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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乙肝的特殊行业 [打印本页]

作者: 我是大鲨鱼    时间: 2010-2-20 16:38     标题: 乙肝的特殊行业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这份通知的意见稿早已完成,通知中说: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行业,在通知中并没有直接说出来,只是特别说了一下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要求检查乙肝五项,其他的都还没有说,时间过了近一月了,卫生部都还没有把哪些是乙肝的特殊行业公布出来,在以前的媒体通气会上,毛群安说,特殊行业还是要检查乙肝两对半的,但是他也只说了一个供血工作,那其他的呢,其他的就可以大胆的去找工作了吗?以前的药厂生产,药店营业员,执业药师,药品质量管理员,等等,还需要检查乙肝两对半吗?有些公司更是夸张,搞销售的也要去检查乙肝两对半,办到了健康证后才能上岗,食品的已经不需要检查两对半了,那么保健食品的还要检查吗?保健食品如果不需要的话,那么口服制剂的药品也应当可以的。通知中说: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还要要求检查乙肝两对半,是什么原因呢?是不是因为他们在工作中要求有好的体力才控制的吗?那么老百姓种庄稼也是要重体力的,国家是不是也要把农民种地也要限制呢?限制这限制那,没见一个是因为正常的工作而导致乙肝传染的病例,是不是不想让我们这群人活了,工作都不能找,还录取我们来读大学,白白浪费国家资源和我们的青春,如果不录取,有可能我还好好的找份农民工的工作踏实的完成我的这一生,但是,现在,我大学毕业了,工作找不到,好多单位都建议我找份不要体检的工作,这年头,哪里还有不要体检的工作哦,只有当农民工了,农民工还要运气好的,好多的还是要检查乙肝两对半的。咱们这群人什么时候是个头啊,等了好都不出来哪些是通知中所说的特殊行业,真的好期待!
作者: wu-bing    时间: 2010-2-20 18:48


作者: 我是大鲨鱼    时间: 2010-2-25 21:12

怎么没人来吗?我好期待大家一起来讨论啊
作者: 我是大鲨鱼    时间: 2010-3-1 13:4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战友们,药品行业的健康证已经在杭州诞生了,他就是乙肝斗士雷闯,说是来源于青年时报,雷闯顺利拿到药品行业健康证,高兴吧,战友们!为我们的乙肝斗士喝彩,为我们自己喝彩!
作者: super07    时间: 2010-3-1 15:22

顶起
作者: 我是大鲨鱼    时间: 2010-3-2 08:55


作者: 不得不想    时间: 2010-3-2 09:01

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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