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乙人不如猫狗的时代:看看这个处罚力度!!! [打印本页]

作者: 栖贝炒园榔    时间: 2010-1-27 18:57     标题: 乙人不如猫狗的时代:看看这个处罚力度!!!

乙人不如猫狗的时代:看看这个处罚力度!!!
http://news.163.com/10/0126/02/5TU11UHF0001124J.html
核心提示:记者近日了解到,“禁食猫狗肉”被写入《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其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部卫生部,看看你们的“违规检查乙肝罚款一千元”,是不是觉得人的基本权利,连猫狗都不如呢?


加大处罚力度,不要再做秀了!!!


可笑  可悲  可气  无语
作者: 我本出家人    时间: 2010-1-27 19:37

人才会办人事
不是人的怎么说呢
作者: pingying_chen    时间: 2010-1-27 19:43

O(∩_∩)O哈哈~
作者: 孤独的乐观    时间: 2010-1-27 19:45

帮顶
作者: mqkrhvhg    时间: 2010-1-27 21:20

天朝的砖家叫兽都是出了名的NC的啦...
作者: 葆力之士    时间: 2010-1-27 21:23

哈,哈,哈,
大笑三声~~~~~~~~~~~~~~~~~~
作者: 另一片天空    时间: 2010-1-27 21:28

现在都禁止吃狗猫了
作者: 东方人    时间: 2010-1-27 21:43

对这个世界我已经淡然
作者: 易枫扬    时间: 2010-1-27 22:38

我不和猫狗比
谁对我有意见我要看谁有意见我卡嚓了谁
作者: qzc586    时间: 2010-1-28 08:48

CN特色。
作者: zankoo    时间: 2010-1-28 09:58

那些是为富人起的条子
作者: 遗忘时光    时间: 2010-1-29 09:12

是为富不仁的本色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10-1-29 15:47

其实那个惩罚力度也只是从侧面反映,执行起来还是要看大家是否维权。
作者: 阿拉伯数字    时间: 2010-1-29 22:32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