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请教战友们一下 [打印本页]

作者: 启统    时间: 2010-3-8 20:21     标题: 请教战友们一下

我有位朋友,住单位宿舍,因为早上起床上班不小心跌下楼梯致残,这种情况是不是工伤?
作者: 且共从容    时间: 2010-3-8 23:39

不懂 帮你顶顶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10-3-9 00:54

是工伤
作者: 葆力之士    时间: 2010-3-9 07:58

直接去劳动局问问
作者: 小布袋    时间: 2010-3-9 09:18

不懂,帮顶哈~~~~~~~
作者: 走遍四方    时间: 2010-3-9 11:32

100%,因为是单位宿舍
作者: 走遍四方    时间: 2010-3-9 11:34

【案情】
  李倩是某制衣厂工人,2006年2月12日下夜班后回单位集体宿舍睡觉,宿舍床为上下铺,李倩刚坐到下铺时,突然上铺床板掉下,将其头部砸伤。经查明,上铺无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长期失修,螺丝钉松动造成的。事后李倩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单位不同意认定为工伤。2月24日,李倩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歧】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倩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倩是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按工伤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倩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应按工伤处理,理由是李倩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例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以及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等都规定为工伤。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们视劳动者的 “工作”行为为一个整体,劳动者的“工作”包括了劳动者直接“工作”和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在工伤保险法中“因工”与“非因工”的区别最终都应当归结到“职业伤害”上。而“职业伤害”是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联而受到的伤害。也即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区域内因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存在安全隐患,而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倩是值夜班后住在该单位集体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铺维修不及时,螺丝钉松动造成的,李倩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走遍四方    时间: 2010-3-9 11:35

“工作”行为为一个整体,劳动者的“工作”包括了劳动者直接“工作”和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在工伤保险法中“因工”与“非因工”的区别最终都应当归结到“职业伤害”上。而“职业伤害”是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联而受到的伤害。也即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区域内因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存在安全隐患,而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 gx780    时间: 2010-3-9 12:46

工伤~~~
作者: 二度倾斜    时间: 2010-3-9 13:11

不懂。。路过。。。
作者: locky    时间: 2010-3-9 17:43

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本帖最后由 locky 于 2010-3-9 17:57 编辑 ]
作者: YCONG    时间: 2010-3-9 19:05


作者: 启统    时间: 2010-3-9 21:26

谢谢大家的参与,相关资讯我在网上查到了。
现在就困惑于法律条文上的模棱两可,恰如中医处方,非行内人士莫辨呀。
作者: locky    时间: 2010-3-9 21:34

这个不知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偶不太清楚!!!
作者: simplecl    时间: 2010-3-11 17:25

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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