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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我省就业体检不再查“乙肝五项” [打印本页]

作者: notyou    时间: 2010-3-11 16:58     标题: (山东)我省就业体检不再查“乙肝五项”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30 编辑

http://www.tech-food.com 2010-2-25 13:04:49 中国食品科技网  时报2月24日讯 (记者徐传强 通讯员范粟 邱芳)

  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明天起至4月15日,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三部门将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同时,今年也是我省首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乙肝五项”作为就业体检项目。

  据了解,本次行动的清理整顿范围将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检查区域,重点打击“黑中介”和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介绍,对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时应到公共职介机构和政府部门授权的民办职介机构,并可以通过12333热线电话咨询详情,一旦上当受骗,可拨打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电话进行投诉。

  ■相关链接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第一张健康证

  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雷闯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看到2009年7月20日发布并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报道后,他感到非常振奋。因为条例中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意味着之前“大小三阳”都不发放食品类健康证的规则改变了,像他这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健康证,从事食品行业。

  抱着十足的信心,2009年8月份,雷闯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但是却遭到拒绝。虽然他拿出了已经发布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先后找到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卫生监督所,但依然无济于事。

  2009年8月24日,雷闯决定当回不速之客,“会一会”卫生厅厅长,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讨个说法。让他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9月1日,他就拿到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申请的全国第一张健康证。 (据《东方今报》)

  雷闯再获从事药品行业健康证

  2月24日下午,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专程赶赴杭州,在拱墅区小河湖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从事药品行业健康证明。经过抽血、化验,雷闯的体检结果合格,成为杭州乃至全国首个获得从事药品行业健康证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2月12日,卫生部发文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业的文件修改时,将食品、公共服务、化妆品、饮用水行业的从业体检改为甲肝和戊肝,但药品行业却不在此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也规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乙肝病毒通过血液、母婴等形式传播,并不会通过消化道、呼吸道传播,这是有科学依据的。雷闯说,与百姓接触更加密切的食品行业都放开了,药品行业为什么还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呢?

  雷闯认为,规定中的传染病一词太过宽泛,应该具体说明哪几类疾病,而乙肝病毒携带并不会影响药品的安全生产。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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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48786565    时间: 2010-3-11 19:25

烟台毓璜顶医院仍在违规就业体检查乙肝五项  已经向山东省卫生厅投诉,等待结果中
作者: 599    时间: 2010-3-11 19:29


作者: xfj820603    时间: 2010-3-11 19:42

感动。。。。。。
作者: tcvip    时间: 2010-3-11 20:18

实际状况没任何改变,只有继续战斗,直至胜利!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3-11 20:57


作者: qican73    时间: 2010-3-12 11:04     标题: 东营仍在查

今天在东营市妇幼保健院,金茂市政工程公司的体检项目上就显示着乙肝五项。
作者: 天之舞    时间: 2010-3-12 11:27

希望是真的……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3-12 13:58


作者: love21221    时间: 2010-3-12 14:03

体检包括五项,是侵犯了隐私权
作者: 创造晴天    时间: 2010-3-12 14:55

WSB规定医院不准查的话~~~企业还查得了吗,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3-12 16:39

体检包括五项,是侵犯了隐私权
作者: 狼烟起    时间: 2010-3-12 16:55

原帖由 48786565 于 2010-3-11 19:25 发表
烟台毓璜顶医院仍在违规就业体检查乙肝五项  已经向山东省卫生厅投诉,等待结果中

支持你投诉。
作者: 开心一客    时间: 2010-3-12 19:56

这就是个屁,大家不要就闻了,山东的政策落实还需要很漫长的路要走!!!!
作者: 特无语    时间: 2010-3-12 20:36


作者: 特无语    时间: 2010-3-12 20:36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3-13 06:51     标题: 学习苏州

苏 州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苏卫疾控〔2010〕16号

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
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和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权利问题高度重视,我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肝炎防制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并会同劳动社保部门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正式实施的《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中明确规定:凡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体检单位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全市加大了对体检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但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在就业、入学体检时强行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不予录用、入学的前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入学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就业、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在公民就业、入学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二对半”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入学体检中以“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就业、入学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入学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
二、坚决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落实三部委《通知》精神,担负起卫生部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入学权利的社会责任,及时转发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并进行部署,要求体检单位在就业、入学体检时,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立即停止辖区体检单位在就业、入学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国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入学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体检单位应将体检报告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负责执法检查的机构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辖区体检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全面督查,确保辖区内体检单位停止在就业、入学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规定的体检单位要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上级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或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和后果按照职权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履行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密切关注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主动与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互通信息,及时处理维权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密切配合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通俗易懂、印象深刻的各种形式深入宣传;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营造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并于4月底前将通知贯彻情况和督查总结报我局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处。苏州市级投诉、举报电话为12320。
附件1: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市、区疾控、卫生监督机构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3-13 06:53     标题: 请告诉山东卫生厅网站邮箱

把苏州的文件发给他们学习
作者: 青岛人    时间: 2010-3-13 08:03

别高兴的太早
不是打击战友
作者: 48786565    时间: 2010-3-13 08:56

山东的战友行动起来啊
目前的形势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貌似已经转发了通知
省卫生厅还没什么作为
已经向卫生厅网站投诉  结果一直没回复
作者: anyone1236    时间: 2010-3-13 18:52

山东的政府只会说好听的,不会干实事,都在唱官腔,简直就是放屁,照查不误
作者: 快乐必胜    时间: 2010-3-13 23:04     标题: 回复18楼

山东卫生厅网站:http://www.sdws.gov.cn,
                邮箱:[email protected],
包厅长邮箱:[email protected],
作者: elegance02    时间: 2010-8-30 12:23     标题: 战友们仍需努力,需要多收集,再汇总,再投诉

应届硕士毕业生来我院工作体检须知

作者: 学院办公室   出处:学院办公室   发布者:wangchao  点击率:1147   

应届硕士毕业生来我院工作体检须知

一、体验须知

山东省省内院校毕业生

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近一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其中除正常体检项目外,还需提供本人的乙肝五项检测、心脏、胸透等健康证明。体检报告上面一定要有本人照片及体检医院盖章。如有伪造或找他人代为体检者,一经查实,后果自负。将体检报告原件以邮寄的方式发于我单位。



非山东省院校毕业生
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近一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其中除正常体检项目外,还需提供本人的乙肝五项检测、心脏、胸透等体检健康证明。体检报告上面一定要有本人照片及体检医院盖章。如有伪造或找他人代为体检者,一经查实,后果自负。将体检报告以传真的方式发于我单位。
二、体检合格的毕业生我单位将以电话的形式通知办理签约相关事宜。
三、联系方式:

    传真:0631-7567227

    邮寄地址:山东省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办公楼026信箱
发表时间:2010年3月22日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2006-2008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
作者: @苹果@    时间: 2010-10-18 21:37

不知道烟台市直的卫生事业单位体检还查不查乙肝五项那,,就要体检了,怎么办啊。。。
作者: l10162513    时间: 2010-10-1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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