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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卫生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阅他人乙肝体检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0 19:38     标题: 卫生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阅他人乙肝体检报告

卫生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阅他人乙肝体检报告
2010年02月10日 17:53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0日电 日前,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指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

《通知》强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1002/0210_17_1544081.shtml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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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将在30日内废止“乙肝歧视”相关政策
2010年02月10日 18:06中国新闻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5条
中新网2月10日电 由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1002/0210_17_1544087.shtml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12   11:01: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jd/201002/46002.htm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2-12 21:59 编辑 ]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0 19:42

三部门通知限期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全文)2010年02月10日 18:27卫生部网站【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1002/0210_17_1544100.shtml
作者: peace129    时间: 2010-2-10 19:49

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0 20:02

好事哦!!!
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公正的天空——解读消除"乙肝歧视"新措施  
2010年02月10日 21:39:34  来源:新华网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种乙肝疫苗等相关预防的开展,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打破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入学两道“门槛”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二是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三是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四是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方面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来说,通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来说,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消除“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取消乙肝检测,这是中国在消除“乙肝歧视”上迈出的一大步,但一些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已根深蒂固,真正告别这种歧视仍需付出巨大的努力,这其中的关键是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将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同时,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tent_12964477_1.htm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2-11 00:44 编辑 ]
作者: 等待民主    时间: 2010-2-10 20:03

我也仔细看过了,今天大家可都真高兴啊
作者: 不倒的已人    时间: 2010-2-10 20:09     标题: 高兴

喜事啊!!!!!
这次好好过个年吧!!!
作者: eyoue    时间: 2010-2-10 20:55

我好好高兴。
作者: 等待出头天    时间: 2010-2-10 21:09

开心过大年了
作者: t123456    时间: 2010-2-10 21:15

希望乙人这次真的可以顺利找到工作啦,本人没有期望啦!!!
作者: tjl8889770    时间: 2010-2-10 21:22

好!——强顶


——感谢所有的版主,元老们,你们辛苦了·······

——在新的一年,新的气息里,祝你们全家安康快乐,新年吉祥!!!!!!!!!!!!!
作者: ldp545    时间: 2010-2-10 21:22

可以开心的过年拉!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2-10 21:24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0 21:25

谢谢各位战友的努力哦!!!
卫生部:部分地区对反乙肝歧视政策贯彻不力
http://www.sznews.com   2010-02-11 16:49  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  国家卫生部今天就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行了相关政策的解读及热点答疑。再次重申,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

以下为全文: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 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 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 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4) 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逐步深入的认识,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二、网民关注热点问题

5、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是什么?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包括:

(1)经血传播:经血传播主要包括经血液和血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注射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传播,以及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均归类为血液传播途径。WHO资料显示,通过血液传播乙肝病毒的证据是确凿的。

(2)母婴传播: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传播途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约有30%-50%是通过母婴传播获得的。母婴传播可分为宫内传播(较为罕见,多数研究表明<2%)、产程传播和产后感染。母婴传播率主要取决于母亲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国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均显示我国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于母婴感染所致,这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乙肝高流行地区感染模式一致。

(3)性传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均可检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触时,这些体液可透过破损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国纽约的男同性恋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对照组高13倍,感染率与性接触对象数目成正比。对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进行追踪分析,在婚后的第1、3、5年检测,受访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检出率分别为20%、31%和42%。对200名多个性伙伴的女性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标志血清学检测,结果显示乙肝病毒感染率达55.15%,证明乙肝病毒可通过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通过采集受检者的静脉血,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检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开展HBV-DNA检测筛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什么区别?乙肝病人能否上学和就业?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都为阳性,但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转氨酶,ALT)异常,而后者转氨酶正常,没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体无临床症状、不会因共同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因此,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和流行。从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出发,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等临床症状消失、转氨酶恢复正常后可继续学习、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

答:1月2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通过三部门网站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立专门电子邮箱收集网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人及其亲属、非携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期间,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其中人社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约5000封,卫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网民重发的内容相同的邮件外,实收有效邮件约1.3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相关政策的出台,部分网民还积极献计献策,就限制HVB-DNA检测、特殊职业界定、保护医学和健康体检中受检者隐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乙肝虚假广告打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此,人社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将反映集中、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通知》稿中。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李晓蕾

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10-02/11/content_4396118.htm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2-11 23:49 编辑 ]
作者: tyler    时间: 2010-2-10 21:32


好事,喜事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0 21:41

2008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征求意见,但至今还未正式出台@!!
见我的帖子:《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般人不用体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8年5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
见链接: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4905&highlight=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新规:消除“乙肝歧视” 路要怎么走  
2010年02月12日 08:13:14  来源:人民网  
   阅读提示

  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正式发布。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到今年1月21至27日,《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到如今正式发布,公众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

    《通知》从哪些方面着手,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学就业路上的公正?为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又将采取什么措施?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问: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一方面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其一,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其二,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其三,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其四,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工作人员管理方面,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问: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呢?

    答: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问:为推动《通知》贯彻落实,下步还将有何举措?

    答:一是开展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2968566.htm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2-12 21:45 编辑 ]
作者: 肝胆相照009    时间: 2010-2-10 21:51

这的确是新年最好的礼物!!!!
作者: ihatehbv12345    时间: 2010-2-10 22:07     标题: 哭死我了!一超,您听见了吗?真的是好消息来了!

一超,我一定要亲自来祭奠你的!多少战友为了今天,付出了多少努力
作者: juewang2007    时间: 2010-2-10 23:26

我也忍不住想要哭了!!!
作者: jian4732    时间: 2010-2-10 23:40     标题: 中国共产党万岁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xia704168    时间: 2010-2-10 23:43

大家仔细看,健康体检个人可以要求乙肝检查,这点可能会被单位和医疗机构利用!
作者: hong201314    时间: 2010-2-11 00:05

只查肝功,禁查其他乙肝相关项目
作者: hong201314    时间: 2010-2-11 00:10

不知这规定是否适合医疗行业
上次似乎听儿科健康体检查出表抗还要求其查两对半,说大三可能不能入托……唉,可笑。希望出这政策后,各级医疗机构能依法执行。
作者: chanjy    时间: 2010-2-11 00:18


作者: zunyan206    时间: 2010-2-11 00:32

谢谢勇敢者的付出,期望能够真正得到实施……
作者: 中年男孩    时间: 2010-2-11 00:35

看不出来能不能办食品类健康证呀?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1 00:40

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公正的天空——解读消除"乙肝歧视"新措施  
2010年02月10日 21:39:34  来源:新华网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种乙肝疫苗等相关预防的开展,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打破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入学两道“门槛”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二是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三是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四是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方面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来说,通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来说,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消除“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取消乙肝检测,这是中国在消除“乙肝歧视”上迈出的一大步,但一些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已根深蒂固,真正告别这种歧视仍需付出巨大的努力,这其中的关键是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将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同时,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tent_12964477_1.htm
作者: 阿拉伯数字    时间: 2010-2-11 00:53

支持,关注最新进展。
作者: possible    时间: 2010-2-11 00:53


作者: Ghost    时间: 2010-2-11 01:23

以前因为这个原因一直不敢跳槽,耽误了很多机会,在单位收到了不公平待遇,只能自己受着,也不敢大胆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害怕失去工作,前几天和领导谈的不高兴, 今天看到这个消息,真让人高兴, 因为我也可以做到, 不乐意,就炒老板了。
作者: 阿拉伯数字    时间: 2010-2-11 07:46

开心过年哈
作者: garie    时间: 2010-2-11 08:09

希望在两年后的我毕业时候能够尽量不受乙肝的困扰。因为我很优秀,我想发挥专长。
作者: rzwood    时间: 2010-2-11 10:32

多少年了,多少痛苦呀
作者: 漫长路    时间: 2010-2-11 10:48

高兴啊,感到一丝丝安慰
作者: 风雨潇潇    时间: 2010-2-11 10:54

我是医药行业的,没有希望……转行中……
作者: haihealth    时间: 2010-2-11 11:08

真的是特大喜讯!!!
作者: boai678    时间: 2010-2-11 11:29     标题: 社会在进步!

这是社会的进步     反对歧视! 解放生产力 希望政策彻底严格的执行   强烈的支持!!!!!!!
作者: CATBALOU    时间: 2010-2-11 11:32

好!——强顶


——感谢所有的版主,元老们,你们辛苦了·······

——在新的一年,新的气息里,祝你们全家安康快乐,新年吉祥!!!!!!!!!!!!!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10-2-11 11:50

通知要求医院将体检结果密封,单位不得拆阅,只有我们携带者可以查看,只要大家监督单位的执行,大胆举报,文件已经很完善,健康体检保留有助于我们了解自身健康情况,无可厚非…
作者: 天空灰蒙蒙    时间: 2010-2-11 12:14

看到这消息   我哭了!!!!!
作者: sghghd    时间: 2010-2-11 12:16

终于等到这一天了,多少革命同志为此付出代价了。特别开心。
作者: 捍平等    时间: 2010-2-11 12:33

太高兴,太激动了。有了劳动的基本权利,感觉做人真好。
作者: 晓淼    时间: 2010-2-11 17:19

  等来了这一天 其实我们的要求真的很简单
作者: 599    时间: 2010-2-11 17:49

原帖由 ihatehbv12345 于 2010-2-10 22:07 发表
一超,我一定要亲自来祭奠你的!多少战友为了今天,付出了多少努力

想念一超!!!
作者: 新兵上前线    时间: 2010-2-11 19:24     标题: 回复 43# 的帖子

今天在南方都市报也看到了这个消息,希望政策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另外有个疑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如果先把报告给个人,个人拆阅之后,公司要求将报告上交,咋办?
作者: jy1986    时间: 2010-2-11 20:55

看到这这消息,我真的忍不住想哭了。
作者: 寻求淡定    时间: 2010-2-11 21:09

不知道能不能落到实处?希望明年的体检不要出现所列检查项目了。
作者: 坚持到永远    时间: 2010-2-11 21:52

学生年度体检,职工福利体检,一字未提。。。。。。歧视还是会有。。永远都不会消除
作者: cx09699    时间: 2010-2-11 22:11     标题: 这次是真的吗

不知道到了地方上会实行吗 我可是被好单位排斥过的
作者: angel_xzh1980    时间: 2010-2-11 22:47

先给大家拜个年
本人迫切想知道苏州的情况啊,看看30天后苏州是不是还要查2对半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1 23:43

卫生部:部分地区对反乙肝歧视政策贯彻不力
http://www.sznews.com   2010-02-11 16:49  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  国家卫生部今天就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行了相关政策的解读及热点答疑。再次重申,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

以下为全文: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李晓蕾
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10-02/11/content_4396118.htm
作者: beijixing    时间: 2010-2-12 00:47

同志们继续努力
作者: 大口仔    时间: 2010-2-12 00:53

原帖由 新兵上前线 于 2010-2-11 19:24 发表
今天在南方都市报也看到了这个消息,希望政策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另外有个疑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如果先把报告给个人,个人拆阅之后,公 ...




哇……如果这样也太恐怖了吧……
我觉得问题在“擅自”两个字
单位可以说,我不是擅自的,我是经过同意的,或者就把报告给个人,然后回收,也不是“擅自”

作者: 金鱼123456    时间: 2010-2-12 07:23     标题: 感叹

从此事我觉得   我们需要领导者   其实我们的力量很大  只要有领导者指出正确的方向   在此我衷心的谢谢人权兄 . 614  .雷闯 .陆军等等   无论结果如何 你们辛苦了  还希望你们再接再厉  继续领导我们战斗啊    如能见面   热泪盈眶
作者: 血泪人生    时间: 2010-2-12 08:51     标题: 高兴 天大的喜事

《通知》的发布,使我们看到了生存的希望,好好活着,用自己的能力创造财富,现在是畅通无阻了,我们完全有能力把自己的生活过好,并回报社会。我们国家的天变蓝了,太阳变温暖了,月亮变亮了。在此还要感谢陆军 雷闯等等为我们争取到权力的人们,纪念周一超同学,你的愿望终于有了结果,安息吧。
作者: nusthu    时间: 2010-2-12 11:39

等了这么多年,终于盼来了!
感谢这么多人为我们这个群体做了这么多的事!
作者: 并不和谐    时间: 2010-2-12 12:08

信没白寄,邮件没白发,
作者: 余甘子    时间: 2010-2-12 17:53

希望这个条文能成为改变历史的利器
就用高考的一篇满分作文的结尾来总结:
阳光终究会照在我们身上,
我们,终将成为他们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2 21:31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新规:消除“乙肝歧视” 路要怎么走  
2010年02月12日 08:13:14  来源:人民网  
   阅读提示

  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正式发布。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到今年1月21至27日,《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到如今正式发布,公众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

    《通知》从哪些方面着手,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学就业路上的公正?为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又将采取什么措施?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问: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一方面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1)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2968566.htm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2-12 21:42 编辑 ]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2 21:55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12   11:01: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jd/201002/46002.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2 22:41

蔡医生是一位德艺双馨的好医生!!我们伟大的祖国,需要的正是这样的好医生!!!有了这样的好医生,我们的医患关系何愁不好!!医改何愁不成功!!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和重用这样的好医师好教授!!!
发布者 日剑 (http://qjp-edward3.blog.sohu.com/)
2010-02-12 22:36 回复
http://ditancaihaodong.blog.sohu ... 4964#commentcomment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2 22:51

希望能出台<反就业歧视法>,规定除了经科学证明确切是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工作不用体检,这才是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根本办法!!!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2 23:58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一方面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02004-1-1.html
谢谢温总理等中央领导!!谢谢各位战友、各界仁人志仕前赴后继的艰辛努力奋斗!!
作者: woaicaocao    时间: 2010-2-13 10:35     标题: 好事

太好了,我快感动死了,不过实施又会怎样,前途未卜啊,太原市所谓的红头文件(乙肝产妇到传染病医院接生)何时取消也是个问题啊,卫生局明的不承认有这样的文件,到医院执行就有了,也不知是哪的问题,期盼真正的公平到来。
作者: 老丢丢    时间: 2010-2-13 13:47

真好,呵呵
想想在前一阵自己也发了邮件
希望这个结果也有自己小小的努力在里面,呵呵
作者: 有机王子    时间: 2010-2-13 17:39

好事啊,给我们送上了一份很好的新年礼物
作者: xymm    时间: 2010-2-13 18:09

消除“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取消乙肝检测,这是中国在消除“乙肝歧视”上迈出的一大步,但一些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已根深蒂固,真正告别这种歧视仍需付出巨大的努力,这其中的关键是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但是,看到通知还是看到了希望,激动感动中............
作者: lwkais    时间: 2010-2-14 11:45

真的是大喜事啊,而且,这次看来好象是动真格的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4 16:02

卫生部:肝炎患者肝功能正常即可恢复原工作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记者周婷玉)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卫生部12日下发通知,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修改后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删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等内容。

同时,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此外,还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1002/0213_17_1546539.shtml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4 16:21

原帖由 通向光明 于 2010-2-14 16:08 发表
政策再一次与王大夫过去的观点相违背。
王大夫所说的妄想就已成为现实。

感谢卫生部等三部门顺应潮流和民意!!我们终于胜利了!!!王主任等利益集团的代表人物终于发出历史的哀鸣!!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02888-2-1.html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4 17:45

没有党和政府的英明决策,没有周一超\金戈铁马\小谷子\麦管管\人权至上.......等全体战友们前赴后继的艰辛努力.没有社会上的仁人志仕如蔡大夫\贾继东\庄辉\周洪宇....的奔走疾呼,没有主持正义的媒体如<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人民网><中国青年报>.....的大力支持,我们不可能有今天的胜利呀!!!让我们举杯庆贺吧!!!战友们新年快乐!!
[attach]139224[/attach]
链接: http://www.hbvhbv.com/forum/redi ... o=lastpost#lastpost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4 20:34

原帖由 日剑 于 2009-7-25 03:03 发表
今天的胜利果实来得是多么不容易哦!!!这是众多仁人志士和战友们十多年来前赴后继、奔走疾呼、据理力争、不懈努力的结果哦!!!
他们是:
肝胆相照论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食品劳联、人民网、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中央电视台、国务院法制办、。。。。
徐道振、庄辉、蔡皓东、贾继东、周洪宇、蔡定剑、任玉岭。。。
周一超、金戈铁马、麦管管、小谷子、安心、蓝色百合、人权至上、614、黑人、彻夜难眠、魏泉、松月、肝胆相照08、正义何在、无影脚、小张、狗蛋、。。。。等。。。。。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5271&highlight=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4 20:40

反歧视的先驱,永垂不朽@!!
作者: wh975310    时间: 2010-2-15 00:35

尽管还没有感受到实际的效果,但还是感到有点高兴。
作者: woaicaocao    时间: 2010-2-15 15:17

30天满后,我会亲自验证,看看太原医院是否还会拒绝乙肝产妇,卫生局的所谓的红头文件是否还会生效,至少现在还生效
希望三十天后的今天,咱也能堂堂正正的做产检,是个好消息,看具体情况吧。
作者: woaicaocao    时间: 2010-2-15 16:01

http://www.tydaj.gov.cn/?wy=933&sj=937的文件何时废止,期盼中。不过,还是很开心,感谢关心我们的所有人
作者: kandy279929628    时间: 2010-2-15 23:16


作者: 499412704    时间: 2010-2-16 11:52

我看到这个也想哭。可是我的泪水早就流干了。我没有什么可以说的,现在除了高兴还有点忧虑,不知道事业单位和体检机构能不能这样做,真是叫人担心啊,我现在失业中,等几天就要出去找工作了面对体检真担心啊。希望老天保佑。我知道我们的革命道路还没有走完。同志们继续加油,为了胜利抗战到底。。。。。。。。。。。。。。。。。。。。。。。。。。。。。。。。。。。。。。
作者: y2w3    时间: 2010-2-16 15:13

卫生部说话管用吗?等待中。
作者: hry    时间: 2010-2-16 15:52

前几天看了十月围城,革命是场血的较量,希望这次彻底解决“乙肝歧视”。
作者: ipvbi    时间: 2010-2-16 20:46     标题: 回复 78# 的帖子

我看到这个也想哭。可是我的泪水早就流干了。我没有什么可以说的,现在除了高兴还有点忧虑,不知道事业单位和体检机构能不能这样做,真是叫人担心啊,我现在失业中,等几天就要出去找工作了面对体检真担心啊。希望老天保佑。我知道我们的革命道路还没有走完。同志们继续加油,为了胜利抗战到底。
   年前我在++信息中心笔试面试合格后体检因为小三阳又面试被拒之门外了---郁闷之极……“30天”后是否会先体检后面试,找其他理由拒绝你---还是担心……
作者: yangbocheng    时间: 2010-2-16 21:32

入学包不包括幼儿园啊?
作者: nihoo    时间: 2010-2-17 06:52

征途漫长,已现曙光,前途一片光明!
作者: nihoo    时间: 2010-2-18 07:03

看了又看,但越看越发现还是发现这个文件和以前的很相似,真害怕又"流产"。有没有学法律的战友出来给大家分析分析啊?
作者: waaan    时间: 2010-2-18 16:00

卫生部果然没有辜负寡人的期望,希望他们再接再励!
作者: waaan    时间: 2010-2-18 16:06

原文在这里,大家拿出去说的时候尽量引用原文,不要引用媒体的。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81/201002/45970.htm
作者: 心愿108    时间: 2010-2-18 18:43

感谢周一超,想念你
作者: 爬树的蚂蚁    时间: 2010-2-18 22:55

感动、感谢、感激!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9 13:05

原帖由 心愿108 于 2010-2-18 18:43 发表
感谢周一超,想念你

反歧视的先驱,永垂不朽!!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2-19 13:16

原帖由 公平公正 于 2010-2-17 10:06 发表
权利只能自己去争取,文件虽然出台了,但这也不是最终的胜利!!

原帖由 日剑 于 2010-2-19 13:13 发表

说得好!!希望《反就业歧视法》出台!!除了经科学证明确切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中的体检!!这是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根本办法·!!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作者: 携带人生    时间: 2010-2-19 18:27

人家公司出了钱不给人家看这样体检中心少了很多生意,人事部也少了回扣怎么会罢休
作者: euromilan    时间: 2010-2-20 09:46

想知道 具体的不能从事的职业是什么   海员算么  因为海员体检表上有特别的要求 查表面抗原  知道的 短信给我 谢谢
作者: euromilan    时间: 2010-2-20 09:46

想知道 具体的不能从事的职业是什么   海员算么  因为海员体检表上有特别的要求 查表面抗原  知道的 短信给我 谢谢
作者: euromilan    时间: 2010-2-20 09:47

想知道 具体的不能从事的职业是什么   海员算么  因为海员体检表上有特别的要求 查表面抗原  知道的 短信给我 谢谢
作者: bestwolf    时间: 2010-2-21 11:30

关键是落实了。。。
大家要一起努力
作者: badgirl    时间: 2010-2-21 23:38     标题: 这是不是漏洞?

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如果是被自愿呢?逼迫你自愿,然后再用其他的理由解聘
医院也可以解释是他们主动要求增加的,与我无关
作者: 坚决维权    时间: 2010-2-23 10:49

卫生部要严惩哪些顶风作案的单位和医院
卫生部要搞一次专门整治违规就业升学查乙肝的春风专项活动,我在网上看到湖南省就有了这么一项活动,现在正是入职的高峰期,卫生部要严惩哪些顶风作案的单位和医院,对于违规者和单位,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就马上吊销,该吊销执业资格的就给予吊销,该处罚的就给予严重的处罚,绝不能姑息,就好像是胎儿做性别鉴定的那种执法力度就绝对可以了,达到杀鸡警候的作用,说明卫生部的通知政策是有强大的威慑作用的,同时也告诫其他的单位和医院切忌以身试法,告诫他们挑战卫生部的法规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作者: 坚决维权    时间: 2010-2-23 10:49

卫生部要严惩哪些顶风作案的单位和医院
卫生部要搞一次专门整治违规就业升学查乙肝的春风专项活动,我在网上看到湖南省就有了这么一项活动,现在正是入职的高峰期,卫生部要严惩哪些顶风作案的单位和医院,对于违规者和单位,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就马上吊销,该吊销执业资格的就给予吊销,该处罚的就给予严重的处罚,绝不能姑息,就好像是胎儿做性别鉴定的那种执法力度就绝对可以了,达到杀鸡警候的作用,说明卫生部的通知政策是有强大的威慑作用的,同时也告诫其他的单位和医院切忌以身试法,告诫他们挑战卫生部的法规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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