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为什么没提医药相关专业? [打印本页]

作者: 南昌风    时间: 2010-2-23 12:27     标题: 为什么没提医药相关专业?

药厂,医院,药店。哎,医药行业为什么不能前进一小步呢?高考招生都没提医药专业
作者: 242242    时间: 2010-2-23 12:52

执业药师和医师注册都要查乙肝,这个什么时候废止?药品跟食品要区别开吗?卫生部也没有讲,医药行业如果不取消检测,将还会有许多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10-2-23 13:09

依据通知精神

只要不包含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内的,就业都不可以检查乙肝项目。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10-2-23 13:13

医药行业两条路:
1、卫生部出特殊职业名录,医药相关行业包含在需要检查的特殊行业之中。

2、卫生部特殊职业名录不包含医药相关行业,不可以检查乙肝项目。

按照目前而言,还没有特殊职业名录出台,不可以检查。而3月10号之后,医药相关行业严格不得检查。
作者: langya00    时间: 2010-2-23 14:12

要修改GMP
也即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作者: tiezhuliu    时间: 2010-2-23 17:06

确实,医药行业如果作为特殊行业,将会给广大老百姓一个错误的信息:乙肝传染性还是很大的,你看,那些人都不能做医生,因为医生是最怕死的,而医生是最清楚这病是怎么回事,卫生部忽悠我们老百姓咯。所以,一天医生这个行业得不到解禁,一天歧视都不会消除,科普更不可能成功,科普靠谁?很大程度就是靠医生,对于疾病方面,老百姓也是最相信医生。
作者: 春天到了123    时间: 2010-2-23 18:22

原帖由 242242 于 2010-2-23 12:52 发表
执业药师和医师注册都要查乙肝,这个什么时候废止?药品跟食品要区别开吗?卫生部也没有讲,医药行业如果不取消检测,将还会有许多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

同感!!
作者: goo123456    时间: 2010-2-23 18:22

药品健康证的障碍在于GMP认证
GMP认证中要求从业人员不得有传染性疾病,但是未对传染性疾病定义
作者: 春天到了123    时间: 2010-2-23 18:38

原帖由 goo123456 于 2010-2-23 18:22 发表
药品健康证的障碍在于GMP认证
GMP认证中要求从业人员不得有传染性疾病,但是未对传染性疾病定义

这与以前的食品行业体捡性质一样的,但没人关注药品这一行业,所以现在药品生产行业的这个“传染性疾病”概念不象食品行业的具体化!!!
作者: 春天到了123    时间: 2010-2-23 19:09

雷闯明天(24号)就要办药品行业健康证了,大家强烈支持他!!祝福他再杀出一片新天地!!!
作者: 南昌风    时间: 2010-2-23 20:21

医药我看难啊,药监局那帮太监。 ,专挑乙肝携带者剔除,这些猪根本就不知道乙肝的正确传播途径,整天就在那里瞎啡 非置我们于死地吗
作者: goo123456    时间: 2010-2-23 20:29

我就是应为没有办到药品健康证被公司调换了岗位。希望他早点拿到健康证,为我们创造希望!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0-2-24 00:57

强烈支持雷兄弟去办药品行业的健康证,食品行业都可以办,药品行业(药品都是有包装的)也应该可以办!
作者: 春天到了123    时间: 2010-2-24 12:01

顶!
作者: 南昌风    时间: 2010-2-24 17:59

医药健康证似乎雷闯办成了,看来医药行业有希望了
作者: goo123456    时间: 2010-2-24 18:11

雷闯今天在杭申办药品健康证成功
作者: 坚强伍六一    时间: 2010-2-27 21:06

1.医药行业更不应该设门槛,让百姓明白,日常工作是安全的,有助于乙肝知识的普及和得到公众的理解。
2,前面争议很大的血液制品行业的医护,查心理品格问题比查乙肝更有意义,携带者有良知的话,他们不会做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事情,即不会污染血液制品。如果一个非乙肝携带者他们心里有坏想法,他们也可以通过别的渠道污染血液制品。这也是欧美日本不查乙肝的缘故了。
作者: 坚强伍六一    时间: 2010-2-27 21:09

况且他们工作时候都是有保护的衣服口罩帽子和手套。
作者: gys198055    时间: 2010-2-28 11:22

谢谢雷闯 我佩服他 佩服所有敢于维权的战友们 有啦大家的努力 希望通知会被执行 对违规的 国家给予严厉的惩处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2-28 11:48

我每次上网都要给卫生部部长信箱、法制办留言板、人保部、教育部留言。(留言的内容可以参见我的)
留言,我认为是很重要的,即便他们不采纳,留言的人多了,定会引起高层的注意的,请看我在卫生部留言的回复:

希望卫生部具体说明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或者具体的岗位,防止被“体检机构”、“用人单位”错误利用
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117764
这个论坛,医药学专业的会员很少。希望战友多发出我们的声音,多去给上述的中央部门留言。
留言部门:
卫生部部长信箱、国务院法制办留言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信箱、教育部部长信箱等。具体链接见: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7424-1-1.html

留言内容参考:
禁止乙肝从医的执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02656-1-1.html
(三楼四楼均有具体内容)
作者: langya00    时间: 2010-2-28 12:06

我给卫生部留过言还没回复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2-28 12:18

原帖由 langya00 于 2010-2-28 12:06 发表
我给卫生部留过言还没回复


我每次上网都去留言!加油!
作者: 一笑解千愁    时间: 2015-7-3 14:25

到底现在医药行业可以执业吗?还在查两对半吗?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