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浙江卫生厅就是好,大家都去浙江  呵呵
作者: qwebnm    时间: 2010-3-26 18:40     标题: 好什么啊还是查的

好什么啊还是查的
作者: 乙蚁族    时间: 2010-3-26 21:07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26 14:39 发表

今天卫生部又出台了关于乙肝检测的文件,“被自愿的健康体检”已经合法化了,呜呜


tmd医院,看穿了他们的嘴脸
作者: 我是小三羊    时间: 2010-3-26 22:16     标题: 注意了,战友们!

大家不要高兴太早,因为卫生部的二次通知《卫生部38号文件》已经为被自愿敞开了大门!通过下面的链接自己去看看吧。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77/201003/46421.htm
如果卫生部38号文件得到落实,我们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3-26 22:20

浙江走在全国的最前面!感谢浙江卫生厅为其他省市做了榜样!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3-26 22:47


作者: daylg    时间: 2010-3-27 09:24

唉,赞成这种局面的是ZF,但是他们却是以这种态度来解决问题的!!难道真的要把咱们逼急了么?
作者: 乙人的痛    时间: 2010-3-27 13:08

顶!!!!!!!1
作者: 475362239    时间: 2010-3-27 13:33     标题: 支持

支持浙江,你们走在全国的前面,你们是全中国的榜样。
作者: 清风入梦    时间: 2010-3-27 14:21

个人体检是没有办法的,不是针对乙肝的,入职体检如果不查了,个人处于对自己的健康着想是可以查的,但不贴相片,而且是个人隐身,如果医院对此心知肚明,你让家人朋友代替你检查一个不就得了,公司如果HR带你们去体检说指明要查两对半,医生就说要出示卫生部门的特殊职业特殊岗位的特素体检证明才可以做这个检查,并且把最近新出的不得体检两对半的文件给HR看不就得了,久而久之还有哪个公司会去做这种招人唾骂愚蠢又愚昧一味的恐惧却不信科学的事?
作者: 清风入梦    时间: 2010-3-27 14:26

顺便说一句,体检的钱是我们大家自己出的,那我们想怎么也名字,不喜欢拍照,保持自己的隐私都不过分的吧,如果医院能考虑一下我们的处境,更为我们大家人性话一点,相信大家对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们就不觉得那么...
作者: navyl_2006    时间: 2010-3-27 17:23

这就能体现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开放正确的姿态才会有发展
作者: gsteven    时间: 2010-3-27 18:36

我给上海卫生局的建议
请上海卫生局学习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乙肝检查的文件
尊敬的上海卫生局:首先对于上海29日将取消公共场所健康证乙肝检查表示赞赏,你们很快地执行了中央的文件。
但是对于执行3部委乙肝检查的文件,希望你们参考浙江省卫生厅,网址(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并对你们提出建议,希望参考。           
1、
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 HBV-DNA等)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个人到医院门诊部门作为看病形式进行开单检查,并由开单医生签字后方可检查,检查结果必须交给本人,对泄露检查结果的医护人员,按照医师和护士相关法律条例处罚。         
2、公布上海卫生局及各区县卫生局投诉电话。           
3、上海卫生监督所对执行情况与4月至6月份执行为期3个月的专项检查,对违规医院和医护人员做出处罚,并向全上海卫生系统做出通报。

浙江能够出台这样的文件,难道上海一定要比浙江落后?                     
我们希望上海能在世博会开办之前尽快出台文件,不要影响到世博会的举办,也不要让书记和市长为了这事而受到大量投诉的特快专递。   
谢谢!上海200万乙肝携带者和其家属会感谢你们。
作者: zhan_xiaohua    时间: 2010-3-27 19:13


作者: woaini2010hua    时间: 2010-3-27 21:35     标题: 看来大家都抱着怀疑的态度挺多的

大家拭目以待 用现实来检验一下 政策是不是 正式落实了 前几天烟台开发区医院 还在继续体检我被刷下来
我们不要太乐观 要努力继续维权
作者: 期待开心    时间: 2010-3-27 21:51

唉,可惜我不在浙江
作者: shuzu    时间: 2010-3-28 09:35


作者: seefree1982    时间: 2010-3-28 12:1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ang86123    时间: 2010-3-29 00:11

可是有些公司强制你另外多做一个两对半的检查
作者: 954027134    时间: 2010-3-29 12:44

强烈支持!!!!
作者: 明州的战友    时间: 2010-3-29 17:2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71-85115082

我刚才按照这个电话打过去,一个 男的接的,他告诉我,他们不管,有社会保障厅下面的就业局负责,是不是推卸责任啊?
作者: moilonely    时间: 2010-3-29 20:50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就越人性化
作者: 有苦难难言    时间: 2010-4-1 14:57     标题: 广州也是这样就好了

广州也是这样就好了
作者: mufantu    时间: 2010-4-1 19:49

争取最后全国的解放。。。
作者: dyangyang2006    时间: 2010-4-2 16:46     标题: 回复 太过乐观了!!!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zhaizi    时间: 2010-4-2 22:11

原帖由 dyangyang2006 于 2010-4-2 16:46 发表
浙江省虽然出台了这样一个文件,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上月底,我刚签约了一家公司,要求我们自己先交一份体检报告,
昨天我到浙江台州市立医院体检,发现每个体检套餐中均有乙肝三系,
当我提出不查这项时,医生反问我公司没要求查 ...

看来浙江的也不乐观那,还需要大家的催促监督才是。可能真正执行要一个过程。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4-2 22:16

原帖由 wzhaizi 于 2010-4-2 22:11 发表

看来浙江的也不乐观那,还需要大家的催促监督才是。可能真正执行要一个过程。

哪个地区的卫生局管就要自己去推动,
我已经将文件发给杭州卫生局,人保局了,以及下面各区县市的卫生局了。
下一步准备给各区的医院发文。
作者: wzhaizi    时间: 2010-4-2 22:17

原帖由 齐欢畅2 于 2010-4-2 22:16 发表

哪个地区的卫生局管就要自己去推动,
我已经将文件发给杭州卫生局,人保局了,以及下面各区县市的卫生局了。
下一步准备给各区的医院发文。

支持。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4-2 22:18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4-2 23:27

浙江战友向各卫生、人保局发文,不放过一个县级局
作者: lalausc    时间: 2010-4-3 05:00     标题: 回复 69# 的帖子

中国的公务员,推卸责任的功夫是一流的,一定要被人追问得无处可逃,无理由可掰才会做分内的事情。你应该继续问下去,实在不行直接向劳保厅厅长反映,再不行就向中央劳保局反映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4-5 10:38

哪个地区的卫生局管就要自己去推动,
我已经将文件发给杭州卫生局,人保局了,以及下面各区县市的卫生局了。
下一步准备给各区的医院发文。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4-18 21:53


作者: raul0624    时间: 2010-4-19 12:42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4-19 22:45

浙江、湖北战友向各卫生、人保局发文,不放过一个县级局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4-21 13:14

好哦,地方上的推动靠大家了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4-21 20:28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4-23 16:40


作者: jsszlf    时间: 2010-4-23 18:39     标题: 苏州还在查啊

苏州这边好多医院背地里还在继续查,或者被自愿查,我已公司hr名义问了几家都可以查,他们说可以做两份报告,给员工那份两对半是另外的名称来写员工看不出来,给公司那份一看就知道你是不是携带者,苏州瑞慈体检中心和苏州立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其合作医院(园区美年体检中心)明确表示可以查,兄弟们你们要注意公司背地里和医院做手脚,到时开你你都不知道乙肝被开,他们会用其他理由开掉你的,只要你知道你们公司将在哪家医院体检如果查乙肝。你就可以打苏州卫生系统投诉电话12320,劳动局投诉12333或65226927苏州地区投诉电话,多投诉几次好处多
如果你知道你们公司要到那家体检,你以另外以其他公司的名义说要组织福利体检,问问其两对半可不可以查,让其把体检套餐发到你邮箱里就可以,如果有两对半投诉它就有证据,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4-25 21:43

大家都去各地卫生厅留言啊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5-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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