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试看利益集团的代表—某法制日报社记者的卑劣行径 [打印本页]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0-3-5 09:27     标题: 试看利益集团的代表—某法制日报社记者的卑劣行径

昨晚和某法制日报社的记者进行电话交流,她主要表达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乙肝这个群体维权已经矫枉过正
二、乙肝这个群体本事就不该从事食品行业
三、乙肝这个群体应该主动告知他人身体携带乙肝病毒
四、我国乙肝占人口的少数,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理应牺牲乙肝的利益

并公然叫嚣要把以上观点以报道的形式进行公开发表!
针对此,我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

即使全中国只有一个人感染乙肝病毒,他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因为他本身不会对周围的他人构成威胁;
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乙肝感染者本身的基本人权;
是否感染乙肝病毒乃当事人的隐私,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告知他人;
这个群体的维权才刚刚起步,不存在矫枉过正之说!

记者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应该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神圣的职业道德感,站在纵观社会全局和历史发展的高度上,把握和反映时代精神;要以关注民生、同情弱者为己任,具有公平心和正义感 。

国家各级部门一直在努力消除乙肝歧视现象,你居然想利用你的那点私权公开进行反对,你的行为注定是要失败的,并将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你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置这1.3亿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利益而不顾,严重破坏社会和谐,挑起人民内部矛盾的卑劣行径!!

敬告该记者,如果您仍固执己见,公然挑衅这1.3亿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利,本人将第一个公开站出来要求贵报社开除你这种严重违背历史发展潮流的败类,并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吊销你的执业资格!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0-3-5 09:28

我来回答一下记者朋友所发表的言论:
一、记者以男女不能完全平等为由来判定我们乙肝病毒感染者这个群体不应该要求完全平等,如果不顾乙人与正常人的身体差异,完全地要求什么对待都一样,那就是矫枉过正。我们现在就是在要求社会给予我们和其他人完全一样的权利,按照你的说话,我理解你认为我们群体维权矫枉过正并没有什么不妥吧!

二、你的确没有下这个定论,但是你仍然认为国家制定乙肝病毒感染者这个群体进入食品行业不妥,这个没有冤枉你吧!你并且还声称你会以报道的形式发表类似的观点,这个也没有冤枉你吧!在此基础上,我说你认为乙肝群体不能进入食品行业应该没有什么不妥吧!

三、你说我把你声称的乙肝这个群体应该主动告知他人身体携带乙肝病毒,当时你的确说你朋友当时没有主动告诉你,你很反感,所以你认为我们应该主动告诉有密切接触的人。你也说明了你和你所谓的朋友只是吃饭性的接触,没有性关系,我想应该也不会有血液关系吧,这就是你所谓的密切接触。在这样的前提下,你要求你朋友主动告诉你他身染乙肝病毒,并说我们都应该告诉有密切接触的,对吧,我想我这次应该没有误解你的意思了吧!既然是这样,我说你表达了乙肝这个群体应该主动告知他人身体携带乙肝病毒没有什么不妥吧,请注意,我这里的他人肯定是认识的,按照你的说法在一起吃饭就是密切接触,那我们就应该告诉所有有可能和我们一起吃饭的,我用他人代替应该没有不对的地方吧!

四、关于我国乙肝占人口的少数,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理应牺牲乙肝的利益这一点,你给我表达的是在两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理应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没有愿望你吧!从你的发言中,我们也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你把我们这个群体是当另类的,一直以正常人的称谓来加以区分,在这样的前提下,我说你表达了类似观点应该没有什么不妥吧!

关于其他的:
一、因为维权和隐私的需要,我的确没有告诉任何一个记者我到底在哪里工作,因为我认为现在公开自己不合时宜。你的确是第一个知道我在哪里工作的,并不是因为你是记者,而是因为你是四川人,你是我老乡,我对你更加信任,加上你是幼儿入托介绍给我的,所以我告诉你了我的电话及工作地点以及我经常使用的化名。

二、我还要告诉你,我的确没有在和同事吃饭的时候自带餐具,也没有利用公筷,因为我认为没有必要,我深知自己不对对周围的朋友构成威胁。你不必为我感到悲哀。试问如果我自带餐具,利用公筷,这是不是就是在间接告诉他人我身染乙肝病毒呢,那我的隐私如何得到保障?作为一个记者的你如果连这点都想不到,那我想应该是我们为你感到悲哀吧!

三、我在发这个帖子以前,是和山东省健康证第一案当事人有过沟通的,他也认为你不咋的,你当时甚至叫他公开个人信息,这应该没有冤枉你吧。当时他就给我讲过有些记者很过分,只是我不知道是你而已。今天只是再次沟通确认了一下!

综上,我个人认为我发表的这个帖子并无不妥,在我的意识形态里面如果以公开发表的方式表达你所谓的观点,那就是卑劣行径,所以并无不妥,我并且会一直坚持!因为你亲口说过你要以报道的形式给予表达,我说如果你那样我就坚决反对,你同时也说你要带领健康人来反对我们,这应该没有冤枉你吧!

最后,我想对你说的是,非常感谢你关注我们这个群体,但是如果你报道不利于我们这个群体的报道,那我是坚决反对,并会力争到底!!

[ 本帖最后由 静心才情 于 2010-3-5 15:09 编辑 ]
作者: 班长    时间: 2010-3-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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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加油战友    时间: 2010-3-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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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素面    时间: 2010-3-5 09:38

陈力就列,不能者止。
如果记者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赶快下课是对人民的最好交代。
支持静心,有理有据
作者: shengxiaff    时间: 2010-3-5 09:49


作者: 幼儿入托    时间: 2010-3-5 10:33

支持支持!
希望记者在发表自己的文章前,首先要确保公正客观的反应事实!
如果要客观公正的反应事实,就要自己首先真正去了解这个事情!而不是随便看看,就以为自己已经很了解了!
作者: kangyiqishi    时间: 2010-3-5 12:58

我倒,还有这样的记者!
我身染乙肝病毒有错吗?凭什么我要告诉你啊?
支持楼主严惩该垃圾记者
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5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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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的竹子    时间: 2010-3-5 13:20     标题: 关于静心指责的说明

我就是静心帖子里说那个卑劣的记者,我不倒不怕此人到报社来要求单位开除我,因为我为很多读者写过很多维权文章,我的报道曾经把一个非法卖地2000多亩的村主任送进监狱,也曾为一个大姐保住了她惟一的房产,我的工作成绩不是某个人凭几句话就可以抹杀得了的。我在此说明仅因为他片面地撷取了谈话中的几句话并公然诋毁我,把自己扮成一个高尚的维权战士,以博取大家的肯定和同情。任何人都有辩解的权利,乙肝携带者(或患者)有,我一个非乙肝携带者(或患者)也有。我想说明的是以下几点:
一、关于乙肝这个群体维权已经矫枉过正的说法。我当时的说法是:现在社会确实对乙人歧视过度,很多行业都禁止乙人进入,其实很多行业的禁止是没有道理的,作为一个记者,对这些不必要的禁止是应该反对的。但是平等是不是要完全一样?毕竟乙人跟正常人还是有些不一样的,就像男人跟女人不同一样。我认为平等是根据各自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对待,就像你有十分能力,就给你十分待遇,你有八分能力,就给八分待遇。乙人尤其是DNA阳性的乙人还是有一定传染性的,那么是不是所有行业都应该让你进入呢?如果不顾乙人与正常人的身体差异,完全地要求什么对待都一样,那就是矫枉过正,不知道大家是否认为正确?我当时还举了男人女人的例子,因为正好要“三八”了,我写了一篇《女乙人:歧视下的忧伤》的文章,就借用男女的不同来打比喻。我说女人因为要求平等就去让男人生孩子吗?看见男人挑了200斤你也要挑200斤吗?
二、关于乙肝这个群体本事就不该从事食品行业
我没下这个定论,而且以我的法律知识,我知道只要法律一旦颁布,就应该无条件得到执行。如果你对法律规定有意见,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立法部门反映,但是新的法律规定出来之前,旧的法律无论对错,都应该得到执行。这是“法律至上”的精神。
但是我在跟静心的对话过程中,的确对乙肝携带者是否适合进入直接入口的食品行业提出过质疑,尤其是,静心说按法律规定,乙肝患者也应该拿到健康证。注意:这是我们的私下讨论,不代表我会在发表于报刊的正式文章中表露这样的观点。我想这一点大家应该能够理解它的不同。而且作为一个有职业道德的记者,任何私下的观点并不等于文章。而且当时我也跟他表示过这样的意思,我因为自己不是乙肝携带者(患者),所以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不足,目前的观点是依据目前搜到的资料而言,第二天还要专门咨询济南的传染病医院。静心,我这话不是捏造的吧。
我们讨论起乙肝的几种传播途径,静心坚持说只有性、血液和父母对婴儿传播这三种途径,我对此提出了疑问,并说了自己产生乙肝抗体和青岛首个申领健康证的毕健(化名,稿件正在写作过程中)感染病毒的过程为例。因为虽然有医学专家是这样说的,但也有医学专家持不同的观点,我就是从本论坛乙肝科普文章《乙肝传染性辨证》中看到这一观点的。“在你生活的周围环境里,乙肝病毒往往随处可遇......一旦接触到含有乙肝病毒的物品,就有可能形成乙肝病毒感染。”“如果你已经打过乙肝疫苗,并已产生了相应的抗体,无论怎样接触乙肝病毒,也不会被感染。如果你从未打过乙肝疫苗,接触乙肝病毒,有可能引起乙肝病毒感染(概率为60% 左右),即便是感染了乙肝病毒,也只有少数会导致得上乙肝 (概率低于 10%)。”我在写稿过程中问了身边的同事,其中一个说她就是打了疫苗但是没产生抗体,至于全国13亿人中打过疫苗又不产生抗体的人占多少,我没有查到。我又继续在百度里查,打过疫苗没产生抗体的人,感染乙肝的可能性比没打过的人低,但比产生抗体的人几率高。打过疫苗产生抗体后,抗体会随时间逐渐下降。综上,虽然国家自2002年就要求给新生儿注射乙肝疫苗、去年又要求15岁以下的孩子注射疫苗(就现在国家关于消除乙肝歧视政策落实的艰难程度,大家也可以推想一下国家其他政策的落实程度,尤其是偏远地区),成年人免疫力也比较强,但依然有极少数人是接触到乙肝病毒后会得上乙肝。当时静心说的话大概意思是,难道因为这个就歧视乙人了吗?我说那倒不必,但是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传播,其他行业不能因此限制乙人进入,但直接入口的食品行业毕竟不同于普通行业。所以我当时持了一种保留态度,说要第二天咨询传染病医院的医生后再说。但是静心作为一种定论发到了论坛上,并说我是什么利益集团的代表。不知道我是哪个利益集团的代表呢?静心先生,我既不是什么肝病医院的院长,也不是卖肝药的。如果你说我是非乙人集团的代表,那么,按照你说的“即使全中国只有一个人感染乙肝病毒,他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那么如果全国感染乙肝病毒就要得乙肝的比例极低(比如属那种注射了疫苗但不产生抗体或者抗体失效或者虽然是成年人但免疫力低的),他们的权利该不该保护?而且我之前为青岛海尔集团一个拒绝录用的乙肝携带者写稿、为济南李华申领山东省首张健康证宣传、现在还在为青岛首张健康证申领者写稿,没见有人来为我说句奖励的话。只因为我们在私人谈话里观点不同,就有人公开在帖子上给我贴上“卑劣行径”的标签,就成了“妓者”,谢谢你们的“封赏”,加深了我对乙人的认识啊!
说真的,如果我在以后的咨询中得到的知识,证明乙人进入直接入口的食品行业不会有什么大影响,那我依然会支持。但如果真的暂时不要进入的好,那我真的会反对。静心说外国如何如何,我当时就说了,不知道现在我国的乙肝疫苗普及水平、国人的乙肝防治水平是否跟国外一样,有些政策出台是要看时机的,太早推出未必是好事。我想大家应该能理解,因为各位的亲人当中,想来也有不少是非乙人。如果真的乙人进入直接入口的食品行业会造成传染,那各位会反对我的观点骊?当然如果真的不传染,那倒真的无所谓。
三、关于乙肝这个群体应该主动告知他人身体携带乙肝病毒
断章取义。当时说这话有个语境,我说我之所以有乙肝抗体,想来想去只因为我在那一年中有个朋友是个乙人(携带者还是患者不太清楚,只知道一块儿去应聘的时候她查出来是乙肝),我们经常在一起吃饭、接触,但没有血液、性方面的接触,我说我很介意她当时没有告诉我。静心说那你觉得她应该告诉你吗?我说我们接触这么密切,她应该告诉我,但是她没有,也没有提醒我去注射疫苗,而且自己一点防护措施都没有采取。静心说这属于个人隐私。我说如果你的个人隐私可能对别人造成伤害,那就应该告诉别人。然后扯到了艾滋病上,静心说你觉得得艾滋的人应该告诉别人吗?我说一般人他不必说,但应该告诉他的性伙伴。同理,乙人对自己有可能会传染到的人,也有提醒的义务。静心说那出去吃饭都有可能感染到乙肝病毒,那你不出去吃饭了吗?我说那不一样,别人的不管不顾不能成为你不管不顾的理由。大意如此。
我能理解乙人们隐瞒自己状况的心理,但是在这里我依然要说,既然自己是这种状况,那么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委婉地提醒密切接触的人、或者自己采取防传染的措施,我觉得这是一个人做人的道德。静心说我是第一个知道他在某省工作的人,我在这里要说:不知道你是不是在跟别人的密切接触中采取了防传染措施,如出去吃饭用公筷,或者自带一套餐具之类的,如果没有,那我替你感到悲哀。想来你在这里,也有不少密切接触的人,你能保证他们感染乙肝病毒后都不会得肝炎吗?或者只因为几率很小就可以放纵自己?
四、我国乙肝占人口的少数,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理应牺牲乙肝的利益。
这话我没说,这么低级的错误大家想想都知道我会不会犯了。我当时说乙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正常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还有极少数的易感染人数也应该得到保护,如何采取措施都能保护大家的利益是最好的。
一个合格的记者在报纸上发的文章是极其谨慎的。所以昨天我跟静心争论后静心先扣的电话(我不是冤枉你吧),我昨晚也很生气,但我并没有在网络上去公布什么,去公布我们观点的不同,或者静心的真名、工作城市和手机号码,即使在这里,我也不会公布,以后也不会公布。没想到静心会这样在网上发帖,是群里一个乙肝宝贝的妈妈把网络地址发给我,我才知道的。我只想说这样很无聊,我只为不蒙冤而答复这一次,以后不会再就此事作任何声明,有无数的正事要干,我还答应那位乙肝宝贝的妈妈要为她的孩子进幼儿园努力,我不想浪费自己的功夫在这种事上。别人怎样是别人,我不想跟某些人一样。

[ 本帖最后由 绿色的竹子 于 2010-3-5 13:31 编辑 ]
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5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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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5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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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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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alions    时间: 2010-3-5 13:32

有种,你也去医院做个全样的检查,有什么异样就打印出来贴在胸口走在大街上一圈看看。
作者: 陈虹虹    时间: 2010-3-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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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晓淼    时间: 2010-3-5 13:42

绿色的竹子  饮食到底能不能传染请你搞清楚了再说  如果没有血液或性接触 你那位朋友没有告之的义务   一个成年人—每年的新增疾病,新增疫苗都需要别人去提醒才主动保护自己??要有一传十,十传百的威力,国外为什么视而不见??能解我疑惑吗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5 13:53     标题: 回复 10# 的帖子

你等着,迟些和你抬扛!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5 13:53

先忙~~~~~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3-5 13:53

强烈支持楼主。
作者: silast    时间: 2010-3-5 14:02

绿色竹子,你的这些见识仅仅是水中捞月,歧视乙人的唯一原因,就是让你们这些非乙人每年也去检查一次乙肝两对半,全中国每年要检查多少人次的两对半,你又知道多少?

社会故意将乙人妖魔化,边缘化,也是为了让你们害怕自己乙肝,而你们怕的也并不是乙肝本身,而是害怕被歧视。

你得了脚气会不会告诉你朋友?肯定不会,因为你朋友不会穿你的袜子或鞋子;但你就是害怕乙人,因为专家们说了,乙肝传染比艾滋病还容易传染,其实并不是那样的~

对了,你有艾滋病朋友吗?或许你有,或许你根本就不知道他是,你为什么不督促国家查艾滋病呢?因为那个更要命,更烧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3-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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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3-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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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3-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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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ngyiqishi    时间: 2010-3-5 14:27

原帖由 小蜜蜂峰 于 2010-3-5 13:26 发表
我曾多次警告战友不要在肝胆相照以外的论坛过激维权~但很多人就是自以为是~引来麻烦~
一个记者的影响胜过我们一万个注册ID~不加以利用反来树敌~静心我说你吃饱了撑的?你们都到底聪明还是缺心眼啊?我不会跟敌人的敌人当 ...

你就是一个SB,如果记者不为我们这个群体说话,反倒说应该告知对方,应该怎么怎么样
那我们一万次维权可能也敌不过记者的一次报道

你还以为你自己很聪明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3-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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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mpe-lamb    时间: 2010-3-5 14:34

少数服从多数不是什么情况都这样的,我们也有父母兄弟姐妹、亲人、朋友等。。。。。。何况人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呢?大脑须理性、客观、全面才行……

[ 本帖最后由 simpe-lamb 于 2010-3-5 20:38 编辑 ]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5 14:35

绿色的竹子,

乙肝之所以能从食品行业中解禁,并且是上升到法律层面(《食安法》- “人大”层面的!),是极其慎重和深刻的!

你能想到的顾虑,我能想到的,普通大众的,专家学者的,政治家的等等的顾虑和想法,立法机关肯定都想到过并且深入科学的论证过!也是首先是尊重科学,其次才是考虑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如果违背科学和危害公共安全是绝不可能出台的!中央政府出台该政策是专门深入研讨过两年的!不可谓不慎重之极!不说远的,就同是港澳台地区的携带率并不比大陆低,但他们就不会有这个现象,其他发达国家更是对这类歧视严厉禁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3-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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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0-3-5 15:03

我来回答一下记者朋友所发表的言论:
一、记者以男女不能完全平等为由来判定我们乙肝病毒感染者这个群体不应该要求完全平等,如果不顾乙人与正常人的身体差异,完全地要求什么对待都一样,那就是矫枉过正。我们现在就是在要求社会给予我们和其他人完全一样的权利,按照你的说话,我理解你认为我们群体维权矫枉过正并没有什么不妥吧!

二、你的确没有下这个定论,但是你仍然认为国家制定乙肝病毒感染者这个群体进入食品行业不妥,这个没有冤枉你吧!你并且还声称你会以报道的形式发表类似的观点,这个也没有冤枉你吧!在此基础上,我说你认为乙肝群体不能进入食品行业应该没有什么不妥吧!

三、你说我把你声称的乙肝这个群体应该主动告知他人身体携带乙肝病毒,当时你的确说你朋友当时没有主动告诉你,你很反感,所以你认为我们应该主动告诉有密切接触的人。你也说明了你和你所谓的朋友只是吃饭性的接触,没有性关系,我想应该也不会有血液关系吧,这就是你所谓的密切接触。在这样的前提下,你要求你朋友主动告诉你他身染乙肝病毒,并说我们都应该告诉有密切接触的,对吧,我想我这次应该没有误解你的意思了吧!既然是这样,我说你表达了乙肝这个群体应该主动告知他人身体携带乙肝病毒没有什么不妥吧,请注意,我这里的他人肯定是认识的,按照你的说法在一起吃饭就是密切接触,那我们就应该告诉所有有可能和我们一起吃饭的,我用他人代替应该没有不对的地方吧!

四、关于我国乙肝占人口的少数,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理应牺牲乙肝的利益这一点,你给我表达的是在两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理应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没有愿望你吧!从你的发言中,我们也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你把我们这个群体是当另类的,一直以正常人的称谓来加以区分,在这样的前提下,我说你表达了类似观点应该没有什么不妥吧!

关于其他的:
一、因为维权和隐私的需要,我的确没有告诉任何一个记者我到底在哪里工作,因为我认为现在公开自己不合时宜。你的确是第一个知道我在哪里工作的,并不是因为你是记者,而是因为你是四川人,你是我老乡,我对你更加信任,加上你是幼儿入托介绍给我的,所以我告诉你了我的电话及工作地点以及我经常使用的化名。

二、我还要告诉你,我的确没有在和同事吃饭的时候自带餐具,也没有利用公筷,因为我认为没有必要,我深知自己不对对周围的朋友构成威胁。你不必为我感到悲哀。试问如果我自带餐具,利用公筷,这是不是就是在间接告诉他人我身染乙肝病毒呢,那我的隐私如何得到保障?作为一个记者的你如果连这点都想不到,那我想应该是我们为你感到悲哀吧!

三、我在发这个帖子以前,是和山东省健康证第一案当事人有过沟通的,他也认为你不咋的,你当时甚至叫他公开个人信息,这应该没有冤枉你吧。当时他就给我讲过有些记者很过分,只是我不知道是你而已。今天只是再次沟通确认了一下!

综上,我个人认为我发表的这个帖子并无不妥,在我的意识形态里面如果以公开发表的方式表达你所谓的观点,那就是卑劣行径,所以并无不妥,我并且会一直坚持!因为你亲口说过你要以报道的形式给予表达,我说如果你那样我就坚决反对,你同时也说你要带领健康人来反对我们,这应该没有冤枉你吧!

最后,我想对你说的是,非常感谢你关注我们这个群体,但是如果你报道不利于我们这个群体的报道,那我是坚决反对,并会力争到底!!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5 15:32

绿色的竹子,

您好!

记者朋友,你,我,他都是单个个体,我们能想到的所有顾虑和考虑,在立法机关及公共政策制定者,及中央政府讨论这个政策时都已经想到,并且远远超出其范围,讨证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是你我远远都不能达到的!因为我们没有这个“国家级的资源”可以运用去达到考究这个一个重大命题!

您过虑了!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5 15:37

最后,建议您可以单挑“正个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乙肝是否会通过吃饭传染”的命题,还有可以单挑“人大”,提议“修改”有关条款!

祝您可以一战成名!
作者: 幼儿入托    时间: 2010-3-5 15:43

绿色的竹子,首先感谢你的维权。

关于乙肝携带者主动告诉周围的人自己是乙肝的事情,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如果你能保证每个人不歧视我们,我们可以说,如果保证不了,我们选择不说。

我今天和你谈了很多,是因为我觉得媒体应该公正客观。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然后倾听,然后找资料,找专家。

我们都不是专家,所以没有决定的发言权。如果有疑问,请咨询真正的专家。
作者: 幼儿入托    时间: 2010-3-5 15:44

再者,你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你是乙肝。你会如何去做?换位思考很重要。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5 15:45

另外,从概率论来说,出门有可能被车撞死,为了保护这少部分运气这么霉的人,您应该提请国家全国禁车,彻底销毁一切车辆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利益!
作者: 馨兰。    时间: 2010-3-5 16:00

绿色的竹子,你应该感谢你那位朋友,让你有了抗体,好心提醒你一下,每各3-4年记得加强一针,不然抗体可能会消失,还有你交友得小心咯,或许你身边的朋友还有其他传染病
作者: yangergao    时间: 2010-3-5 16:21

支持静心的观点!希望记者不要歪曲事实!相信科学!科学正面地报道!
作者: jimok001    时间: 2010-3-5 17:01

1,"记者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应该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神圣的职业道德感."
首先反对这一句,不论是在大陆还是在欧美,媒体都是附属于某个政治集团或者商业集团,不要神化这个职业.
2,关于行业准入,这位记者到是可以向卫生部申请关于这次放开行业准入的信息公开,看看卫生部的政策依据.不要一个人呆在黑屋子里瞎想,为你的担忧拿出点勇气,
作者: jimok001    时间: 2010-3-5 17:04

我们的卫生部长应该是学公共卫生的,一个国家的公共卫生才是最重要的,这样才不会有这么多莫名的歧视.
虽然陈竺已经比以前的只擅长党务的卫生部长强多了.
作者: 人权天使    时间: 2010-3-5 19:16

什么叼记者肯定是冒牌货,连三部委通知都不懂。MDB 去死吧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10-3-5 19:26

强烈支持楼主。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10-3-5 19:27

支持静心的观点!希望记者不要歪曲事实!相信科学!科学正面地报道!
作者: lovemy    时间: 2010-3-5 19:44

我曾多次警告战友不要在肝胆相照以外的论坛过激维权~但很多人就是自以为是~引来麻烦~
一个记者的影响胜过我们一万个注册ID~不加以利用反来树敌~静心我说你吃饱了撑的?你们都到底聪明还是缺心眼啊?我不会跟敌人的敌人当朋友~这回我也当吧看客吧~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3-5 20:22

支持楼主,这位记者确实应该多学习乙肝科学知识才说话,不然伤害了1。3亿人民的心!!
作者: zunyan206    时间: 2010-3-5 20:38

绿色的竹子,
    如果你是正义的,我感谢你的正义之心!
    如果你的亲人身体有让社会歧视的疾病,你会不会让他主动告诉别人呀?
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5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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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00210    时间: 2010-3-6 11:02

记者先生,多谢关注弱势群体。
对于乙肝是否通过食物传播WHO早有定论"乙肝病毒不通过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播"(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 and can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具体可参见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394389
或WHO网址 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04/en/
我想提醒您一下,你去传染病医药参访的医生,现在很多医务工作者并非了解这些,知识陈旧,还顽固不化,以为自己坚持的就是真理,对WHO的科学结论视而不见,正如王震宇之流,连统计学都不懂,还下流行病学调查的结论,被人笑掉大牙,还真不知道丢人,为了职称、为了钱,人的脸皮怎么可以厚到这种程度?
作者: 599    时间: 2010-3-6 11:35

原帖由 馨兰。 于 2010-3-5 16:00 发表
绿色的竹子,你应该感谢你那位朋友,让你有了抗体,好心提醒你一下,每各3-4年记得加强一针,不然抗体可能会消失,还有你交友得小心咯,或许你身边的朋友还有其他传染病 ...

找性伴侣更要小心哦
作者: 乙人忧天    时间: 2010-3-6 11:45

因为正好要“三八”了,我写了一篇《女乙人:歧视下的忧伤》的文章,就借用男女的不同来打比喻。我说女人因为要求平等就去让男人生孩子吗?看见男人挑了200斤你也要挑200斤吗?
二、关于乙肝这个群体本事就不该从事食品行业
==================================
就是因为有你们这样无知的记者,乙肝歧视才会如此泛滥。男女平等不是男女相等,是权利上的平等!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
作者: everylove    时间: 2010-3-6 12:09

绿色的竹子:
    说你聪明,觉得过了;说你愚蠢,也许不对。
    你自己是否反思过?自己是否对乙肝具有歧视?你是否审查自己是否公正?你是否发现自己的知识面不够?
    对一个自己对乙肝有歧视的人、一个自己的立场对没有审查的人、知识面狭窄的人,你觉得他能够写出一篇正义的文章出来吗?
   你的想法我知道,想通过乙肝这个话题出名;给自己的文章带来阅读量(哪怕是反对),只要达到了炒作的效果就行!
   你是否想过?你的行为带给多少人的烦恼?让多少家庭为此操劳?
作者: 8为了谁    时间: 2010-3-6 16:51

绿色的竹子:
我孩子携带乙肝病毒二十多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密切接触的情形是外人无法想像的,包括你说的碗筷、水杯、牙膏、脸盆乃至剩饭剩菜、瓜果饮料等等.....从来没有分过彼此(呵呵,过去太不讲究了)。孩子小时候流鼻血呀,手指头被削笔刀捅破受伤呀,都是我亲自为孩子处理。那时不知道利害以为口水能消毒,就用自己的嘴含着孩子的指头把流出的血吸掉,然后再进行包扎,当时就没把这病当成病嘛....值得庆幸的是全家老少(老太和侄儿们)无一人被感染(年年体检5项全阴)。后来社会对这病另眼相看了,我当然也为侄儿们打了疫苗,孩子们也有了抗体,其他成年人到现在都没打(年龄大了不想打)仍然全阴。
我用我亲身经历告诉你乙肝病毒是不容易被传染的,没有电视广告中那些骗子医生吹的那么恐怖!我的孩子、侄儿、老太还有我们夫妻的身体现在都非常非常健康,与他人没有任何区别!你不必为身边的朋友是否携带乙肝病毒、或者艾滋病毒、或者其他病毒而担惊受怕,安心学习、工作和生活吧,你还年轻,需要了解的东西很多很多。
作者: 上来透透气    时间: 2010-3-7 15:54

另外,从概率论来说,出门有可能被车撞死,为了保护这少部分运气这么霉的人,您应该提请国家全国禁车,彻底销毁一切车辆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利益!
作者: tygy    时间: 2010-3-7 18:36

这位记者看来是想挑战科学,想推翻“乙肝病毒不会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传播的国际公认理论”!
想笑死外国人啊???
作者: 阳关Boy    时间: 2010-3-7 20:57

呵呵,感谢记者朋友们,但你们也要与时俱进,多多学习,哈哈。
作者: 正义后    时间: 2010-3-7 21:20     标题: 还是攻自己专长吧

我认为:关于了解乙肝还是咨询和参考国内国家级医疗专家和国外医学专家学术成果吧,建议这位记者还是远离这个课题吧,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请自己自问一下:"我能说的清吗?我说的对吗?我真的了解吗",真诚希望这位法制报的记者用心在宣传法律和法规上下功夫,让人们知道违法犯罪将承受的后果,以此警示世人.
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7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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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cysa    时间: 2010-3-7 21:37

一句话:你在报纸上呼吁全民普选,一人一票好了!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追求政府作为了。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什么都不要求了!
我们用自己的选票声明一切!
你敢吗?

[ 本帖最后由 gcysa 于 2010-3-7 21:39 编辑 ]
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7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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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百谷哥    时间: 2010-3-7 22:10

原帖由 小蜜蜂峰 于 2010-3-5 13:26 发表
我曾多次警告战友不要在肝胆相照以外的论坛过激维权~但很多人就是自以为是~引来麻烦~
一个记者的影响胜过我们一万个注册ID~不加以利用反来树敌~静心我说你吃饱了撑的?你们都到底聪明还是缺心眼啊?我不会跟敌人的敌人当 ...

你说错了,我就曾当过记者,还是在国内最著名的电视台。没你想的那么厉害。
作者: lys5201314    时间: 2010-3-7 22:52

饱汉不知饿汉饥.....
如果按你那点见解去评论我们的话,那你还不如说我会自己一个人去火星去住.那里既没有乙人,更没有AIDS.....
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0-3-8 09:20

原帖由 小蜜蜂峰 于 2010-3-7 22:02 发表
剖析维权这事情放在普通收入战友的身上其实是很矛盾的~这么难的事情要是有能力解决他就不会找不到好工作~能找到好工作他又没必要维权了~所以靠一般战友是没有基础的~只能是把希望寄托在职业维权人身上了~ ...

每个人的力量集合到一起就是集体的力量!
如果每个人都不站出来维权,寄望于那些所谓的职业维权人,你觉得这个现实吗?
纵观这个论坛的几位所谓的大佬,他们都是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当然他们的收入可能并不是很高!
现实是很多现在找不到工作、或者正在找工作的人很少参与到这些事情中来,
即使参与了,也是走马观花,工作找到了立即就消失!
这样的人我遇到了无数,体检前找我们帮忙。
帮助他体检过关了,马上退群、拉黑!
这就是这个群体的普遍现象!
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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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10-3-9 13:13

引用:原帖由 加油战友 于 2010-3-9 13:07 发表 这个帖子内容应该给静心才情上次揭露的那个法制报记者好好看看,让她清楚自己到底错在了哪里

----谢谢战友的提醒。我一会给静心发站内短消息。

《传染性≠传染;谁追求100%,谁就是敌人》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0416-1-1.html

[ 本帖最后由 生存权利 于 2010-3-9 13:18 编辑 ]
作者: rick_1    时间: 2010-3-9 13:27

难道乙人就不用工作了?光说这是病,要去治。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还怎么治。难道乙人就永远只能窝在小公司,小厂里面等着青春老去。不是能力不够,而是社会欠公平,叫人怎么样努力,方向在哪里?
作者: XZ大委员会    时间: 2010-3-9 15:50

战友们啊!我们没有受到病毒的伤害却受到我们同胞的迫害!这是一个国家的群体对另一个弱势群体非但不以于帮助反于残酷的迫害,是现代社会全世界中规模罕见人道主义灾难。我们被排除在社会的边缘,人格和生存权利受到无情的践踏。让我们大家团结起来,让这痛苦在我们的时代终结!
作者: 小蜜蜂峰    时间: 2010-3-9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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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静心才情    时间: 2010-4-27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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