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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录音取证必看!请录音取证的朋友务必要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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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必看!请录音取证的朋友务必要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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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1: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51 编辑

如何制作、收集、获取录音证据


    生活中,人们往往在发生纠纷后,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无法保存和还原;也往往在需要维护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
    因此,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然而录音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最好选用录音笔

如何选择录音设备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现在电子产品越来越普及,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想找一个录音设备易如反掌。

    手机是最普遍应用的电子设备,而具备录音功能的手机则比比皆是,市面上想找一款不带录音功能的手机可能不太容易。

    MP3、MP4、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可以作为应急之用。

    当然,笔者认为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使用专业的录音设备,比如录音笔。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要善于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录音时五大注意事项

    制作一次录音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却并非易事。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3)要引导对方说 “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那么原件在法律上的意义何在呢?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

    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执业经验总结出的一点心得,希望当事者都能灵活采集、运用录音这一证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链接录音证据的效力

    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怎么会是无效的呢?

    这一误解来源于早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即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但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采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

    当然录音证据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但只要没有侵权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大胆取证就是了。

录音具有特殊的优势

    首先,人的声音就像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其次,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的互动性,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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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1:58 |只看该作者
切记:录完音不要对源文件进行移动 复制  剪切!!最好用录音笔效果比较清晰。
录音笔一般都有外置的黑色小音筒连线,就把它夹在口袋上的隐蔽处,录音笔打开放在口袋里。
录音笔sony 奥林巴斯 比较好

韩国的 ann 也可以

[ 本帖最后由 1840 于 2010-3-4 1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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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1:59 |只看该作者
两节七号电池 1G空间 开机开录一天都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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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的就是ann 网上买的 1G 的300元 使用很方便。录音效果还说得过去。
当然sony 奥林巴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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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2:25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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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3:09 |只看该作者
昨天看中央十二台<<法律讲堂>>栏目,律师就讲了关于取证时的视听资料问题,说只能用市面上允许销售的录音设备才有法律效力,使用国家禁止的针孔式录音机和窃听器等都是无效的.......是我听错了么?如果能注意这个问题会让维权少走弯路.谢谢!
身体是自己的,肝脏经不起毒害,看病吃药保守一点好.原谅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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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4:40 |只看该作者
手机录音是最好的,因为还可以打印通话清单,通话时间都可以完全吻合,最具法律效应!我的代理律师就是这样要我录音取证的!
现场录音用录音笔好!
生活因你而精彩,感谢帮助和支持我官司的所有战友,朋友,同时也感谢只关注结果,不关注过程的战友,正因为有你的关心与帮助,经历了两场官司,我学会了淡定,用自己的真诚去改掉自己最大的毛病,亢奋,吹牛,固执,自欺欺人,都怪我,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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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7: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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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21:45 |只看该作者
多谢楼主,看了觉得很有用,以前一直以为录音文件可以复制保留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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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0:24 |只看该作者
顶,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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