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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fighting007    时间: 2010-3-11 19:4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参加该稿修改讨论并签名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专家名单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            所长  教授

刘  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教授

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王福平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副院长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林燕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教授

叶静漪     北京大学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

李  楯            清华大学中国研究中心                            教授

岳颂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研究员

张  立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处长

鄂  璐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干部

王文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科所研究室     主任

刘伯红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副所长

蒋永萍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     主任

高新军          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     研究员

朱晓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研究员

唐忠民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教授

李薇薇          深圳大学法学院                                          教授

周  伟            四川大学法学院                                          教授

李  军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  卓            武汉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刘明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系                                  副教授

王春光     北京农学院政法系                   副教授

周贤日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周长征          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李晓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魏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朱应平          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王  彬     上海交通大学                       讲师

陆  军            北京益仁平中心                                          总协调人




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其中,就业机会平等,即给每个人公平发展的机会,使人尽其才,对一个良性社会而言至关重要。但是,现实中的就业歧视无处不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平的根基。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作为一个以推动制度建设为己任的学术研究机构,鉴于我国就业歧视的严重状况,对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我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郑重提出专家建议稿,并在此公开征求广大网友的意见。

      各位网友,社会的公平是我们每个人的热切期盼,反就业歧视是一项庄严的权利事业。我们希望与您一道,共同推进中国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请您在认真阅读《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专家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就业歧视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身份歧视

第三节  性别歧视

第四节  残疾人歧视

第五节  健康歧视

第六节  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三章  平等机会委员会

第四章  救济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本法。

第二条【就业歧视的定义】  

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第五节  健康歧视

第二十七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



http://blog.qq.com/qzone/752969881/1267689375.htm
作者: raul0624    时间: 2010-3-11 19:53

赶觉说的不是很清楚啊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11 19:57

先顶了再说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fjhh1980    时间: 2010-3-11 19:58

一个法制定需要多久啊?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11 20:06

原帖由 fjhh1980 于 2010-3-11 19:58 发表
一个法制定需要多久啊?

得好几年,不过也有快的。先支持了再说吧,让利益集团死心,至少让他们明白国家立法保护我们的态度是明确的。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11 20:07


:c-89: :c-89: :c-89: :c-89: :c-89::c-89:
作者: 微小    时间: 2010-3-11 20:10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11 20:10

顶上去,让媒体炒一超,上次好像北大五学者建言拆迁条例,今年18学者建言了,哈哈哈哈哈
作者: tcvip    时间: 2010-3-11 20:13

先顶下,争取早日出台
作者: coldwinter    时间: 2010-3-11 20:25

必须顶!!!发邮件!!
作者: 天天潜水    时间: 2010-3-11 20:34

增加本法须修改的时间、及条件。体现与时俱进。立法、执行、评估、改进这4点精神加进去。
作者: 天天潜水    时间: 2010-3-11 20:38

千万不要成为第二个消费者协会
作者: fashionlingyun    时间: 2010-3-11 20:40

顶!
作者: 天天潜水    时间: 2010-3-11 20:42

“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太过笼统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10-3-11 20:42

希望国家能重视,人大委员会能讨论通过实施这部法律。
作者: juewang2007    时间: 2010-3-11 22:34

这部法律可能5年内不会出台!!!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3-12 20:26

我们建议对于违反《建议稿》规定的机构和单位,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根据当地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权威理由: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据了解,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项规定是对的,但处罚太少,只有区区1000元,不具阻吓功能;而外国相关条款一般比较严厉,所以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为5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3-14 22:11 编辑 ]
作者: 峰仔ZERO    时间: 2010-3-12 20:30

支持!
作者: vvbbhh    时间: 2010-3-12 20:59     标题: 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10-3-12 21:43

好好好好好好好。
作者: peace129    时间: 2010-3-12 22:40

是国务院委托专家搞的不,
作者: 1906的等待    时间: 2010-3-12 23:01

支持下
只有支持才有动力
作者: arsenal1986    时间: 2010-3-13 08:42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yuanfen2010    时间: 2010-3-13 11:09

这东西可能要很长时间啊!还是先解决目前的状况吧!有政策都不执行啊
作者: 小猛    时间: 2010-3-13 12:02

希望赶紧出台。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
作者: Donxeo    时间: 2010-3-13 14:05

好消息!这几年,政策和法律有了很大进步和改善,我们“乙人”的就业环境也好转了一些。但这还不够,同志们,继续努力维权和战斗!
作者: minelover    时间: 2010-3-13 14:21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10-3-13 15:35     标题: 这样的法律不立也罢!要求取消体检

要求卫生部,人保部,工商部门统一在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发放体检表。和纳税证一样,需要年审。医院对于单位体检只能在有这样的体检表才能对员工进行体检表上规定的项目进行。如果有私自添加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吊销医院体检资格。对相关领导,请注意,不是护士,不是人事,是领导人进行刑事处罚。没有对罪恶的实际惩罚措施,我认为这样的法律不立更好!要立就要罚则分明,便于法院量刑,不用扯皮!
作者: uu2vv    时间: 2010-3-13 16:12

希望早点出台
作者: 绝世赢贼    时间: 2010-3-13 16:48     标题: 需要明确指出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jcmb    时间: 2010-3-13 17:33

支持!!!!
作者: fdygqs    时间: 2010-3-13 20:59

支持。陆军前辈是永远的学习楷模。
作者: stlx    时间: 2010-3-13 21:46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也应属于个人隐私,只要不是工作需要就不应对其他人或单位公开。
作者: 天快亮了    时间: 2010-3-13 22:00

说得太含糊了,不过法律都这样
作者: jimok001    时间: 2010-3-14 10:04

罚则呢?
执法部门没有罚则就没有积极性呀,要经济利益驱使他们主动去执法
作者: 人权天使    时间: 2010-3-14 10:34

有这方面才能的先拟一份供立法参考。上面的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他们能做到吗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3-14 11:37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义务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所提到的各项义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发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和判处其承担违法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单位规章制度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构成歧视性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不自行撤销违法规章制度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宣布无效,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涉及就业歧视的条款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就业和职业中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在就业和职业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败诉的,可以裁决和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原状或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无法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待遇的,或者受害人不愿意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待遇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和程度予以赔偿;损害严重的,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行政责任】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并对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以及多次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用人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可以将其列入不良用人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http://blog.qq.com/qzone/752969881/1267689375.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3-14 11:53

我们建议对于违反《建议稿》规定的机构和单位,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根据当地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权威理由: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据了解,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项规定是对的,但处罚太少,只有区区1000元,不具阻吓功能;而外国相关条款一般比较严厉,所以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为5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作者: 天高任我飞    时间: 2010-3-14 13:07

这个建议可以;
作者: 仪柑    时间: 2010-3-14 13:24     标题: 回复39楼

您说得太对了。
作者: zhou8441    时间: 2010-3-14 13:46     标题: 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

希望国家能重视,人大委员会能讨论通过实施这部法律。
下一步,大家团结起来,能促成这个法律的出台,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
作者: 杨家将    时间: 2010-3-14 14:14

希望,该法案早日出台,感谢陆军!!!
作者: cnncwdm    时间: 2010-3-14 14:16     标题: 支持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奶茶2010    时间: 2010-3-14 15:57

好事情啊,顶、、、、
作者: 支持你们    时间: 2010-3-14 16:11     标题: 支持

支持支持 希望不久的将来我能为此贡献一份薄力!!

的确有些笼统 最好是明确规定除国家公布的需要检测的个别职业外 入职入学一概不得检测乙肝标志物!罚则的确应该实行领导问责比较有效。谁都知道,中国领导说了算哈!领导怕担责,自然会严管下属了
作者: 失望25    时间: 2010-3-14 16:12

顶,速度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3-14 16:54

期待早日制定并通过!
作者: aagebo    时间: 2010-3-14 17:57

建议专家在健康歧视里明确规定禁查乙肝,现在乙肝是一个很大的群体,用人单位歧视的也是乙肝,所以必须明确的指出,不然是没有效果的,况且执行力上还要在打折。
作者: xinxinzhihuo    时间: 2010-3-14 18:46

xian顶上
作者: oneself    时间: 2010-3-14 20:11

顶!顶顶顶顶
作者: feelgood    时间: 2010-3-14 22:09

希望有一天,宪法里能有这么一条。维护全体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

个人比较讨厌: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
              这样的话。就是可以随时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权益。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3-14 22:12

原帖由 zhou8441 于 2010-3-14 13:46 发表
希望国家能重视,人大委员会能讨论通过实施这部法律。
下一步,大家团结起来,能促成这个法律的出台,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


作者: freshnail    时间: 2010-3-14 22:14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3-15 19:57

我们建议对于违反《建议稿》规定的机构和单位,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根据当地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对违反规定进行体检的或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3-15 20:01

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该项规定原则上是对的,但处罚太少,只有区区1000元,不具阻吓功能;而外国相关条款一般比较严厉,所以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为5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作者: 我是小三羊    时间: 2010-3-15 20:33     标题: 我对这个《反就业歧视法》的观点

这部法律漏洞巨大:1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其它理由(如工作不力,水平差)把你赶出门去的,并让你有口难辩;2国家可以把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接触的工作范围扩大;3处罚没有约束力,企业可以花钱或以别的形式(如羞辱,穿小鞋)把乙人赶走。
这样的法是彻头彻尾--伪法---它不是为了消除歧视,而是提醒或帮助用人单位如何把歧视做得隐蔽!!!大家要头脑清醒,不要被蒙蔽了!!!
作者: 雪翎飞    时间: 2010-3-16 10:25

一定要顶,不光是我们这个群体,这个社会有太多太多的歧视和不公
需要我们团结去争取权利
作者: 才来爱肝    时间: 2010-3-16 11:12

看看我们还不置疑绝望。
作者: vvbbhh    时间: 2010-3-16 12:48     标题: 可以把美国的这方面的法律拿过来参考一下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我杯茶    时间: 2010-3-16 19:17     标题: 支持

强烈且全力支持反就业歧视法,希望此法能早日获得通过,给广大携带者的就业从根本上扫清障碍
作者: 我杯茶    时间: 2010-3-16 19:27

还有,就是应聘者在面试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觉得应聘者符合他们的要求并准备予以录用,那在体检之前出具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大致为“已经确定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已经符合本单位的要求,如体检结果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反就业歧视法,如果通过的话)的要求,即可予以录取”。
在体检之前有了类似这样的有法律效力的声明,那恐怕用人单位就没什么理由拒绝了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3-16 20:42

要怎么支持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3-17 08:39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

应改为: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应该由个人自主进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介入以保障健康的个人体检过程。
修改理由: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非法获取个人身体信息本身就属于歧视行为,而一旦用人单位介入个人体检过程,信息泄露的方式可谓千变万化,信息泄露就不可避免。绝非对其中某一种行为进行节制可以预防的。
迄今为止,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对就业人员,学生这个特定的人群(包括以各种伪善借口)进行集体身体检测,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种检测可以为实施检测的利益集团以外的整个社会带来实质上的益处。母庸置疑,我国的体检机构的业务对象主要就是我国三亿就业者和学生。中国卫生部授权体检机构对他们集体检测身体,http://www.docin.com/p-31543400.html
除了从实际上可以为利益集团提供巨额利益,从实际上为我国的乙肝歧视提供源头,形成了世所罕见的乙肝歧视以外,还有其他的社会益处吗?
全世界都把个人身体检测当作个人行为。都把除了工作禁忌以外的个人身体信息当作个人隐私加以严格保护,我们不该审视一下我们的集体体检制度造成的社会伤害吗?我们不该剥去中国集体体检的所谓“福利”伪善外衣吗?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0-3-17 08:43 编辑 ]
作者: god__luck    时间: 2010-3-17 10:09

不得不顶!
作者: 坚强勇敢啊    时间: 2010-3-17 10:35

顶啊,支持呵呵
作者: 迷途浪子    时间: 2010-3-17 13:08

1000千元够干吗的要,要罚1000万
作者: ww1984    时间: 2010-3-17 20:25

尽快出台啊
作者: amiao    时间: 2010-3-17 22:55

要针对政府部门,让领导人下课,罚十万元,太少,政府有的是钱.
作者: suzhoudiangon    时间: 2010-3-18 14:53     标题: 支持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一笑解千愁    时间: 2010-3-19 11:52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上面说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到底是哪些工作,没有具体的罗列出来,模棱两可!
作者: ouyang080512    时间: 2010-3-21 13:29

希望早日出台。
作者: 迷途浪子    时间: 2010-3-21 19:00

先顶下,争取早日出台
作者: 萧枫    时间: 2010-3-22 12:13

我啊!觉得政府是在忽悠我们的,在中国只有是政府想办的是没有哪个国家机关不给面子的 ,要知道那些医院的领导可都是党员来的,我认为他的文件是用来给政府自己一个台阶下的 相信他们难了 我也到个几城市 玉林 南宁 江门 中山 广州 三亚 海口 那里都查!
作者: 萧枫    时间: 2010-3-22 12:17

维权-法律 那些都是政府要求的 其实我认为最直接的还是通过联合式的冲突才能够更快更好的维护战友们的利益
作者: YICES    时间: 2010-3-22 15:13     标题: 加快步子

希望在各位战友的努力下,政策快点出台
作者: 迷途浪子    时间: 2010-3-22 16:24


作者: zzg0110    时间: 2010-3-23 20:31

。。。这种法律出台的时间可能比较久啊。。。可现实的问题却一直在拖延。。。哎。。。搞快啊。。。
作者: 清风入梦    时间: 2010-3-23 20:39

把举报电话贴在体检部门的门顶上,最好是手机号,我们把当场体检的单子和医院名称还有体检医生都拍下来,(他们给我们拍照,就不准我们给他们拍)大家在网上统一一个格式,然后送到举报的手机上,图文并茂,只要是体检过的,全国个大医院每天人手一举报,水滴石穿,虽然简单,但很实用,但也要上面的人给我们这个小小的机会啊。
作者: 清风入梦    时间: 2010-3-23 20:41

公务手机是谁都可以看,但都不能添加或删除的,证券公司每个主管是有的,而且可以和电脑并联,打印出来。
作者: chenyixu    时间: 2010-3-27 10:32

尽快出来啊
作者: certainn    时间: 2011-1-24 18:28


作者: lovemy    时间: 2011-1-25 01:09


作者: 断崖人    时间: 2011-1-25 18:54

fighting007 发表于 2010-3-11 19:49
参加该稿修改讨论并签名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专家名单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 ...

这个法 极其粗浅   
作者: 断崖人    时间: 2011-1-25 19:00

fighting007 发表于 2010-3-11 19:49
参加该稿修改讨论并签名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专家名单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 ...

《反就业歧视法》--------平等机会委员会?????????????????????????


看来这些法律学者没有认真研究 中国有这种机构吗?不要把西方的那套人权来束缚我们的法机关,根本行不通,这个法律思想落后,措施不得力,问题不清,逻辑混乱,需要集中精力修改重要问题:为什么要体检,体检为了什么,怎么保密,怎么实现社会化管理,怎么与医保社保管理相衔接,放开包袱,不要一部法律什么都包括什么都解决不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1-25 19:05

抓住人大今年3月5日开会的机会,力争出台新法!
作者: 断崖人    时间: 2011-1-25 19:09

大别山林 发表于 2011-1-25 19:05
抓住人大今年3月5日开会的机会,力争出台新法!

可能吗、??????????

这个草案连人大立法目标都没进去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1-25 19:13

回复 断崖人 的帖子

行不行都要争取,之所以过去不行,就是因为在人大中,赞同势力太小。
作者: 断崖人    时间: 2011-1-25 19:18

大别山林 发表于 2011-1-25 19:13
回复 断崖人 的帖子

行不行都要争取,之所以过去不行,就是因为在人大中,赞同势力太小。 ...

谁争取了????
论坛的牢骚谁知道?

不写信不上法院不打电话不投诉的。。。。


不是人大赞同实力小  而是没人知道这玩意需要立法!

作者: lixiang1988418    时间: 2011-2-12 21:09

zhi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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