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体检四天后,刚刚公司发给我的拒绝信(2月9号) [打印本页]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2-9 10:35     标题: 体检四天后,刚刚公司发给我的拒绝信(2月9号)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28 编辑

***先生:

您好!

非常抱歉地通知您,由于近期公司组织架构将作调整,现我公司取消了对某些岗位的招聘,其中包括销售这一岗位。

我们将暂停销售人员的录用工作,所以2010年2月2日以邮件形式发送给您的体检通知书将自动失效。

对给您造成的不便深感抱歉,也对失去您这样的人才感到遗憾!希望以后还能有合作的机会,谢谢!

此外我公司已收到您的入职体检报告,公司将为您承担您的体检费。

Best Regards

Sally Chen
HR Officer




呵呵,我从来没想过要告他们,但他们也许担心我会告,所以说的借口很冠冕堂皇,遮遮掩掩。
其实之前已有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被拒一定是因为乙肝。如果他们真的以乙肝拒绝我,我倒也挺感动,至少真心相待;现在他们却以小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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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凌肖 于 2010-2-11 08: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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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lc.mc    时间: 2010-2-9 10:40

心里想开些,如果有精力,可以选择告他们的,如果不想,那就看开些吧,这种事只要找工作就一定会遇到的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2-9 11:06

用ems向总理求救,争取一个根本解决,
作者: 班长    时间: 2010-2-9 11:21

这样的人力资源很有人情味啊
我很欣赏
作者: 慕容彦楠    时间: 2010-2-9 11:23

呵呵 还算不错 好赖不济还很委婉 还承担你的体检费,就当是一次历练吧
作者: 等待民主    时间: 2010-2-9 13:17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老病毒    时间: 2010-2-9 13:20     标题: 太应该作弊了

应该作弊,现在连公务员的录用都不按国家政策走,更别说企业了!我就后悔太相信国家政策了,没有作弊
作者: 爬树的蚂蚁    时间: 2010-2-9 13:21

是金子总会发光的,别放弃!加油!大家顶你!
作者: 903154827qq    时间: 2010-2-9 13:23     标题: 战友的声音是推动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upc007    时间: 2010-2-9 13:27

原帖由 凌肖 于 2010-2-9 10:35 发表
***先生:

您好!

非常抱歉地通知您,由于近期公司组织架构将作调整,现我公司取消了对某些岗位的招聘,其中包括销售这一岗位。

我们将暂停销售人员的录用工作,所以2010年2月2日以邮件形式发送给您的体检通知书将自动失效。
...

楼主很可悲~~,既然知道他们因为这个辞退了你,你还不去拿起法律武器,后面的人 还说什么人情味~~真是受不了,假惺惺的,就相当于别人砍了你一刀 你还说砍的好一样,只懂观望,不争取主动的战友,什么时候都是仅仅处于被动。我为你以及其他个别人而感到悲哀。
作者: 李梦溪    时间: 2010-2-9 13:41

最有力的办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Scarlett7    时间: 2010-2-9 14:05

都歧视你了,还谈什么真心相待?未免太过天真。你这次忍着,还是会有很多个下次的。
作者: tygy    时间: 2010-2-9 18:37

个个都像楼主那样的心态,我们这帮人真的没得救了,连反抗的意识都没有!
作者: lz7012350    时间: 2010-2-9 22:49

这种狗屁委婉的官方式的拒绝函见的多了 是可忍 孰不可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法
作者: stlx    时间: 2010-2-9 23:08     标题: 回复 18# 的帖子

要告,告企业和医院违法。我们要让他们知道他们必须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
作者: 雷雷春风    时间: 2010-2-9 23:55


作者: 天堂很远    时间: 2010-2-10 00:20

连医院一块告吧。。不过我还是有个担心,这么一搞,以后他们歧视行为更隐蔽了,反正都是抽血嘛,检查了两对半,悄悄告诉企业,那企业也会找其他理由拒绝。。。这样更难办了。。。反正明眼人一看都知道,过了笔试和面试了,到了体检环节,都是查这个两对半的,不然真的没有必要体检的。。。法院也不是傻子,怎么可能会不知道呢,直接把这些事实摆出来,就达到证明标准了,这不是刑事案件,只要法官内心确认歧视的事实存在就可以了。。
作者: 308509849    时间: 2010-2-10 00:21

如果吃饭要紧的话,就要作弊啊,如果有钱的话,就去告它!
作者: 大学123    时间: 2010-2-10 10:01

三年前 我也经历过这种事情  只是当时没有证据 所以忍了
这几年过得那叫一个压抑

既然楼主有证据  为什么不拼一拼 告医院和单位 要让那些歧视的人付出代价
作者: 金鱼123456    时间: 2010-2-10 13:36     标题: 快寄信啊 好过年

温家宝总理的地址:
        邮编:100017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温家宝收   电话:010-68015310


敬爱的温总理:您好!
看到您每天为国计民生日理万机,真不忍心打扰您。然而,因为一直困扰着我们1.2亿乙肝携带者的上学、工作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又不得不求助您。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着找工作体检被拒的血泪史:用人单位都要求我“自愿”签名进行乙肝五项检测,如果不自愿检测,一律以综合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为由拒录;在我体检后,面试过程中一直夸我的主管告诉我,我的综合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公司不能录用我。在失业的煎熬中,终于等来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及卫生部联合出台的《进一步维护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但《通知》的内容漏洞百出,如果不修改恐怕又成为一纸空文。
    现就《通知》中出现明显的漏洞特向您汇报:
    1.《通知》的第二条中规定:“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a.《通知》全文未就健康体检目的做任何的界定说明,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声称自己是为了员工的健康,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检查“乙肝五项”了!
    b. 《通知》并未能堵住现在社会流行的“合法”的强查乙肝的漏洞。《通知》规定,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而目前用人单位普遍要求职者自愿检查乙肝五项,如不自愿者一律视为体检不合格,以综合能力不佳为由拒录;我就是经常这样被拒的;
    2.在《通知》的第三条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这正是过去维护乙肝表面抗携带者权利的多部法律法规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视情节处理将成为医疗机构逃避惩罚的最好理由。这种处理方式不但不能有效的惩罚违规者,而且还提供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如果医疗单位行贿卫生行政部门,则情节轻微,警告了事;如果不行贿,则情节严重,要依法进行罚款等处罚。我们希望《通知》能出台详细的,可操作的处罚措施,而不是含糊的视情节处理!
我们也是中国人,对自己的国家有着执着的爱,愿意为国家繁荣稳定奋斗;但是,乙肝假药厂商、体检机构、小电视台、小报纸、各种江湖骗子等利益集团为了经济利益,想尽办法钻法律法规漏洞,抽我们的血,公布我们的隐私,把我们推向痛苦的深渊,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希望敬爱的总理能督促三部委对以上漏洞打上补丁,把我们这些社会安稳的隐患变成社会稳定的支柱!
    此致
敬礼!
                                  庄名,一个流浪的失业者!
                                  2010年2月6日星期六
就业体检无法界定!《通知》思路要全盘否决
质问:就业体检如何界定?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
质问卫生部:
    公民去医院体检,医院会不会认真核查公民去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有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医院一定要设置《就业体检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通知》规定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该条款就是废话!因为“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后者的“就业体检”就无法认定。

质问人保部:
    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普通行业时必须要进行入职体检和福利体检?有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用统一格式的《入职体检表》?有没有法规约束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向劳动者索取个人健康报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招工、招聘、福利等就业体检就是一个无形的概念,根本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更是废话。

最后,留给卫生部、人保部思考一个关键问题:
用人单位不要医院统一的《入职体检报告》(何况没有法律规定要用统一格式的《入职体检报告》),而是明确或暗示要求应聘者持《个人健康报告》办理入职手续,就算是国家明令禁止了招工、招聘、福利等就业体检不得乙肝检查,但前提是“就业体检”都无法界定,《个人健康报告》又不属于“就业体检”范畴。这样,92%的非乙肝应聘者都会惯例地提供含有乙肝项目的《个人健康报告》,剩下8%的乙肝应聘者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在当前国情及隐私、反歧视法律体制不完善的背景下,
只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即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乙肝问题。

具体建议如下:
【版本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建议

尊敬的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有关领导:
    欣闻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目前正在就《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我作为乙肝群体的一名维权代表,亲历见证了十多年来各种各样乙肝歧视问题,首先,我对该《通知》的内容表述漏洞百出深表震惊,对卫生部漠视群众呼声深表失望和遗憾!

    近年来,国家也相继出台一系列保障乙肝群体权益的法规政策, 但乙肝歧视事件依然屡见不鲜,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转变成“隐性”,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卫生部应当重新审视其制定的法规政策,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央政府三申五令要清除乙肝歧视大背景下,为什么国家近年来出台清除乙肝歧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如果一个法规政策,反反复复地去制定而不能有效地执行,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这次卫生部规范乙肝检测的规章文件在清除乙肝歧视问题上是“一步到位”?还是“温水煮青蛙”?该规章文件的框架思路及内容的表述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关系到乙肝歧视问题是否能彻底解决。

本人反对《通知》的内容表述主要原因是:
1、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福利体检没有列入禁止乙肝检测范围;
2、即使《通知》禁止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查,乙肝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主要原因是该《通知》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该《通知》极易成一纸空文。因为个人的健康体检检测乙肝没有得到有效规范,该《通知》实施后的后果是:用人单位不统一组织招工、招聘、福利体检了,求职者报到时出示个人的健康状况报告,医院也不统一设置招工、招聘、福利体检套餐了,体检的项目ABCD任君选择,就算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非乙肝的求职者一般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乙肝检测,因为中国的“招工体检=乙肝体检”已经是市场的潜规则,95%以上的招工体检套餐能诊断的无非是乙肝和肺结核,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健康报告”如果不含乙肝项目的话,该健康报告也失去了意义。因此,92%的非乙肝求职者的健康报告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了乙肝检测,剩下8%的乙肝求职者也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再说,中国大陆的大部分企业招聘时让求职者自带体检报告这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招工、招聘体检了,也不存在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了。我们公司就是一直以来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求职者持体检报告入职,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要进行乙肝检查,但我看过大部分人的体检报告都有乙肝检测。

因此,要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将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必须由医生开单注明乙肝检测的合法用途方可检测】。
否则,乙肝歧视就不能从根本上清除
作者: 金鱼123456    时间: 2010-2-10 13:36     标题: 寄信 此时机会正好

具体规章文件建议如下:

温家宝总理的地址:
        邮编:100017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温家宝收   电话:010-68015310



关于《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入托等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作出一些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对体检者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四、除医学需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乙肝检测的情况外,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其他理由(如招工、用工、入学、入托等)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五、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在体检者没有持有效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的情况下实施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作者: 金鱼123456    时间: 2010-2-10 17:12     标题: 寄完信 安心过年

该大家拜年啦  新年快乐
作者: 被逼无奈    时间: 2010-2-10 19:20

通知还是漏洞百出啊   我真不抱什么希望了
作者: laozhou    时间: 2010-2-10 19:27

哎   叹息啊
作者: afug    时间: 2010-2-10 22:34

和楼主一起叹息!!!
楼主,对方以不招聘为由来拒绝明显不合理, 你可以找到当时面试你的上司, 给他科普, 让他出面和人事协调, 看有没有机会入职。
一般正规公司,违法的事是不可摆在台面来说的。特别是外资公司,所以你还是不要太儒弱了。
作者: 阿拉伯数字    时间: 2010-2-11 00:54

没事,新法规出来了,重新找一份就好
作者: 年轻的情怀    时间: 2010-2-11 08:08

荒谬,如果真是公司所说那样,简直太荒谬了。哪有这样的公司,为了躲避有关部门的追究,所以他们用其他手段。如果现在国家允许查乙肝,这公司会直接告诉你:你有乙肝,不能被录取。你说是不是?
作者: 年轻的情怀    时间: 2010-2-11 08:36

想不查乙肝,关键在于体检的机构,主要就是医院,控制住医院什么都解决了,我一直都跟其他人说,医院是全世界最黑暗的地方(至少中国是这样),公司、企业是次要。三部委只规定不查乙肝,却对违规的医院没有惩罚(罚款1000元,都不够他们去找小姐的),这有用吗,TMD简直就是放个屁吓唬人一样。这些三部委都知道,咱们个人都清楚的很,这么大的三部委能不知道,但是就是不去解决,所以说这其中肯定有利益可图。咱们只能求助国家领导人了,只有他们能帮大家,所以想要想尽办法联系他们。


大家千万不要灰心,如果你想过被歧视的日子,那就去过。如果你还想好好的活下去,有个美丽的明天,请继续寄信,这么多信寄出去不会一点声音都没有的。人活一生,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努力向上活着的这个情怀不能没。
作者: aiwuxian    时间: 2010-2-11 21:00

  楼主
要坚持告他们
诉讼费最多就50块
把邮件什么的打印出来,证据什么都准备好
公司很难证明他们自己的主张的

隐私类官司不会公开审理的
放心

你可以借诉讼给该公司普及科学了

也给他们颜色看看
作者: saisai5    时间: 2010-2-11 21:48

唉。。。。证据不是太足~~~
作者: 渊博    时间: 2010-2-11 23:05

恐怕这也是我们以后会遇到的事,要告得有证据,别忘了搜集单位要求体检项目,或医院开的化验单.中国就是这个样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让你防不胜防.这不就是个实例吗,三部的'通知'又能如之奈何?还是一张废纸!

[ 本帖最后由 渊博 于 2010-2-11 23:25 编辑 ]
作者: xymm    时间: 2010-2-13 18:14

相信大多数求职战友都遇到过类似这种情况,包括我,而且不是一两次,简直快崩溃了,最后只能选择作弊。这次《通知》下来,希望能从体检源头上断绝乙肝歧视的来源。只要体检不检测表面抗原,就不知道是携带了,也谈不上歧视了!希望三部委的《通知》能切实落实,得到有效实施,保障战友们的权利!!!
作者: arsenal1986    时间: 2010-2-13 18:20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farmer    时间: 2010-2-13 23:16

万分同情中 。。。 。。。
作者: 不zai沉默    时间: 2010-2-14 17:12

很和谐啊!
作者: para_shamrock    时间: 2010-2-16 23:02

怎么说呢 权利是要我们自己去抗争取得的 心底里还是希望LZ血性一点 勇敢一点
LZ说算了 我也能够理解 但还是觉得遗憾
我们大部分人只懂得享受维权的成果,却不能并肩战斗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10-2-17 20:57

歧视不息,抗争不止。
作者: rgj1986    时间: 2010-2-18 11:12     标题: 回复 19# 的帖子

恩,同感啊
作者: 老二阿弟    时间: 2010-2-18 15:06

要学会作弊,不能太相信政策,先找到工作再说。
作者: 阿MAYY    时间: 2010-2-23 12:33

作弊的成功率也很低啊。
作者: 储储    时间: 2010-2-23 12:59     标题: 战友,反对岐视的路还有很长吧

战友,反对岐视的路还很长,我们还要继续战斗,那怕是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要为公平(坚决反对乙肝岐视),二者皆可抛”。
作者: river22222    时间: 2010-2-23 13:57

我相信lz是个很优秀的人才,一定能找到job的,加油!!!支持你!!!
作者: sapphire1    时间: 2010-4-11 16:18

真实悲哀。
明明规定不能检查,还被自愿的检查。诶
中国,人权!
作者: 爱未来    时间: 2010-4-11 16: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decent    时间: 2011-11-9 22:48

什么公司啊。真够恶心的

作者: yehuanjie    时间: 2011-11-19 09:31

支持维权  我们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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