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大三阳N年了 HBV DNA阳性 肝功能正常 为了公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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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井底之蛙22
时间:
2009-12-15 16:18
标题:
大三阳N年了 HBV DNA阳性 肝功能正常 为了公平而努力
本人2009年法学本科毕业,于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本想参加2010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考取检察官以慰父母。可以了却他们多年的心愿,报答他们多年悉心的培养。可是12月11号以我的情况咨询了很多医生,有些说像我这种情况属于 公务员体检标准中的肝炎(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有些又说不属于。经过这两天查阅资料感觉自己确实属于所谓的肝炎。可是我不明白我们的处境,我到底是病人还是健康的。我为什么不能被录取为公务员,那我能从事其他工作吗?可是依据《劳动法》和《促进就业法》我是可以参加其他工作的。那公务员就为什么不行呢?我觉得这是歧视,这是公务员招录的歧视。
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倍感折磨。母亲脸上的愁容让我心痛不已,在经过两天的思考,我决定全力以赴定要通过笔试面试,待体检如果不合格,运用我四年所学维权到底 争取公平 消除歧视。希望能得到论坛里战友的支持和法律专家的指导。QQ.46969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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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井底之蛙22 于 2009-12-15 16: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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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99
时间:
2009-12-15 18:37
学法的不维权白学了
作者:
liuyiwei118
时间:
2009-12-16 11:03
支持你!!!
加油!!!!
作者:
laohei
时间:
2009-12-16 11:14
大哥我和你的情况一样,,我也是学法的本科...去年考检察的侦察员(反贪局)也是体检没有过.....最后找了组织部,,说是小三阳可以过,三阳不行.现在正在吃药.
作者:
井底之蛙22
时间:
2009-12-16 14:54
我觉得你可以依据《劳动法》和《促进就业法》申请审查《公务员体检条例》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公务员体检条例第七条与 《促进就业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相抵触已经失效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09-12-17 11:31
公检法好像是对这个有特别规定,不过楼主既然已经过了司考就不要做公务员了吧,我倒是觉得做律师比较好
作者:
阳台上的小猫
时间:
2009-12-19 15:23
楼主和我的身体情况一样。
而且我是2010届毕业生,正在准备浙江公务员。
我也不知道到底公务员是否值得我去准备,去付出?因为如果体检通不过的话,跟同学同样的能力条件,却没有机会,真的会很郁闷吧?
打算先考了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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