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反乙肝歧视征集有力量的文章,让我们学学 [打印本页]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8 17:36     标题: 反乙肝歧视征集有力量的文章,让我们学学

反乙肝歧视征集有力量的文章,让我们学学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8 17:38     标题: 攘外必先安内

安内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8 17:42     标题: 攘外必先安内

站不脚,拿什么反歧视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8 18:03

人才呢?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8 18:07     标题: 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于乙肝歧视的宪法性思考的文章

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于乙肝歧视的宪法性思考的文章
在支持乙肝歧视的人中有很多是重要的学者,他们提出了许多看似正确的言论,这些言论代表许多人的思想。要反对乙肝歧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把这些言论打倒。让社会回归到正常的态度中来。这是我写本文的目的。我们看下殷教授关于乙肝歧视的宪法性思考问题,黑色字体是他的原文,而在括号中的字体是我对他的驳斥。通过教授的言论,我们可以看到,学者是怎样为罪恶辩护的。

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行为, 在法律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劳动权或就业权。
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是受雇于国家政府机构的, 而[color=Sienna最终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大众。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 反映人民的意志,(谁是人民?9300万乙肝携带者是不是人民,他们所联系的广大家属是不是人民?同情和支持乙肝携带者的病毒携带者,支持废除乙肝歧视的人们是不是人民?他们都不是人民了,唯剩下殷教授成了人民,这个人民笑着脸翻身起来夸夸其谈起来,摆出所谓的道理,要剥夺那些“非人民”的利益,却不知他的虚伪早已让人难以忍受。) 其中当然包括在国家公务员选定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必须经由人民的同意他必须基于公众的信赖而行事。还不是“ 大小三阳” ,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能顺理成章地成为公务员, 因为他的公众认可程度是低的。那就是在条件大致
相当的两个候选人中间, 如果您作为雇主, 是选择一个完全健康的人为自己服务还是选择另一个次健康的人呢,其实答案是很明显的, 我们也许可以大声说我们不怕传染, 但我们却不能违背自己的内心, 当存在两种选择时, 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便显现了出来。(非常搞笑的是谈宪法权利的殷教授丢弃了自己宪法的虚伪的面具,玩起了自由经济学来了。按照他所谓的自由选择理论,一切妇女是可以被拒之门外的,因为她们要生孩子,请产假,让别人干更多的工作。以前的黑人是应该被拒之门外的,因为他们解放的时候非常粗鲁,没有文化和教养。奴隶社会中奴隶是应该被压迫的,因为他们连字都不认识。纵观历史,这些曾经被所谓的民意所压迫的群体最终获得了自己的权利,成为自己的主人,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民主和社会的力量进一步向经济领域渗透。现代经济的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企业和政府社会责任不断被明确的过程,它要求企业不能只追求利润,而且应该担负起对员工的责任,担负起对社区的责任,担负起对环境的责任。企业不能突破社会的底线,更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美国现行法律中要求企业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黑人就是最好的例证,更别提它明确的反对歧视妇女。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禁止雇主检验乙肝等在日常生活中传染性极低的疾病。所以雇主在雇佣过程中不得因公民的性别、身份等特征采取区别对待的歧视政策。每个人都有饭吃,每个人都能有尊严的活着,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现代社会比以前社会进步的最为重要的一方面。)作为国家公务员,代表着政府和国家形象,是一种相当繁重且辛苦的工作, 需要有健康体魄的人才适合担任,而乙肝患者包括病毒携带者, 是需要充分休息与休养的。显然, 他们更应该选择一种轻松的工作而不是公务员这一辛苦职业。(乙肝携带者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我不知道殷教授不知在什么地方听来,大约是拍了下脑袋。当然殷教授还有点好心,让乙肝携带者多多休息,不要干辛苦的工作,可惜不是每个乙肝携带者都能像殷教授那样动动笔杆涂画一些文字就可以在家领工资的,一些比较优越的工作如公务员都是过于劳累的,大约也只剩下老老实实的在家做个啃老族了,或者看着殷教授优美的文字度日了,如果看他的书能填饱肚子的话。)担任公务员更多意味着承担起一种义务而非权利。这是一种忠实于国家、忠实于民众的义务。(不清楚作为乙肝携带者怎么就不忠于国家、不忠于人民了,难道每个乙人都在生活的压力下被迫做了国外的间谍?呵呵,如果是真的,那么这个间谍队伍也过于庞大了。)每一个公务员, 都是基于公众的信赖而产生, 国家仅仅是作为一个架起公众与公务员之间介绍沟通的桥梁的中介机构。经由公众的授权, 国家通过设定考试、体检及审查等方法筛选公务员人选, 目的也正是对公众负责。在这筛选的过程中, 国家必须充分地考虑到公众对公务员的各种需求。而这些需求绝不仅仅是要求考试成绩优秀或品质优良而己。(一句话,是乙肝携带者就该靠边站。别再做无谓的斗争了!奋斗对于你们只是神话!)

没有侵犯平等权
他们没有认识到歧视的根本特点乃在于不合理差别。对不合理的差别, 要逐步消除而对于合理的差别, 则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予以肯定并加以确认, 这本身也是公民平等权保障的应有之义。我们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就是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当然这里我们并不是要为政府的其他过失行为开脱。(乙肝携带者不能够当公务员,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恋爱,这是合理的差别,你们应该忍受,这是为了保障其他的人呀。所以教授提到了公共利益一说。但公共利益时谁的利益?是少数有钱有势有文化人的利益,还是包括乙肝携带者、乙肝患者、他们的亲友以及所有同情乙人现今的处境、反对乙肝歧视人的利益?这里公众利益的含义还是一样的,明显是殷教授要歧视,偏偏要拉上全体中国人。要把乙肝携带者的父母亲友全拉过,殷教授要借你们的父母来反对你们了,乙人们,你们愿意么?)如果真有歧视的话, 那么这种歧视也不应该是来自政府, 恰恰相反, 这种歧视来自于社会公众本身。亦是说公务员的报考者所受到的所谓“ 歧视” 待遇来自于公众,而非政府。因为政府作为管理机构, 它必须代表公众的意志, 在这样的例子中, 如果公众的意志是倾向于歧视的, 那么政府也只能无奈地选择公众的决定。更何况在这里公众仅仅是从自己切身利益出发, 选择为自己服务的人员, 这本身并不能说就是歧视, 认为这是一种本能的选择似乎更为妥当。(公众上面已经讨论过了。要提到的是这地方的本能的选择很好。人一旦困了就想睡,一旦饿了就想吃,一旦被侵犯就想打人,一旦尿急了就想解决。但是冰冷的冬夜你不会在室外就睡,因为一旦睡着可能就不再能醒来。你不在厕所或者正规会议中饮食,因为你认为不是正确的场合。你想打人却不出拳,因为你知道这不是正确的解决办法或者可能打不过别人,你绝对不会在众目睽睽下宽衣解带,因为这绝对太丢人。
人类的文明是一个不断规训自己本能的过程,是为了我们能更好生存下去,能够更好的和别人相处。和乙肝携带者相处有一定的风险,但是这个风险是很小的。这从两次乙肝血清调查可以看出,1992年卫生部认为约有1.2亿是乙肝携带者,这一数字到2005年缩减成了9600万,这个被社会某些别有居心的人大肆毁谤的具有极大传染性的疾病,在13年间人数不是变多了,反而大大减少了。因此,乙肝传染性极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这是为什么呢?综合各医学上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因素:1、人体免疫机制对乙肝病毒有效的预防 成年人95%能够自愈
2、乙肝疫苗能让85%以上的产生抗体,从而有效的防止乙肝病毒的侵袭
3、乙肝有效的传播限于医源性传播、血液、母婴和性传播,而汗液、唾沫等不会传播。有实验给大猩猩直接喂食带有乙肝病毒的食物,但人类的近亲大猩猩并没有传染上乙肝。
这就是为什么被传言认为极其可怕的乙肝病毒为什么在13年中没有什么战果的原因了。
当然,同乙肝携带者及乙肝病人接触还是有风险的,因为存在血液传播的可能性,但同时两个人都流血并且乙人的血液刚好溅到正常人的伤口下的几率是极低的,即使这样,还有很大一部分的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免疫系统能够战胜乙肝病毒,产生乙肝抗体。基本上同乙肝携带者及乙肝病人正常接触而患上乙肝的可能性就像一个人自己出门被车撞死的一样,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出车祸而禁止别人开汽车,同样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得上乙肝而拒绝给他们工作,同他们一起生活。那些怀有乙肝歧视的人是自私的、愚蠢的,也是可怜的。自私是因为他们想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9600万人的痛苦之上,愚蠢是因为他们根本不了解乙肝传播的真实情况,可怜是因为他们需要过度的担心自己被传播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人数如此众多,恐怕难以得安生了。)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9 12:23

大伙搜集资料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9 18:24

乙肝歧视来源最大的不是政府等官方力量,而是民间,而且有一个奇怪的规律,最发达开明的地方和最落后封闭的地方往往是歧视最少的地方,而恰恰是半懂半不懂的中间层的人反应最为强烈,而且歧视得“有理有据”,貌似"为国为民"。
这个世界上最歧视我们的人,不是那些当官的人,他们才没时间来歧视我们,而是那些和我们一样的普普通通的群众,甚至是我们当中的许多战友。
现在这几千万的HBVER从哪来的?我家族没有乙肝病史,不可能是母子遗传,我从小就携带,也不可能是性传播,我想了很久,终于想出了一个可以让我自己满意的答案,我记得小时候我们那里医疗条件很差,尤其是打针的枕头都不是一次性的,而是用那种铁制的针头,扎完一个之后就丢进一个酒精盒里泡一会,过会再拿出来用,这种现象一直到我初中的时候才慢慢被一次性针头所取代。这个理由大概是我唯一可以接受的理由。但其他人并不这么看,政府出台的乙肝携带者就业指导意见,遵守的最不好的就是政府背景的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社会的看法:古语云,上有好之者,下必甚焉。大家觉得连政府都不想要HBVER,那就证明HBVER确实有问题,既然你政府都在歧视,我们凭什么不能歧视?说到这里,其实问题的根源还是在政府
作者: silast    时间: 2010-3-19 18:46

化验,检查都是西医的东西,迄今为止,西医没有完全治愈他所发现的任何一种疾病。

而乙肝2对半,并不被当回事,中国人之所以当回事,要归功于先贤们,为了卖转阴药对乙肝的妖魔化;而如今的歧视,要感谢医改,把医院由公共卫生机构改革成了国有垄断企业,体检员们将先辈的战果扩大化的结果。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9 18:50

可以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19 19:33

学医只能治人的肉体,而思想可以治人的灵魂
作者: BUTTERFLY-FLY    时间: 2010-3-19 20:06

消除乙肝歧视从我做起

中国是一个乙肝大国,约有十分之一的人群携带乙肝病毒。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母婴和性接触,当前没有治疗乙肝的特效药,但绝大多数携带者终身不发病,更无须治疗。近年,由于乙肝疫苗的应用已经使这一人群的数量呈现递减态势。
乙肝携带者没有任何病症,能够像普通人一样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共餐共事也不会造成传播,但这一人群多年来却遭受着不公正的待遇。就业入学的乙肝检测使得很多携带者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及学习机会,歧视也使很多携带者的心理状况受到了严重影响。他们害怕失去工作、害怕遭到周围人们的冷眼与歧视,很多人逐渐自闭,也出现了只有在中国才能出现的最怪现象:没有任何病症,也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一种病毒的携带者不敢告知周围人自己携带这种病毒!要知道每个人身上都会带有成千上万种病毒,而其他疾病,哪怕癌症在这个国家都是可以告诉任何人并能博得理解与同情的,而乙肝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另类!
乙肝携带者大多是社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乙肝歧视却使得他们的人生轨迹从此改变,最极端的例子就是2003年的周一超杀人案。2003年1月23日,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报名参加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经笔试、面试,周排名第八。4月1日体检,周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浙人干〔1996〕95号印发试行,2001年2月修订),“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第五条,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小三阳者。”周因此未被录取。出于报复心理,他在4月3日下午将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张某杀害,并将同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干某捅成重伤。熟悉周一超的人都说由寡母养大的他孝顺、善良而温厚,媒体公开报道他因乙肝歧视而杀人一事后,所有人都觉得不可思议,更是有四百人联名请求法院为其留生路,但最终法律还是判处周一超死刑。可以说每个乙肝携带者的人生都是一部血泪史,“得了乙肝,找工作没人要”的言论与事实妇孺皆知。乙肝之殇因乙肝携带者数量之多已经成为我泱泱大国的最大哀伤!
周一超在某种程度可以说是被制度性乙肝歧视逼上绝路的,而这一歧视也是因为历史性认知错误和多年的偏见造成的。很多人一直以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疾病,多年来乙肝携带者始终不能取得健康证。很多人还以为大三阳、小三阳就是慢性乙肝,其实大小三阳都只是感染了乙肝病毒或是携带乙肝病毒。根据大三阳、小三阳的情况并不能判断某人是否感染慢性乙肝,还要看其肝功能是否正常,而判断的主要指标就是转氨酶,如果转氨酶超过标准范围,可以认为肝功能不正常,也就是肝脏有炎症,而转氨酶稳定,则肝功能正常。反乙肝歧视公众人物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说“自上世纪90年代起,乙肝医药广告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各种渠道刻意制造‘乙肝威胁论’,散布‘乙肝恐慌’,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很多国家是不允许大众媒体上出现此类医药广告的。”“国家招收公务员时要强制检测报考者的乙肝标志物,并规定不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我国一些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中,有许多歧视性的条款,对乙肝携带者作了许多不必要的限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值得欣慰的是,科学的发展和无数反歧视人士的努力已使制度性乙肝歧视逐步化解。2005年1月,人保部、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而且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2007年3月,新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将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写入法律条文;2007年5月,人保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排除了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入口行业的规定,随后的2009年9月1日,另一反乙肝歧视著名人士雷闯,成为取得食品类健康证的第一位乙肝携带者。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要求废止乙肝标志物检测,限期对各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给予处罚。
  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的修改与出台,既是对全民进行潜移默化的医学常识普及教育,又是对各地就学就业时的乙肝歧视进行彻底的正本清源。而当制度性歧视逐步化解之时,人为性的观念歧视并未随之化解,更是出现了只有在中国才会出现的另一怪相:“被自愿乙肝检测”!在三部门通知出台前后,因为乙肝歧视造成的纠纷频繁见诸报端,所有的歧视方却都对乙肝歧视讳莫如深,心口不一。观念上消除乙肝歧视已是迫在眉睫。
在消除观念歧视上,政府已经表态并做了大量工作,公务员体检以及各地的高考体检也自2010年起取消乙肝检测,并对学前教育、烹饪工艺等专业进行解禁;而大众的接受仍需正面的引导,也需要时日,但必须强调乙肝疫苗的广泛应用足可阻断乙肝传播。剩下的三个利益密切相关方:企业、医院、(准)员工依然进行着博弈。多数企业因为观念问题,害怕传染、害怕携带者不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并给企业带来负担,明里暗里依然进行着乙肝检测。这时医院成了名副其实的帮凶,并且一副 “企业让我查,我才查的,关我什么事?我是打酱油的” 丑陋嘴脸。在这里,医院是唯一的受益方,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报酬,企业与(准)员工其实都受到了损失。(准)员工只要被查出是携带者,多数会被歧视,这时别管他(她)有多开朗、有多大报复,他(她)的心理和人生轨迹都将面临巨大改变,最直接的他(她)会失业,也会失去自尊。而企业也得不到任何好处,首先肯定是失去一位合适的人选,随之增加招聘成本;其次,如果遭到举报或告发,还将面临更大损失,双刃剑的传媒甚至会使企业名誉受损。企业的使命是收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如果继续因为莫须有的“可能会传染、可能会降低工作效能”而坚持乙肝标志物检测,必将扩大成本。
企业的发展原本不易,会面临各种风险,很多(准)员工多数时候也会对能够招聘自己的企业怀有知遇之恩的感受,很想与企业共求进步,这本是同舟共济的关系,却因为乙肝歧视而分崩离析,甚至对簿公堂,实在是一大哀事!没有证据证明乙肝携带者会降低工作效能,甚至完不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拒收乙肝携带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出于医疗费用上的考虑,但是,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为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取代,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于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录用乙肝携带者并不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检测乙肝只需要进行转氨酶的检测即可,这样既不违规,也能查出不合格者。至于保护非携带者,乙肝疫苗的应用足矣!
如果你是企业主或人力资源从业者,请更正观念;如果你是医务工作者,请拿起自己的良知;如果你只是普通大众,请积极接种乙肝疫苗,抛弃错误观念和歧视做法。
消除乙肝歧视从我做起!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0 10:46

指出上文的错误:  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母婴和性接触,太笼统了,会产生很大误区,首先是谁发现的,做了什么实验,找的是那些战友做的研究,传播的概率,什么条件传播等等,很多的,讲不清就不要讲。
作者: 坚强勇敢啊    时间: 2010-3-20 11:23

以前中国的医疗环境不好,我们因为各种原因在我们当时经济基础不强的时候感染了乙肝病毒,我们已经不幸了。如果再没有正常的待遇,我们不知道如何生存下去。国家国家,中国人视国为大“家”,现在国家强大了,就不顾以前因为条件不好从而造成问题的家人了么?家怎么能抛弃自己的孩子?如果你的孩子是这样,您会抛弃吗?

在网上看到一些上海朋友也因为乙肝检测失去了工作学习的机会,在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生活情况可想而知,也曾看到他们抱怨要在世博会期间要向国外记者以及游客展示上海医院和公司的歧视。不管这是随口的抱怨还是精心策划,在我看来都非常不可取。我们在历史上,以及现在在外资企业工作和国外观光学习的经历中,已经受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如果在自己的领土上,还内讧,丢国人的脸,我们国家及国人近几十年努力在国际中的争取到的地位会如何?国家要强大,形象很重要,形象要基于英明领导的支持。
作者: liaofeng86    时间: 2010-3-20 12:29

说什么呢!要搞就搞大的,让那些讲人权的发达国家,以此为借口,向我们的政府施压。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0 16:41

寻找让大家行动的力量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0 16:58     标题: 蚊子.乙肝.乙肝歧视

蚊子.乙肝.乙肝歧视


黄石市中心医院血液内科副主任医师 余向东


     中国是乙肝大国,有乙肝病毒携带者1.2亿。但是,对乙肝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宣传带给国人的危害远远大于乙肝本身。本系列将基于最新最权威最严格的科学研究,介绍科学可靠的乙肝知识,还原纯净医学的本来面目。



     蚊子可以传播乙肝吗?答案非常简单,在最新,也是最权威的《中国乙肝防治指南》中写道“(乙肝)经吸血昆虫 (蚊、臭虫等) 传播未被证实”。但实际上,不单普通老百姓看到这句话感到不踏实,不少传染科医生甚至权威肝病专家,也存在认识误区。



    曾有一位肝脏移植大牌专家,在解放日报和上海卫生局主办的网站上公开发表科普文章称“乙肝病毒可通过蚊子等虫媒进行传染”。不少医生基于纯理论,通过推理认为:既然经血液是乙肝传播的重要途径,那么作为吸血昆虫的蚊子传播乙肝不是理所当然吗?然而,医学发展到今天,最深刻的认识之一在于,纯理论的推衍往往与医疗实践不相契合,因此现代医学更强调的不是理论,而是严格的证据。



     那么蚊子传播乙肝有严格的证据吗?科学家最早研究臭虫和乙肝传播的关系,在第二版《乙型肝炎基础和临床》中引用了1990 年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Lancet)》上的一篇文献,认为臭虫是冈比亚儿童乙肝病毒传播的危险因素。一次吸血后乙肝病毒可以保留30日,且其粪便含病毒,因而小儿可能经臭虫吸血或虫粪污染抓痕而传播。有趣味的是,《乙型肝炎基础和临床》引用的文献很快就被证明是错误的。同一研究小组随后2年的进一步研究结果发表在1994年的《柳叶刀》上,其结论否定了1990年的观察。论文讨论的第一句就是:“该研究排除了臭虫在冈比亚儿童乙肝病毒传播中的作用”。 30年来,科学家进行了大量严格的研究,不少文献报道蚊子体内可检出乙型肝炎病毒,但乙型肝炎病毒在蚊子体内只存在48小时,并且不能复制,而蚊子吸血的间隔期在72小时以上,所以蚊子传播乙肝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流行病学的调查也不支持蚊子作为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更重要的是,迄今尚没有任何严格证据提示确实有乙肝患者是由于虫媒传染引起的。与我们的常识和想象不一样,对蚊子吸血行为的观察和实验发现,蚊子叮咬人体时,并不会将自己的血液或前一次吸入的血液注入人体内。相反,它注入的是它的唾液,这些唾液起到润滑剂的作用,使吸血变得更有效率。由于携带病毒量太少,科学家有个有趣的估算:必须有40000只蚊子同时叮咬一个携带者或病人,然后这些蚊子再同时去叮咬一个健康人,才有实现蚊虫叮咬的传播途径的可能。



      不单蚊子如此,生活中的一般密切接触比如接吻,也不会传播乙肝。双方口腔粘膜都没有破损的情况下,通过深吻传播乙肝需要的口水交换得达到一水桶的量。流行病学研究发现的事实也支持这一点:夫妻之间一方有乙肝的,另一方却很少得乙肝。据随机调查263位已婚的慢性乙肝患者,年龄在35-55岁之间,婚龄均超过5年,并且都有子女。其配偶同为乙肝仅占被调查人数的6.46%。这一结果和国内外的其他调查资料一致。夫妻在一起生活多年,接触的密切程度非他人可比,性接触也在所难免,感染的机会很多,但是乙肝病人配偶的乙肝发病率却极低,这是为什么?因为成人往往具备健全的免疫体系,体内具有正常的免疫监视和免疫清除功能,当乙肝病毒进入人体内后,整个机体的免疫系统会立刻动员起来,识别并清除乙肝病毒,使病毒无藏身和落脚之地。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中有8/9的人终身不发病,只有1/9的人会因生活习惯不好、免疫力差等原因成为乙肝患者。



      自然有这样的疑问,那么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怎样形成的?这主要是由于,90年代前,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献血等环节不严格导致血液传播;并且以前没有母婴阻断技术,导致母婴传播。随着乙肝疫苗的普及和血液传播、母婴传播逐步被阻断,卫生部最新统计结果(2008年4月21日公布),目前这个数字已下降至9300万,到2050年中国乙肝病毒携带率将降到1%以下。



      对乙肝的恐惧主要是源于无知。在我国,有大量的黑心乙肝广告,极力渲染所谓“乙肝-肝硬化-肝癌”三部曲。实际上,肝硬化发展为肝癌的年转化率为2.8%~3.5%,慢性乙型肝炎发展为肝硬化的年转化率仅为0.83%,而HBsAg携带发展为肝硬化的年转化率则更低,约为0.27%~0.47%。所以乙肝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肝硬化、肝癌。除了必要的定期检查和治疗,乙肝患者完全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在国外,如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乙肝表面抗原是个人隐私,除了餐饮等个别行业,其他行业招工时不允许查乙肝五项,肝功能正常即可。除我国外,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没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有如此苛刻的限制。当然,每个人都有恐惧的权利,如果您在了解了乙肝传播的常识之后仍然恐惧,那么,怎样才能从根本上解除您的恐惧呢?把1.2亿乙肝携带者隔离起来吗?事实上,推荐给您的最佳办法,也是目前唯一的办法就是:注射乙肝疫苗。



      关于治疗,将在随后的文章中介绍。我们应该知道的是,世界卫生组织从来就没有声称过可以治愈乙肝,只是列出一些药品,这些药品只能控制,而不能完全治愈乙肝。治愈乙肝目前主要靠自身的免疫力!药物只能辅助而已!有这样的基本认识,我们自然不会迷惑于铺天盖地的无良广告,自然不会受骗于“本山卖拐”式的庸医医术。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0 17:20

不方便发在论坛上的,发到我QQ邮箱:[email protected],我来整理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0 18:05

一点三亿任人宰割的羔羊的看法
大家好!我关注这个论坛有一段时间了,我对很多战友的经历非常同情。我思索再三还是决定写点东西供大家分享。不管会不会被封,下面我写的每一句话都是实话,实话对战友们总是有用的。
和大家一样我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不过有点特殊的是我在一家大型国企里主管人事工作,所以我的阅历可能会丰富一些,希望这对大家会有一些帮助。

我认为中国的乙肝歧视如此严重根源还是在中国政府:

首先,我们这些病友所要求的无非是得到权益的保护,如若我们是要求政府攻克乙肝把我们的病治好,政府管不了,是政府不能;
而我们现在只是希望政府依法维护我们的权益,现在政府不管,是不为!正所谓与长着折枝,非不能,不为也!
不过这也难怪,直到最近几年才允许乙肝携带者报考公务员,连作为公仆的政府部门都如此的歧视我们,更何况是其他人呢?现在政府部门里的乙肝携带者更是寥寥无几,少有的几个也是最近才挤进去的,位轻权微!几乎没有几个当权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根本体会不到我们所受到的歧视,所以他们也不会想到为我们去维权。即使有几个高官想到了,不管是人力资源部部长,还是温总理,还是胡主席,也未能引起他们的重视。我们国家是一个喜欢攀比的国家,尤其是政府部门什么事都喜欢跟国外一比高下,但在乙肝维权上外国做的很好,而我们国家却很少能听到多大的动静,究其原因也无非是我们的病友们虽然人数众多但基本上都处于社会的低下层,我们的利益再怎么受到侵犯在社会上也很少受到多大的关注,而我们的力量的薄弱也就注定了我们很难对政府的统治造成大的影响,政府部门对我们权益的轻视也就不足为奇了!请大家正确认识这几年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中国农民在历史变革中所起到的作用我就不用多说了。九亿农民都生活在农村,虽然有近三亿进城的农民工,但城市只是他们的暂居地,他们跟农村的联系并没有因为身处城市而减弱,农民最大的优点就是团结性强,每遇到问题是往往几个村子的农民都能抱在一块。而我们的病友们一是由于被侵权的事件非常分散,很难集体维权,而个人的力量往往又太薄弱。即便当集体维权时我们所有的病友又总是在后方加油助威,权益正在被侵害的病友大多是羞得露面,权益还未被侵害的则干脆置之不理。所以这就注定我们会成为一点三亿沉默的羔羊,只能任人宰割。中央对艾滋病人如此关注,原因就不多说了!

其次,很多病友都把怨气发到企业身上,我觉得这是相当没有道理的。不管是外企、私企、还是国企,他们的最终目的无非是利益最大化,不管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我们的身体素质肯定不如正常人,我的家族里的亲人基本上都有乙肝,我的长辈基本上在七十岁之前都已去世,就我知道的大多是死于肝病,不是死于肝病的我想也与乙肝病毒多少有点关系,而与我们生活在同一环境下的其他邻居的寿命普遍比我们长。在今天医疗费用昂贵,企业的医疗福利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企业没有理由为我们而背上沉重的医疗费用支出。维护我们的权利是政府和我们自己的事情,与企业无关。所以在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或者只是挠皮搔痒的今天,企业歧视我们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了。

再次,不用我说大家都清楚医院在入职体检中所获得巨大的利润。查一次肝功一般是五元,而查一次乙肝五项则至少三四十元,如若连同DNA也查则要八十多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在一切都朝钱看齐的今天医院也没有必要跟钱过不去。我请病友们不要老是骂医院、医生没医德,我请大家摸着自己的良心问问自己:假若你是一名医生,当你在泄漏了别人的隐私之后不但不会得到任何惩罚反而能得到巨大的利润的情况下,你还能坚守自己所谓的医德吗?一次可以、两次可以,当十次、二十次时你还可以吗?

谈完了废话我们再谈一些有用的东西,现在的入职体检除非有特殊的行业规定外,主要是查乙肝、血压、心脏。因为其他的一些疾病要么不重要,要么从外表就可以看出来。而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则直接是针对乙肝,因为大学生正值壮年,心脏、血压、血糖等各方面很少有出问题的。我觉得大家在这谈维权简直是在浪费时间,而给政府、给总理写信、发邮件也纯粹是在浪费感情。各级的政府部门对我们的情况可谓是了解得一清二楚,但他们却都出于各种原因懒的管。举个例子:贵州的瓮安事件、重庆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这些大部分都是由积累了多年的矛盾造成的,而且没有一例是政府管不了的事。现在这些事件一发生,各种问题立马得到解决其缘由我就不废话了。如果我们只是在这发发牢骚,给总理写几封信就可以解决问题,那问题早解决了,早就轮不到你去发了,每一天也就不会有这么多的新闻了。我们假设重庆的出租车司机、瓮安、孟连、陇南的农民们也指望着给总理发邮件、写信去解决问题,那只能说他们是傻的可以了。然而可喜的是他们没有那么傻,他们采用了正确的方法去维护了他们的权益。但可悲的是我们却是按照设想的那样去做了,而且现在依然在做着。

当年依靠作弊才混进国企的我在人事部干了多年,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现在所有的国企百分之一百的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被单位知道你有乙肝,单位肯定会想尽一切办法把你赶走,即使掏钱也不在乎。外国人虽然不歧视乙肝,但外企中只要有中国人,乙肝携带者只要被他们发现肯定也呆不住。民企情况则比较复杂,大型的民企歧视程度甚至比国企还厉害,中小型的情况稍微好一些。所以只要现在单位还可以查乙肝五项,我们就永远都没有出头之日。现在论坛上教大家维权取证的过程,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这根本没用。以前不管什么企业人事部门里精通法律的很少,并且以前很少有战友打官司,所以最近几年有几粒打赢的官司。但随着《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并且占有打的官司越来越多,以后单位肯定不会光天化日之下歧视乙肝。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在所有的企业都是合同制,所以只要知道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想把你给辞退,理由太多了,但绝对不会是因为你有乙肝。还是那句话:只要单位一天还可以光明正大的查乙肝,我们就永远没有出头之日。

大家不要以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了我们就可以松一口气了,大家也可以看到《意见》出台一年多了我们的处境却一点都没转变。这也难怪如果禁止歧视乙肝,社会上的乙肝歧视就能消除,那么禁止贪污、禁止乱收费、禁止公款吃喝、禁止公款出国旅游.......这些社会问题似乎很容易就可以解决了。我们现在的处境是:无法可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对我们的保护只有这条《意见》,但这一《意见》并非法律,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对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真正的惩戒手段。因此,这一《意见》的精神如何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才是更加重要的事情。各级劳动保护部门、医疗机构、用工单位没有几个会去执行这个仅有的《意见》。

我觉得我们的论坛也应该对我们的权益侵害负一部分责任。虽然这是一个公益性的论坛,但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作为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我们的站长理应为全国一点三亿病友去讨回权利,而他所要走访的对象应该是政府和媒体,而不应该是跟我们打交道。如果他不这么去做不但帮不了我们,反而会适得其反把我们中的很多人束缚在这个网站上:天真的在这发牢骚。大家可以看到:不论是公务员录取禁止查乙肝还是《意见》的出台都是由几场血案和媒体的大力宣传才取得的成果。这个论坛已成立了几年但在乙肝维权方面的贡献却很少很少,即使算有也是十个手指头也能数清的几起维权成功的案例。
在我看来,在这里发牢骚还不如老老实实的在家里多学一些知识有用。现在我们权益受侵害的根本所在是政府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不作为。我认为而要让政府尽快对我们加以重视,最有效,同时也是最便捷的方法就是(敏感词)示威。我不反党,也不反共,但这是被现实逼出的法子。重庆、陇南、孟连、瓮安就是最好的例子。

以上全都是我的肺腑之言,当然也只是我的个人看法,我估计这篇帖子十有八九要被封,但我还是决定写下来,有几个战友看到就算几个,希望能对战友们有一些帮助!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作者: woniu    时间: 2010-3-20 19:43

你好,我是另一个蜗牛,也是你的战友。看过一些你在肝胆相照论坛的帖子,感觉我俩在某些问题上看法非常相像,在这个社会上我们活得太憋屈了。忍气吞声地靠欺骗隐瞒去求得一处乞食之地,终日生活在担惊受怕的阴影里;或者等待他人施舍似地给予一些我们本该有的权利,其中过程说不尽的屈辱冷漠,让人心寒。这些都不是我们所想要的,我希望有一天我们能真正像一个人那样,正大光明地、理直气壮地、勇敢无畏地为我们天赋权益去战斗。我尊重坛子里众多维权先行者,也感谢他们为我们所作的一切,包括他们的牺牲和他们的成绩,但总觉得他们那样不是战斗,没有力量,总是示人以弱,期望那些茫然无知者能怜弱恤贫,乞求那些食肉嗜血者能幡然向善,可能吗?真希望我们有另外一条更快的路,用更直接的方式去战斗,我们应该让那些歧视者知道,一切善恶皆有因果,我们不是弱者,不是那么好欺负的。
作者: fashionlingyun    时间: 2010-3-20 20:32     标题: 回复 18# 的帖子

也许有一天我们都站出来了,中央、地方政府才会真正的关注。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0 21:33

我这是最快的方法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0 21:39

这贴不是要你来诉苦的,是让1亿人站出来的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1 02:55

能带领我们脱离苦海的就是我们的领袖,我们需要智者的教诲,不仅是说服我们的战友,更要说服我们的民族,请在这里留下里的智慧与勇气,或者发到我QQ邮箱[email protected]。请群主尊重那个人的发言,不要删除,我们并不是懦夫。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1 13:55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3 12:45

此不解决,消除乙肝歧视无望,遥遥无期,历史会证明一切,既然都选择等待,那就等待吧,矛盾总有激化的一天。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3-23 13:09

楼主,你最大的问题就是实际行动
我给你指出几点,一是你对于突变之前的量变积累完全没有认识,思维偏颇;二是你对乙肝携带及新动向认识有误,再好好学学新的知识,不要被老思维禁锢了;三是怒气谁都有,关键是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去实施
我们都想来大的,革命革命,不激烈谈何变革,你唯一的问题,就是如何落实成实际行动,别老喊得震天动地,赶紧提出具体措施吧,我们期待着呢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3 15:03

这不是一个人的事,一个人能改变什么,只有一个集体去对付一个人的时候才有力量,就想公司是以一个集体的名义拒绝一个求职者,因此我们非常的被动。
如何落实成实际行动,别老喊得震天动地,赶紧提出具体措施吧?
我提出的具体措施,首先就是团结问题,可以从zhengzhi、renquan、zhexue等方面去形成理论,这也是各个反歧视组织要做的。一个官司只能解决一个人的问题,更何况中国不怎么完善的法制。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4 14:17

分歧太大,看来要在等十年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4 14:59     标题: 一个网友写的

不务正业
蔚蓝天空MZ    发表于2010年03月18日 21:44 阅读(5) 评论(1)



         一直都在关心政治,关心自由,民主.很多朋友觉得我不务正业.我也觉得把注意力太多的放在这些方面,.尤其是了解了太多国人(包括父辈们)几十年来生活在专\制下所受到的苦难.心理很累.我本可以在生活上能过得更快乐,但我知道没有自由民主,一切都没有保障,随时都有可能被人剥夺走,也知道了即使有钱也不能保障活得更好,甚至会因为有钱成为你被讨伐的罪状.为了自己也为了后代能生活得更好.不能不去关注政治,关注自己生活的环境,关注自己的权利.因为我相信不争取捍卫自己的权利者一定不会得到更多的权利反而还会失去自己已有的权利.权利从来都不是皇帝老爷们赐与的.
作者: hkcfx    时间: 2010-3-24 15:54

1。3亿人做羔羊,我们能做的什么呢?维权。在国内是不太有希望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4 18:08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群能够明确分离




先来看第一个假设,乙肝病毒携带者真的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吗?似乎社会一直这么认为,携带者自己也是这么认为,但实际情况如何呢?乙肝是一种传染病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它的传染性如何一直是大家争论的焦点。携带者自然认为在日常接触中几乎没有传染性,而普通人群显然还是极为担心被传染。我们先假设一下造成传染的后果,显然,最糟糕的后果就是一个健康人变成了一个携带者。那么这又能如何呢?且不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不发病的时候健康状况和正常人并无显著差异,即便发病,只要不是恶化成了肝硬化和肝癌,也能够很快恢复。而肝硬化和肝癌的发作和个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性也是有很大关系,只要平时注重保养,一般都会有什么问题。如果非要把这定义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给社会造成的危害,那首先要追问的是:谁是受害者,谁又是施害者?

 




如果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给其他人群造成了伤害,其伤害的后果也不过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现在的样子。那么,现在继续追问:现在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怎么造成的,他们算不算受害者呢?如果其他人群只算是潜在的受害人群,那么现有的携带着人群是否能算是已经受到伤害的人群?如果政府和社会那么注重于保护潜在受害人群的利益,那么已经受害的人群的利益又该如何保障?

 




我们继续看第二个假设,乙肝人群和其他人群是否明显分离的两个群体呢?我的回答是:这很难做到,而且到现在也没有人真正试图把两个群体分开。乙肝病毒携带者生活在社会之中,而社会中也生活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按照这一事实来看某些团体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政策,显然有着极为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先来看政府的公务员体检,首先要问的是这是一个什么标准,适用于什么人群?如果说这是一个合格标准的话,那么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公务员呢?如果我有机会当面向制定这一标准的官员提问的话,我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您的身体状况完全符合这一标准吗?如果不合格,您会主动辞职吗?

 




而我们所知的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公务员之中有很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时也有很多患有其他疾病的人,真正能够完全符合这一体检标准的人绝对是少数。那么,显然这并非一个合格标准,只是针对正在努力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后来者的一个准入标准。也就是说,从来没有人真正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出台这一标准只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的准入门槛。显然,如果把这一标准看作是合格标准的话,根本不存在支持其成立的事实和理论依据。

 


那么其他群体的情况又如何呢?固然有一些团体对自身内部进行过大规模的清洗,希望剔除全部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结果恐怕很难如愿,一般都会有漏网之鱼。而且,如果再往前推几十年的话,当HBV还没有被发现的时候,根本无所谓乙肝问题。那个时候谁又会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什么工作呢?

 




由此,我们可以由这两个假设得出推论: 

 




一.如果认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时也是受害者;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胜任某项工作的依据从来不存在。

 




而这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就是政府对待携带者的政策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具体该怎么做才能改变携带者的生存状况,显然需要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思考。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7 14:41

在中国生存要知道的东西(转)

(一)在中国这样的国度里生存需要最大的勇气和智慧,没有这两样,你很难在这样的社会里立足。这篇文章就是要告诉你生活的真相,也是本人数十年生活的经验积累,希望能帮助那些寻找生活方向的人们。这里的中国指的是大陆,因为港澳台的社会制度不一样,而且老师我也没有去过那里,所以不便发表议论。这里也只谈国内的情况。要在中国生存好,首先要了解国情。我国的国情是人治,说明白点就是某些人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决定一切,你其实什么都不能决定,比如出生在谁的家庭,是高干的家庭还是马家爵的家里,这都是偶然的,当然,你肯定不会是很优越的家庭,否则你不必学习我的文章。这是我国最大的国情,要深刻理解这种国情,必须知道这里谁说了算。那谁能决定你生活的好坏呢?当然是有权的人。在学校是老师,在单位是科长、局长等,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是领导。这些人才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也许你会问:“靠!不是工人阶级才是国家的主人嘛?!”这样的疑问只能在文革的时候发问了。记住,只有他们才是主人,你只是人民中的一个,但你不能用人民这样的词,因为你是个体,人民的名义只能是他们的专有名词。你绝对不能在任何有领导在场的地方发表我上述的观点,否则你会很麻烦的。
  
  你心里必须清楚,不要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政治性的言论,这是我的第一告诫。这个国家是既得利益阶级的人才拥护的社会。你经常会在媒体上听到既得利益集团这个词,那么什么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人呢?好像从没有人解释过,其实很简单,你身边就有很多,比如你们学校的校领导和系领导,包括一些很有名气的教授啊,还有就是那些**颂德的政协委员啊、人大代表啊什么的,因为他们衣食无忧,只要国家这一专政机构存在一天他们就能享受一天,他们官大的点有公车,小点的也会有公款吃喝。基本上处级以上就不用和人民币打交道了,他们只需要发票。由于这样的生活很舒服,所以他们绝不愿意改变。你和他们完全不一样。那么老师呢?普通老师基本上都不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但是他们也有利益,比如学校创收的钱他们也可以分一些,其实那些本应该是他们工资的一部分。其他行业像医生、律师等,基本上也是分两个层次的,上层是既得利益集团,下层是一般劳动者,当然中层和下层是可以流动的。这些人包括垄断集团,像电信、石油、水电等部门他们都不愿意改变。你要想生活稳定,就应该积极向他们靠拢,争取进入这些部门。既得利益集团是社会的蛀虫,但是他们是有智慧的集团。你没有办法反抗就只能加入他们。
  
  关于中国的教育问题。你所受的教育中有很多意识形态的东西,比如政治、历史和语文。你应该努力学习,但是绝对不要相信教科书上和老师讲的,像政治课里面学习的理论基本上就是奴化教育,叫你当顺民,叫你不要反抗不公正的社会利益分配制度,用三个字形容就是“假大空”。但是你要尊重政治老师,不然会不及格,而政治不好,你绝对成不了博士。因为研究生也要考政治,就像科举一样的性质。其实,所有的人都不相信,但是他们都这样教育你,你不必当真,假如你真的按照那里面的原则办事,你会死得很难看。历史课、历史教授、历史教育这些也是一样,几乎没有什么是真实的,反正没有人能活几千年,谁知道呢?记住,老师是靠不住的,这是我的第二个告诫。虽然你不必相信,但是你要学好,而且要别人说的时候,你也要说,证明你很依顺。入党?当然要入,尽管入了并不表明你就是他们的人,但是不入,肯定就不是他们的人!他们很清楚,你也要清楚。至于你相不相信,谁也不会到你脑子里看看的。不道德者对道德者进行道德说教这是我国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对于教授们的人品基本上不要指望,除了极少数确有良知的外,90%以上都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大学是最保守落后的地方,这一点和国外恰恰相反的。
  (二)你的生存和别人的关系不大,基本上只和这个世界上六十几亿人的十几个人有密切联系,比如你的父母,你的兄弟姐妹,你的爱人,你的真正的朋友。就这几个人才是你世界的全部。除此之外,这个世界和你关系不大。这时候你肯定会说,怎么关系不大?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们的祖国需要我们,这个世界有那么多的色彩缤纷的美好事物怎么和我没有关系。请你想一下,当你站在巍峨的天安门前,看着那些宝马奔驰川流不息,看着那些高楼大厦矗立如云,而你口袋里没有一百元;当你看着央视的贵妇们讨论着今年法国最新时尚的时候,你却没有钱买一件新衣服;当你站在校园的操场上看着同龄人骑着漂亮的摩托或开着小车接送女友,那美丽的女孩和那漂亮的摩托车和你有事么关系呢?这些繁华和你真的不相干,只有你有能力去占有它时,他才和你发生关系。这是你的真实处境。朋友只是和你同路的人,大家志同道合的时候,或者彼此需要依靠的时候,你们可以找到心灵的依偎,一旦彼此地位不一样了,友谊就不再。爱人呢,爱情是可以信任的,虽然你未必能拥有一份真正的爱情。记住,任何人你不能绝对相信,但是你的父母一定要相信,假设你要换肝,只有他们会毫不犹豫换给你。不管他是富裕还是贫穷。这是我对你的第三个告诫。不管美国多么民主,不管埃塞俄比亚多么贫穷,不管盖茨多么有钱,他们都不能解决你的问题。你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你的父母和自己,不要对别人抱有太多的幻想。
  
  世界也许很大,我们的世界却很渺小,所以我们要关心身边爱你的人和你爱的人。至于国家、民族这些都是虚幻的,没有一个个家庭,哪来的国家?没有一个个具体有血有肉的人,哪来的民族?不必在这些地方耗费生命,国家应该是我们的仆人,但是真实的是它是我们的主人,某些人利用他们压榨我们,你必须明白这是一种罪恶。你不要去激烈的反抗,因为这样很危险,但是你可以和我一样,用自己的方式消解这样的黑暗,比如偷懒,比如怠工,比如在富人权贵们面前唾弃他们的宝马车。比如在领导讲话的时候你就用一种很恶毒的笑面对他们。不管怎样,绝对不要让他们在心理上有任何优势,你没有什么好牛的,你只是靠你老子或者裙带关系才得到这种权力,你手中的权力是不正义的,你可以侮辱我,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你的丑陋和无耻,为了生存,我们的确要阿谀奉承某些人,但是背后我们要不遗余力地消解他们的绝对权力。不要对一些不正义的事情发表相反的看法,这是你的长辈们都知道的真理,你可以保持沉默,你甚至可以在心里狂骂,但是不要出声。假如你有机会也可以腐败,为什么不呢?所有的人都腐败,你干吗不呢?你的腐败只会加速不合法的权力的倒台,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国民党就是这样垮掉的。这样你就是一个很聪明的人。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7 14:42

(三)通过前面的学习,你对中国社会有了一个最根本的了解,这是每一个能在社会立足的人都明白的,当然,绝对不会有人写成文字告诉你,他们只会告诉你要勇于奉献,要爱党爱国要一颗红心两手准备等等,为什么要这样教育你呢?主要是这个社会总是要有人牺牲的,总是需要有人奉献的。每次当你们热血沸腾去捐血的时候,你们不计较自己的鲜血奉献出去,这是很感人的一幕。但是老师我只能摇摇头露出苦笑,这些可爱的孩子啊,多么热情,多么单纯阿。你们的鲜血终会流进需要他们的人身体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你们的鲜血已经被血办的人拿去卖了。在一种崇高的虚荣面前,你们还以为自己做了好事。你们所献的血便成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只是一个方面,很小的一个例子罢了,大到买彩票、考大学、考公务员、招工等等,所有的表面上的公正都是可以暗箱操作的。你几时见过带队老师亲自捐过血的?你们因为年轻,正如当年的我们,以为凭自己的努力可以进入他们的圈子,成为特权阶级的一分子,这是非常困难的。绝对的困难!但是你可以衣食无忧,假如足够努力和走运。这个社会的权力是父传子,子传孙。统治我们父亲的那辈的后代依然还统治着我们,将来还会统治我们的孩子。所以你在报纸上永远看不到某某省长的父亲是谁,他的孩子是谁?干什么的?原因很简单,你们知道了,可能会作出一些不利于稳定的事情。这就是为什么要稳定的原因了。当然,你一定要稳定,绝不能过激,我的本意只是要你知道而已。不是要你毁了自己。
  
  有些腐败只能等你工作后,你通过自己的眼睛才能看得见,别人讲你是不会相信的。而我也不需要你相信,你只要接受这种现实就可以了。
  
  这样的腔调或许深深的伤害了你感情,因为你是一个年轻的党员,一个意气风发的青年,一个有革命斗志的有理想的青年。请原谅我的粗暴。也许你会觉得这个国家总会有正直的官员。或许吧,但是89年以后应该就没有了。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染缸里,最廉洁的官员也至少公款吃喝过。事实上,只要不出事,个个都清廉。
  
  千万别相信央视的任何新闻,假如他说是极少数人云云,那你就要明白这是大多数人的意愿,假如他说全国人民都怎样,那就是领导想怎样,假如他说美国的人权很糟糕,那美国就应该是我们追求的地方,假如他说朝鲜是伟大的社会,那么我们可以预见那里是地狱,一定要有反向思维能力。当然,最好的方式就是像老师我一样,不看国内电视新闻和报纸,(专业类的例外)。
  
  至于国内的政治学教授的言论,建议最好拿来擦屁股。那些都是一些圈养的狗,没有人格只有狗格,但是不要冲撞他们,见面还是要尊称教授,但是要明白这只是对狗的礼貌,上次见到崇德老先生,我还是尊敬地问好。
  
   对于一些丑陋的人一定不要吝啬你的鄙视和恶毒的笑,这是我对你的建议。
  (四)关于和人的交往,中国的历史或许漫长而久远,也许在文化上的确像某些学者宣称的那样博大精深,或许。但是与每一个中国人交往实在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君不见地摊上有多少书是讲处事哲学的。为什么中国人这么重视学习和人相处之道呢?其实,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人的可怕。假如每个人都很善良,完全没有必要学习什么厚黑学、老狐狸经等书籍的。一个国家的人都在讲怎么做人,你应该可以猜想得到和同胞相处的难度,中国人人性的阴暗。那怎么和周围的人怎么难相处呢?说到底还是一个文化的问题,我对所谓的博大精深的文化是有所怀疑的,除了中国人骨子里都有一种崇拜权利的欲望外,还有的就是欺善怕恶的奴性以及彻底的自私自利。中国的被阉割的人历代都太多了,久而久之,人的精神也被阉割了。偌大一个中国你很少能见到人格健全的知识分子。
  
  某种意义上,他人就是地狱。每一个同胞都可能是你最大灾难,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是不惜牺牲别人的,不惜把黑的说成白的,把丑的说成美的。这一点上,我们的同胞从来就没有犹豫过!很多时候,你有出息的时候,从后面插刀子的往往就是你身边可信赖的人;你很倒霉的时候,首先讥笑的你也往往是你身边的人。人与人的冷漠是藏在每一次亲切的问候后面的,人与人的恶毒往往就在欢声笑语之中,你根本不知道谁是可以信任的,老师的建议就是谁都不要相信。请参见前文告诫二。中国人聪明,但是也是最狡诈的种群,我们国家的落后并不是因为人种太蠢而造成,原因恰恰相反,这是老师我的伟大研究成果。
  
  你的灾难全部都是身边的人造成的,他们可能是你的同学、朋友、辅导员、车间主任、教导主任、科长、甚至是路边的小贩。这些人都有完美的面具,中国别的世界之最我不清楚,但是面具之多肯定世界第一,除了不懂事的孩子和精神病患者,成年人的世界就是一个面具的世界。每个人至少有一个面具保护自己,所谓人精还有数十个面具。你永远都不会知道面具下的人到底在想什么。所以有些外国的心理学家往往在研究中国人的时候,怀疑中国人是不是集体患有多重性格分裂。这就是他们对中国博大精深文化的不了解了。但是你,一个生活在中国的挣扎求存的人必须比专家更了解中国人这一心理,因为这里绝对没有温情,只有你比他更狡诈,才能生存。但是这样的话绝对不要说出来,在人前,你还是要强度自己是一个尊重传统道德的人,但是又是开明的愿意接受新思想新思维的人,要让人觉得你宽容,无私,没有威胁。这样你第一个面具就很成功了。
  
  也许上进的你这时候就问,既然你说中国人这样的差,你不是中国人吗??你干吗还在中国呆着,去洋人那里啊?我的回答是,你以为我不想啊。老师我也是中国人,但是老师我的面具是钻石级的,基本上已经炉火纯青,登峰造极了。一般狡诈的人根本近不了我的身,唯一可以伤害我的是一个女人,但是她一年前就已经嫁出去了,现在我的心绝对不会受伤了。
  
  不管在哪里,只要有三个中国人的地方,必定就会形成派别,小团体。另外必然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必有人产生一种先害之而后快的冲动,这是我们中国人的一种本能。你的世界虽然小,但这样的事却很多。所以中国人个个身经百战,与人斗、与天斗都是其乐无穷的啊。要认识面具,就必须要向大师我学习反向思维(逆向式思维法)。一般来说,有人告诉你他多么热爱某个组织,其实就是他很想得到权利和权力背后的利益。比如一个有人说我这次竞选什么什么长的,我很想为大家服务。那么,他的潜台词就是做某某长好处很多啊,我也想碰碰运气。假如某个官员大骂某些博士去做官是不对的,那就是说明他自己不是博士。其实这个方法和老师我前文所述的对央视新闻的反向思考是一样的。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7 14:42

(五)在我们的社会里生活究竟有多少痛苦是我们觉得无法忍受的,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我们的问题是怎样忍受。但是有一点,即使是我们不得不忍受,但也必须明白某些东西的本质。
  
  在我们这个号称五千年古老文明的国度里,那么多东西看起来天经地义,那么多东西看起来道貌岸然,那么多东西俨然是绝对的真理,无数的跳梁小丑用人民的名义给自己戴上伟人的称号,无数的**者用人民的鲜血染成自己的旗帜。一切都是那么正经,那么合理。其实,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东西实际上就是一堆屎,而且是很臭的屎!一切道德面具下掩盖的其实不过是一堆臭不可闻的屎。这是中国社会的常态。
  
  比如,户籍制度,想当年多少人为了一个城镇户口付出金钱、身体。比如收容制度,以及劳动教养制度,一个没有宪法授权的制度居然可以推行几十年,而且还将继续下去,这是中国官僚阶级对人类极权历史的一个伟大的创举啊。比如各大行业的垄断制度问题等等,这些制度都有着无法反驳的理由,为了社会稳定啦,为了长治久安啦,为了人民的利益等等。但是,拨开了面纱,其实就是一堆屎,只不过是特权阶级的权利寻租或者压制人民的工具罢了。人民,多少罪恶借你的名义而生啊。
  
  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孩子们你们可以联想一下其他类似的情况。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东西其实是很荒谬的。说穿了,就是皇帝的新装罢了。恐怖主义再厉害始终无法抵挡时代前进的滚滚车轮,君不见那些残暴者哪个不是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架上,谁又真正的千秋万代了?
  
  
  
  (六) 请上网找一找中国高干子弟的名单,看看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再数一数自己兜里的那几个钱,你就会明白谁才是这个国家真正的主人。这些人无时无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假如你只是看见了高官的职务,而看不见他们是什么人,他的老子是谁,那你就太幼稚了。你们应该从这些名单中得到一些启发。中国社会财富的延续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认真地去研究,你就可以得出以下的几点规律:
  
   一、财富、官位可以父传子、子传孙。老子做官,儿子和孙子都可以做官;
  
   二、钱权可以互换,做官的孩子往往都发大财或者富有的人可以做大官;
  
   三、当代中国唯一可以改变社会地位的只有三种途径:婚姻、钱权互换和读书。
  
  有些事情是不能公开说出来,也不允许你在公开场合说出来,这就是我们伟大祖国的民主和自由所决定的。尽管我不能说,但是你可以自己去理解。
  
  不说这些了。说一下你应该有的生活态度,在我们的社会里,不公平的事情比公平的事情多,就像廖冰兄老人前段时间说的:“我不想再画漫画了,因为现实生活比漫画更加讽刺”。在这个荒谬绝伦的社会里,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绝对的不公平。所以当你面对不公正的事情的时候,你一定要坚强,告诉自己这个鸟社会就是这样的了,想不让活下去,我偏要活得好好的。
  
  面对不危及到生死存亡的压迫和侮辱要一定学会暂时忍耐。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要轻言放弃,因为放弃有时候比坚持付出的代价更大。
  
  但是老师我并不主张只是一味的忍耐和退却,应该消极防御。消极防御的方式就是找点事情给自己做,沉迷于某项活动,让爱好或者沉迷来**自己痛苦的灵魂。鲁迅先生曾经花了十年时间来抄古碑也可能就是为了化解自己的郁闷吧。很多搞人文科学的学者都去搞古代史之类的一些很专业的研究,未必就真的是喜欢,只是思想太过压抑。大凡思想禁锢的时代,人们就喜欢复古,历史上乾嘉学派兴盛的时候就是文字狱最厉害的时候,前段时间有人提出要读经,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的一种启示,我不敢妄自猜测。这样做,也是有好处的,至少能让自己的心灵平静,能在自我的空间里让饱受侮辱的灵魂得到片刻的休憩。这就好像是**药一样,能让你暂时不再痛苦,但是**药终于有一天会醒来。
  
  另一种方式就是积极的反抗,即是用自己力所能及的方式来报复对你施暴的人。尽管你没有枪,没有办法不让别人代表你,但是这绝对不意味着你就一点力量没有。如果说精英特权阶级有质量优势的话,那么我们被压迫和被侮辱者有数量优势。只要策略得当,不可小觑这样海量的数量。一滴水的破坏力量很有限,但是海量的水呢,在狂风暴雨的推动下,是不是会让任何腐朽的东西战栗呢?
  
  假如你总是被老板克扣工资,总是被迫干超出你工资本身很多的事情,你可以用诋毁公司声誉,破坏公司形象的方式报复老板的恶毒。因为就算公司倒闭你本身的损失不大,老板远比你大。
  
  领导大鱼大肉,花公款玩乐,你却没有份,那你也可以浪费一些公家的东西,哪怕是多用一些空调、一些纸张、一些打印墨盒,甚至是多用一些水,只要能浪费的绝对不要节约。虽然你浪费的是国家的,但是海量的浪费必将影响社会财政的稳定,间接影响特权阶级的统治。
  
  只要是受到很严重的不公平的待遇,比如被一个或者一群无德无才的领导者领导,什么累的活都是你做的,什么好处都是他们的,面对这样惨淡的局面,你首先要检讨自己为什么进不了他们的圈子,如果确定的确不是自己的错,你已经按照潜规则作了自己该做的事情了,那么你可以用消极怠工的办法,这其实一点都不新鲜,早期的工人都是这么做的,比如破坏工具啊,破坏机器啊,能多懒惰就多懒惰,只有这样,你的心里才能平衡一点。
  
  假如你不幸成为弱势人群,每天顶着烈日在街上游走,当你身边开过一辆一辆趾高气扬的宝马车时,你就吐一口痰到车上,当然只能在车尾座刚经过的时候吐,否则就很麻烦;走过富人安静优美的小区时就制造噪音,乱扔垃圾。只要能破坏权贵者的所谓优越的事情都可以做,这就是穷人的道德。方式方法还有很多,要自己努力思考,只要他压迫过你,你就有权反抗。你活得不开心,也不要使那些让你不开心的人开心。永远不要象那个“惟有以死来感谢法制报”的农民那么蠢。老师我的观点是,就算是死也要咬掉敌人的一个小指头。
  
  既然你被老板剥削,那么你应该更加懒惰才是硬道理,当然你可以对一些莫名其妙的劳动工具的损坏不负责的。你创造的越多,你被剥削得越多。记得有人说过,人生来就有反抗**的权利。
  
  假如你是农民,你尽可以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破坏这种等级制度;假如你是苦命的老师,你记得教给学生一种正义的力量,使某些奴化的观点在瞬间崩溃。我们都在织专制主义的尸布。
  
  对任何形式的宣传都不要相信,并且不遗余力的教育身边的人不要相信。这样能瓦解某种权威。不要小看这样的行动,他的力量比军队更加强大。不要告诉当权者他们是多么腐败,也不要上书企图去改进他们的统治,我们只要默默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就好了。社会压抑到一定的时候,自然就会爆发。这你不需要担心。
  
  你只要尽可能的浪费公共资源,能贪污就贪污,能腐败就腐败就好了。但是,有一个原则,不要伤及无辜。假如社会伤害了你,你有权利报复她。
  
   既然整个社会都是冷漠、到处都是系统性的剥削,你做什么其实都是正义的。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8 18:34

自我的生存个人的发展
刘军宁    发表于2007年12月03日 14:18 阅读(53)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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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人权学说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提出。熟悉十八世纪古典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人都知道,在人权运动发韧之初直至前不久,人们公认的普遍人权的基础一直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亦被表述为私有财产权)。今天,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试图以生存权和发展权来代替上述三项基本人权,要么不接受普遍人权,要么把生存权和发展放在普遍人权之上,似乎过去的以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基石的普遍人权与生存权、发展权格格不入。不过,在我看来,对生存权与发展权有两条解释的线索。一条是国家主义的解释,一条是个人主义的解释。生存权和发展权之间的关系,若按国家主义的解释,两者间便是根本对立的;若按个人主义的解释,则两者间是完全一致的。

国家主义把生存权和发展权解释成一种集体的权利,这种集体的权利不属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属于国家和政府并最终归结为统治者的权利。不仅如此,一切人权,首先是属于国家的集权,属于个体的个人权利只能居从属的地位。国家、社会的需要与义务优先于个人的自由;社会与国家也不仅仅是个人的简单集合,社会与国家的需要理所当然地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与其说要弘扬普遍的个人权利,不如弘扬属于国家和政府的集体权利。按照国家主义的解读,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内的人权不过是一国的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地对本国人民实行统治的权利、是统治者独占所有资源去排他性地支配财富的权利。所谓的人权内政论正是从这一观点中引伸出来的。根据人权内政论,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

按照个人主义的解释,生存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权利,发展权是每个人为实现生命的意义而享有的自由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不仅只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而且不受国家的侵犯。按照这种解释,生存权与十八世纪以来的普遍人权并不矛盾。生存权的本质是生命权,是一项专属于人的权利,它把人的生存方式与动物生存方式区分开来。一个贫穷人家的孩子所享受的物质条件很可能不及一个富裕人家的宠物。但是人与动物在生存方式上的根本差异完全没有因此而消失。一个人可能饥肠辘辘,但却仍然应该享有只有人才有的自由和尊严。一只宠物可能脑满肠肥,但毫无自由和尊严可言。生存权和生命权的实质,绝不是仅仅让人吃饱穿暖,而是让人享有自由和尊严。否则人权与猪权之间便没有界限。

经济落后、国情特殊都不能构成不尊重人权的理由。在普遍人权被剥夺的情形下,不可能有抽象地、孤立地存在的生存权,除非把它们理解为统治者专有的权利。一个人在经济自由和财产权被剥夺或受到极大限制的条件下,他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创造性的劳动来改进自己的生活条件吗?一个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在形同虚设的情形下,他能像一个人那样尊严地活着吗?在没有对普遍人权的充分尊重的条件下,国家的发展,是政府、主管经济的官员和具有经济学家的身份的计划者们的事情,而不是人民自己的事情。

除非政府能完全代替人民去实现发展,否则,发展就需要通过人民自己的努力来实现,也就必须赋予民众以最充分的权利。人权的历史表明,在人权越受到践踏的地方,发展就越渺不可及。没有自由和权利就没有发展。人权不仅与发展的主题完全相容,而且是实现发展的前提条件。当然,没有发展,人权缺少充分的物质基础;没有发展,人权更难以成为普遍的权利。因此全面的发展须使所有的人受益,因而也有助于人权的全面扩展。

人权并不是仅仅让个人获得对抗国家的权利。人权的性质,并不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是为了与国家和政府过不去,是为了在民众与政府之间挑起冲突,引起骚乱。正相反,人权的实现并不必然以对抗国家为前提,不仅仅要求国家合作,而同时也要求国家积极配合,主动采取行动充分保障人权。在个人与国家完全对立的地方,人权是不可能得到尊重的。因此,普遍人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国家,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得国家的目的、职能和手段更为合理、正当。

对生命权和发展权的个人主义解释得到了经验事实的验证。近20年的中国历史表明,中国人的生存状况有所改进、发展水平有所提高,正是个人逐步开始获得在前30年专属于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目共睹的是,中国的发展与人权的扩展成正比,与人权的萎缩成反比。不是人权导致了不安定,妨碍了发展,而是对人权的践踏造成了不安定,阻碍了发展。不是发展之后才有人权,而是有了人权之后才更有发展。发展权论者主张国家的经济发展优先于人权,尤其是优先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发展权论给人留下这种主张仅强调经济权利的印象。若一方面强调发展权,另一方面又不承认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又对公民的经济自由加以严厉的限制。这样的发展权肯定不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发展权,因而也算不上是一种人权。

发展不仅需要经济权利,而且没有理由排斥政治权利。一个社会有什么理由声称为了经济发展必须剥夺或者践踏公民的政治权利呢?没有政治权利的经济权利能持久吗?对人权的全面尊重不应是手段,而应是目的本身。即便如此,若是真的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优先性,当然要尊重每个公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和充分自由的市场经济。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9 16:09

反歧视:有知和无知之间的信念选择
——从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歧视切入
沈  岿*

一、引言

    中国号称是“乙肝大国”,其根据在于,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已达1.2亿。[1]这就意味着,几乎每10个中国人之中有1个是携带者。而在全球范围内共有3.5亿~4亿携带者,中国就占据了其中1/3。[2]假如乙肝病毒真像某些人所想的那样、在一般的生活接触中就容易传染的话,那么,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无疑早就会成为引爆世界末日的巨雷。迄今为止,人类世界尚在,“日常接触即传染”的想像,明眼看上去就是一种妄想。这样浅显的道理,普通人都能明白,自无需再唠舌。
    但是,即使如此,在中国,仍然存在着对携带者的普遍歧视,尤其是在对携带者生存和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的受教育和就业领域。为什么?!常言道,“公理自在人心”。可上述一点即透的公理,却好像并不在多数人的心中。否则,似乎不应该有普遍的歧视,不应该有所谓的“谈肝色变”这一新词了。[3]难道真地像许多人所分析的那样,科学认知的缺失,是造成歧视携带者的根本原因?[4]换言之,因为公理未经广泛传播,才会有如此普及的歧视?果真如此的话,解决歧视的手段和方法看起来就简单得很了:加强科普宣传,尽快让公理在人心中建立,不就可以使歧视自然消除了吗?
    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2003年轰动全国、引起世人瞩目的两起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乙肝歧视案件——“周一超杀人案”和“张先著乙肝歧视行政诉讼第一案”,[5]距今已有5年的时间。伴随着这两起案件,伴随着后续更多的对携带者构成歧视的案件,伴随着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反对乙肝歧视方面的新举措或举动,新闻媒体都在始终如一地大力宣传关于乙肝病毒的科学知识。[6]当然,由于媒体覆盖受众的范围、媒体受众的关注点和接受程度等因素的局限,此起彼伏的报道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给公众“扫盲”、确立正确乙肝认知的成效。但是,在5年的时间里,在媒体主流声音的持续影响之下,很难说一点科普的效果都没有。为什么携带者所受的歧视,未见明显好转呢?
    笔者曾经就自己所作的研究及目的,同笔者的母亲(一位年逾六十、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知识女性)进行了一次对话。在对话过程中,笔者详细叙述了当前医学界关于乙肝病毒传播主要途径的判断以及一般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的判断。母亲在对这些都表示理解之后,仍然说了一句“还是小心一点好!”这看似普通、平凡的交流,却在社会个案调查的意义上,让笔者恍如醍醐灌顶般地想到一个问题:“有知是否就能消除乙肝歧视了呢?”进一步,又有更多的问题:“我们在什么意义上是有知的,在什么意义上是无知的?造成乙肝歧视的,究竟是因为有知、无知还是其它?针对造成乙肝歧视的真正原因,制度当如何设计,才能收到反歧视之效果?”
    这些问题是促使本文写作的真正动力所在。为了解答自己内心的疑惑,本文将首先描述一种现象,即携带者的受歧视被普遍认为是公众缺乏科学认知所致,笔者所主持的一项乙肝认知调查,似乎也支持这种判断。不过,本文在第三部分,将以研究中发现的耐人寻味之现象为着眼点来阐明,错误认识意义上的“无知”并不是歧视存在的主要原因,“因受限的有知而产生的风险恐惧或疑虑”才是症结所在。接着,本文的第四部分将以此认识为基础,尝试着从知识论、经济论的视角去理解普通人和教育机构(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以及有权招生的科研机构)的歧视立场。最后,本文以为,受教育领域反乙肝歧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在风险与权益的评估、衡量之后,确立一种对携带者充分尊重的信念,并以尽可能周全的安排,消除公众的恐惧或疑虑,为携带者提供相对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环境。[7]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9 16:10

二、“无知”被指罪魁祸首

自2003年周一超案、张先著案让携带者的生存状况引起国人关注以来,携带者在受教育领域中遭遇的歧视,就一直未曾间断地见诸报端。零散的报道若汇总在一起,令人触目惊心。[8]咤舌之余,不免会产生百般思绪。其中,自然会有一种疑问:在媒体持续高扬反乙肝歧视的旗帜的形势下,为何歧视总是屡犯不止?一种已经被广为接受的观点认为:“社会公众缺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科学认识”、 “缺乏科学的认知,产生盲目恐慌和社会偏见”、“国人对乙肝知识的了解可怜得很”,是造成普遍歧视的主要原因或根源。[9]概而言之,无知是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为从简起见,本文姑且将此观点冠名为“乙肝歧视原因无知论”(以下简称“乙肝无知论”)。那么,国人的无知程度究竟是怎样的呢?
    首先,为理解和评判国人普遍的乙肝知识状况,需要有一套可资对照的、可作为评判标准的知识体系。由于乙肝知识体系是非常复杂而又极具专业性的,而一般认为,国人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错误认知是乙肝歧视的主因,所以,这里仅就乙肝病毒传播途径问题,提供医学上的知识。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2005年发布《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其中指出“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围生(产)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与HBV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 的危险性明显增高。……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10]
    也有医学专家根据近年来医学研究成果,撰文总结了乙肝病毒传染的途径。一是医源性传播:即医务人员传给病人,病人传给医务人员,病人传给病人。主要通过输血及血液制品,或被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它物品等(除医院使用外还有通过医院外的静脉注射、纹身、针刺、放血疗法、割礼或针灸),使HBV经皮肤或黏膜进入人体而感染。二是母婴传播:传播途径有宫内感染、分娩期感染及产后感染。三是性接触传播。四是日常生活接触传播:尤其在幼儿期、儿童期多见,包括共用浴巾、分食口香糖或糖果、共用牙具等。五是父婴传播:主要是通过生殖细胞传播。[11]不过,这里关于日常生活接触容易使乙肝病毒在幼儿、儿童中传播的结论,并不能推广适用于成年人,因为乙肝病毒在成年人中间的横向传播较少,成年人多数体内都有相应的抗体。[12]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9 16:10

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和方式的医学知识既明,再比照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认知,就可对国人的知识状况进行评价了。在笔者主持的一个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教育领域的受歧视状况”的问卷调查中,[13]专门列出一项是被调查者对乙肝病毒传染方式的认识。结果显示:认为乙肝病毒可通过血液传染的占80.81%,通过母婴传染的占62.58%,通过无安全套的性交行为传染的占39.25%,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的占39.05%,通过握手等肌肤接触传染的占6.65%,通过共同进餐传染的占48.51%,通过公用办公设备传染的占9.26%,通过蚊虫叮咬传染的占39.34%,通过公用卫生洁具传染的占40.79%。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认为通过共同进餐传染、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通过蚊虫叮咬传染、通过公用卫生洁具传染的,都占据了40%左右的比例。
    另外,中华医学会2005年发布《中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其中提到的五大关键发现之一是“乙肝患者缺乏乙肝的疾病知识”,“约50%的患者认为‘共同进餐’及其它唾液传播方式会传染乙肝。……很多患者认为一起吃饭、工作、握手等都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14]一方面,这份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与笔者主持的调研结果相当接近,可以相互支持来证明国人对乙肝传播的知识状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中华医学会的被调查者皆为乙肝患者,是与乙肝病毒具有更大利害相关性的一个群体。他们的认知水平居然与国人的平均认知水平相当接近。[15]
    “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16]从这一知行观出发,合乎逻辑的推理是:既然公众对乙肝知识尤其是对乙肝传播途径的认知,与权威的医学研究结论有如此巨大的错位,且有相当部分人群认为与携带者的普通接触就会形成病毒传播,所以,在这种“无知”状况基础上形成对携带者的普遍歧视态度和行为,也就是自然的了。据此,“乙肝无知论”当然是成立的。

三、是“无知”还是“受限的有知及风险恐惧”

    但是,“乙肝无知论”并不是绝对的。调查和研究中至少发现两例现象,值得从中挖掘其背后深藏的意义。
其一,对携带者的教育歧视发生在医药卫生类学校!2004年,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劝退了58名携带者新生。学校称,学校毕业的学生绝大多数将直接接触药品,为消费者负责,这部分学生不适合从事此类工作。而山东省齐鲁医院的专家对此的评价是“学生感染病毒,而不是肝炎发作的话,是不应该对他们拒之门外的。这样做与学校管理人员对乙肝病毒的认识不足有关系。”[17]但是,如果说普通公众“隔行如隔山”,确有可能无法完全掌握乙肝知识,那么,一所以传授医药知识为本业的学校,恐怕就不能以自己下属的工作人员认识不足为遮羞布了吧?
    医药卫生类学校限制招收携带者的不只此一例。据非政府组织“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益仁平中心”于2007年4月共同制作的《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2006年年度报告》的不完全列举,有27所医药卫生类学校在其招生章程中对携带者明确表示不予录取,或者建议学生不要报考或慎重报考。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规定:“一、以下情况不予录取:消化系统疾病:各类传染性肝炎活动期,乙肝病毒及表面抗原携带。”《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第12条:“(四)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录取。”《天津医科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鉴于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澳抗阳性者慎报。”[18]
    其二,一项针对杭州市2003~2006届医学和非医学类大学生(共计100人,医学类占18%,非医学类占82%)的调查揭示,“医学生和非医学生对乙肝病人和病毒携带者的亲近程度相差不多,但一些医学生更加鲜明地把乙肝病人和病毒携带者划为与正常人不同的一类。”[19]调查本身并未涉及医学生和非医学生对乙肝的认知差距究竟如何,或许医学生并不见得就一定比非医学生更了解乙肝。但是,从一般性的角度出发,这个结论也似乎透露出歧视的根源不完全在于上述意义上的“无知”。
仅此两例,就足以引发诸般疑惑:歧视源头真地是在“乙肝无知论”所说的那种无知吗?如果是,那么,为什么像医学校、医学生这样被假定是对乙肝更具科学认知的群体,也有对携带者的歧视呢?如果不是,那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
    在日常生活中,“无知”通常有两种意义。一是完全不知道、根本不具备既有的知识。“你连地球都不知道!真是无知!”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姑且称其为“A无知”)。二是一知半解、但有知识上的错误。“噢,你原来是知道地球的。可你怎么会认为地球是方的呢!真是无知!”则是在第二种意义上的言说(姑且称其为“B无知”)。当然,假如对乙肝是完全的“A无知”,不知道它是一种病毒,不知道它是一种传染病毒,那么,很有可能“无知者无畏”,就不会对携带者存有任何歧视了。所以,“乙肝无知论”所指责的公众无知,应该是在那种知道乙肝病毒传染性基础上对乙肝有不少误解的知识状态,是在“B无知”意义上的,这从上面对该论的介绍可以窥知。
    然而,“乙肝无知论”毕竟是在拿经过调查获得的普通国人认知水平与医学知识进行比照后得出结论的,它忽视了医学知识本身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涉及到“无知”的第三种意义,即并未形成确定的、可靠的知识。“不知道宇宙怎么形成的!”就是这一意义上的无知(姑且称其为“C无知”)。这种无知与前两类无知的差别在于:前两类无知都预设了存在一种比较确定的、可靠的知识,“无知者”或者根本不具备这个知识或者只是一知半解而有错误;而“C无知”则是超出了人类既有知识之外的,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无知”。
与乙肝歧视可能存在密切关联的,恰恰是人类在治愈乙肝方面的“C无知”状态。医学界一直在努力寻找治疗乙肝的有效方法和技术,但是,医学研究表明:抗病毒治疗的药物显示了一定的免疫增强和免疫重建作用,但其确切疗效和潜在副作用仍须进一步研究;护肝治疗没有重大突破,在肝炎活动期和症状明显期,目前的主要方法效果仍然是有限的;慢性乙肝患者有一定的比例转化为肝硬化或肝癌,慢性乙肝患者死亡率为普通人群的4~5倍。[20]这种“C无知”状态,在普通公众中就会形成一种“有知”,即“乙肝难治”的知识。尽管不是所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都处于肝病发作期,当前1.2亿携带者只有3000万已发病,[21]但是,一种本能的避害心理和对乙肝病毒的恐惧心理,想必会在绝大多数有着“乙肝难治”知识的人群中扎根——尽量不要被感染上乙肝病毒。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9 16:11

假如说,医学上可以确定无疑地排除日常生活接触传染乙肝病毒的可能性,可以确定无疑地把乙肝传播途径限于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那么,这种避害与恐惧心理也不至于放大到对携带者的歧视。毕竟,只要对这些已知的而又有限的途径保持足够的警惕,就可以满足避害心理了。然而,也有国外的相关研究表明,日常接触传染的可能性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如,Martinson等1994年在加纳农村地区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婴幼儿HBV感染是日常生活接触导致的,危险行为有共用浴巾、牙具和分食糖果等。Degertekin等的报告揭示,水平传播是土耳其7~11岁小学生感染乙肝的重要原因。Duk-Hee Lee等报告,韩国某岛屿省份经常外出就餐的人群HBsAg血清阳性率明显高于对照人群,认为饮食行为可能与乙肝传播有关。[22]在国内,上文提及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在措辞中也是较为谨慎地指出“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23]这就意味着:其一,有血液暴露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传染;其二,即便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也不见得就一定不会传染。因此,在“日常生活接触是否会形成乙肝病毒传播”的问题上,就形成了一个“可能会”的答案。或许,这个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由于对“乙肝难治”形成了比较确切的“有知”,因此,哪怕是存在很小的接触传染概率,多数普通民众都可能会出于恐惧或疑虑,而倾向于选择躲避携带者。[24]这也可以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风险恐惧”之一种。[25]
    综上,人类在治愈乙肝方面的“C无知”状态,根本上造就了一种对感染上乙肝病毒的风险恐惧。[26]这种恐惧因素无论是与对乙肝传播途径的“B无知”状态(错误认识,并夸大传播途径)结合,还是与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有知”状态(基本正确的知识,且认识到日常接触传播的可能性不大但存在可能性)结合,都会对携带者产生或大或小的接触恐惧或疑虑。因此,与“乙肝无知论”将矛头直指“B无知”状态不同,笔者认为,乙肝歧视的根源在于知识的局限性以及由此局限性滋生出来的恐惧或疑虑。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当前在乙肝治愈上的“C无知”,以及个体的人对乙肝(尤其是传播途径)的“B无知”,都属于这类“受限的有知”,都会产生甚至放大风险恐惧。

四、歧视立场的知识论、经济论解读

    因受限的有知而造成风险恐惧,进而导致歧视立场,还可以进一步得到知识论和经济论的解读。首先,知识是一种信念,而且是一种共同体的信念,是个人信念得到知识共同体的普遍公认后形成的。[27]近现代以来,曾经被认为属于最可靠真理的科学知识,也只是一段时期内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是作为一种信念存在的科学“范式”。[28]而在科学共同体或专业共同体之外的普通人,是通过相信意见大体一致的专家群体来获取知识的。“相关的专家之间无人说话即被认为是一致了,而这种一致会使我们放心,让我们将新的真理纳入我们的知识体系。然而,争议引起了我们对真理论断的怀疑。这意味着我们不遵从单个专家,而是遵从专家自行组建的群体。” [29]信念为行动提供根据。在科学的或专业的共同体形成普遍共识的情况下,一般公众也就会接受和相信这种共识,并以此为基础产生一致的行动取向。相反,当科学的或专业的共同体出现分歧后,在公众中间就很难形成一致的知识即信念,更遑论一致的行动取向了。当然,持有强烈的宗教或道德信念的公众,并不见得会接受和相信科学的或专业的普遍共识,这另当别论。
    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近年来的多数媒体报道几乎一边倒地引用医学专家的论断,力图改变人们关于日常生活接触容易传染乙肝的错误认识。然而,正式发布的权威医学意见,无论是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感染病学分会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还是一些医学杂志上发表的专业论文,都未指天发誓般地断言日常接触绝对不会传染乙肝。或许,就这一点而言,医学界并不存在任何知识上的分歧。多数媒体报道也没有完全抹杀日常接触传染的可能性,只是反复强调这种可能性的微小。不过,恰恰是“日常生活接触不易传染乙肝,但可能性不是没有”的专业共识,造成了普通人和专门接受过医学知识的人都或多或少地相信:与携带者的接触是存在风险的,不管这个风险有多低。
    其次,或许有人会指出,日常生活接触导致乙肝传染的可能性也得具体看待,并不能笼统地、简单地以“日常生活接触”这种并不科学的用语来谈论这种可能性。日常生活的接触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有些方式是容易传染的,如共用剃须刀、牙刷、毛巾等,有些方式就不会传染,如握手、拥抱、住同一宿舍、共同用餐和共用厕所等。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些不同,防堵可能的日常接触传播,也能很好地同携带者一起生活、工作。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9 16:12

不过,这种主张也有可商榷的余地。一方面,从知识论的角度看,在有些接触方式是否可能传染乙肝病毒以及可能性多大的问题上,医学界也并未形成一致的、没有争议的共识。如《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指出,“同一餐厅用餐,一般不会传染HBV”,但对韩国某岛屿的研究却似乎在揭示,经常外出用餐的人感染的可能性更高。[30]如前所述,科学或专业共同体内部产生争议,就不容易形成广为接受的知识,就容易在普通人中间造成疑虑。另一方面,从经济论的角度看,上述主张的实际应用会带来交往成本的提高。当一个非携带者与携带者交往甚至经常接触的时候,谨慎的非携带者和善意的携带者,都会努力去注意哪些方式是易传染的,哪些方式又是不会传染的,对易传染的方式就得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这种搜集信息的成本,[31]以及防范成本,自然要比非携带者之间的交往要高。按经济人的假设,选择在一个由非携带者组成的群体中生活和工作,是合乎“理性的”。
    再者,教育机构在对待是否录取携带者或允许携带者在本机构内接受教育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一旦持肯定、积极的态度,就会面临道德困境的挑战,甚至在某些更多依赖市场的教育机构那里,会遭遇收益减少的后果。一方面,道德困境在于:因为日常生活接触不能完全排除乙肝传染的可能性,而国人的交往传统又不是那么强调“私人”用品和食品的“独享性”,所以,让非携带者有比较充分的携带者个人信息,才会有助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这也是教育机构应尽的责任。然而,携带者个人信息一旦曝光,且不论旧有的错误认知肯定会作祟,即便持有正确认知的人,也可能会因此疏远携带者。这又涉及到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32]道德困境会让教育机构无所适从,显然是无效率的。
    另一方面,或许,像高等院校这样的教育机构,既录取携带者又不曝光携带者的个人信息,在机构的非携带者并不会选择离开。毕竟,考前和考试的投入、难得的受教育机会和日后的就业前景等,会使离开的成本要远远大于继续在机构与携带者一同学习和生活的极低的感染风险。但是,对于大量的幼儿教育机构而言,情况就有可能不同。幼儿不同于成年人,比较缺少自我防卫意识,抵抗力也相对较弱,所以,横向传染是幼儿感染的重要原因之一。[33]而且,即便已经接种了乙肝疫苗,也不能保证就一定不会被感染。[34]允许乙肝幼儿入园、入托,就会使幼儿教育机构在如何防止病毒传播方面投入更多的成本,甚至会使其失去部分市场。[35]
    最后,“就业保障论”、“教育效益论”是潜藏在教育机构歧视立场背后的经济计算的又一体现。的确,在就业市场上,一方面,携带者屡屡遭遇不公正的歧视,另一方面,在一些被认为容易传染乙肝的行业里,携带者也是被正当地禁止进入的。于是,教育机构不仅会出于保障就业率的角度歧视性地对待携带者,在那些与禁止准入行业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更是会坚定不移地拒绝招录携带者。因为,教育资源是有限的,为使有限资源得到更经济的配置从而促进更经济的产出,就必须着力培养在就业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假如教育资源仅仅用于传播专业知识,而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能在就业市场上找到一份可以运用专业知识的工作,这岂不是资源的浪费?这可以猜测是大多数医药卫生类学校限制招收携带者的主要考虑。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9 16:12

五、反歧视:信念选择和具体策略

    以上的论述看起来好像是在为乙肝歧视辩护,其实不然。只有了解并理解了反对的对象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正当性”),才能找到切实有效的反对策略和方法。
的确,人类在预防、治愈乙肝方面的知识不确定性及匮乏,以及与此有着密切关联的风险恐惧和功利计算,是乙肝歧视滋生的温床。但是,人类的许多知识都不是确定可靠的。比起无知领域的汪洋大海,有知领域仅仅是一片孤岛。面对汪洋大海,恐惧和疑虑难免存在。然而,在有知的孤岛上,人类还得学会如何运用已有的知识,克服恐惧和疑虑,安心地生存和发展。“尽管完全了解这个世界、准确地预测未来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但是为了更好地解释现实世界、改进我们生存的条件,我们尽力去寻求知识是非常有用的。”[36]
    就乙肝而言,虽然人类对如何治愈乙肝尚未获得有效的知识,对乙肝传播途径却是达到了相当的有知,拥有了比较可靠的知识。日常的生活接触,即便有可能导致乙肝传播,这种可能性不是微乎其微的也是非常小的。即便在幼儿阶段,如果接种乙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能达到70%~85%之间,[37]传播的可能性也就能更进一步地降低。即便被传染,多数携带者还是可以长期不发病,与病毒“和平共处”。所有这些都足以昭示传染、发病、威胁生命的极低概率。因此,由感染后的难治和乙肝病毒转化为肝癌或肝硬化的可能性,而产生风险恐惧和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在这种恐惧和疑虑的基础上再迈一步,夸大传染的可能性和携带者的威胁,放大恐慌并进行放大的功利计算,从而形成整个社会对携带者的歧视、使其正当的受教育机会受阻或丧失,却是不能为正义制度所容许的。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9 16:12

为什么?因为这里已经不是非携带者个体内心情感的自然生成和个体行为取向的自由选择问题了,而是涉及到社会制度应该如何对待一个携带者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了。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携带者同样如此。而在非携带者那里,保持身体不受乙肝病毒的传染,亦是无法质疑的正当利益。可是,它们之间有可能也事实上发生了冲突。两种以上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有效的解决方法历来是对它们的权重进行细致的衡量,并找出一个在既定情境中找不到比之更好的方案来,而不是随意地放弃或否认其中任何一个正当利益。
    非携带者的健康利益,当然不能因为乙肝病毒的极低传染率、极低发病率,而被忽略不计。然而,在一个极低传染率、极低发病率环境中携带者与非携带者共同学习、工作给非携带者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同隔绝携带者与非携带者、剥夺携带者的受教育机会给携带者必定带来的利益损失相较,无疑天平会向后者倾斜。因此,为了不至于造成对携带者的巨大损失,必须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不被剥夺或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在如何对待携带者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方面,社会制度本身应该鼓励并确立这样一种信念:“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38]受教育机会的丧失,会极大地阻碍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而携带者传染他人的危险是如此之低,还不至于严重到让他们与世隔绝、剥夺他们受教育权的程度;所以,首先应该保障携带者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促进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的交往、了解、容忍与友谊。”这样一种信念虽然也是有利益计算和考量的成分在内,与纯粹的宗教信念不可相提并论,但是,它在承认风险恐惧和疑虑乃出自人之本性的同时,明显倾向于激励人们摒弃自私、软弱、粗鲁、冷漠,学会和谐、勇气、容让、热心。[39]
信念选择通常是令人激动的事业,而具体的社会制度设计则是一项需要冷静、细致、周全的考虑与盘算的立法事业。笔者不可能也无意讨论在教育领域反对乙肝歧视的制度建构之方方面面。不过,结合前文所述,笔者仍然希望在此为制度建构作如下建议: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29 16:14

1、明令禁止歧视。社会制度既然在价值伦理上应该有一个倾向性的信念选择,那么,就必须在各种形式的立法中,明文发布在教育领域反对乙肝歧视的禁令,以宣告这样的信念。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措施,剥夺或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受教育权。”
    2、揭露歧视或变相歧视的形式,确立其法律上的可谴责性。携带者受歧视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可能是难以在文字上穷尽的,但是,对于已经出现的明显的歧视行为,立法者当明确它们在法律上是受到谴责和禁止的。这不仅是反歧视禁令的延伸,更具有宣教之功能,使公众知晓哪些行为是歧视、是违反法律的。例如,可以规定:“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入学,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入园、入托;(二)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退学或休学,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退出幼儿园或托儿所;(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或儿童采取集中就餐、集中住宿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隔离或变相隔离措施;(四)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使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或儿童无法平等享有教育机构给予其他学生或儿童的待遇或其他任何可能丧失平等受教育权机会的合同;(五)采取其它形式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措施。”
    3、区分歧视与合理的差别对待,保障携带者的正当权益。携带者与非携带者是有差别的,这一点自然是勿庸置疑的。这种差别在原则上不至于造成两个群体在受教育机会的获得和享有上有天壤之别,但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仍然是需要的。尤其是,携带者一般不能进行高强度的活动,否则容易转化为肝炎甚至肝癌。因此,那些在学习中可能进行高强度训练或活动的专业,可以对携带者进行限制。例如,可以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不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志愿选择的专业进行限制,但航海技术专业、飞行技术专业、军事类专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在学习中需要进行高强度训练或活动、不适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其他专业除外。”
    4、正确处理受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尊重携带者的选择。当前,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中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有: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但是,此规定仍然建立在把受教育同就业紧密挂钩的认知基础上。学习和就业尽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然而,学习的专业和就业的岗位并不必然是完全对口的。为保障就业而限制携带者对专业的选择,是一种无视携带者“人性尊严”的“财富最大化”论调,而非“幸福最大化”的立场。出于防止乙肝传播的考虑,对某些即便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仍然不易避免乙肝传播的特殊行业或岗位实施准入限制或禁止,当然是合理的、正当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教育机构有权在对应的专业领域进行限制。携带者可能出于自己未来就业的考虑,放弃选择相关的专业;携带者也可能出于纯粹享受知识乐趣的动机,选择相关的专业。制度应该允许这样的选择,才能体现“人性尊严”和“幸福最大化”的价值。因此,教育部的上述指导意见以及教育机构的相应作法,应当予以矫正。
    5、重新安排体检环节,杜绝显形和隐形的歧视。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通常建立在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验这一体检项目的前提之上。为杜绝歧视,就应当在受教育者进入教育机构之前取消对该项目的检查。当然,从保护携带者健康角度出发,仍然可以进行事后的检查。例如,“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前,教育机构不得要求学生或儿童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验,但是,依法对学生所选专业进行必要限制的情形除外。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后,为了解学生或儿童的身体状况,并采取有益其健康的合理措施,教育机构可以要求学生或儿童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验。”此外,为防止教育机构通过其他渠道获知携带者个人信息,并以某种与乙肝病毒携带无关的理由来拒绝受教育者,可以要求教育机构为其拒绝行为承担提供正当理由的责任。例如,“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前,教育机构已经知道学生或儿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其入学、入园或入托;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入学、入园或入托的,以歧视论。”
    6、设定教育机构的宣教义务和合理防范义务,降低传染风险和交往成本。如上所述,正义的制度安排当然也得顾及乙肝在日常接触中传染的可能性(尽管是极低的),也得体谅非携带者的风险恐惧和疑虑,也得考量非携带者与携带者之间的交往成本。尤其是,儿童在防范意识、知识和能力上的欠缺,相对更容易形成水平传播。因此,应当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起必要的宣教义务及合理防范义务。例如,“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教育或者帮助学生和儿童注意个人卫生,注意尽可能不共用牙刷、毛巾等个人用品,注意尽可能不分食食品。”这样的规则,虽然给教育机构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成本,但是,如果个人卫生教育本身就是教育机构应当担纲的教育任务,那就不存在无法负担的成本问题。更何况,如果受教育者都能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仅可以降低传染风险,而且会使得前文提及的交往成本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受教育者之间的交往,无论是否携带者,都需要付出同样的交往成本(注意个人卫生),就不存在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交往成本更高的问题了。
    7、鼓励公众积极采取和参与反歧视的行动。克服对乙肝病毒的过度恐惧,树立尊重携带者的信念,需要在全民范围内展开。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来实现,而在制度上鼓励公众积极采取和参与反歧视,对于信念的推动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例如,可以考虑在反歧视领域建立“公益举报”、“公益诉讼”的机制:不仅受歧视的学生或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教育机构的歧视性措施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类似于“肝胆相照”论坛、北京益仁平中心等的携带者维权组织,作为自愿成立的、以维护其成员利益为宗旨的组织,也可以就教育机构的歧视性措施,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这可以让个体携带者的弱势地位通过利益组织化而得到相当的扭转,可以借助利益团体的力量更广范围内地促进反歧视。
    8、全面检讨和改革现行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歧视的制度。要消除教育领域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仅仅关注教育领域的立法或修法是不够的。“不能因为携带者具有可能的、极低的传染性而使其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既然是一个信念,就应当在涉及携带者生存和发展的各个领域得以贯彻。否则,在某个领域仍然保留歧视性制度,就会破坏普遍信念的力量,就会成为滋生、蔓延歧视立场和态度的毒瘤。因此,作为一项综合工程,应当对当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检讨和改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1991年)第18条规定:“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这一条款在实践适用时,还不至于真地发展到对携带者先行隔离治疗直至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的地步。但是,字面上的规定就足以形成对携带者的错误认知。与此类似的、在这里并不断言其构成歧视或容易导致歧视、但值得进行检讨的规范还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制定)第7条、[4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卫生部,1991年制定)、[4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年制定)第16条[42],等等。以上例举还只是在国家层面上,但已足以想像需要检讨的规范数量。惟有在各级各类法律规范层面上都能正确地对待携带者,才能在各个领域(包括教育领域)有效地消除歧视现象。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30 16:55

慢慢看,没看见几篇好文章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3-30 22:30

佛说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在过几个月,我来搞。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4-1 18:39

我希望政府越腐败越好,查乙肝查的越厉害越好,社会越乱越好,不然搞不起了,浪费时间,做其他的事去,每天叫有什么用。各位版主你们在叫它十年,是会解决的。
作者: 小叮当当    时间: 2010-4-2 11:38     标题: 回复 7# 的帖子

情况一样的~~肯定是被地方医院诊所给害啦~~
作者: 心痛的母亲    时间: 2010-6-12 00:24     标题: {我认为中国的乙肝歧视如此严重根源还是在政府}说得很好!

这篇文章说得好,我不会说。但是我认为应该采取办法让国家重视,好工作不累人,待遇高生活好,不更是对乙肝好吗?其实,歧视,就是米饭太少不够吃,高官的子女吃米饭,百姓的孩子吃窝头,现在歧视的孩子们连窝头都不让吃了。还美其名曰,让干些轻松地工作,别累着!简直是混账!难道你们勒死活人的脖子不让吃饭还要感谢你们吗?
我恨那个梁记者,没想到这里还有个更坏的教授!!!
参军不让,警察不让当,公务员勉强让考,没人还进不去!还让人活不活了!谁要说怕累着我们。我可以大声的说,当官的子女你让出军官、让出警察、让出政府岗位,看看我的孩子能不能干,累不累死!我的一生是看着可怜的孩子伴着血和泪活过来的,从幼儿园起被歧视.........,孩子无助的目光像刀子天天扎我的心,我想多活50年,一直陪伴他,我死不瞑目啊!我60了,口对口养了他30年了,我没有被传染上,是一个铁的事实!!!我想哭诉都不知道找谁。我的孩子远大的理想,报负被生生的剥夺!我不甘心,有时候,我就想,我要有个机关枪,把这些私欲作怪怕抢了他们饭碗那些制造歧视人的人全“突突”了,方解心头之恨!!!可惜我够不着他们!我最多能再活20年,我要能用生命换来携带的孩子们尊严,我宁愿去拼了他们,我恨死了这个用这种无知的言说坑害人的人,用物质的伪科学造成不公平现状的人!我不怕死,就是不知道先突突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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